1. 引言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1] 。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是因为我国在注重发展经济的历史时期,未能及时采取全面、有力的措施,来防范化解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导致我国呈现许多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这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碍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为了应对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家从战略全局高度,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迫切需要全面、系统、科学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与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公布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环境法法典化正式进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计划,表明了环境法法典化已经由单纯的学术研究转变为环境法典的实际编纂,反映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战略布局。基于此,本文借鉴环境法法典化的学术研究成果,着重探究了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法典化应该秉持什么样的立场、环境法法典化的内容应该具备那些?
2. 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法典化的立场
环境法法典化是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的重要举措。秉持什么样的立场,鲜明反映了环境法法典化的价值取向,集中体现了环境法法典化的规律性、科学性,并一以贯之地指导环境法法典化进程与方向,最终确保环境法法典化能够落地与实行。进入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法法典化的各个环节,应该秉持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和定位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价值的立场,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法典化道路,展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法典化方案与智慧。
2.1. 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源自中西方人与自然关系观念的碰撞,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精华,是环境法法典化秉持的基本理念。学者吕忠梅认为环境法法典化,是在一定哲学依据下的环境法规范体系化,并将环境法视为以解决对人类生存、发展构成严峻挑战的环境问题为使命,建立在超越“主客二分”的传统法哲学的基础之上 [2] 。传统的“主客二分”的哲学观念,将人作为具有支配地位的“主体”,“自然”作为被支配的客体。这样局限的哲学观念,使得人类只注重经济理性,而漠视经济生态理性,导致了对自然的过度索取、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意识到“主客二分”哲学的局限性后,“环境哲学”提倡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与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强调了人、自然、社会是一个辩证发展的整体,突出人的环境责任。“环境哲学”为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与理论依据。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丰富的生态保护、和谐共生的思想,对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学者白洋,王嘉曼立足于中华传统生态文化在环境法治中的作用,论证了传统生态文化的核心价值系“天人合一”,蕴含“道法自然、仁爱万物、参赞化育、节欲御用、三才相盗”等丰富内容,深具整体主义理论意蕴 [3]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生态文化相结合,合理借鉴国外生态理念,守正创新地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深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4] 。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环境法法典化,要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精神,为实现这一理念提供环境法治建设保障。
2.2. 定位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价值
环境法法典化定位于可持续发展目标价值的实现,体现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法典化互相呼应,明确环境法法典化方法论,协同环境法律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关系 [1] 。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集中凝练在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可持续发展蕴含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为前提,以利用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辩证统一为方法,以实现循环发展为目的,从而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建立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上,而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环境法法典化来提供系统的环境法治保障。基于这样的逻辑,宋博纳认为环境法法典化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法治保障,与环境法法典化定位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价值,这两者之间相互呼应,构成交互作用的关系 [5] 。
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价值,不仅作为环境法法典化的核心精神,也是环境法法典化的方法论依据。学者吕忠梅提出了环境法典编纂的价值目标,应该视为可持续发展,并认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方法应该参考民法典运用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类型化方法,界定可持续发展中类似“权利客体”的可类型化保护对象,并以此为作为概念基石,确立可持续发展在环境法典中的“法律形式”,才能从方法论上确定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环境法律关系,形成“适度化”的规范体系 [6] 。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法典化始终切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价值,并在环境法律关系构造中,体现出生态安全、环境公平、公益保障等工具价值。
3. 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法典化的内容
环境法法典化的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具体显现。基于环境法学界学者的研究成果,凝练出环境法法典化的重点内容,是生态环境作为基石概念的界定和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建立。
3.1. “生态环境”基石概念的界定
受到社会历史发展、行业领域等因素的制约,关于自然的概念解释也是各式各样,导致在对环境保护立法的概念难以实现有效统一,相关法律法规容易交叉重叠、互相混淆。面对这个棘手的难题,亟待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界定环境法法典化的基石概念,来统摄其他不同的概念,实现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化、体系化的历史使命。
资源、环境、生态三个概念是人们对自然理解和认知的基石概念。由于三大基石概念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彼此之间相互交叉,导致了以此为基石的三大立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之间存在着互相解释、互相混淆的局面。面对这一关键性技术难题,大部分学者支持“生态环境”作为环境法法典化的基石概念。学者巩固从资源、环境、生态概念的社会历史变迁切入,并结合中国的国情,认为中国环境法典应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对其做出具有实践指向、体现生态视角的立法界定,并以之为基础命名法典及总则相关章节,构建基本制度体系 [7] 。学者吕忠梅从“生态环境”基石概念的政治认同和具体作用两个维度,提出了之所以选择“生态环境”作为基石概念,是因为一方面“生态环境”的概念得到了普遍的政治认同,我国《宪法》已经将“生态环境”作为基石概念,统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之后,“生态环境”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中被使用的高频词汇。另一方面,界定“生态环境”的基石概念,既为环境法典确定调整范围,也为法典编纂按照解决环境污染、生态功能丧失、自然资源枯竭三大问题的逻辑展开提供类型化的概念基础 [2] 。
3.2. 环境法治体系的建立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推进,相应地要求环境法法典化建立起全面、科学的环境法治体系。环境法治体系的建立,一直是环境法法典化的重中之重,受到环境法学界学者们的普遍关注。2023年4月,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绿典之路》第一阶段成果发布暨法典编纂研究座谈会”上,学者吕忠梅总结了环境法法典化研究过程的要点之一,即环境法治体系的建立,需要贯彻体系化的思维,贯通环境法治的事理与法理 [8] 。学者王轶则从民法学的角度,根据民法典编纂的经验,环境法法典化的环境法治体系应该统摄全面,充分体现立法的事实判断和价值选择要求 [8] 。
环境法学界学者在对环境法治体系的研究过程中,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学者吕忠梅认为环境法治体系的建立,要体现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共通性规则,主要表现为基本原则、治理体系与基本制度三个层面 [2] 。学者巩固从生态系统方法的维度,论证了我国环境法治体系的确立,需要贯彻生态系统方法,以全面实现生态系统管理为目标,确立“现实主义”编纂思路,以对相关重大瓶颈问题的突破解决为重点,发挥法典的基石作用和撬动效应 [9] 。学者汪劲认为构建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应当借鉴民法典编纂体系,兼顾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存在固有问题,并提出了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应该采用“总则–分则”的结构体系 [10] 。
结合上述环境法学界学者的有关研究,可以看出环境法治体系的建立,需要统摄的内容有:明确规范环境法律关系、规范环境法典的纠纷解决程序、环境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协调《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立法关系等等环境法法典化内容,从而构建起多方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环境法治体系的建立需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充分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理论与经验,并在立法具体实践环节,合理控制体系化立法难度,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智慧的环境法治体系,生动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
4. 结语
环境法法典化的进程已经由理论探讨阶段转向立法实践阶段,这一转变是我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使然。环境法法典化的最终成果是编纂一部属于中国的环境法典,彰显生态文明时代中华民族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法治化践行。环境法法典化进程,要始终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指引环境法法典化,同时也要汇聚多方力量,为环境法法典化过程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