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SEP (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技术标准化的产物,它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和执行技术标准,以确保生产出的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生产者若要生产出一种特定的产品,就必须使用到专利文件中的技术,而这些专利文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生产者的技术要求,更是为了确保该产品能够顺利地进入市场。因此,这些标准必要专利就成为了生产该产品的必备条件。由于其开放性和强制性,任何试图进入此领域的企业都无法避免地需要获取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从而赋予了专利持有者极高的谈判优势;此外,由于与标准相关的专利具备公共利益的属性 [1] ,也让标准必要专利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保障个人及社会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福祉的均衡发展,已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2.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必要性
2.1. 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性决定
SEP的实施者可能会因为担心前期投入等沉没成本无法收回而处于谈判劣势的原因而更加依赖“先实施,后许可”的模式,从而加剧SEP持有人的垄断优势;另一方面,基于SEP的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使得其他技术使用者无法绕开其专利,相关企业及消费者很可能被“套牢”,在此基础上禁令无疑更是增加了持有人的谈判资本,造成使用者被专利劫持。SEP持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拒绝接受许可、收取高额许可费用,或者对不同参与者进行歧视性的许可,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结构的破坏,以及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SEP不仅会影响到上游的资源配置,还会对下游的商品市场造成重大冲击,从而使得整个市场变得更加动荡。标准必要专利的应用领域比一般专利更广泛,因此它的反竞争效果也更强。
2.2.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共同目标的需要
《专利法》第1条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反垄断法》第1条对制定目的的表述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专利法和反垄断法都旨在促进经济增长。虽然专利法可能会限制竞争,但它的核心理念是鼓励人们参与知识经济的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旨在阻止不正当的竞争,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二者殊途同归,共同促进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它们的法律连接点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其不仅损害了技术实施者和潜在实施者的利益,更大的危害是对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破坏,因而需要具有公法属性的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在这一点上,由于标准必要专利中融入了标准,其产生的不良市场影响显然更大,因此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滥用禁令救济等有损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更需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
2.3. 维护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需要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通常会受到专利法、民法等私法的调节和限制。因其更多的是涉及私人权益保护,禁令救济就是其中最核心的手段之一。当一项专利被纳入标准时,它就具备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然而,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滥用这项技术,以超出正常价格的方式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索取许可费,这些高额的许可费最终将被转化为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当前,仅凭借私法来规范技术标准化所带来的权利滥用行为,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无法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无法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因此,在推动标准化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本文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滥用可能导致科学技术的创新受挫,妨碍标准化技术的普及,并且可能导致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专利侵权,从而使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反垄断法和知识法都有责任保障这些利益,以确保专利权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3. 域外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立法与司法经验
3.1. 美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3.1.1. 美国相关立法
美国是一个以英美法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体系既包括正式的法律文件,也包括判例法。在联邦州法律中,成文法典是主要的法律类型。在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领域,美国有一些综合性法律,如《谢尔曼法》和《克菜顿法》。1995年4月,美国司法部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为反托拉斯政策的执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 [2] 。但是,由于当时的法律缺乏对于标准必要的专利禁令的救济,导致现今的法律仍然存在一些限制性的规则。《1995年指南》首次明确指出,在许可行为,如著作权和专利,存在着严重的反垄断现象。通过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可以维护创新机制,促进公平竞争。专利法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约束和监管相关方。通过这些措施,既可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维护创新机制。此外,拥有知识产权并不一定就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反垄断法的构成要求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有关机关有责任评估或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外,当授予企业标准必要的专利授权时,企业应当遵守FRAND原则,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公平正义。2007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表《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竞争和创新报告》,强调FRAND原则仅仅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而非法庭审理和裁定的唯一准则。因此,在实践中,必须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FRAND原则,以促进竞争和创新。本报告旨在研究如何以原则性的方式解决标准必要的专利滥用禁令,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研究表明,降低生产成本的制定可以为标准必要的专利权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从而提升效率和效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垄断现象也随之出现。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专利权人不惜提高许可费用,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保护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专利许可,标准必须由专利权人严格遵守。同时,标准化组织也应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力,并减少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3.1.2. 美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司法实践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影响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最深远的案件为eBay案 [4] 。20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最终裁决,驳回了原审法院关于禁令及其相关损害赔偿的裁决,并将案件提交重审。美国联邦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按照“四要素”原则,以“四要素”原则为基础 [5] ,对禁令申请的批准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最终的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四个重要方面构成了禁令申请的完整性:1) 权利人的损失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弥补;2) 权利人是否曾尝试过其他途径来弥补损失;3) 禁令申请是否能够在权利人和实施者之间达到平衡;4) 禁令申请是否能够保护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并且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
2014年4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向摩托罗拉公司提起的禁令申请 [6] ,但最终仍然裁定,摩托罗拉公司有责任遵守法律,而苹果公司则被指控违反法律。此事引起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有资格获得禁令申请的讨论。然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 [7] ,只有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履行FRAND义务,才能够享受禁令救济,从而弥补其受到的损害。尽管“四要素”的原则被广泛采纳,但本次裁定却强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损失应由许可费来弥补,因此,禁止申请的做法显得不合理。此次裁定的结果将会给未来的相关法律纠纷带来重大的影响。2015年7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以确保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许可协议能够真正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并且确保许可费用与其他实施者的价格保持一致。此外,该法院还制定了多项细节,以帮助双方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
3.2.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立法司法实践
3.2.1. 德国相关立法
2021年6月10日,德国联邦议院正式通过一项全面的德国专利法,这一举措为德国的专利体系带来了一次前所未有的重大转型 [8] 。根据新的条款,德国的专利保护政策得到了完善,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也发生了改变,允许当事人通过新的方式获得赔偿。这意味着,被侵权者不再需要提供多次侵权证据,只要第一次遭受专利侵权威胁,就可以立即采取禁令救济措施。德国“有侵权就有救济”的出台,大大改变了美国的规制,使得批准禁令申请不再仅仅是为了弥补损害损失,而是成为了一种更加严格的规范。在德国,禁令救济通常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手段,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禁令救济也可能被排除。为了确保公平正义,德国的法院会根据个案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最终决定是否采取禁令救济的措施。在制定禁令时,应该考虑多种因素,例如:与其他执行者相比,权利人是否有资格支付过高的许可费用,以及被禁令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德国的专利法规定,一旦禁令被批准,标准的执行者就会承担较大的违反规定的代价,这种代价远远超出了专利的价值。此外,德国的专利法还特别重视权利人和执行者的个人情况,包括他们是否存在恶意、是否企图谋取非法利益,以及他们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者他们是否企图延长专利的使用寿命。
3.2.2. 德国橙皮书法案
德国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反垄断案件橙皮书标准案,涉及到飞利浦公司、LG公司、OLG公司等三家公司 [9] ,他们都受到了必要的专利禁令的限制,从而受到了救济。飞利浦公司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许可协议提出的报价表示不满,因此拒绝了其要求。此事引发了双方的激烈讨论,最终,飞利浦公司向其发起了禁令救济,要求其停止使用该专利,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飞利浦公司被指控滥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因此,该公司的反垄断诉讼被驳回。飞利浦公司是该法律规定的唯一的技术权利人和市场供应商,因此,它的垄断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德国最近颁布的橙皮书法案明确规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若拒绝接受法律许可,而又不能提供反垄断救济,将会受到新法规的制裁。这一法律规定,只有当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才会被视作垄断,从而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反垄断的保护。德国法律规定,标准实施者有责任遵守以下规定:首先,在使用标准必要的专利时,应明示许可,而且不能增加任何额外的条款;其次,在被授权使用的情况下,标准实施者有责任承担许可义务,并且需要对权利人支付的许可费进行审慎评估。
3.3. 欧盟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司法实践
3.3.1. 欧盟相关立法
欧盟拥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公平、公正、合法的竞争环境,并且重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欧盟运行条约》是欧盟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规定,任何权力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将受到法律惩罚,从而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竞争环境。四种严重侵犯市场控制权的行为应当被严厉惩处。2017年,欧盟颁布了《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明确指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严格评估相关市场的地位,并对滥用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惩戒。这一法律的实施,有助于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法垄断。当权利人提出禁令求助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其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避免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欧盟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义务依据反垄断法,为其禁令申请提供有效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因此,欧盟为保护这些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提出了标准实施者进行反垄断抗辩的善意标准。
3.3.2. 欧盟司法实践
欧盟司法机构一直坚持以安全港原则为基础,以解决华为诉中兴的专利侵权纠纷为例 [10] ,这一原则被明确规定,即华为公司拥有中兴公司的专利,而中兴公司却未能正当使用这些专利,因此,华为公司可以通过向德国地区法院提出诉讼,以获取相应的禁令。鉴于德国的橘皮书标准和欧盟的安全港原则之间的明显不同,德国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出了一项重大的诉讼,欧盟法院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评估,即:FRAND承诺的合法性,以及权利和被授予者之间的责任分配,即:只有当被授予者发生侵权行为时,德国法院才能够对此进行禁令救济。欧盟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程序性标准和原则 [11] ,以确保专利权人和侵权人之间能够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并要求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保持善意,同时明确规定了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3.4. 国外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eBay”案和德国“四要素”案以及欧盟的《橙皮书》都为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其中“eBay”案和“四要素”案的原则更为重要,欧盟的《橙皮书》也为此提供了一种更加完善的方式,可以为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提供参考 [12] 。然而,这些准则也受到了严格的约束。
美国“eBay”案为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提供了四要素原则,它不仅被广泛采纳,而且还被长期以来作为衡平法的核心原则,使得它成为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2018年,我国出台《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采取四要素原则,但是由于其与当前的新型标准和专利需求的冲突,使得该规定无法有效地满足实际需求,从而无法有效地解决当前的问题。德国的橙皮书规定,虽然允许标准制定者提出反垄断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使得他们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从而使得他们在获得专利授予时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欧盟的安全港原则旨在通过FRAND原则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以保护他们免受不合法的专利禁令的侵害,同时也为反垄断行为的审查和调查提供一个可靠的参考。
在研究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后,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免受不正当行为,本文建议在制定禁令救济规则时,首先要加强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沟通,确保他们都能够理解并遵守相关条款。此外,还需要注意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是否会滥用禁令,或者标准实施者是否会利用这一点来逃避诉讼。第二,必须严格执行禁止滥用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利用禁令来压迫他人缴纳过多的许可费或者提供不公平的许可要求的情况下。一旦发现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就会被视作企图垄断市场。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提出了针对专利禁令的救济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涵盖反垄断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立即制定和实施与反垄断法相适应的制度和规定。
4. 我国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行为的路径选择
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被滥用的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根据个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一些受害者会根据《民法典》、《专利法》或其他私法规定来解决问题,而另一些则会寻求《反垄断法》的帮助来保护自身的权利。
4.1.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制
在世界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滥用标准必要的专利禁令时,这些案件通常会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因此,许多法庭都会根据这些规定来做出裁决。在这些案例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会首先考虑FRAND承诺的本质 [13] 。尽管FRAND承诺的本质引发了学术界的激烈讨论 [14] ,一些学者将其视作第三方的利益保障,但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专利权人并不负责授予该项目的授权。2012年“微软诉摩托罗拉案”和2017年“西电捷通诉索尼案”的法院裁定,FRAND条款的存在导致双方无法达成有效的专利许可协议,索尼必须立即停止实施WAPI专利,以保护其知识产权。2012年“微软诉摩托罗拉案”的法院裁定,FRAND条款的存在,使得双方之间的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从而保护索尼的知识产权。FRAND承诺的本质存在差异,这也是造成法庭裁决结果出现分歧的原因。另外,由于FRAND承诺的涵义含糊不清,使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做出这种承诺时,是否要完全放弃禁令救济还是有限制地放弃禁令救济,也存在争议,这些问题都限制了采用《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规制。
4.2. 依据《专利法》规制
虽然《专利法》第55条规定了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该条款获得禁止使用的赔偿,但是一些学者担心 [15] ,如果滥用该条款,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16]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一步的监督与限制。标志性的专利虽然具有许多优势,但是,如果拥有者滥用其在市场上的优势,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商业机密,或者制定违背法律的条款,那么就会对市场的稳定造成极大的破坏,也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专利法》作为《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在于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4.3. 依据《反垄断法》规制
虽然获得必要的专利权的人原本就享有获取收益的机会,但是,一旦他们滥用这一特权,就会滥用其优势,操控市场,破坏经济的平衡,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必须严格规范专利权的运作,保证市场的公正性。《反垄断法旨在通过严厉打击和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推动企业合法运作,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以便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反垄断法》为FRAND承诺的使用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以防止它被过度使用,并有效地减少FRAND承诺的争议。虽然FRAND的承诺尚未得到执行,《反垄断法》却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种全新的解决办法,来防止滥用。由于标准必要专利不仅具有标准化的特点,也受到个人法律的限制,因此,在采取行动时,应当谨慎考虑采取反垄断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 我国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考察
5.1. 立法现状
《反垄断法》第55条虽未明确规定,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使其成为一种有力的法律约束,用于阻止非法的专利侵权,并且能够有效地打击非法的垄断和歧视行为。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署颁布《有关制止侵害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活动的规则》,明确指出,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应当加强对专利的管理,并对任何形式的侵害行为予以严厉惩戒,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2017年,《有关禁止滥用IP的反垄断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严厉打击滥用专利的行为,并对政府和企业的反垄断活动进行规范,以保障公众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市场的活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17] 。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阻止非法行为,但这些措施仍然不足以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5.2. 司法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标准必要的专利诉讼案件的处理相对较少。2011年,华为与IDC案成为了反垄断法的一个经典案例 [18] ,华为被指控违反特拉华州法院的禁令,擅自提高许可费,并且通过不合理的手段提高了产品的售价,从而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深圳中院在2013年10月,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 [19] ,对华为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最终,广东高院裁定华为公司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高额收取专利使用许可费,还存在搭售的情况。IDC公司最终没有取得胜诉,但是,这次事件首次出现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之内,因此,专利禁令救济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而使得专利权利人的禁令救济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惩罚。
6.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
6.1. 立法层面
6.1.1. 明确“FRAND原则”下合理许可费的认定标准
在国际贸易市场中,FRAND原则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也是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遵守FRAND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制定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的认定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然而,就合理许可费的论证,国内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的看法存在差异,存在较大分歧 [20] 。
专利技术被认为是一种宝贵的财富,但由于缺乏一套可靠的衡量标准,因此很难准确地衡量其在财务上的投入,而且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缺乏一套可靠的、可行的评估标准。在FRAND许可费的确定上,应该让标准必要的专利拥有人充分考虑他们的财务、时间和劳动,以便他们能够准确地估算出最佳的许可使用费,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虽然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价格无法完全改变,但双方仍然应该通过友好的沟通与谈判来达成一致,以便让受让者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此外,受让者也应该接受受让者为其所拥有的专利付出的一定的“溢价”。为了确保专利持有人能够获得充分的权益,避免他们向实施者收取过多的许可使用费,我国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以确保市场的公正性、透明性以及良性的竞争环境。
专利许可意味着拥有人拥有对他们的发明、创意或技术的授予权,他们也享有收取授予费的权利。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标准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成本,而且一般情况下,这些标准的使用也不会产生任何额外的收益。FRAND许可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的规定,即在专利尚未被正式认可的情况下,FRAND许可费必须提前被确定,以免出现持有者和实施者之间的不公正待遇,从而导致持有者要求实施者支付过高的价格。为了确保“事前披露FRAND”的有效执行,标准组织必须要求专利许可人将他们的专利授权价格及技术情况完全透明,以便根据此信息制定出更具有效率、更具经济效益的标准。“事前披露FRAND”的出台,不仅有助于维护专利持有者的利益,而且也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公正,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在FRAND原则下,明确FRAND费率的认定至关重要,以确保许可费的公平、公正、有效地分配。因此,在确定FRAND费率时,必须从两个角度出发:首先,必须以专利技术本身的价值作为基础,而非仅仅凭借它们的增值来决定,因为随着专利的普及,它们的垄断性和无可替代性也会随之提升,从而导致许可费的增加。如果大幅度增加专利的使用成本,这可能会阻碍技术标准的普及。除了要考虑专利授权对产品的贡献外,还必须根据专利的实际价值、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以及专利授权对企业利益的贡献程度,来决定是否需要支付相关的许可费。只有这样,才能够准确地衡量专利授权对企业的价值,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服务。
6.1.2. 明确禁令救济滥用的构成因素
通过司法裁定,禁令之诉旨在帮助专利持有人获得公平的赔偿,即通过裁定允许或不允许使用该专利的人,并在最终裁定结果发布后,强制其停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然而,有时候专利许可人会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而滥用禁令救济,这就需要我国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并且要清楚地界定出其所涉及的三个主要因素:
第一,在发现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应该立刻采取措施,与实施者进行沟通 [21] ,以防止专利许可人滥用专利权。若专利持有者仍未向实施者说明,却擅自使用该专利,则属于专利权滥用,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在发出禁令要求求助之前,专利权人必须向实施者说明他们已经侵犯了他们的专利,造成了他们的损失。如果实施者同意遵守FRAND原则,并且愿意签署许可协议,那么他们就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专利持有者应该对被许可人给予能够迎合FRAND许可原则需求的要约。第二,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时机对于评估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至关重要,因此,及时采取措施来防止滥用专利权,尤其是在实施者投入大量精力、资本或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专利持有者及时发现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侵犯。通过申请禁令救济,他们希望能够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许可费用。为了降低风险,实施者可能会选择支付超出正常水平的授权费用。因此,在提起诉讼时,必须考虑授权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第三,必须确保授权方没有恶意侵害知识产权。如果FRAND规定的专利持有者没有获得合法的权利,那么他们的请求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没有任何合理性 [22] 。若是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即便是最仁慈的实施者也会遭受损失,因为他们的产品会被淘汰,同时也会导致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的不公正。因此,即便是最仁慈的受让方也无权挑战这些规定,因为它们都是违背公平正义的。
6.1.3. 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制度
《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措施对于拒绝许可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必须加强对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制度的完善,以确保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应该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拒绝许可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出发,在有充足的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反垄断执法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要注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以确保公平、公正的执法结果。根据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性,当持有者拒绝授予授权时,可能存在以下合理的原因:1) 被授权方存在恶意行为,比如:企图通过侵权手段来获取财富;被授权方处于破产状态,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完成授权义务的情况;被授权方企图损害被授权方在技术和商业领域的声誉。2) 通过引入新的技术和专利,可以有效地改善当前的竞争环境,使得参与者能够更好地选择最合适的产品和服务。3) 虽然专利持有人的拒绝许可未必会影响市场的竞争和技术的发展,但却可能导致一些潜在的风险。比如,由于缺乏必要的专利授权,或者生产能力受到限制,这种情况下,拒绝授权反而可以激发市场的活跃度,推动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整体福祉。
针对专利拒绝许可制度,应该加大完善标准的力度,并采取强制许可的措施,以确保专利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一旦专利持有者拒绝许可,不仅要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惩戒,也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垄断行为,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要求专利持有者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尽管专利法无法完全阻止专利权的滥用,但是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垄断行为,从而有效地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当交易相对人遭到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辅助的救济手段”被认为是一项旨在通过反垄断法来抑制垄断行为的重大举措,其中的两个重要原因是:首先,它旨在通过个体化的程序来解决个体的问题;其次,它的目的是通过多个实施者的共同努力来达到最终的目的,而不是单独的一个实施者。最后,它的目的也只限于那些被拒绝的企业,而不能满足其他企业的需求。一些学者提出,若能找到一种更加合理的手段来管控在必要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拒绝授权,那么最佳的选择是不采用强制性的授权程序。
6.2. 司法层面
6.2.1. 明确对“必要专利”的司法审查
尽管“必要专利”的审查一般由专利权人本人完成,而“必要专利”的审查则需要标准化组织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但是,当“必要专利”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时,仍然有可能导致“必要专利”的质量受到影响,从而引发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源于“必要专利”的真实性、专利许可合同的不公正等原因,而且无法通过谈判解决,那么应该考虑将此类纠纷提交给法庭,以便寻求司法裁定的支持? [23]
在我国,大多数标准化组织都有责任对“必要专利”进行鉴定,他们对“必要专利”的真实性有着专业的判断,但是由于标准化组织本身的非政府性质,它们无法对“必要专利”的真实性进行强制性的认定,从而导致在专利许可实践中出现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必要专利”的审查应由司法机关来完成,重点在于,要仔细检查“非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专利,以确定它是否可以被视为一项独立的诉讼申请?在专利许可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双方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并且应该考虑“非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认定,以及“非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认定,以确保专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诉讼申请旨在通过提出明确的救济请求,以解决当事人面临的法律纠纷。因此,它应当以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为目的,而非仅仅针对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若涉及的是事实性的,应当经过法庭审理,以便做出正当的裁决,以便当事人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在我国,“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并且通过司法审查,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推动经济的发展,并且有助于产业的发展。但是,如果在专利许可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协议的公平性受到质疑,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太合适了?“非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诉讼请求,以此来审查其中的专利性质?若是把这些请求当作是法律问题,那么对法院最后的判定结果并不会有任何的影响,因为专利许可双方的当事人请求判定标准中的一些专利为“非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而若在签订许可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和有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本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法院可以以此作为依据,裁决该许可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那么专利实施者的目的就达到了。那么理所当然,实施者独自请求法院判定一些专利为“非必要专利权利要求”,就毫无意义。实施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将“非必要专利权利要求”专利列为“非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而无需独立提出申请。此外,如果实施者提出标准中的“非必要专利权利要求”专利,由于他们与专利持有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没有权利对其提起诉讼。因此,应该对“必要专利”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24] 。
6.2.2. 建立专门的反垄断审查机制
通过建立反垄断审查机制,旨在提升法庭审判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并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因此,法庭应当预先向标准化组织申请,以便获得有关案件的认证。标准化组织负责评估“必要专利”中的标准专利,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同时也会根据专利持有者的申请,以及其所提交的专利信息,以及其是否符合FRAND原则,为其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作为一个负责处理专利许可争议的机构,FRAND原则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许可争议。因此,标准化组织应该积极推动FRAND许可原则的实施,并根据“合理原则”的规定,确定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因此,为了确保标准化的顺利进行,专利持有者应该采取正确的方式,与标准化组织协商解决相关的专利授予问题,避免采取任何违背正义的方式,从而保护自身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义。对于那些未经授权而擅自实施“FRAND原则”、滥用《禁令》以及未经授权实施其他专利的行为,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以便给予后续司法判决以参考。
当法院关注国内的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时,应当加强对其的反垄断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必要性。因此,应当采取事前和事后的审查机制,以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够充分参与到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定过程中,从而有效地防止滥用,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推动科技发展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实现更大的突破。除了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也应该加强对“必要专利”的执行,以确保所有参与其中的标准和事实的专利行为不会被滥用,从而确保所有的技术标准得到有效的执行。
6.2.3.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如果一项标准必需的专利被滥用,导致其使用者遭受损失,而使用者又不愿意与其他使用者进行协商,也不愿意寻求其他帮助,那么他们就可能会向法庭提出诉讼。然而,由于我国的立法对此的认识较为落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建议建议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汲取经验教训,并结合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行为进行审查,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IDC公司被指控滥用了《许可协议》中的规定,华为公司和IDC公司都必须遵守FRAND的要求,保护自己的专利,并签订相应的许可协议。经过审判,IDC公司被判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并且他们与华为公司之间的许可协议包含了一些重要的内容,然而华为公司并未收集到这些内容的任何信息,这就造成了两家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且也影响了最终的签约结果。IDC公司坚持以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来审查与签订的标准必要的专利许可交易合同,以确保其中的每一项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并且在整个专利授予流程中,始终秉持着透明、公平、无歧视的态度,从谈判、签订、实施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当法庭审议IDC公司所应当承担的FRAND责任时,他们不仅仅把这些责任看作是表面的,更重视的是,这些责任的存在和实施,从根本上限制了专利权人的责任实施。华为对IDC案的诉讼,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客观的、公平的标准,同时也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定者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通过本次审判,不仅获得了一个新的视角来审查技术专利许可费,更重要的是,它为我国的技术专利的发展开辟出一条崭新的道路。根据FRAND原则,既能遵守全球知识产权贸易的规定,又能够有效地运用这些技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当受害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且涉及到严重的专利侵权案件时,法官应当采取FRAND原则来处理。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已经完成了事前披露,并且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提供其专利相关信息,包括技术、价格、申请目的等,以便形成一个公平、透明、可操作的交易市场,从而促进技术标准的普及和实施,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成本的浪费。通过对专利持有者的事前披露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在做出司法判决时,能够更好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受损害的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公平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