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经济发展下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u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elebrity Economy
DOI: 10.12677/OJLS.2023.115637, PDF, HTML, XML, 下载: 120  浏览: 425 
作者: 吴泽豪: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广西 桂林
关键词: 互联网刑法社交媒体Internet Criminal Law Social Media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红经济”已经成为了当下最热门的经济模式之一。“网红经济”在给“网红”这一新兴职业群体带来巨大的收益的同时,其自身也带来了众多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涉及到了贩卖假货、寻衅滋事、诈骗等问题,本文从主播方、平台方、监管方三个方面论述所应该采取的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troots economy” has become one of the hottest economic models. The “Netroots economy” has brought immense profits to the emerging professional group of “Internet celebrities”, but it has also brought numerous legal risks. These legal risks involve issues such as selling counterfeit goods, provocation and troublemaking, fraud, etc.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measures that should be taken from three aspects: the anchor, the platform, and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文章引用:吴泽豪. 网红经济发展下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 法学, 2023, 11(5): 4483-449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637

1. 网红与网红经济概述

网红是指以互联网作为平台,具有一定的良好形象或者是一定的特长,因为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事件而受到了大肆宣扬从而受到广泛关注的人 [1] 。由于互联网广泛的传播范围以及极快的传播速度,网红的正面行为和负面行为都会通过互联网而放大,所以网红在这个时代中不仅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而且该影响力也是柄双刃剑。

网红经济则是指以网红作为主体,通过网红及其背后团队的运作和推广,在广大社交媒体中收获大量的人气而形成广泛的粉丝基础,通过运作得到的粉丝基础而做出营销,通过利用广泛的粉丝的购买力而帮助网红进行变现。

2. 网红经济的特点

2.1. 商品类目化

热门的网红的粉丝的忠诚度非常高,这些网红会选择对于这些粉丝进行精准的投放,也会获得非常高的营销效果。网红利用网红经济盈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直播带货、粉丝以及直播观众打赏充值、引入广告。而直播带货是这两年兴起的一种盈利模式,众多网红开始不约而同地进行直播带货来赚取高额地利润。网红主要还是依赖着自己在互联网中的作品或者行为而吸引的粉丝来进行盈利,网红借助的其实就是“内容 + 社群 + 电商”的商业模式。网红通过自己在互联网中的作品或者行为来吸引一些有相同喜好的人,这些具有相同喜好的人逐渐成为该网红特定的粉丝群体,然后这些粉丝群体就会在特定的社群里进行讨论和交流,最后网红会通过电商来进行变现。

2.2. 专业化运营

在网红最开始产生的时期,网红主要是依靠作坊式的模式诞生的,这些网红凭借着自己的作品或者独特的行为而在网络走红。这些网红有的在一夜之间爆红,有的则慢慢地积累着自身的人气而慢慢在互联网中走红,这些网红往往没有专门的团队。而在互联网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的现在,互联网经济在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催生了非常多的网红经纪公司以及不同的岗位。由于网红经济的经济规模非常大并且网红的数量规模也非常庞大,网红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要想在众多网红之中脱颖而出,某些网红就开始和网红经纪公司进行合作。某些具有初步粉丝基础的网红开始和网红经纪公司进行合作,网红经济公司则会为该网红提供专业的团队,网红借助于专业的团队来对自己的粉丝进行挖掘,来对自身的形象、投放内容以及产品进行精准的定位,来延长自身在网红经济中的生命周期,吸引更多的粉丝群体。

2.3. 资本规模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5G商用加速的背景之下,作为互联网时代之下的产物,我国的网红经济也经历了爆发。网红经济折射出的并不仅仅是网红这一职业在互联网时代中的热门程度,而且也折射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规模之大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并且,众多的大型互联网机构融资成功,这些大型互联网机构在微博、淘宝等平台上占据了更多的市场份额,该类资本规模化的表现使得一些小型的互联网机构在网红经济的竞争之中处于劣势。网红经济的兴起,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经济的爆发,但是之前的网红经济是无序的,如今互联网经济也走向了正规化,国家对网红、平台、网红经纪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大,使得互联网经济在资本扩张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带来了保障。

3. 网红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在当下互联网技术不断突破的时代,网红经济作为互联网浪潮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也借助了互联网技术不断革新的优势而蓬勃发展,网红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规模较大的新兴经济,具体表现为任何一名普通群众均能够开启一段直播,该直播几乎没有任何门槛,任何一名普通群众均能够成为网红经济中的一员,网红能够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变现的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制,在变现过程中会出现许多触及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法律问题。

3.1. 涉及贩卖假货

在网红的直播卖货过程中,出现最多的法律问题就是涉及贩卖假货的问题。有部分网红为了牟利,会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进行销售,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进行大规模地销售,最后利用差价进行盈利。例如在短视频平台一家名为“XX萌物”的直播间中,直播间的主播,宣称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买到价值上百元的玩偶,最后被警方认定为触犯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已被相关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1。该案就是典型的利用直播进行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相关行为人利用自己成本较低的商品,谎称该商品为正版的高昂的商品进行销售,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并且也有网红利用贩卖假货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比如说郭某某一案,郭某某在自己的直播间和微信中销售添加了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已经被追究了刑事法律责任。郭某某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添加了国家名列禁止的违禁成分,但是为了能够牟利,客观上利用自身的网红效应,进行了相关的销售行为,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和影响。在网红直播的过程中,也有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在网红经济之下,女性消费者具有非常强力的消费能力,在女性消费者的购买清单中,化妆品占据了非常大一部分。现在的网络直播中,有相当一部分网红在自己的直播中销售化妆品,如果其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有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则有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在涉及贩卖假货问题中,网红的销售过程不仅仅可能触及以上三种罪名,还有可能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等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罪名。

3.2. 涉及刷单、虚假宣传

在部分网红进行直播的过程中,为了使得自己的“人设”以及商品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好评,会利用违法的方式进行刷单以及虚假宣传,这些行为涉及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的虚假广告罪。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2] 。某些网红在进行直播带货时,为了能够将所推销的商品大力推广以获取高额利润,会对自己推广的商品进行虚假的介绍,会对该商品的用途、功能、特性进行虚假的夸大,又或者会对该商品的原材料进行虚假的介绍,将原本平庸甚至劣质的原材料说成是高端稀有的原材料,网红在自己的直播中通过以上的虚假宣传手段而牟利,而消费者在收到网红虚假宣传的商品之后,往往会感受到自己使用的商品与网红所介绍的内容具有很大的出入,这些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极大的损害,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行为。

违法刷单行为是指商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假扮顾客的人再去购买以及评价商家的商品,使得该商家的商品获得虚假的交易量和评价,其他消费者在得到了虚假的交易量和评价之后,会由于从众心理而被吸引进而进一步去该商店消费。违法刷单这一行为是对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虚假的交易量以及虚假的评价都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会因为违法刷单的商家的虚假的“人气”和“好评”而选择该商家,这样的行为不仅仅可能导致其他遵纪守法的商家的利益没有办法得到保障,还可能令其他商家也选择违法刷单,使得该市场乱象频发,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违法行为都是利用了直播等虚拟平台作为媒介,利用对相关产品的虚假宣传作为扩大品牌影响力的手段,在我国的网红经济市场中,这些虚假的宣传手段的泛滥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已经严重危害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也打击了消费者对于虚拟经济中的广告的信任,破坏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相互信赖的良好关系,也破坏了商家与商家之间良好的竞争关系,也成为了整个社会的不安定的因素,这些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就会触犯虚假广告罪,用刑罚进行规制。

3.3. 涉及传播内容涉及淫秽

根据中国天眼查得出,截止到2023年1月4日,我国目前有上百万的网红。网红这一新兴职业具有门槛低这一特点,这一特点意味着在当下的中国,每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红。上百万的网红来共同分食网红经济这一块蛋糕,意味着网红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使得自己的作品变得脱颖而出。有部分网红为了能够博眼球,而无下限地在自己的作品以及直播中传播淫秽的内容,来最大程度地吸引广大网名驻足该网红的频道进行观看,进一步博取广大网友付费赠送该网红虚拟礼物。传播内容涉及淫秽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利用直播进行招嫖,一种是利用直播传播淫秽物品。

利用直播进行招嫖是指网红主播在直播中发布招嫖信息,吸引嫖客进行嫖娼或者吸引卖淫的女性进行卖淫的行为。与传统的发布嫖娼的行为所不同,利用网络直播发布嫖娼的行为会借助互联网的强大的传播力度传播到互联网的角落里,具有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利用网络直播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触犯组织卖淫罪;利用网络直播协助他人卖淫的,触犯协助卖淫罪。

利用直播传播淫秽物品是指网红主播利用直播等方式,将自己的或者他人的淫秽画面传播给观看者,利用观看者的打赏或者流量进行变现的方式。利用直播传播淫秽物品是我国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违法犯罪形式,在一些违规的应用软件之中,一些利用淫秽画面进行牟利的主播就利用了直播传播了自己的淫秽画面,最大程度地吸引了众多观众进行观看,并且对该类主播进行大额的打赏。该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风气具有非常恶劣的影响,该行为不仅仅传播了淫秽色情信息,对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两性认识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而且这种不正当的牟利方式也对社会人群的金钱观念造成了恶劣影响。如今,利用直播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并没有完全杜绝,对我国互联网的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干扰。

并且,一些网红主播会利用隐晦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一些网红主播会在自己的直播中,按时观看主播的群众进行高额打赏,可在该平台之外给进行高额打赏的观众提供一些私密的照片以及视频,而这些私密的视频实际上就是淫秽、色情的照片以及视频;而且一些网红主播也会接着陪玩、陪聊的名义在私下对一些所谓的“客户”进行一对一的色情淫秽表演。以上两种违法犯罪的形式是网红主播利用现在的互联网效应进行非法牟利的小小缩影,由于互联网所设计的内容非常繁杂、所涉及的人员也非常多,所以利用互联网提供淫秽色情内容很难完全地禁止。对于这些新型的犯罪行为,往往是一种传播途径被官方发现并且禁止,之后又冒出新型的传播途径,这与现在世界范围内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有关,这些传播淫秽色情的方式很难做到不死灰复燃。但我们也要将一些低俗的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所区分开来,一些网红主播为了博眼球,穿着暴露、言语以及姿势夸张,往往只涉及了该直播内容低俗不堪的一面,没有涉及到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要触犯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则一般需要该类主播在线下为相关人员提供淫秽表演等形式,区别于之前的低俗直播方式,该种方式则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所以,要进一步地达到“净网”,需要相关人员、组织、部门的不懈努力。

3.4.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互联网也呈现出全球化的特点。在互联网的影响之下,整个世界成为了一个整体,一方面我们能够收到世界各地文化的多样性,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可能受到来自不同方向的对我国的不利影响。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以及虚拟性等特点,因此许多犯罪分子也会利用当下网红经济的便利来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一些境内外犯罪分子会利用直播的便利来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些严重破坏我国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行为会由于互联网的特征而在极快的时间内得到传播。并且由于互联网所涉及的群众较多,一些恐怖主义或者邪教分子会利用网红经济下的直播来进一步宣扬恐怖主义和宣传邪教,这都会对我国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小的损害。虽然在我国目前的直播平台中对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都是采取不容姑息、一律封杀并且追究法律责任的态度,但是由于互联网下网红经济发展过程中,进入网红直播行业的人员鱼龙混杂,很难进行有效规制,因此要杜绝直播涉及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还是需要相关的妥善对策。

3.5. 涉及赌博

游戏是现直播内容中比较热门的板块,在许多平台之中,游戏主播甚至是最热门的主播,这些主播具有非常多的粉丝群众和非常大的观众流量。如果一些主播仅仅只是出于娱乐的目的而直播网络游戏或者棋牌游戏,则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网红主播出于牟利的主观故意而在直播的同时又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则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例如,游戏主播“山泥若”,其在成为某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之后,通过虎牙直播平台或者百度贴吧等渠道推广该网络赌博平台,以发送链接或者贴上邀请码等方式吸引直播观众加入该网络直播平台,通过以上方式吸引了大量的人员进入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下注,“山泥若”通过该种方式牟利五十万元,现“山泥若”被判决触犯开设赌场罪,受到了刑法的制裁3。现如今,不少赛事借助着网络直播的风口而影响力得到了扩大,有不少不法分子看准了这个机遇,在其设立的或者他人的违法赌博网站上吸引观众对这些赛事进行下注,该案例中的主播就是利用了直播和赛事相结合的便利,利用自己的影响进行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 ,所以开设赌场并不仅仅是现实中的赌场,也可以是通过互联网中虚拟建立起来的赌场,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且吸引人下注的行为也是我国在互联网上进行严厉打击的对象。

3.6. 涉及寻衅滋事

某些网红主播为了能够获取更大的观众流量,通过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来“博眼球”,虽然可能会获取一定的热度,但是也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例如,武汉一网红直播为博取广大网友的关注以及获取更多的粉丝,在开启直播之后,通过自己早有预谋的“逃单”、“辱女”、“耍女”等方式不断扰乱的社会的正常秩序,目前该主播因涉及利用网络寻衅滋事已经被警方刑拘4,虽然该主播在警方的讯问之后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但通过警方还原了案件事实,该主播已被证实确有该犯罪事实。这种利用网络寻衅滋事的案例并不仅仅是个例,有许多的主播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以低俗不堪、无事生非的方式不断挑战国家的法律底线,而且由于网络直播的受众面非常广泛,这些层出不穷、哗众取宠的网络直播也很大程度上给许多的直播观众输出了极不正确的价值观,给整个互联网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寻衅滋事罪也是网络主播可能触犯的一种刑事罪名。

3.7. 涉及诈骗

目前我国网红主播触犯诈骗罪呈现出高发的态势。诈骗罪的对象分为狭义上的财产以及财产性权益,其中虚拟财产也包含在财产之中。我国网红主播触及诈骗罪的情况主要分为人设诈骗以及恋爱交友诈骗两种情况。

人设诈骗主要指的是网红主播利用自己精心捏造的人设吸引自己的粉丝以及直播间的观众对其进行打赏,粉丝在信任了该网红主播的人设之后误认为自身的打赏会用在其他的用途,而实际上网红主播则将粉丝的打赏据为己有。例如,“快手”主播刘某彪一案,刘某彪在看到其他主播给贫困山区人群发放爱心物资的行为之后,萌生出了利用该种行为牟利的想法,就通过摆拍等方式给贫困山区的老人、儿童一定数量的物资以及金钱等等,再摆拍结束之后就要回物资以及金钱,通过这种行为给自身直播间的观众捏造出了一位爱心人士的人设,该行为吸引了众多的粉丝以及观众对刘某彪进行打赏,希望刘某彪能够利用打赏的收益进行爱心事业,但刘某彪则选择了将打赏据为己有,现如今刘某彪因涉嫌诈骗已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5

恋爱交友诈骗,则是犯罪分子虚构捏造了自己的身份,利用一定的技巧与粉丝或者观众建立了恋爱交友关系,使得粉丝或者观众基于恋爱交友关系的爱慕心理产生错误认识而被骗取财务,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例如,杨某瑞一案,杨某瑞在成立了自身的公司之后招募了业务员,该业务员利用一定的话术与粉丝建立了恋爱交友关系,在粉丝提出线下见面之后,杨某瑞又安排公司的女员工与之见面,最后女员工利用“与公司解约亟需解约金”、“需要完成公司的业绩任务”等等理由骗取粉丝的财物,构成了诈骗行为6

人设诈骗以及恋爱交友诈骗是现如今网红主播进行诈骗的两种基本方式,都利用了虚拟的身份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使得被害人损失了非常大的财产权益,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需要相关部门相互配合进行严厉打击。

4. 防范平台及网红主播刑事风险对策

4.1. 主播方

网红主播一方是触犯刑事法律的主体,首先应该对网红主播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第一,应该要杜绝网络直播中的一切黄赌毒行为。网红主播应该要区分好娱乐以及违法犯罪的行为,部分主播就是混淆了娱乐以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走上了歧途。并且面对着粉丝以及直播观众的越界违法行为,网红主播也要学会抵御金钱的诱惑,学会拒绝这些越界违法行为。第二,主播也要严格把控好自己推荐产品的质量问题。网红主播要想在整个互联网体系中获利,必须构建出一个互惠互利的体系,其中网红主播保持诚信是关键,一名主播能否保持诚信很大程度上与他所推荐产品的好评率有关。网红主播要严格把控好自己的产品质量 [4] ,在进行带货直播之前应该对所推荐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且与相关的商家、厂家约定好质量出现问题的处罚手段,并且主播也应该依照《广告法》对于自己推荐的产品进行适用。第三,主播也应该秉持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观念 [5] ,不从事任何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某些主播会和境内外的分裂祖国分子、间谍分子进行勾结从事所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条文。因此,主播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以泄露我国的国家秘密和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为结果而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网红主播也应该保持着警惕心理,面对着某些犯罪分子要求网红主播泄露国家秘密和破坏我国民族团结的行为,应该从祖国的利益出发,学会拒绝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不应为了小利而破坏国家安全,面对着境内外间谍分子要求网红主播提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分裂国家的行为,网红主播不应该因为犯罪分子的利益诱惑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第四,网红主播应不信谣不传谣。互联网每时每刻都充斥着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中有虚假的也有真实的,主播应该学会分辨这些信息的真假。主播应该对官方权威的信息进行提及、引用而不引用一些没有经过证实的或者明确是耸人听闻的信息。

4.2. 平台方

在现在的互联网经济中,平台之间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导致了平台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但是纵使平台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平台要获得长久稳定的盈利也应该好好遵守刑事法规。第一,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用户举报机制。要达到整个平台的网红主播在每一次直播中都能够合规合法直播,仅依赖平台一方的规制是不足够的,应该依靠用户的举报来发现某些网红主播直播的问题。平台针对用户举报的网红主播的直播内容应该利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核验,发现网红主播的直播内容涉及诈骗、淫秽、寻衅滋事内容的应该尽快采取暂停直播、封禁账号等手段进行惩戒。只有建立起用户和平台共同制约网红主播的体系才能够使得网红主播能够更好地合法合规直播。第二,平台应该加强对于网红主播的监管力度。面对着鱼龙混杂并且非常热门的互联网直播行业,网红主播进行违法违规直播的风险较大,为了能够妥善管理好成千上万的网红直播,平台方应该加大对于这些网红主播的监管力度。平台应该对于自身平台旗下的所有网红主播进行精准的身份核验,每一名进行直播的网红主播在要直播时都应该进行实名认证和身份核验 [6] ,通过核验的技术手段之后,主播的身份符合该主播注册时的身份的才允许进行直播。第三,平台与主播之间应该明确违规责任。平台应该在主播正式进行直播之前签订相关的明确双方责任的条款。所签订的条款应该明确注明网红主播不应该从事任何涉及黄、赌、毒等等违法犯罪的直播活动,如果该网红主播的直播活动从事了上述的直播活动,网红主播应该承担条款中所约定的法律责任。并且,该条款也应该对主播的直播内容进行适当的合理干预。条款应该限制网红主播诱导粉丝以及直播观众与其建立不正当的联系的行为,防止主播产生不正当的想法诈骗粉丝的财产;同时也应该对网红主播的直播画面进行限制,比如说主播不应该在自己的直播画面中贴上涉及黄、赌、毒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维码以及相关链接,主播直播的画面应该与自己的直播内容有关。第四,平台只能允许主播直播约定的直播内容。为了方便管理也为了使得直播市场更加合规有序,平台应该只能允许主播在当初签订直播协议时双方约定的直播板块中进行直播。如果主播在当初协议中约定了只能在某个游戏的板块中进行直播,那么该网红主播则只能直播关于该游戏的相关直播内容,不能够随意直播其他不相关的直播内容,如果要直播其他内容,则应该得到相关管理的许可。

4.3. 监管方

仅仅依靠网红主播的个人自律以及平台方的行业自律以及行业监管是不能够妥善处理好网红主播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需要国家一方的宏观调整,将国家的宏观调整与平台、主播的微观调整统筹结合,才能够使得网红主播行业更加和谐。第一,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关于网红经济的法律法规。国家在近两年针对直播乱象,才出台了一些法规对直播乱象进行规整。2021年,国家在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营销发展趋势、行业实际、各类参与主体特点,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监管的思路的基础上,针对目前诸多直播平台的热门的直播带货现象,出台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将直播上的人、货、场以及台前幕后等等诸多元素纳入了监管范围,并且进一步明确以及细化了直播平台、直播后勤人员、直播营销人员等等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在直播营销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将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入了监管直播营销行业的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制止了直播乱象。《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是针对整个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法律法规,而针对主播个人行为规范,国家则出台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对网红主播在进行直播时的行为的进一步限制和网红主播应该给整个互联网所传达的积极的价值观,网红主播应该在维护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直播行为,该行为规范的出台是针对着近年来由于缺少对于网红主播行为的具体规制而不断频发的直播乱象,通过对于网红主播个人行为的规范,能够进一步净化网红直播行业。第二,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网红主播行业的监管。对于网红主播行业的整治,仅仅依靠宏观调整之下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依靠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该行业的调整。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网红主播行业的规范化。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如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宣传关于网红主播行业的法律法规,让网红主播直播平台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研习法律法规。通过让平台以及网红直播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认真研习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好地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网红直播行业能够得到进一步地完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地权益。其次,应该进行行政约谈以及专项治理。针对整个直播行业中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版块可以进行行政约谈以及开展专项治理,例如针对“全市经营性互联网平台进口冷链和非冷链货物规范经营行为”、App软件中暗藏侵权假冒“幽灵店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运营以及平台抗疫保民生工作等问题,可以召开专题行政约谈。面对着这些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约谈美团、抖音、快手等部门,督促这些部门加强对于违法严重版块的监管。政府通过行政约谈以及专项治理等方式可以进一步对这些平台进行约束和指导,使得这些网红直播平台在进行盈利的同时更应该铭记自身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牢记守法经营。并且,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于网红主播平台的日常监管。仅仅依靠对于重点违法版块的监管是不足够的,也需要对于所有角落的直播行为进行必要的日常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设立“网监系统”,通过“网监系统”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违法违规内容的直播账号,接着对于这些违法违规的网红主播进行罚款以及封禁账号等措施,依靠“网监系统”才能够最大范围地将政府对于网红主播行业的监管进行全方位的覆盖。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直播电商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体系。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电商直播的专题研究,推动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的校企融合培养制度,为直播行业源源不断提供更多的人才,并且应该支持农村大力引进电商直播人才,加强对于农村地区互联网发展的扶持力度。

5. 结语

网红经济是现在发展非常快速的一种经济模式,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网红经济也暴露出了非常多的刑事问题。网红经济暴露出的刑事问题涉及到贩卖假货、虚假宣传、传播淫秽内容、诈骗等,这些刑事问题的出现表明了网红经济需要一系列的对策去规制。对于这些问题的对策则应该从主播方、平台方、监管方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只有进一步弥补对于网红经济的规制,网红经济才能够进一步健康稳定地发展。

NOTES

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1306244872580877&wfr=spider&for=pc。

2https://baike.baidu.com/tashuo/browse/content?id=edc68a0a57443411fa86a11f。

3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014580。

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3678700456982007&wfr=spider&for=pc。

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7902022106852175&wfr=spider&for=pc。

6http://korea.duanduansz.com/CaseStd_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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