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地区双语诉讼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Current Situation of Bilingual Litigation in Yunnan Ethnic Areas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摘要: 至今为止,云南民族地区仍有部分少数民族公民不通晓或不精通汉语,能熟练掌握双语的司法人员也较为匮乏,要维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要先消除诉讼中的语言障碍。所以需要针对现行双语诉讼中存在司法翻译、法律资料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司法翻译、推动双语普法工作进程、加强双语司法队伍的建设以及双语法律资料的扩充的路径和对策。
Abstract: Up to now, there are still some ethnic minority citizens in Yunnan ethnic areas who are not familiar with or proficient in Chinese, and there is a shortage of judicial personnel who are proficient in bilingual.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thnic minority citizens, the language barrier in litigation must be removed first. Therefore,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judicial translation and legal materials in bilingual litig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propose way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judicial translation, promote the process of bilingual law popularization,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bilingual judicial team and expand bilingual legal materials.
文章引用:普克树. 云南民族地区双语诉讼的现状及完善建议[J]. 法学, 2023, 11(6): 5123-512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733

1. 引言

2023年3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及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法院培养双语法官2373人,用来满足民族地区群众司法需求。其中在已经组织举办过的6期“全国部份省区彝汉双语法官培训”中,已经有180名来自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的法官通过了“彝汉双语考评考核合格证”,在“三阶段递进式培训流程”中,始终秉持着把彝汉双语应用到审判工作中,通过理论与实践,学校与法院,民族文化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彝族地区法官运用彝语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维护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高效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

所以本文以云南省民族地区双语诉讼的司法研究,主要包括双语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如何强化法律翻译,开展具有地区针对性的普法宣传,继续推进双语司法人才的培养,强化民族语言诉讼信息化建设。

2. 云南民族地区双语诉讼权利背景研究

2.1. 云南少数民族语言的背景研究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地理位置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社会发展存在差异,各民族所处的环境不同,人口杂居和聚居情况也不同,导致云南省的语言文字纷繁复杂。有的民族只用本民族语言,有的民族使用汉语和本民族语言,有的民族还兼通其他民族语言。

对于云南省而言,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不仅仅是传承民族文化,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民族语言文化,更是维护国家统一,不被分裂的需要 [1]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从静态的规定变成有效的法律实施,以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基准,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都对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做了相应的规定。

2.2. 云南民族地区双语诉讼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审判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做到让公民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在少数民族地区允许进行双语诉讼,其目的就是保障诉讼主体能够平等的享受诉讼权利,以便诉讼参与人更好的投入到审判活动中,审判活动中坚持公正的理念贯穿于诉讼活动全过程 [2] ,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裁判。建立和完善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法律保障机制,是国家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而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以及在诉讼中为翻译提供便利则更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不二法门 [3] 。

2.3. 双语诉讼的立法保障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各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条款,都来自与上述宪法中的条款,在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方面对民族自治地区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也充分说明各民族公民均享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起刑事 [4] ,民事,行政诉讼这一基本权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则是从民族和谐发展的视角来看,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进行的保护,也是民族文化继承与创新的必然要求,更有利于推动各民族融合与发展。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了两方面,一,培训,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人才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二则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培训、配备精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检察官。双语司法人才培养对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意义重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不懂通用语言文字诉讼参与方有翻译责任与义务 [5] 。

3. 云南民族地区双语诉讼的司法现状

3.1. 双语法治建设的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大出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紧扣云南省实际,强调普法工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和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特点,持久开展宪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律的法治环境明显改善。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联合西双版纳州司法局开展了“公共法律服务进监狱”活动,活动邀请了律师为部分少数民族罪犯开展双语普法专题讲座,律师从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电信诈骗、民法典法条释义等方面,用“傣–汉”双语为罪犯提供优质的普法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的罪犯进行一对一的法律援助咨询,就罪犯提出的刑事诉求、民事诉求等法律疑惑,用双语的形式为其进行一一解答,及时化解罪犯法律疑惑1

根据云南省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了云南省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精准发力进行宣传普法活动,用一年时间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让普法活动有针对性、实效性。夯实普法基层基础,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加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法治宣传。在民族地区培养通晓“双语”的普法工作队伍,常态化深入矛盾纠纷突出的民族聚居村寨开展“双语”普法、“双语”调解。

3.2. 制定双语法制队伍培养目标

多年来,为了保护云南省内各少数民族的诉讼权利,根据上文的法律法规,云南省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一是定向培养,二是开展培训。为双语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2009年,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高院等6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确定了《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方案》。该方案中规定了招生对象和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同年,云南省检察院面向全省17个检察院下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文件,这次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培养双语诉讼人才。内容涉及定向招录公务员、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学生。

此外,在现有法官的教育培训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对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目标、方法措施等作出了具体部署。要求建设一支政治立场牢固,业务素质优良,数量较为充足,能适应民族地区审判工作要求的双语法官队伍。为了切实加强双语法官培训工作,落实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要求,提高民族地区审判工作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高校联合开展双语培训,对民汉双语法官采取集中授课,实地学习,座谈研讨,演讲比赛等方式培训。培训聘请了高校的少数民族语言专家教授,省内法院的审判业务专家骨干、优秀法官为学员授课。

3.3. 出版民族语言类法律资料

为了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需要强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资料建设。为此,云南民族出版社从2008年开始出版《农村法律普及读本》,每年出版一辑,到目前已经出版发行不少法律知识普及读本。《农村法律普及读本》系列丛书是法律法规知识普及读物,是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项目和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也是云南“文化边防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和公益项目。

4. 云南民族地区双语诉讼的问题及分析

4.1. 庭审翻译主体混同,翻译人员不足

在双语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民族语言翻译的好坏影响着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以翻译过程不允许存在任何的差错。而且翻译本身就是翻译人使用特定的语言把听到的内容进行解释,容易带有主观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名词不断地要求司法翻译工作进步与规范以满足司法工作的新需要。但目前我国对民族语言翻译的规定较为笼统,没有明确具体的作出指导,这也使得审判过程中的翻译工作较为无序,从而影响案件审判过程的效率和质量 [6] 。双语诉讼的司法翻译可以分为书面翻译和口头翻译两种,书面翻译工作指的是制做问询笔录,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口头翻译一般是指在庭审之前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以及庭审过程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对法官、检察官的提问等进行工作。

从口头翻译角度来看,不少少数民族语言诉讼案件的庭审中法官、检察官不仅承担着自身的义务和责任,还做着翻译的工作,但根据诉讼原理来说,由法官代替翻译,不仅影响法官的形象,还影响审判过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翻译出现歧义,法官需要专门给当事人解释或者陷入争执,这还会加长审判的时常,而最终的裁判结果在公平正义方面也就会大打折扣 [7] 。从书面翻译角度来看,庭审笔录原则上必须以审讯语言文字为准,庭审笔录在原则上须遵循讯问语言文字,但部分案件讯问语言文字与庭审笔录制作语言文字不符,存在少数民族语言审讯,汉语制作庭审笔录的情况。这种情况就会导致翻译出现误差,进而导致庭审笔录内容出现错误。虽然各个诉讼个体都能通过电脑屏幕看到庭审笔录的具体内容,但是不识或不精通中文的当事人无法确认眼前的文字是否和自己陈述的内容相一致。也就是说,无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当事人行使对翻译内容的监督权,而且审核庭审笔录过程也较为复杂困难 [8] 。

为了解决双语司法人才缺乏而选聘双语人员陪审员,这本身是一个正确的思路,但笔者了解了选聘方式后认为,虽然现在基层法院存在翻译人员不够的现象,无法满足当地民族语言诉讼的需求,但是法律术语翻译,不仅仅是表达出意思,用词更是要规范严谨,不能随意的对“法言法语”进行随意的翻译,要对翻译工作存在重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现阶段在双语陪审员的选聘上,存在程序随意性大,双语陪审员的翻译水平存在不足的问题。所以在增加双语司法人才数量的同时,也要建立起相应的程序,来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案件审判的质量。

4.2. 双语法官压力大,双语司法队伍不完备

云南省民族地区比起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工作条件一般,待遇比较差,导致愿意报考云南省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者较少。这种情况对于在职的司法工作者也产生了很多压力,特别是双语司法人员,承担了更多的工作量,他们在工作中既要履行自己的检察和审判任务,又要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翻译,民族语言裁判文书起草和民族语言通知公告发布 [9] 。由此引发了很多民族地区双语司法工作者不断流失,导致需要不断的招聘新的双语司法人才,而为了保证新的双语司法人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又不能降低选拔门槛,最终出现双语司法人员“入不敷出”的现象 [10] 。

在双语诉讼实践中,双语司法人员不仅要知晓民族语言日常用语,还要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用语,才能顺利开展双语诉讼,才能强有力的维护少数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但目前司法队伍中存在能使用民族语言对话但不熟悉民族法律用语的司法人员,由于法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实践中它需要准确的适用惩罚犯罪、解决矛盾纠纷各种社会纷争,所以他们无法参加诉讼,从而给少数民族语言诉讼权利的实现带来了诸多困难。而目前对于语言能力、专业知识培训也仅存在法官和检察官中,并且培训时间、培训人数也有限制,无法满足双语诉讼的现实需求。对于双语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尚如此,“双语律师”、“双语警察”的培训更是少之又少,也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但他们是双语司法服务不可或缺的力量。

4.3. 法律用语翻译困难,缺少双语法律资料

司法实践中要保证少数民族群众既能理解现代法律条文又能用法律来维护少数民族权利,就需要用少数民族文字对法律法规进行翻译和公布。同时,翻译的标准文本必须是刊登在全国人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的文本。为适应云南省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和司法需要,云南民族出版社多年来走法律资料翻译之路。但由于翻译力量薄弱,翻译法律法规困难以及少数民族语言多样,法律法规翻译文本出版常常存在滞后性问题,不能及时满足进行少数民族语言诉讼。有时,一种语言的译本,从法律颁布到被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需要6个月或更长时间。因此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庭审中,因缺乏标准少数民族文字法律法规译本而使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翻译表达存在偏差或失误,导致文字歧义、使法官与当事人产生误解或法庭混乱等问题,从而影响了双语审判的质量与效率以及法官在少数民族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

5. 云南民族地区双语诉讼完善路径和对策

5.1. 完善民汉司法翻译,成立专业的翻译机构

我们应该清楚的看到现行法律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前文中提及的那些法律条文,有一些规定了司法机关双语诉讼,有的是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笼统规定。这些条款目前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典来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体系化的规定和保证法律条文能充分引导和保障其诉讼语言文字权利的切实行使。针对目前法律中存在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出一部正确、合理的单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典。它不仅要具有宣示性条款,更要有执行条款和责任条款 [11] 。

在司法翻译方面,成立专业的翻译机构,可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部门对翻译人员的进行管理和监督,坚持持证上岗模式,未经过相应的选拔和考核,不得提供翻译服务。并且,应该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采取不同的翻译人选任模式,可以分为指定和委托两种方式,诉讼双方可自行委托人员翻译,如果没有,也可由司法机关指定人员翻译。有利于规范司法翻译工作,确保司法翻译的公平与权威。

5.2. 推动双语普法工作进程,注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

为了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运用正确手段解决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因地制宜的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破云南普法难题,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交融,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健全云南省全民普法工作体系。运用双语从不同案件角度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进行普法宣传,让普法教育紧跟当地群众需求。并且实施双语普法人才工程,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的优势,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为主的基层普法队伍。

民族地区诉讼活动有其民族特色,面对复杂的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双语司法工作应对纠纷要以坚守法律底线为前提,吸收借鉴民族法治优秀文化,讲究审理纠纷的方法与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得以结案,百姓息诉服判。一是重传承民族法治,强化民众法治意识。国家加大了对民族地区法治基础的建设,利用新媒体、自媒体等方式宣传,提高民族认同感。二是提高民族法治水平和完善民族法治建设机制。在实践中,双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以宪法作为基本遵循,并有选择地融入优秀的民族文化,提高人们对立法内容的认识与适用。

5.3. 加强双语司法队伍多元化建设

目前双语司法实践工作中,需要根据指导建设一支专业水平优良、思想素质过硬、能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高水平的法治队伍。所以在强化双语司法队伍建设,不仅要重视发挥民族地区高校作用,大力培养双语法律人才,同时完善双语司法人员的招录比例,最后也要对双语司法人员进行分类培养和管理。

第一,要重视民族地区高校的作用,大力培养双语法律人才。也就是在继续现有的教育基础上,培养高素质的双语法律人才,首先教育学生拥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其次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用语教学,让学生提高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能力 [12] 。第二,要健全双语司法人员录用首先要拓宽双语司法人员录用渠道,在国家法律及云南省地方政策规范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比例及司法工作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双语司法人员招录标准、招录名额等,并按比例落实定向招录 [13] 。第三,对双语司法人员进行分类培养和管理,在现有的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模式上,为少数民族语言诉讼培训更多有资质的双语司法工作者以保证其顺利进行,确保少数民族语言诉讼权利的实现。比如落实“双语律师”“双语警察”培养工程,更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通过培训培养有意愿有基础的后备人员,作为双语诉讼工作强有力的后盾,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权利的有效措施,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5.4. 扩充双语法律资料建设

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法律资料的扩充,一方面,考虑到现行法律随着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日益法治化面临着修改和将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所以单靠国家设有专门的民族语文翻译局,不足以完成这么艰巨的工作,结合云南省的具体情况,除了依靠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还应该调动并组织民族地区的一线双语司法工作者进行法律法规翻译,同时能够体现民族地区翻译需求。另一方面,规范民族语言法律用语,编写出版民族语言法律用语辞典。在双语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用语的参考依据。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加强民族语言法律资料数据化建设,以及建设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平台 [14] 。近年来,新媒体发展迅速,而且少数民族地区手机逐渐普及,云南民族广播与时俱进,开通了双语微信公众号,因为现在手机除了基本的通讯外,还满足了人们的日常娱乐和信息获取等需求,又因为云南省少数民族数量居多,部分少数民族公民还不能精通或者不识汉语,所以双语微信公众号的文字,音频,视频接受度更高,传播性更好,影响力更大。总之,建立更多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平台,不仅能弘扬少数民族文化,还能向少数民族地区传递党和国家的声音,对促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有着重要作用。

6. 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推进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双语法官队伍建设事关司法改革工作,事关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也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重要而又紧迫的政治任务之一。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双语审判已是大势所趋,熟悉和运用民族语言处理案件是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技能。

NOTES

1【八五普法】“3+”模式,这场双语普法有特色、显实效——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监狱”活动。

参考文献

[1] 常安. 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和普及——从权利保障到国家建设[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 42(1): 1-10.
[2] 黎晓武. 公正审判权入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J]. 法学论坛, 2003(4): 110-112.
[3] 阿地力江∙阿布来提. 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4] 吴仕民. 尊重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J]. 法学, 1985(5): 21-22.
[5] 茶学刚. 论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利[D]: [硕士学位论文]. 昆明: 云南大学, 2016.
[6] 李英伟. 少数民族公民双语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 前沿, 2015(11): 71-73.
[7] 刘桂琴, 刘荣军. 论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性保障——以内蒙古基层司法实践为视角[J].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3): 94-99.
[8] 潘晓辉. 刑事诉讼中语言障碍问题的解决路径——以云南省涉及少数民族公民的刑事司法实践为例[J]. 人民司法(应用), 2018(1): 48-52.
[9] 崔仙. 多元通和: 延边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延边: 延边大学, 2022.
[10] 贾发进. 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吉首: 吉首大学, 2021.
[11] 刘伟涛. 试析少数民族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问题与对策——以465份调查问卷为分析样本[J]. 贵州民族研究, 2020, 41(5): 24-30.
[12] 韩晓艺. 民族地区民汉汉语法官队伍建设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 2020.
[13] 刘姣. 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政策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 2015.
[14] 王锋. 新的语言观与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实践[J].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2): 10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