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视域下的私力救济现象及规制
The Phenomenon and Regulation of Private Remedie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Self-Media
DOI: 10.12677/DS.2023.95316, PDF, HTML, XML, 下载: 164  浏览: 271 
作者: 李浩榕: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关键词: 自媒体私力救济权利行使舆论引导 Self-Media Private Remedies Exercise of Rights Guidance of Public Opinion
摘要: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应用,自媒体现已成为民众获取信息、进行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同时也为权利救济开启了一扇新的大门。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私力救济已逐渐演变为一种普遍现象,且涉及到财产权、名誉权等多个领域。然而,此种私力救济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譬如说滥用网络暴力、侵犯个人隐私等,权利主体极易走向维权不当和维权过度的极端,进而对我国法治及社会秩序均产生负面影响。通过分析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的特点、实现模式、成因及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以促进自媒体与法律的和谐共生,为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Abstract: With the widespread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mobile Internet, self-media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latform for the public to obtain information, communicate and interact, and has opened a new door for rights remedies. Private remedies through self-media platforms have gradually evolved into a common phenomenon, involving property rights, reputation rights and other fields. However, such private remedies bring convenience but also produce some potential legal risks, such as the abuse of network violence,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 privacy, etc. The rights of the subject are very easy to go to the extremes of improper defense of rights and excessive defense of rights, which in turn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social order in China.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realization mode, causes and potential risks of private remedies in the field of self-media,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regulatory measur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self-media and law, and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s for the settlement of social conflicts and disput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文章引用:李浩榕. 自媒体视域下的私力救济现象及规制[J]. 争议解决, 2023, 9(5): 2331-2338. https://doi.org/10.12677/DS.2023.95316

1. 自媒体视域下的私力救济现象

这是一个人人皆可以成为自媒体的时代,亦是权利不断觉醒的时代。近年来,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然而司法资源却相对有限,救济渠道也时常梗阻。在“互联网+”助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再加以“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法治不够,微博来凑”等维权理念的广泛流传,自媒体维权作为一种新的救济方式应运而生。通过自媒体进行权利救济的现象愈演愈烈,在肯定其有效性的同时,也愈发站到了法理和理性之间,而这种被神化的舆论力量是否也只是幸存者偏差?在这其中是否也存在着影响司法公正的隐患?面对越来越多的自媒体维权诉求,如何引导自媒体救济渠道良性发展,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议题。

1.1. 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的产生背景

从古至今,私力救济作为一种能够直接且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人类社会中无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国家的诞生及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力救济从私力救济的夹缝中诞生,且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同公力救济有所不同,私力救济并不处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内,在人们遇到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加且不尽相同的今天,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多元化 [1] 。再看人类社会历史,从最初语言与文字的创造,到传统报刊的问世、电视电脑的普及,到互联网迅速发展与智能手机广泛使用的今天,信息的传播模式也随之发生了质的改变,自媒体应运而生。自媒体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传播生态,亦为公众提供了更加直接快捷的信息源,且为民众发表言论、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新的渠道和平台。更为关键的是,自媒体为公民权利救济开启了一扇新的大门,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选择借助自媒体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1.2. 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的特征分析

1.2.1. 介入之“力”特殊且更加复杂难控

一方面,不同于传统私力救济,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中的“力”并非指有形的“武力” [2] ,而是以文字语言为载体、在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上的无形之力,且这种无形之力的强度要远远大于有形之力。自不待言,传统物理空间中的私力救济很难达至此种程度。另一方面,无论是客户端APP,还是以社交为基础的自媒体平台,其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特性便是用户数量庞大,社会各阶层均有所涉及,这就致使介入纠纷的第三方力量来源更加复杂。而虚拟主体的介入也使得私力救济主体的参与性大幅降低,第三方力量的程度及规模难以知晓。一旦权利主体获得网络舆论力量助力,第三方网民的行为方式及舆论发展方向便更难以掌控。

1.2.2. “私力”成本低且获取更为便捷

通常而言,在公民的正当权益遭受侵害之时,其一般会选择传统的救济途径,诸如信访与起诉等,但采此类维权方式往往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也相对较高,而我国现今维权机制尚不完备,倘若采用现实中的私力救济,民众往往也要耗费不少精力,也同样将会面临着诸多阻碍。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私力救济与传统的救济路径有所不同,这种维权方式更为单一和便利,权利主体仅通过论坛与微博等平台就可以表达自己利益诉求,进而引发广大网友和媒体关注,凭借舆论力量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最终达至维权成功的目的。

1.2.3. 此种“私力”保障力度相较薄弱

就热门案件而言,其无疑可以在互联网上刮起一阵风,但绝大多数都会在高潮之后被另外一阵风所替代。在传统的私力救济中,权利主体所借助之力——无论是亲朋好友还是讨债公司、私家侦探等,其同权利主体之间均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关系。可在自媒体平台中,求助主体同网友之间的关系却相对松散,大部分网友仅持围观态度,此种保障力度对权利主体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换言之,舆论力量无论多么强大也仅能引发一时的热度,在整个过程中持续关注案件本身的网民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其吸收的也大都为碎片化信息,对于问题本身的认识深度及关注度均相对较浅。

2. 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的实现模式

借助自媒体进行的私力救济一般来说表现为“议程设置”模式,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3] 。下借西安“哭诉维权”事件进行说明。

2.1. 公开期——当事人曝光案件

自媒体时代中每位公民均享有一定的话语权,权利人可通过网络将案件爆料至各大平台,如微博、知乎、B站等,均为各类维权案件的常见发生地。以西安“哭诉维权”事件为例,该案大致经过如下:维权主体W女士在4S店购买了一辆全新奔驰车。然而新车还未开出店,就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在此情况下,W女士提出了退款或退车的诉求。在与涉事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W女士将自己“舍身坐车机盖,哭诉买车经历”的视频上传至了今日头条平台,迅速吸引了大量的关注和讨论。

2.2. 参与期——赢得社会群体认同感

在案件经历公开期后,公众参与期随之而来。在此阶段,各大媒体首先对案件予以曝光推送,进而引发其他社会群体的集中关注。以该案为例,权利主体W女士在4S店的哭诉视频在多个平台传播后,频频占据热搜头条榜单,以人民日报、央视新闻、澎湃新闻等为代表的媒体网站更是争相报道。人民日报形容该女士为“忍辱泣诉”,新华网评论称其为“撕掉斯文”。如此一来,该案成功赢得了来自社会各类群体的强烈认同感,此时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舆论走向。

2.3. 高潮期——案件走向“全民维权”

当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舆论也就此开始传播,权利主体的自身维权演变为了“全民维权”。网民在关注案情过程中产生共鸣,不断进行评论和转发,从而使得案件迎来二次传播。在网络舆情的推动下,W女士不再是一个孤独的维权者,网友纷纷一边倒支持该女士。面对舆论压力,奔驰公司最终承诺将退款退车,W女士的最初诉求得到了满足。然而,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W女士又声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也收到了诸多恐吓信息。此时网络舆情迎来了第二波高潮,该案微博讨论量达到50亿,以“奔驰”为关键词的公众号文章总阅读量则超过1.56亿。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媒体平台逐渐出现了“反沉默螺旋”现象 [4] ,开始出现不同类型的声音,舆论战场也逐渐反转——一些理性网民开始思考事件的合理性,并不断寻求事实真相。但在其中亦存有部分非理性者,在信息尚不清晰的情况下编造各种谣言,对相关部门进行言语攻击。

2.4. 解决期——案件转入正规程序

在得到相关部门关注之后,案件便转入司法或行政程序处理。权威机构将逐步还原事实真相,网络舆论开始回归理性,案件所引发的风波也逐渐平息。在该案历经上述三个时期后,西安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证实涉案奔驰车的发动机确实存有质量缺陷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而奔驰公司误导W女士签订垫款服务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最终处以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100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对于奔驰公司涉嫌销售无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交由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3. 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之成因探究

3.1. 公力救济之门不易敲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传统的司法途径往往面临着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及效果有限等问题。高额的诉讼费用的消耗首先是普通民众维权路上的第一大难题,且维权之路任重道远,权利主体所面临的难题并非仅为金钱成本,可能还需等待漫长的诉讼程序,其同样也面临着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困境,可能即使赢得了官司,自身的诉求也难以实现。如此种种就致使一些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寻求便捷、快速的维权渠道。当然,这些也仅是司法救济困境中存在的冰山一角,诸如举证难及司法腐败等问题也是另一类影响因素。而在一些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资源匮乏的地区和领域,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难度较大,导致一些当事人转而寻求自媒体的力量来解决问题。

3.2. 自媒体的兴起为私力救济提供了新平台

CNNIC于不久前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在互联网用户数量不断增长及自媒体平台日益普及的时代背景下,自媒体门槛开始变得更低,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也愈发迅速,范围更加广泛,我国公民也得以拥有更加自由且更为平等的诉求表达平台。作为新型的信息传播工具,自媒体不仅可以帮助权利主体快速获取信息、发布求助信息及进行舆论监督等,更能进一步扩大信息的影响力,甚至通过舆论压力来侧面影响着公力救济的进程,且这种救济方式相对传统私力救济而言产生的效果也更佳,所以逐渐成为部分当事人的首选。

3.3. 民众“小事闹大”的维权逻辑

“小事闹大”一直是绝大多数公民秉持的诉告理念。在公力救济渠道不畅且其他救济渠道穷尽之时,再加以各类自媒体维权成功案例的大肆渲染,“闹大”也便自然而然地成为公民表达自己诉愿的最优选择。当然,维权实则为一个利益计算的过程,也不妨少数维权者是考虑到了其他渠道救济成本较高的问题而选择了自媒体平台。在“权利至上”的时代语境下,围观者对于将事态闹大的受害者也大都持有同情态度,并不会因此对其加以谴责。总言之,借助自媒体来进行私力救济也正是此种维权逻辑的体现,曝光的过程实则也是私力救济“小事闹大”心态不断加深的过程。

4. 对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现象的评析

4.1. 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的正义价值

4.1.1. 有助于弱势群体借助于媒介发声

长久以来,我国部分弱势群体因其所处的地位劣势,往往更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但因其作为社会上的边缘群体,往往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且缺乏话语权,在其权益遭受侵害之时,种种原因使其难以通过正规的渠道来进行权利救济 [5] 。早在自媒体普及之前,传统的大众媒体常常会垄断一定的话语权,权利人通过匿名信、匿名电话这类手段很可能无法发出预期“声音”。而自媒体的出现则为弱势群体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其不再受制于侵权人不敢告的威胁,拥有了敢于曝光的底气,从点到面,从个人诉求演变为群体诉求,最终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

4.1.2. 满足了民众对于实质正义的需求

无论程序正义多么完美,一旦实质正义与公众所能接受的心理底线相悖,仍会激起私力救济的抵抗。借助于自媒体平台进行私力救济虽为一种非常态化手段,但是在公力救济渠道不畅的情况之下,也不失为一种加快实现实质正义的有效方法。司法对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的强调在一定情形下会导致民众对实质正义的失落,而私力救济在此时就体现出了对于实现正义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6] 。在司法公信力降低之时,由于通过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的门槛更低,舆论的力量使得维权成功率也极大提升,维权者往往就把目光转移至了自媒体平台。此种私力救济所体现出的也恰恰是民众对于实质正义的强烈需求。

4.1.3. 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更加复杂多样的特征,也面临着诉讼爆炸的挑战。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乃法治时代的必然选择。健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是时代所需。自媒体行业近年来所取得的进步也足以表明,其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本身就已改变了信息的传授机制,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鼓励民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倘若能充分利用自媒体平台的优势,不断增强自媒体与法律之间的融合,对自媒体中的私力救济予以正确的引导,令其良性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其制度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疑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4.2. 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4.2.1. 私力救济极易走向侵权乃至犯罪

自媒体视域下的私力救济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如若应用不慎,维权就很可能将会演变为侵权乃至犯罪,从正义走向非正义。一方面,此种私力救济所依赖的第三方力量极具不确定性,虽说自媒体平台中不乏理性网民的存在,但采用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电话恐吓等手段早已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现实生活中围追堵截,做出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已然严重扰乱到社会秩序 [7] 。另一方面,使用私力救济的权利主体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保持冷静,难以客观还原事实、理性陈述维权诉求,甚至出现“以暴制暴”之倾向,进而引发人身安全问题。

4.2.2. 舆论压力挑战着司法的独立与权威

首先,“全民法官”干预司法的独立性。近年来,“全民法官”现象在各大自媒体平台频频出现,通过利用民意影响司法判决似乎已经成为这类救济的主要趋势。尽管司法独立与公民监督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但舆论与法律有本质区别,极端的民意并不能主导一个国家的司法审判,司法公正和权威应以审判独立为前提。若人人都能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网络审判,司法受民意裹挟,法治社会的意义又何在?在此类救济事件引发的舆论风波中,各种意见、谣言等相互碰撞,舆论旋涡将不同观点和证据过滤掉,最终将极端情绪化的多数人意见置于前列。司法运作过程因受到“全民法官”压力而受到干扰,审判结果受到成千上万“自媒体时代的乌合之众”审查,司法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其次,舆论压力削弱司法的权威性。一方面,借助于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利主体在发布求助信息时可能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在此时网民也大都只能根据碎片化的文字对于案件的性质展开讨论。而在讨论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群体也自会产生不同的观点。所以在法院正式宣判前,网络上展便已展开了一场“非官方的审判”。如果判决结果与预期相符,民众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反之,如若结果同自己预期相悖,那其便认为司法不公,长此以往也并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另一方面,若过分依赖舆论的力量,也难免令民众形成自媒体平台就是“云法庭”的错误观念。长此以往,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将受到削弱,大量判决难以得到切实执行,进而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预期保障。

4.2.3. 流量媒体假借正义之名谋取非法利益

在许多自媒体平台上,不乏拥有庞大粉丝流量的“网络大V”打着依法维权的旗号,实则以炒作、勒索、爆料等方式作为要挟筹码,向公众漫天要价,从而谋取非法利益 [8] 。此外,一些自媒体账号已经从单打独斗转型为团队运营,甚至部分无良媒体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索赔黑色产业链,歪曲、夸大案件事实,利用舆论引导进行不实宣传、恶意炒作,以帮助民众“维权”之名破坏自媒体的监督生态。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已经形成家族式牟利链条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的自媒体账号不在少数,这些流量自媒体依旧为了利益屡屡操纵舆论,急于将话语权变现,亵渎着我国的法治。

5. 自媒体视域下私力救济的规制路径

5.1. 加强自媒体行业监管力度

5.1.1. 提高自媒体立法层级

尽管我国现有法规中并不缺乏涉及治理规范网络舆情的规定,例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但不难看出这些文件仅停留在法规及规章层面,从法律效力来看执法依据层级较低,亟须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近日中央网信办也发布了《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规定了“自媒体”管理的十三条要求,然而这类通知的监管力度尚显不足,其法律约束力也相对有限。有鉴于此,倘若想要充分发挥自媒体在权利救济中的作用,实现预防性防控,立法就必须紧随自媒体的发展步伐,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专门针对自媒体领域的法律,提高自媒体治理立法层级,且要注重法理的可操作性以及执行性。

5.1.2. 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自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对私力救济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重要影响。然而,一些自媒体平台在责任与监管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毫无疑问的是,自媒体平台不仅是信息传播的载体,更应是信息监管的主体。通过自媒体平台所进行的私力救济所引发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仅仅局限于一个领域,所以仍需多个部门协作配合。例如,信息传播违规可能涉及版权、隐私、虚假宣传等多个方面,这时就要版权部门、互联网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来共同参与。有鉴于此,现今亟须建立跨平台、跨部门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具体而言,自媒体平台需要与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等形成密切合作,共同监管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高效的惩戒机制,并不断加强惩罚手段。具言之,不仅自媒体平台要对发布违法违规内容的账号进行封禁,且相关部门也要进行相应严厉处罚,从而起到一种威慑作用。与此同时,自媒体相关法律也应制定不同等级的惩罚标准,对私力救济所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譬如针对多次违规的自媒体从业者就应纳入黑名单制度内,并对其账号实行永久封禁,从源头上打造风清气正的自媒体平台秩序。

5.1.3. 设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自媒体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也不失为一项有益举措,即对不同类型账号的意见表达赋予更具针对性的监管。就划分依据而言,有鉴于不同自媒体账号所涵盖内容的不同,所以可依据账号涵盖内容类型来进行相应划分。例如就新闻类自媒体而言,其应严守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确保内容的客观性与真实性。通过分级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自媒体账号便可在特定的内容框架下运营,从而确保其意见表达的边界。此外,在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之时亦须考虑自媒体账号的社会影响力及用户互动量、评论情况等,因粉丝基数庞大的自媒体账号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影响力更大,所以必须严加监管与审核,对其反映内容和质量都要规定更高的管理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自媒体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还要充分考虑自由言论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问题,应尽量避免过度限制自媒体账号的创作和传播,对此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形成既有针对性又具有包容性的管理框架。

5.2. 完善我国权利救济机制

5.2.1. 强化司法在权利救济中的作用

自媒体平台在权利救济中发挥的作用终归有限,其难以承担公民权利救济的全部功能,此时作为主要救济渠道的司法救济理应发挥其应有作用。首先,司法公开是最能够强有力引导舆论的方法,因此必须强化司法公开力度,创新司法公开方式,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透明。司法机关也应当以此为契机,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自媒体平台向公众公开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法律法规等,消除民众因司法不公开而产生的疑虑。其次,要理性对待各方舆论,坚守司法的独立与权威,保持中立的司法权,严格司法,尊重事件本身的真相,传递“案情决定舆情”而并非“舆情决定案情”的司法理念,树立司法权威。在此基础上,也要不断加强司法人员道德伦理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5.2.2. 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全球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逐渐为广大民众所接受。长期实践亦充分证明,仅仅依赖正规的司法程序难以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多种纠纷。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满足法治需求的当务之急。首先,在私力救济的合法性日益受到关注的语境下,有必要对自媒体视域下的私力救济进行系统性指导,责令官方机构主动引导舆论走向,从而使此种私力救济更加合理可行。其次,自媒体最显著的特征便是门槛成本低,这往往成为许多权利救济主体优先考虑的因素,但也引发了一些经济困难的维权者难以走入正规维权之路。而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便恰好满足了这些主体对于维权成本和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所以当下亟需扩大刑事、民事和行政领域的法律援助范围,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水平,并定期回访,切实提高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质量。最后,要加快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使其与诉讼程序齐发力,以为公民提供更加多元开放的救济渠道。

6. 结语

在自媒体的土壤中生长和发展的私力救济,对于公民的权利救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这种新型维权渠道在法律规制不足的情况下,逐渐出现畸形发展之态,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巨大挑战。如何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并妥善处理好此种私力救济同其他救济方式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面临的重要议题。需要注意的是,对自媒体私力救济的规制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需要政府、自媒体平台、公众等多方共同努力,为我国公民在自媒体时代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权利救济平台,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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