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思考
Reflection on the Legal Path of News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DOI: 10.12677/OJLS.2023.116676, PDF, HTML, XML,   
作者: 王子越: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新闻舆论监督法治路径法制建设News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Legal Path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摘要: 新闻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形式,在法律体系中是具有合法性和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民主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主要面临信息不真实、法律规定模糊、信源暴露、诽谤和名誉侵权等风险,这些风险涉及互联网法规、刑法、民法等方面,迫切需要加强新闻舆论的法制化建设,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通过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严格核实信源真实度、推动制定相关法律、建立匿名保护保密机制以及加强法律培训教育等应对措施,从而致力于构建一个既保护个人权益又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新闻舆论监督体系。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form of social supervision, news public opinion holds legitimacy and credibility within the legal system, playing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safeguard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moting democratic development. Currently, news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mainly faces risks such as misinformation, vague legal regulations, source exposure, defamation, and infringement of reputation. These risks involve internet regulations, criminal law, civil law, and urgently require the strengthening of legal construction in news public opinion to protect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stability. By contemplating and exploring the path of rule of law in media supervision, it is proposed to strictly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of information sources, promote the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laws, establish mechanisms for anonymous protection and confidentiality, and enhance legal training and education as response measures. The aim is to construct a news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system that not only protects individual rights but also upholds the public’s right to information.
文章引用:王子越.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思考[J]. 法学, 2023, 11(6): 4739-474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676

1. 引言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兴起,新闻舆论监督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机制,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政府行为、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中存在着新闻虚假、信息泛滥以及舆论煽动等问题,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了挑战。在此背景下,探讨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成为当务之急。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追求依法治国、公正司法以及保障公民的权益 [1] 。在新闻舆论监督领域,法治的运用可以有效规范新闻报道行为、维护公众知情权、监督政府行为,促进社会进步。因此,研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对于构建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2.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

新闻舆论监督,指的是“新闻传媒通过真实地报道事实和提供新闻信息的方式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对监督对象所进行的监督。” [2] 也就是新闻媒介在法律许可下,以舆论的力量达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管理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社会公正、信息透明和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功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新闻舆论监督拥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受到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保护。具体而言,其法律地位主要涉及宪法的保障、新闻法律框架、法律责任、媒体监管机构以及司法保障等五个方面。

2.1. 宪法的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宪法基础和法律保障。宪法的存在确立了公民享有发布和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并保障媒体依法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我国宪法第35条1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其中包括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一条款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宪法基础和法律保障。

2.2. 新闻法律框架

在我国,为规范新闻舆论的传播和监督,制定了专门的新闻法律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管理条例》2规定了新闻出版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规定,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这些法律通常包括关于媒体组织注册、记者采访权、新闻报道道德规范等内容,旨在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发挥。首先,新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新闻出版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规定和行业准入等内容,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广播电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针对特定媒体形式进行规范。这些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中国新闻法律框架的基础,保障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以规范新闻舆论的传播和监督。

2.3. 法律责任

在新闻报道和舆论表达中,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3] 。对此,新闻舆论监督需担负起法律责任。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名誉权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法律界限划分了言论自由的边界,明确了在言论自由范围内的合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处罚,实现相关权益的相对保障 [4] 。例如,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必须遵守事实准确性原则3,不能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媒体报道的不实之处,相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4. 媒体监管机构

在西方社会中,新闻媒体与行政、立法、司法并立,被称为是“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作用不容小觑 [5] 。在我国,设立有专门的媒体监管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新闻报道和舆论表达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的新闻传播秩序和公共利益,监督媒体行业的规范运作和法律遵从,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作为中央媒体行政管理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有制定媒体管理政策、规范媒体市场秩序和执法监管等职责。此外,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局也对本辖区内的新闻舆论活动进行监管。这些媒体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加强了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监管和保障。

2.5. 司法保障

当新闻报道和舆论表达引发法律纠纷或争议时,司法机构会介入并根据法律判断纠纷的合理解决方式。司法机构的存在和司法程序的运行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名誉侵权纠纷中,受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司法机构也在处理涉及新闻舆论监督的刑事案件和行政争议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保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坚实支持,其审判活动有助于规范媒体行为,增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性和效力。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保障社会公正、信息透明和民主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律地位。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新闻法律框架规范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传播和管理,法律责任确保了相关权益的保护,媒体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新闻舆论,司法保障提供了纠纷解决的法律支持。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并为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律地位方面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3.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管理和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的立场、标准及运行规律有着难以协调的冲突,新闻舆论监督这个过程并非没有风险 [6]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广泛传播,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前新闻舆论监督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风险,我们可以更好地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3.1. 信息真实性的风险

新闻舆论监督的核心目标之一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媒体来说,有时为了吸引读者或增加点击率,可能会夸大事实、歪曲真相或传播虚假信息。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2. 法律规定模糊的风险

首先,模糊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对新闻报道的不确定性和主观解释。如果法律条文表述不清晰或模糊,很难明确界定何为合法的新闻舆论监督行为。这可能导致新闻媒体滥用影响力,有选择地性的报道事件,从而扼制全面真实的新闻报道。其次,模糊的法律规定可能对记者和媒体机构产生恐惧和不确定感。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记者很难判断自己的报道是否会触犯法律,这导致他们在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时感到不安,甚至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这将严重削弱新闻媒体对权力的监督作用,打压社会舆论,阻碍了公众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

3.3. 信源暴露的风险

在当下,记者拒证特权4的发展未能充分得到法律制度的支持,保护记者和消息来源的身份和隐私与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之间存在矛盾 [7] ,这使得记者在获得重要信息时面临着被迫透露消息来源的压力,从而影响新闻报道的真实性。首先,法律对于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缺乏明确规定,司法部门或执法机构可能会在调查过程中要求记者透露消息来源。如果记者拒绝合作,可能会面临司法追究或其他法律压力,从而被迫揭示消息来源。这将严重损害新闻业的独立性和报道的客观性。其次,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可能迫使记者透露消息来源。某些法律规定可能要求记者在特定情况下透露消息来源,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等。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可能被迫违背道德义务,揭示消息来源,这将对新闻行业的信誉和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

3.4. 诽谤和名誉侵权风险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难以平衡 [8] 。在这个过程中,记者和媒体机构面临着传播信息时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利的风险。其次,诽谤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进行虚假贬低、污蔑的言论或行为。在新闻报道中,如果对某人进行了错误的指控或误导性的表述,可能导致对被报道者的声誉造成损害。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报道是真实的,但如果未能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也可能导致诽谤的风险 [9] 。第三,名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保护了个人的社会名誉和尊严。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可能出现以真实事实为基础,但对被报道者的个人社会名誉产生了负面影响的情况。这些报道可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批评,进而对被报道者造成名誉侵权。

4.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

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面对多方面存在的风险,我们需要思考一系列路径来确保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1. 多方核实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为了防范信息真实性风险,新闻媒体人应在发布报道前,做好核实求证工作。首先是拓宽信息获取途径,不仅仅依赖于单一渠道获取信息,应该通过多样化的来源,包括官方发布、专业机构、权威媒体等,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在获取信息后,将从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实,特别是对重要信息进行深入调查和验证,以排除可能存在的虚假、误导或夸大的情况。对于信息来源不明确或可疑的情况,需审慎判断其可靠性,并尽量选择来自可信度高的媒体或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对于涉及敏感或重大事件的报道,应尽量获取相关证据或证人证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基于此,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这样既能保证消息的可靠,又能方便媒体进行报道 [10] 。

4.2. 制定并完善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立法机关应针对新闻舆论监督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律表述明确、具体、全面。其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刑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5中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导,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11]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新闻舆论监督领域的立法经验,学习他们在法律规定方面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本国国情进行合理适用。此外,法律规定应明确界定何为违法行为,如诽谤、侵犯隐私等,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给予明确的处罚措施。这样可避免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新闻从业人员带来困扰。在立法完成之后,相关司法机关可以针对新闻舆论监督领域的法律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此举有助于消除因法律规定模糊而产生的潜在风险。

4.3. 建立匿名保护和内部保密机制

为了确保新闻线人或消息提供者的身份不被泄露,在获取信息时,双方可以通过使用匿名通信工具、加密技术等方式,进行联系和交流,确保线人身份得到有效保护。从新闻机构角度来说,机构可以为新闻从业人员建立保密协议和义务,明确其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在接触敏感信息时严守秘密,并加强对保密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此外,机构还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安全审查机制,确保新闻机构内部访问、处理和传递敏感信息的过程受到安全控制。这包括限制权限、加密存储和传输数据等措施。通过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限制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到相关内容,并确保数据访问记录可追溯以便追究责任。建立匿名保护和内部保密机制,可以鼓励线人提供更多真实信息,保护他们的安全和隐私,并有助于媒体从业人员履行其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

4.4. 加强对媒体人的法律培训教育

在入岗前,为媒体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包括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合法新闻采访和报道的法律规定等,帮助他们理解法律标准,并在新闻报道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在培训期间,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真实案例,使媒体从业人员深入了解诽谤和名誉侵权的具体情形、判例解释和法律趋势等,帮助他们更好地判断新闻报道是否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与律师、监管机构等的合作与沟通。鼓励媒体从业人员在涉及诽谤和名誉侵权风险的报道前,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媒体人的法律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对诽谤和名誉侵权风险的认知和理解,可以有效地降低相关风险发生的概率,维护新闻报道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同时,媒体从业人员也应始终坚守职业道德,遵循事实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报道中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益。

5. 结语

为了建立更加健康、阳光和公正的新闻环境,不仅需要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的自律性和责任感,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既能够保护个人名誉权益,又能够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新闻舆论监督体系。我们应该不断反思和探索,不断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法律的不断发展,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应的机制和措施,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挑战。只有坚持法治思维,保持法律意识的觉醒,我们才能够在新闻舆论监督中走上更加稳定、健康和可持续的道路。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管理条例》是我国对新闻出版领域进行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该条例于1986年12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旨在规范和管理新闻出版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

3事实准确性原则是新闻报道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指的是新闻报道应当基于真实、客观的事实,准确地反映所报道事件或情况的真相。

4记者拒证特权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提供消息来源的权利。记者拒证特权始于西方国家,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是空白。

5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于1994年9月10日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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