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低生育率问题俨然已成为21世纪的世界性难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措施提高人口生育率。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了约40年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该政策所带来的生育率低迷、老龄化加速、劳动力短缺等一系列人口问题在近些年逐渐显现 [1] 。为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国在2013年和2016年相继实行“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在此政策背景下,我国短期生育率虽有小幅提升,但长期的持续效果并不明显。统计数据显示,历经2016年1786万的“出生高涨”后,新出生人口已连续三年缩减 [2] ,许多女性选择少生育或不生育。据统计,2020年人口出生率是建国以来历史最低值。生育政策的调整并没有改善生育率持续走低的现状,中国面临陷入“低生育率陷阱”的极高风险。此外,中国的低生育率问题也受到离婚率上升、不婚率上升、结婚年龄推迟等相关社会问题的叠加影响而日益变得复杂和严峻 [3] 。为跳出“低生育率陷阱”,我国在2021年实施“全面三孩”政策,这也是中央对低生育率问题可能带来的潜在经济社会风险的预判和公共政策回应 [4] 。“全面三孩”政策实施以后,中国能否跳出“低生育率陷阱”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跳出“低生育率陷阱”的关键是提高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生育意愿作为预判生育行为的超前变量,对国家生育水平的走向有着重要的预测作用 [5] 。目前,鲜有文献以就业形式为切入口来考察育龄女性就业形式对个体生育意愿的影响,而掌握不同特征的政策目标群体的生育意愿及其分化情况,对于预测生育率、评估和完善“全面三孩”政策具有重要价值。随着鼓励女性广泛就业的政策实施和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已位居世界前列 [6] 。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为两性平等奠定了经济基础,但同时也使女性面临家庭与工作的角色冲突。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无业、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中国就业发展报告(2019)》显示,相较于传统的劳动力就业结构,我国非正规就业的规模和比重逐渐增加 [7] 。而不同就业形式的劳动收入、工作时间、福利保障、工作稳定性有所不同,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
2. 文献综述
就业形式主要被分为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由国际劳工组织在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非正规就业,在我国也可称之为灵活就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不少学者对其概念进行了探索,将其理解为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以及临时工、非全日制、临时派遣等形式 [8] 。也有学者将雇佣关系是否正式和是否进入政府征税和监管体系作为是否正规就业形式的判断标准 [9] 。本文也循此观点,将雇佣关系界定为判断是否正规就业形式的标准。
当前,相较于传统的正规形式就业,我国劳动力就业结构中非正规形式就业的规模比例日益上涨 [6] 。灵活化、碎片化的就业形态开始显现。有学者指出,非正规就业早已不是被动的就业过渡形式,而是劳动力市场对生产弹性化的一种合理反应,是与正规就业具有紧密共生关系且符合人力资本比较优势原则的新就业形式 [10] 。在互联网经济生态下,非正规就业顺应劳动力资源配置规律,有利于促进市场弹性与灵活性 [11] 。但更多的学者持反对态度,将非正规就业理解为一种被动选择,由于存在较难获得与提升技能有关的培训,缺少获得职业晋升的机会 [12] 。既不属于体面就业,也未享受与正规就业相同的福利和待遇,收入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多数非正规就业者被认为仅是“有工作的穷人”,在社会分化中处于边缘和底层 [13] 。收入通常低于正规就业者,二者的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14] 。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从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女性就业率不升反降。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由1990年的72.7%持续下降至2013年的63.9%,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 [15] 。就业形式的变化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女性是进入非正规就业形式的重要主体,相较于男性,女性由于传统观念导致在正规就业中常处于工作与家庭失衡的状态,更易关注并进入非正规形式渠道的就业市场 [16] 。收入、就业已被论证是影响女性个体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17] 。学界相关研究起始于20世纪60年代,迄今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主要形成了两种被学术界认可的理论观点。有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提出收入提高会通过替代效应(随着收入的增加,父母养育孩子的机会成本上升,子女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子女数量,父母会降低其生育意愿)和收入效应(随着收入增加,父母倾向于生育更多孩子)影响个体生育决策 [18] 。收入效应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论证,育龄女性的收入与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丰富程度正向相关,致使部分西方国家生育率的下滑趋势放缓,甚至出现总和生育率和女性劳动参加率同步提高的情况。而更多的学者则支持替代效应的观点,替代效应不仅仅显现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女性伴随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和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其生育意愿也在逐步下降 [19] 。非正规就业机会和工资性收入,降低了整体生育率 [20] 。国内有关学者也对其进行了本土化验证,发现了我国女性劳动参与对个体生育意愿产生负向影响 [21] 。
目前学界关于直接研究就业形式对女性生育意愿影响的文献相对较少,但存在部分探究正规部门就业女性的生育意愿的研究,研究结果呈现出了具有鲜明差异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正规就业的育龄女性生育意愿更高。例如得到体制庇护的被调查者,其生育二孩的可能性更大 [22] 。反对态度的观点则认为无业者生育二孩的比例更高 [23] 。有研究表明,女性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对生育率有着正向的影响 [24] 。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生育意愿反而更低,因为照顾孩子对时间的灵活性和集中性要求比较高,在正规部门工作的女性更倾向于降低生育意愿 [25] 。且女性可能考虑到生育会对自己在劳动力市场的表现产生负向影响,因而有工作的女性不愿意再次生育 [26] 。
综上所述,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就业会对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产生影响,但鲜有人探究非正规形式就业对育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如何,是否与正规形式就业对育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存在差异。因此,基于三孩政策的大背景,不同就业形式究竟如何影响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政策的制定者又当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来解决当前社会中育龄女性生育意愿较低的问题?这就是本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3.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对三孩政策下就业形式对孕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进行探索。运用Stata MP 17.0分析软件,通过Poisson模型及Tobit模型探讨就业形式对孕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
3.1. 研究一:基于CFPS的面板数据分析
使用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以下简称CFPS)数据。利用已婚适龄女性的就业形式、生育意愿、人口变量(年龄、收入、教育、户口)等数据资料,可以追踪“三孩政策”前就业形式对已婚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本研究通过家户识别号对2018年CFPS的数据子库进行匹配,未处理的全部数据共32,376个观测值,已婚女性样本数据共12,020个观测值,选定孕龄女性并剔除无效数据后共6075个观测值。
我们构建如下的回归模型:
(1)
式中,i表示孕龄女性,
为生育意愿,formali为就业形式,
为控制变量,
为残差项,
为常数项。本文的被解释变量
取值为0~10的整数,为计数变量,不能简单使用线性OLS回归,应使用泊松模型:
(2)
(3)
控制变量
包括年龄、教育程度、户口、家庭收入。因此,泊松回归模型为:
(4)
关键解释变量:就业形式formali
构建就业形式变量,取值1代表正规就业formali,取值0代表非正规就业。问卷中如果受访者选择工作受雇于他人/他家/组织/单位/公司,则取值为1,除去缺失值外的其他选择取值为0。最终得到正规就业者共2941个样本,非正规就业者共3134个样本。
被解释变量:生育意愿
个体期望生育的子女数量即为生育意愿。变量分布见表1。

Table 1. Distribution of fertility intentions
表1. 生育意愿分布
控制变量:
本文模型中的控制变量包括年龄agrri = {1, 2, 3, 4, 5, 6},分别对应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岁以上;教育程度cfps2018edui = {1, 2, 3, 4, 5, 6, 7},依次为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本科、硕士;户口hukoui = {1, 2, 3},分别代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没有户口;家庭总收入fincomei,即家庭内夫妻收入的总和。上述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回归结果如表3列2所示,就业形式对孕龄女性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就业形式为他雇的孕龄女性相对于自雇孕龄女性而言,更不具有生育意愿。而户口、教育及收入也对孕龄女性的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农业户口女性更倾向于养育子女,较低受教育程度及收入较低的女性相对于较高学历女性和较高收入孕龄女性而言,也更具有生育意愿。

Table 3. Impact of the employment forms on fertility intention
表3. 就业形式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注:***表示在0.001水平显著;**表示在0.01水平显著。
3.2. 研究二:基于CHNS的面板数据分析
研究一已证实孕龄女性的生育意愿与其就业形式(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联系紧密,研究二将针对正规就业这一类别进行,分析具有正规就业的孕龄女性的生育意愿及生育情况。使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China Health and Nutrition Survey,以下简称CHNS)进行分析。CHNS是一个追踪调查项目,自1989至2015年间的十年依次进行随访调查,与横截面数据相比,使用CHNS数据在分析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本研究选取生育数量、子女性别、收入、年龄以及就业情况,未处理的全部数据共63,846个观测值,选定孕龄女性并剔除无效数据后共26,616个观测值。本文以孕龄女性为研究对象,根据统计分析总结出各变量的数据特征,控制变量是个体的年龄、已有子女性别、家庭总收入过去是否生育。解释变量是孕龄女性的正规就业情况(包括政府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小型集体企业、大型集体企业、私人/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被解释变量为孕龄女性的生育意愿。生育意愿是服从于[0, 1]的截断型分布,故本文采取T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最终构建Tobit模型的表达式为:
(5)
式中, 表示孕龄女性,
为生育意愿,
为就业形式,
为控制变量,
表示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
表示影响观测变量的随机干扰项,独立且服从于
的正态分布。
被解释变量:
表4为对已有子女的孕龄妇女进行“再次生育”的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已育女性不愿意再次生育(80.93%)。

Table 4. Distribution of fertility intentions among women who have already had children
表4. 已育女性再次生育意愿分布
控制变量:
本文模型中的控制变量包括年龄agrrj = {1, 2, 3, 4, 5, 6},分别对应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岁以上;教育程度eduj = {1, 2, 3, 4, 5, 6, 7},依次为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本科、硕士;家庭总收入fincome,即家庭内夫妻收入的总和。
首先,本研究使用正规就业整体作为解释变量,结果表明,正规就业与生育意愿存在显著的负向关系,即正规就业的孕龄女性的生育意愿较低,见表5。

Table 5. Estimation results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employment forms and fertility intentions of childbearing-age women
表5. 孕龄女性就业形式与生育意愿的关系估计结果
之后,我们将正规就业根据他雇类型分类(政府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小型集体企业、大型集体企业、私人/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分析他雇类型对孕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表6)。回归结果表明,处于政府单位的孕龄女性显著更具有生育意愿。

Table 6. Effect of employer types on fertility intention of childbearing-age women
表6. 孕龄女性他雇形式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综合研究一、二我们发现,具有正规就业的女性对于生育表现出显著的较低的意愿,但是在他雇的具体分类中,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孕龄女性相较于其他他雇类型而言,更愿意生育。
4. 结论
4.1. 结论分析
随着中国人口问题的日益凸显和生育政策“遇冷”,探索育龄女性生育意愿持续走低的内在影响机制是必要的、迫切的。本文基于两个数据库数据设置两个定量分析,着重关注育龄女性的就业形式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发现就业形式显著影响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其中职业为自雇的非正规就业女性较他雇的正规就业女性具有更强的生育意愿,而他雇职业中,政府机关岗位的女性较其他他雇职业具有更强的生育意愿。这与已有研究的讨论 [16] [25] 存在部分一致与差异。本文针对实证结果与当前研究结论的差异,尝试探索内在影响机制,重新分析孕龄女性生育意愿持续低迷的原因并得出可行的政策建议。
本研究所关注的就业形式并不仅仅代表着工作,更重要的是附着在就业形式背后的福利待遇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城市居民大多生活在单位体制内,生活可以得到单位的统一安排和照料。育龄女性越是得到体制庇护,其工作与家庭间的冲突就会越小,育龄女性主观体会到的幸福感就会更高。但是国企改革以后,我国这类单位越来越少,从业人员也随之减少。相对而言,由于体制内单位的福利待遇保障体系完善,在这类单位中就业的育龄女性群体可以基本平衡生育后家庭与工作的矛盾,因此具有更强的生育意愿。这也与中国目前的国情相一致,相较于体制内工作的育龄女性,企业就业的女职工面临着更高的就业压力和工作任务强度,因而生育意愿更低。
而相较于上述的他雇型就业形式,自雇型非正规就业形式因其零碎化、灵活化的办公特点对生育更加友好,从事这类职业的女性具有更高的生育意愿。正规就业的女性由于办公时间集中性要求较高,其生育意愿反而更低,女性更倾向于减少孩子的数量。
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福利待遇相对没有保障,收入不确定性也相对较大,但其在工作与家庭之间的矛盾冲突会少得多。基于上述中国就业环境背景,职业女性已经深深地嵌入到工作和家庭两个场景之中,然而两个场景对女性的要求并不一致,甚至有时候完全相反。本文发现,女性的生育意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弹性关系。如果工作场景能够提供更为友好的生育环境和支持,那么便会减轻这两个场景的冲突,从而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
4.2. 政策建议
4.2.1. 硬政策的完善
基于本研究的研究结果,我们认为,应当首先加强支持政策制定,努力减少育龄女性在工作与家庭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影响生育意愿。为此可建立弹性工作制度,给予女性在生育后足够的育儿时间的保障。应该强调的是,这种工作机制应该不分男女,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甚至应当将这种工作机制更多地强制倾斜在男性,从而打破育龄女性对于生育后单独承担家庭责任的心理压力,并能减轻女性在工作上的性别歧视。另外,还应当鼓励企业和企业聚集的邻近社区建设育婴房、托儿所等场所,从而方便女性在生育后体会到更多的方便与关怀,减弱女性对于生育的抗拒。企业为员工创造良好的育儿环境虽然增加了企业的短期成本,但无论女性员工,还是男性员工,都会更认同企业文化,对企业更有归属感、更忠诚。
4.2.2. 软环境的支持
虽然就业形式的丰富化、零碎化给更多的女性提供了就业机会和独立能力,但不同的就业形式没有改变中国社会环境对女性的生育不够友好的实质,女性生育孩子要付出的间接成本过高。无论是正规就业的女性,还是非正规就业的女性,生育意味着同时肩负工作压力和抚养压力,女性几乎承担了所有养育孩子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中国丧偶式育儿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现代女性抵触生育的很大原因,就业形式的丰富提高了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却没有提高男性的育儿参与率。我国女性劳动参与水平的提升和接受受教育程度的并没有改变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思想。传统的生育观念容易模糊育龄女性自己的想法和家人、社会及传统文化赋予自己的想法之间的界限,为了鼓励育龄女性提高生育意愿,我们认为,首先应该通过新媒体宣传渠道,重塑新时代家庭价值观,在尊重女性意愿的基础上打消女性对于生育的抵触心理,切实提高育龄女性生育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同时,激励育龄家庭男性花更多的时间在孩子和家庭中,确保育龄女性在生育后仍有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