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实务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Practice in Rural Areas in China
摘要: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降低刑事处罚成本、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伴随着“恢复刑”理念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执行方式逐渐得到重视,2019年12月28日《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也意味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上升到了新的阶段。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矫正环境不完善、矫正项目单一、矫正力量薄弱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矫正环境、丰富矫正项目、加强矫正力量建设等对策,以期为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参考。
Abstract: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China, which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reducing the cost of criminal punishment, reforming criminals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With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the concept of “restoring punishment”, community correction, a non-execution method of imprisonment, has gradually been paid attention to.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Law on December 28, 2019 also means that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China has risen to a new stage. However, as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rural areas of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such as imperfect correction environment, single correction project and weak correction force. By analyz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acti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rural areas of Chin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the correction environment, enriching the correction projects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orrection force,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promoting the work of rural community correction.
文章引用:江明波. 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实务问题研究[J]. 法学, 2023, 11(5): 3693-369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527

1. 引言

“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外来词汇,在我国出现已经有了二十年的历史。在社区矫正投入到我国的司法实践的二十年时间里,其功能与内涵得到不断的丰富。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进行改造,以取代传统的监禁刑罚的一种刑事司法理念和刑罚制度。在我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兴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参考。

2. 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现状

2.1. 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

我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3年开展,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确立的起点与标志。此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扩大试点范围以及全面试行两个阶段,并且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在这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项社区矫正主要任务得到了有效地落实,矫正的质量也随之不断地得到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与社会关系修复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作用,从而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 [1] 。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不仅促进了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并且通过社会行刑化的方式,节省了国家执行刑罚的司法成本。

2.2. 社区矫正在立法上取得进展

此前对于社区矫正制度仅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所提及,虽然在2012年两院两部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其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就效力而言仍未达到法律的高度。在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社区矫正法》。此前因立法上的缺失,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一直处于一种功能不明确、组织结构混乱的尴尬状态。《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也将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重要依据,这部法律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十七年来,首次制定的社区矫正专门性法律,这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与支撑作用,从一定程度而言,这也标志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登上了新的台阶,同时也意味着社区矫正法制化新时代的到来。本次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具有许多亮点,但美中不足的是《社区矫正法》在内容上仅做出的是类似于总则性、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故社区矫正制度的体系构建未来还需要更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整社区矫正体系共同加以完善。

2.3.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得到进展

在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之前,我国学界对社区矫正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实务方面也极度缺乏可以参考的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这十几年当中的发展,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以及社会学科的一个重要理论研究领域。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取得成果也越来越丰富,自2003年以来这方面的文章不断增加,以中国知网为例,通过输入关键词“社区矫正”检索,截至目前,其相关中文文章已经达到了15,000余篇。通过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检索,带有“社区矫正”字样的书籍已经出版了210余部。这标志了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程度的不断深入精进,社区矫正这一社会行刑方式也不断得到我国学界的认可与重视,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刑罚思想逐渐由“报应刑”向“恢复刑”的转变。

3. 农村社区矫正的特点与困境

3.1. 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特点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形成了差距明显的二元社会结构 [2] 。当下的农村人口结构呈现出“空心化”的态势,农村人口流动性大,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众多,青壮年劳动力外流至城市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些因素也使得农村社区矫正在发展上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并且,相较于法律而言,在我国农村社会关系当中,道德规范仍然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在农村地区的社会环境背景下,人们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较小,农村社会对于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认识都较为淡薄,这便造成了,农村社会对社区矫正这一新兴制度的接受度较低的局面。另外在农村地区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以及稳定就业途径,因此更加重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农村开展的阻碍。

3.2. 传统观念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阻碍

在我国的历史发展当中,监禁刑一直占主导地位,社会民众对于非监禁刑的认知还存在许多不足,导致社会行刑化的理念还不够深入。加之在我国的传统思想当中,一直对被判处刑事处罚人员抱有歧视心态,被刑事处罚过的人员无论是在心理、生活还是就业上都处于不平等地位。我国传统的矫正理论与矫正制度建设,所依据的矫正观较为狭隘 [3] ,并且在刑罚中“报应主义”的思想,在我国民众传统观念当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仍普遍存在,社会民众往往认为只要是犯了罪,便应当受到以监狱为主的强制控制人身的刑罚,以及理应遭受到社会的谴责。农村对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同度低,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在农村社会的通常认识当中,犯罪分子终归是危害过社会的人,和普通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并且大多数人会认为犯罪分子应该在监狱当中接受刑法处罚,不应该让其回归社会。这种报应刑思想的主导虽然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却不利于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因此对于社区矫正这一制度,仍有许多群众不能理解和接受,这也导致了社会民众的这一朴素的刑罚思想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阻碍。

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也日益精进,刑罚当中“人道主义”思想,逐渐得到重视与充实,传统的以“报应刑”为特征的刑罚执行理念受到巨大的冲击,刑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护也愈加的重视,刑罚也不再单单以惩戒犯罪人为目的,“教育归化”犯罪人的思想得以融入其中。“恢复刑”的思想渐渐被提倡,加强对犯罪人员的教育与改造,使其能更好的再度融入社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社区矫正这一社会行刑方式,则以对犯罪人员的人文关怀于人道主义精神为原则,采取惩教结合的工作方式,也体现出了时代刑罚思想的进步,这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当前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总体趋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要求。

3.3. 社区矫正主体力量薄弱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能否得到有效地落实,主要取决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水平,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的配置上却难以有效的承担社区矫正相关任务。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基层工作者队伍人力资源配置不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凸显,基层司法所存在大量的“一人所”、“二人所”现象,许多工作人员也是身兼数职、精力不足,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效果也是不尽如人意,优化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当中的人力资源结构也成为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当务之急。

在基层中主要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具体工作,然而当前乡镇司法所的工作职能还包含着除社区矫正之外的许多工作,平时还需要承担司法调解、普法宣传以及乡镇维稳等各项工作。乡镇司法所的工作日益繁重,但相关的组织结构却并未得到优化,这在一些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上,也不免显得捉襟见肘。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村(社区)干部、志愿者、社会团体的不同组织和群众成,具有人员较为分散,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也无统一有效的平台对社会资源和力量进行整合,无法充分发挥出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的作用。优化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当中的人力资源结构也成为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当务之急。

3.4. 社区矫正手段单一,实际效果难以保证

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中,矫正项目的单一化现象较为突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监管和帮教两大方面构成,除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还应实行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采取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 [4] 。由于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着矫正项目单一的问题。目前,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以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为主,缺乏针对不同罪犯类型和犯罪特点的个性化矫正方案。这种单一化的矫正项目难以满足罪犯的个性化需求,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4. 城乡二元结构社区矫正模式的差异化

在二十年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历程中,已经基本形成了两类主流模式,即“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值得思考的是,是否能将“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移植于我国农村土壤中,还是创造农村地区特有的“农村模式”。

4.1. “北京模式”与其背景环境

北京这座城市具有着浓厚的政治背景,作为一国之首都,北京的社会稳定对于全国的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论对内还是对外,北京的社区矫正模式,都需要具有其严肃性和稳定性。特殊的政治地域环境决定了确保首都稳定是保证社区矫正模式建立的内在要求,北京模式的最大特点便是保证执法机关的权威性与社区矫正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北京模式秉持着:维稳理念下的严格管理,监狱干警全程参与社区矫正管理,招聘下岗、退休人员参与协管,组建“阳光中途之家”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培训 [5] 。在“北京模式”下的维稳理念下,虽然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性,但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也因此容易被过于扩大。诚然,社区矫正之所以迥异于监狱行刑,便是其对于刑罚执行的的宽容性。如果将监狱当中的严格管理模式融入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与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群体的现实状况相矛盾,这也与促进犯罪人员再社会化、使犯罪人员的再度融入社会的初衷理念背道而驰。故而在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的理念建设方面,应当融入恢复刑的“人道主义”理念,将教育与归化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目的,这样才符合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的内核,才能使北京的社区矫正理念具有更高的价值理性。

4.2. “上海模式”与其背景环境

“上海模式”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民间社团的自主运作,实行专门化机构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 [6] 。经济水平的高度发达是上海这座城市的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一优势则是“上海模式”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上海模式”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当中的作用与优势,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广度与深度,充分发挥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最大优势。“上海模式”的发展源于上海这座城市独有的条件和优势,经济实力雄厚,有良好的社区环境,基层组织及文明建设发展成熟,市民的综合素质较高,社会公益事业志组织发达等等这样的良好的经济、社会物质基础上开展的。《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此可以看出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这一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得到了《社区矫正法》的鼓励与肯定,由此可以看出在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中,对于“上海模式”也是持积极肯定的态度。

4.3. 对“农村模式”模式的探讨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尽管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总体趋势呈良性发展,但仍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总体人口素质较低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差距。在我国经济、物质基础较为落后的西部广大地区,缺少与“北京模式”、“上海模式”相适应的社会环境。西部落后地区的发展较东部发达地区而言还存在着许多劣势,经济条件落后、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民众思想仍较为保守等问题较为凸显。此外,尤其在一些偏远地区缺社会组织机构地支持,慈善和志愿组织的社会资源及其匮乏。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靠乡镇基层司法所来推动,但大部分乡镇司法在其人力资源的配置上也显得捉襟见肘。另外,农村与城市的社会发展水平也相差悬殊。高质量的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硬性的经济物质条件与软性的人文条件。所以对于西部地区与农村地区而言,不能简单地照搬城市地区的社区矫正模式,需要经过系统化的研究,协调各方,从实践出发,形成一套融合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地区化社区工作理论,创建适合本地区的“西部模式”亦或是“农村模式”。所以对于我国而言,应当根据各区域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情况的具体差异,制定出与各自区域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执行模式,探索形成多元化,多轨制的社区矫正执行模式。

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隔阂之下,在“农村人”与“城市人”之间,无论是在精神层面还是物质层面都有着较大的沟壑与障碍,这种巨大的差异性意味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不能照搬城市的矫正模式。相应的,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7] 。故而需要建立起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村模式”

5. 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实务问题的对策

5.1. 转变农村社区矫正观念

对于农村社区矫正问题,充分发挥文化资源是推广在农村地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条件,通过文化的内在的教化作用,积极引导农村传统思想的转变。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在传统的价值理念与意识形态当中对犯罪人员有着深深的蔑视性。长期以来,社会民众对待犯罪人员一直是持强烈的排斥与蔑视心理。当面对那些犯罪人员时,大部分人都是避而远之,犯罪人员处于一种被社会孤立的状态。因此更加的加深了犯罪人员对社会的仇恨程度,长期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若要使社区矫正在农村地区得到顺路开展,首先就是通过广泛且深入的普法宣传,使农村人口的意识形态得到转变,从而潜移默化地弱化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

5.2. 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主体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是社区矫正措施质量与有效性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是一项集合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内容的综合性社会工作。不但如此,具备良好的个人素养也是作为矫正工作人员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具体的工作当中还要求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才能保证社区矫正机制不被僵化,从而才能更贴合社区矫正工作当中的具体情况,更好的开展教育帮扶工作,从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这也便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严格的任职条件与更水平的职业素养。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总体的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与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要求的差距也显而易见。在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于当中还存在着专业结构不合理、缺乏相关知识等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相较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能照搬监狱的治理体系,需要采用社区矫正特有的工作方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有专业化,与之同时也需要建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人才上的保证与支持,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对此可以尝试建立类似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入性考试,以保证社区矫正从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

5.3. 制定针对化矫正措施

富社区矫正项目,也是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实效的现实需要。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那么对于具体社区矫正措施的制定也需要因人而异,要充分考虑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差异化,如:年龄、地域、职业、性别等因素。并且应该根据不同罪犯类型和犯罪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以满足罪犯的个性化需求。例如,对于未成年罪犯,可采取以教育改造为主的矫正项目;对于老年罪犯,可采取以公益服务为主的矫正项目;对于暴力罪犯,可采取以心理辅导为主的矫正项目。只有通过这些丰富与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才能使社区矫正发挥其真正的价值与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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