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Short Videos of Secondary Clips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DOI: 10.12677/OJLS.2023.115604, PDF, HTML, XML, 下载: 142  浏览: 289 
作者: 郭欣怡: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影视作品二次剪辑著作权侵权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Secondary Edit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摘要: 影视作品的二次剪辑创作是随着短视频平台兴起而产生的一个新兴的创作方式,创作者通过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通过添加背景音乐、插入二次创作者的原声解说等方式进行二次加工,从而得到一个新的作品。二次剪辑的短视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原影视作品的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二次剪辑的作品超越合理的界限,侵犯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严重者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等。但是现行的法律对二次剪辑类短视频的侵权问题却没有详细规定,存在着二次剪辑短视频作品的法律性质认定难、二次创作边界模糊、短视频平台不作为等一系列问题,给二次剪辑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认定造成一定阻碍。本文通过分析二次剪辑类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现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探讨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Abstract: The creation of secondary editing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is a new creation method that comes into being with the rise of short video platforms. The creator can obtain a new work by adding background music and inserting the original narration of the secondary creator through secondary processing of the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that are copyrighted by others.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short videos of secondary editing promote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original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but also make the secondary editing works go beyond the reasonable limits, infringe the copyright of the original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nd even constitute criminal crimes. However, the current law has no detailed regulations on the infringement of short videos of secondary clips.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difficulty in identifying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second clip short video works, the ambiguity of the boundary of the second creation, and the inaction of the short video platform, which cause certain obstacles to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second clip short video.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short videos of secondary clips and combining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is paper further discusses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secondary clips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文章引用:郭欣怡. 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 法学, 2023, 11(5): 4259-426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604

1. 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的概念

1.1. 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的渊源

随着网络5G时代的来临,短视频这种时常短、内容丰富的创作形式也开始受到大众的青睐,各种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也如雨后春笋一般的出现,这些短视频平台为创作者们提供了用武之地,短视频平台成为了一种能高效传播信息的方式。当今时代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快餐化”的时代,在“快餐化”时代的今天,人们的娱乐时间被压缩,在这个背景下,一种高效、便捷的传播方式必然会应运而生。因此,短视频平台以其传播信息高效、便捷的特点受到了普通大众的青睐。

另外,随着影视娱乐行业的繁荣,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也得以迅速发展。当人们满足了物质需求后,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强烈。观赏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成为消费者必不可少的休闲娱乐方式。同时,丰富多样的影视作品也为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提供了更多的素材。

1.2. 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的概念

在定义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的概念之前,应当先对短视频的概念进行界定。短视频指的是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片段,在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广泛传播的一种互联网内容形式。

而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指的是二次剪辑视频的创作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电影片段进行加工,如剪辑、变速、配乐等,主要是为了提取电影的关键情节,并配以解说或评论,以便观众在短时间内了解剧情和电影所传达的含义。在《短视频产业研究》中,刘鸿彦认为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不超过15分钟,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 [1] 。随着电影和电视剧二次剪辑视频创作者的数量不断增加,电影解说也逐渐融入了创作者们的智慧成果。为了吸引更多关注并增加忠实粉丝的数量,许多知名创作者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解说风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许多电影和电视剧二次剪辑视频可以被视为对原作的再创作。

1.3. 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的特征

1.3.1. 作品创作方便,主观意识强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现在智能化技术已经达到一个十分高效、便捷的程度。在过去进行二次剪辑需要专门化的学习,而在当今的网络时代,利用新兴的网络技术,创作者可以在APP上进行一键式的“傻瓜操作”。这种智能化技术的出现,导致了很多普通的民众也加入了二次剪辑创作的行列,从而降低二次剪辑创作的门槛,使得短视频平台上出现了大量的二次剪辑短视频。同时,由于二次剪辑短视频是创作者根据自己的影视观后感,选取影视作品其中的一小节进行二次剪辑创作,在创作中必然会充斥着创作者的强烈主观意识。

1.3.2. 互动性高,传播方式分散化

二次剪辑短视频的创作者可以通过对影视作品进行解说来表达的自己的主观观点,二次剪辑短视频的观看者们可以通过在评论区评论、发送实时弹幕、建立讨论群等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表达和交流自己的观后感受,这种交流方式的互动性很高。

短视频顾名思义它的时长不会很长,一般会在5分钟以内。这么短的视频时长意味着观看者不需要花很多时间来观看,同时短视频平台的浏览机制决定了观看者只需要轻轻的一点就可以随时中止观看或者观看下一个视频。短视频平台这样的浏览机制迎合了现在“快餐化”的时代,其传播方式有着分散化的特点。电影解说短视频将一部时长几个小时的电影浓缩为一个时长只有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短视频,观众几分钟就可以看完一部电影,短视频之“短”迎合了快餐化时代人们的信息阅读习惯 [2] 。

2. 二次剪辑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困境

2.1. 与之相关的立法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著作权侵权方面的问题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也有涉及保护著作权的内容。但是无一例外的,关于二次剪辑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在这三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十分笼统,这导致了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很好地对这方面进行规制,从而导致了二次剪辑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

2.2. 二次剪辑短视频作品的法律性质认定难

目前,普遍认为原创短视频作为“视听作品”受法律保护,但关于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应受保护的作品,还没有形成定论 [3] 。关于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是否能被当作传统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张观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类作品二次剪辑短视频经过了剪辑、配音等一系列手段加以二次创作,应当认定为独创性的表示,不能因为其作品源于影视作品而武断的否定其独创性。”与之相对,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影视类二次剪辑短视频作品来源于影视作品,其二次创作者只是将原作品进行简单的切割,然后再加上笼统的解说,其二次创作的作品认定有独创性是没有道理的。”

2.3. 二次创作边界模糊

在当下的网络时代,短视频平台爆火,在短视频平台上充斥者大量的影视类二次剪辑短视频。这些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在使用原影视进行二次创作的时候并未通知原作品的创作者并得到原作品创作者的许可,更谈不上说向原创作者支付相关的使用报酬。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问题,自短视频诞生以来,对电影的二次创作就处于夹缝之中,关于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侵权,应对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进行考量 [4] 。合理使用主要反映在对二次创作的内容所引用原创作内容的数量多寡上,但通常只有对原创作的非核心内容进行部分引用,方可被称为适当引用。也就是说,引用复制的比重越高,内容越核心、越重要,就越有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不利于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5] 。而影视剪辑类短视频,视频画面几乎全部来自原影视作品,完全照搬原影视作品的核心故事情节,对原影视画面进行重新选择与编排,虽从内容和数量来看短视频时长有限,但整体可谓是原影视作品的精简版,因此很难被认定为对原影视作品的适当引用。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合理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只有比较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对如何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详细的规定。因为没有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各地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参照,只能按照司法机关对合理使用的理解来进行相关的司法实践。通常来讲,各地的司法机关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二次剪辑短视频除非其借助该短视频发布广告,否则大部分的二次剪辑短视频是没有营利为目的的,这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为“合理使用”极为困难。况且,影视类二次剪辑短视频的传播从某种方面上来说,是为原影视作品的宣传做出了贡献的,这更加加重了司法机关认定是否对原作品“合理使用”的难度。

2.4. 短视频平台不作为

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发布的平台方,其负有对在其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的审核义务。但是在当下的短视频创作大潮中,二次创作的短视频量十分巨大,平台审核工作量极大,同时很多短视频平台的审核规定流于形式,这导致大量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实际上是没有进过严格审核的。此外,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存在着一条名为“避风港”的规定,这导致了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自己平台的浏览量而故意利用该原则来逃避法律责任,进而导致原影视作品的作者权益受损。

3. 二次剪辑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之完善

3.1. 完善著作权方面的立法

在实践中要对二次剪辑类短视频认定侵权,应首先明确该短视频是否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应明确该类短视频的性质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讨论侵权的界定 [6] 。基于前文之所述,只有三部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了规定,且其规定的十分的笼统。据此,笔者觉得十分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二次剪辑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二次剪辑短视频作品的性质予以详细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机关关于认定是否“合理使用”的标准,避免因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而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

3.2. 加强短视频平台智能化技术保护

第一,短视频平台应当增强其平台的智能化功能,在二次创作者发布二次剪辑短视频的时候自动给该二次剪辑短视频标明其引用的是哪一部影视作品,并给该二次剪辑短视频打上水印,以此来降低该二次剪辑短视频侵犯引用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第二,短视频平台应当通过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大数据对比库。当影视类二次剪辑短视频上传审核的时候进行大数据对比,通过大数据对比其二次剪辑的短视频是否有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当有侵犯原作品的法律风险的时候应当审核不予通过并通知二次创作者进行修改来降低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3.3. 建立专业的审核团队

当下的短视频平台的审核人员一般是其公司的行政人员兼任,有的平台甚至是没有审核人员。这些行政人员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受过相关的培训,这导致了平台的审核机制流于形式,侵权现象频发。并且,现在还出现了比较隐秘的侵权手法,仅仅只是靠简单系统加人工的审核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新兴侵权手段。所以,短视频平台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审核团队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建立高效专业的审核团队来对那些有着高明侵权手法的二次剪辑短视频进行审核,从而降低二次剪辑短视频侵权现象的发送概率。其一,区别对待专业个人和专业团体等制作主体,专业团队的审核应更为严格;其二,区别对待商业目的、间接获利和非营利等制作目的,针对短视频中含有商业广告的情况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审核;要以宽容的态度应对新业态与现有过滤机制之间的冲突,不仅要打击侵权行为,还要不断优化过滤机制来适应新变化,不机械应用现有规则 [7] 。

3.4. 谨慎适用“避风港”

“避风港”是指网络服务商在接到被侵权者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移除或断开链接等措施,这样就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会被视为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确保避风港制度运作的基础是“判断”和“免责”。“通知删除”程序和“反通知恢复”程序都要求短视频平台在权利人或短视频制作者通知之后再判断上传视频的合法性,由此可见,根据避风港制度,短视频平台没有事先审查短视频制作者侵权行为合法性的义务,只有基本的注意义务。由于这条规定的存在,很多短视频平台往往在发生侵权现象时把侵权的二次剪辑短视频一删了之,这导致了短视频平台“有恃无恐”,从而忽视了平时对二次剪辑短视频发布的监管。所以,应当对该规定的使用作严格的限制,避免短视频平台利用该规定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应赋予短视频平台更多的监管义务。

4. 结语

影视类二次剪辑短视频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了原影视作品,也促进了我国文化的繁荣。但是影视类二次剪辑短视频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文化繁荣的同时也带来著作权侵权问题,希望这些侵权问题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希望有关部门在通过完善相关立法等手段来对该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也能对二次创作行为进行保护,从而促进和激励二次创作者合理使用原作品进行创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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