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作为现象学运动的先驱,布伦塔诺及其哲学思想深深启发并影响了现象学的发展。他对于现代哲学产生了巨大而实际的影响,正如施太格缪勒所言:“引向各个不同方向的许多线索都在布伦塔诺那里汇聚在一起。”(施太格缪勒,1986)
作为一名心理学家,布伦塔诺想要对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进行严格的区分,旨在当我们使用这两个词的时候不至于含混不清。在《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别》中,他先是通过实例来对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进行定义:每一呈现在感觉中和想象中的表象都是心理现象中的一个实例。不过,通过特殊词项来下定义的方式并不统一,所以他紧接着他给出新的定义:心理现象这个词不仅指称表象,而且也指称所有那些基于表象之上的现象。本文主要是对两种现象的定义、特征、把握方式进行探析,由此引出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更统一的定义,并对该定义进行考察。
2. 意识世界及两种现象
布伦塔诺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看作是我们意识世界的两大组成部分。他在《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别》的开篇说道:我们意识的材料构成一个整体的世界,它们可分为两大类,即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冯平,2009)。
布伦塔诺不仅提出我们意识世界的两大组成部分,更进一步确立了这两大组成部分之间划分标准。在其看来,历史上那些哲学家对于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这两大领域的区分是模糊不清的。甚至一些相当重要的心理学家也会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进行混淆使用。而之所以会存在这种问题,就是因为“现象”一词的含义没有得到明晰。“现象”一词被误用,归根到底是对物理现象没有明确认知,那些相当重要的哲学家承认呈现在感觉中的物理现象,但是却将呈现在想象中的物理现象划到了心理现象的阵营当中去了(许为勤,2006)。所以,布伦塔诺认为,我们很有必要仔细地考察这两种现象。
布伦塔诺借助于实例的方式来对心理现象进行定义,他说:“每一呈现在感觉中和想象中的表象都是心理现象的一个实例”(冯平,2009)。按其说法,听一种声音、看一种色彩、感到寒冷或温暖这样的五官感觉以及想象山间的花、思考一道数学题等等都是心理现象。而物理现象又是什么呢?接着上述所举之例,我们听到的声音、看到的色彩、感觉到的寒冷或温暖、想象中的那朵花、正在思考的那道数学题等等,都是物理现象。
为什么布伦塔诺不使用普遍词项而是特殊词项来进行定义?有两个原因。第一,相较于普遍词项,特殊词项更加容易让人理解;第二,特殊词项更适用于一些本身在日常生活中很难找到,但是“包括在它们属下的一些特殊现象的名称却是人们所熟知的”(冯平,2009)。由于人们受到日常经验的影响,对于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心理现象没有深入觉察,只有借助于一个个实例来真切体会到心理现象的特征。在定义中,布伦塔诺着重强调“表象”不是指被表象的东西,而是指表象活动本身。所谓的被表象的东西,即表象内容,也就是在表象活动中所指向的对象,而表象活动本身是一个整体,是一个意识活动。所以,被表象的东西和表象活动本身是有着天差地别的,不过,二者又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即是说,被表象的东西其实是包含在表象活动之中的:如果没有看到的东西,就不存在看;没有想象的事物,也不存在想象;没有判断的对象,也不存在判断。所以,不存在单纯的离开被表象东西的表象活动本身。
以“红色的花”为例:这朵花经过光的原理,投射到我们的眼睛里面,然后经过神经中枢的整合,在我们大脑里面形成了一朵红色的花的映像。所以,只要我们的感觉器官没有任何,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朵红色的花,关于花的颜色、形状、结构的认知等都大同小异。但是,为什么面对同一朵红色的花,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心理体验呢?有人会看到花的颜色,就感觉到温暖?有人嗅到花的香味就感觉很甜蜜?这就关乎主体的意向能力的问题。
当一个对象呈现在我们心灵中或者意识中的时候,我们的心灵或者意识并不是被动地对其进行接收,而是在接收的同时会对其进行加工、创造。比如,不同的主体看到梵高的画作《农鞋》会有不同的心理体验:有人觉得这画的不过就是一双由于干活而变旧的鞋子;有人觉得这是一双历经岁月冲刷,被生活磨平的鞋子;有人觉得这是一双经历了“世界和大地”的激烈抗争后存在器物。所以,可见心理现象是丰富的,它不像物理现象是干瘪瘪的被呈现出来,而是把人的生命体验融入进去,并将静态的物理现象和生活意义、生命体验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出来。
在这个意义上,被表象等同于呈现。布伦塔诺说道:“而呈现状态就是我们所说的被表象状态,一切心理现象皆是如此。只要某种东西呈现于意识中,不管它是被恨也好,被爱也好,被漠视也好,不管它是被肯定还是被否定,或者干脆被悬置,那么,它就处于被表象的状态中”(冯平,2009)。人在观察物理现象的时候,观察到的结果大同小异,但是在觉知心理现象的时候,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这其中涉及到了心灵呈现能力,也就是表象能力的不同,而表象能力的不同即意味着知觉能力的不同。
3. 对不同现象的把握方式
当我们说“听一种声音”、“看一种颜色”的时候,已经不是仅仅使用外部的感受器官对“声音”、“颜色”等进行觉知,而且还对听本身、看本身进行了觉知。前者是对事物的感性性质的认识和把握,而后者是对心理现象的把握。对于事物外在的感性性质的把握,只需要我们具有正常的感觉器官便可以实现,但是对于心理现象把握却是比较复杂的,因为相较于物理现象,心理现象不是现成的、定制的、摆放在某个地方的客观之物,而是生发性的、创造性的。如果没有人的参与,就不会有心理现象的出现。
那么,心理现象是如何进入我们的意识以及如何被我们所把握到的呢?布伦塔诺说道,“所有心理现象的一个进一步的普遍特征乃是:它们只在内意识中被知觉,与此相反,物理现象只有通过外知觉而被知觉”(冯平,2009)。这一区别性特征虽然不是布伦塔诺本人提出来的,而是汉密尔顿所提出来的,但是布伦塔诺本人也是赞同汉密尔顿的提法的。从汉密尔顿对于心理现象这一区分性特征的提法中,我们可以知道两种不同的知觉方式:外知觉与内知觉。
3.1. 外知觉
所谓的外知觉,即“感官知觉”。当我们说“看一种颜色”的时候,是将所看到的这种颜色作为一个对象来加以观察和认识的。此时,观察者和被观察对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正因为这种距离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人对对象的观察成为可能——当我们说对某一对象进行观察的时候,是将这个对象单拎出来作为一个可观察的对象来进行观察;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距离使得人不能深入到对象的内部,只能观察到对象的表面现象。因为,主体不是跃入对象之中,从其内部对其进行知觉,而是只能从外部对其进行知觉,这样的知觉活动只能是一种外观活动。
由于受到了经验和习惯的影响,我们往往会认为通过感觉器官即眼耳鼻舌身所获得的认识就是真实的认识。因此,我们很信任也很依赖我们的感觉器官。殊不知,有的时候“眼见不一定为实”。例如,当我们看远方的铁塔的时候,由于我们所处的位置不同,所看到的铁塔的形状是不一样的;当我们把一根笔直的筷子放在盛满水的碗中的时候,我们会看到筷子“变弯了”;当我们站在不同的角度,所能观察到的彩虹不一定就是七种颜色……这些例子都证明了通过感觉器官所获得的认识不一定是正确的。
既然外知觉会欺骗我们,那是不是可以由此说明外在对象即物理现象是不存在的?我所看到的颜色、所听到的声音、所闻到的香味、所触摸到的柔软是否都是假的,那只不过是我们的感觉器官对我们的误导?布伦塔诺可没有所过这样的话。他只是想告诉我们物理现象只是相对的真,但没有说物理现象不存在。
那内知觉所把握的心理现象又是怎样的情形?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是真实存在的。如何确保心理现象“真实存在”这一点呢?这时候,就涉及到了内知觉的特征。
3.2. 内知觉
因为心理现象不能被还原为外在的感性材料,所以主体不能通过感觉器官对其进行知觉。所以,对于心理现象的认识是向内的,是深入的觉知,这种觉知不是心灵对某一物理现象的觉知,而是心灵对自身的觉知,是意识对意识活动自身的关照。布伦塔诺把这种向内的认识能力称为“内知觉”。他说:“有人可能会指出,这一定义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更顺乎自然的乃是采取相反步骤,即通过知觉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的不同来定义这些活动本身。这样,我们可以把内知觉定义为对心理现象的知觉,而这正是它与其他一切知觉活动的根本区别。”(冯平,2009)
何谓内知觉?简单的来理解就是意识或者心灵对心理现象的知觉。可是,内知觉怎么能知觉到心理现象的呢?布伦塔诺说过:“每一种心理现象的特征在于具有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所说的对象的意向性的(亦即心理的)内存在和我们可以略为含糊的词语称之为对一内容的指称,对一对象(不一定指实在的对象)的指向,或内在的客体性的东西”(冯平,2009)。意向性的内存在是心理现象相对于物理现象来说普遍的、独具的、显著的特征。所以,布伦塔诺才说:“这种意向性的内存在是为心理现象所专有的。没有任何物理现象能表现出类似的性质。所以,我们完全能够为心理现象下这样一个定义,即它们都意向性地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冯平,2009)。
在布伦塔诺这里,所谓的意向性指的是意识或者心灵对于内在的对象的指向能力。这种指向能力是怎么实现的呢?那就需要人的内意识来发挥作用了。正如汉密尔顿所说的,心理现象只在内意识中被知觉(冯平,2009)。究竟什么是内意识?内意识是一种内知觉。那什么是内知觉呢?内知觉是一种高度自觉的意识能力,是当下对自身行为、活动和意识的关照。这种关照不是将一种事后反省,比如某个人很生气,已经生气的暴躁如雷以至于大动干戈,而等事情结束以后,他回想自己曾经做过的一切并感到十分的懊悔。在这个事件中,反省者和被反省的对象之间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反省的那个人其实已经不是那个正在发怒的人,而是已经发完怒气冷静下来的人。关照是对当下的关照,而不是对事后的关照。在关照中,关照者和被关照对象没有分开,而是已经融为一体,彼此照应起来。
上文说到,外知觉所获得的认识是不可靠的。布伦塔诺说:“所谓的外知觉的现象是绝对不可能被推证为是真实的和实在的,哪怕是凭借间接推理也不可能证明这一点。如果谁信赖外知觉现象,天真地以为这些现象就是它们本来的、实在的面目,那么我们只能说他被这些现象相互联结的方式引入了歧途。严格说来,所谓的外知觉根本就不是知觉”(冯平,2009)。那内知觉所把握的心理现象也是如此吗?布伦塔诺回答是这样回答的:“我们有理由把心理现象称作唯一可能的(就‘知觉’这个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知觉现象”。理由是什么呢?布伦塔诺给出来了:“内知觉不仅具有特殊的对象,而且还有一种它所独具的特征,这就是它具有直接性、不谬性和自明性。在我们的知觉活动中,只有内知觉具有这种特点。所以,当我们说心理现象乃是由内知觉而把握的现象时,我们由此也就指出了对它们的知觉乃是直接自明的”(冯平,2009)。根据布伦塔诺的这段论述,我们可以来简要改写一下:
① 首先,大前提:内知觉具有直接性、不谬性、自明性;
② 其次,小前提:心理现象是由内知觉所把握的现象;
③ 最后,得出结论:内知觉对心理现象的知觉乃是直接自明的。
对于上述分析,有人或许会提出反驳:① 怎么就成立了呢?也就是说内知觉的“直接性、不谬性、自明性”如何可能的?是什么保证了内知觉是“直接性、不谬性、自明性”的?提出这个反驳的人存在的错误在于,根本不理解什么是“直接性、不谬性、自明性”。所谓的“直接性”,例如上文中所说的“发怒”,内知觉对心理现象当下地把握:不是心理现象先发生,然后内知觉去对其进行觉知,而是强调一种同时性——心理现象发生的同时,内知觉就已经在运作;“不谬性”即没有错误,由于内知觉是对心理现象当下的觉知,而不是事后的觉知,所以就保证了认识上的正确;“自明性”即是不需要进行论证。就像光能照亮万物一样的道理,是什么保证了光能照亮万物的呢?回答肯定是:光本身。一旦仔细领悟三个词的含义,是绝对不会追问内知觉的“直接性、不谬性、自明性”如何得到保证的。如果非要问内知觉的“直接性、不谬性、自明性”如何得到保证的时候,那唯一的回答只能是:内知觉本身来保证。除此之外,别无其它可能性。
至此,我们已经区分了外知觉与内知觉之间的不同,也确切地明晰了心理现象的特征。我们每个人都天生具有内知觉,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具有进行表象的能力。可是,这种能力是潜在的,需要我们将其实现出来。所以,布伦塔诺才会说:“不过,但并非是断言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内省的方法而知觉到一切心理现象,并非是说但凡一个人不能如此知觉到的东西就属于物理现象”(冯平,2009)。
4. 更为统一的定义
布伦塔诺通过特殊词项来对心理现象进行下定义,但是这种方式不够统一,所以他致力于探索出新的更统一的定义:“心理现象这个词不仅指称表象,而且也指称所有那些基于表象之上的现象”(冯平,2009)。布伦塔诺紧接着说:“这种表象不仅构成判断的基础,而且构成欲求和每一次其他心理活动的基础。我们不能判断任何东西,除非这些被判断、被欲求、被希望或被害怕的东西事先被表象出来”(冯平,2009)。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在所有心理活动中,表象活动是最基础的活动,其他的心理活动都是建基于表象活动之上的。下面将以“判断”和“情感”为例来进行说明。
“判断”与“表象”是两种不同但是又有关联的意识活动(韩震,郑云勇,2006)。其与“表象”的不同体现在“判断”意味着主体要对某一对象持肯定或者否定的态度,而“表象”不具有这种态度。例如,当我们说“彩虹”的时候,仅仅表达了“彩虹”是一个被表象的内容即对象,其中并没有对这对象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而我们说“彩虹存在”或者“彩虹不存在”的时候,不仅仅表达了被表象的内容“彩虹”,还对这内容进行了肯定(“彩虹存在”)或否定(“彩虹不存在”)。“判断”与“表象”的关联体现在哪里呢?“判断”必须是以“表象”为基础的。即是说,在进行“判断”之前,“表象”活动已经进行着。如果没有对彩虹的表象活动,也就没有对于彩虹的肯定(“彩虹存在”)或否定(“彩虹不存在”)。
同样的,诸如开心、快乐、难受、痛苦这类“情感”也是建基于“表象”之上的意识活动。例如,当一个人的身体的某一部位受伤了的时候,他必然会感觉到疼痛。布伦塔诺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总有一个对空间位置的确定的表象,这种表象一般是与我们身体这一或那一易感的部位相关的。有些人把空间位置表象看作是神经刺激的结果,而一旦承认了这一点,也就等于承认了疼痛情感也是以某种表象为基础的”(冯平,2009)。就这个例子而言,不仅存在着对某一空间位置(受伤的那个身体部位)的表象,还存在着对某一特定的感性性质的表象。但是,我们往往会将感性性质和情感相混淆。产生混淆的原因是没有区分出两种东西:一种是作为外知觉的物理现象;另一种是伴随这种物理现象的心理现象。
为什么会有人将作为外知觉的物理现象和伴随这种物理现象的心理现象胡乱搅和在一起呢?根据布伦塔诺的说法,当一个人的身体的某一部位受伤了的时候,他立即具有三种不同的东西:① 某种感性性质即某种物理现象;② 对这一性质的感觉(或者说对它的表象);③ 建立在这一表象上的情感。此时,“肤浅的观察者”会认为②和③是同一种东西。由于①是暂时存在的,而当其完全消失之后,加上③比②更加强烈,因而我们便由一种信念,那就是:我们所剩下的只有情感,而作为这种情感的基础即表象却被我们弃之不顾。
除此之外,造成混淆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基础:促成某种情感的某一特定性质与该情感本身具有相同的名称(冯平,2009)。即不同含义却使用了同一个语词也会造成混淆情况。例如,当我们说“疼痛”的时候,其实它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① 某一特定的感性性质;② 伴随此感性性质而出现的情感。由于①与②之间的关系很密切,难免就会出现这种含糊其辞的情况。而这种含糊其辞会使得我们很难真正准确地划分事物。我们如果把物理现象和伴随着该物理现象而出现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的话,那导致的后果就是:物理现象便不复归为物理的,而成为心理现象的了。所以,严格区分二者是很有必要的。
无论是表象也好,还是基于表象之上的诸如判断、情感等的其他的心理现象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在这些意识活动中,指向了两种不同的对象:一种是外感知所获取的物理现象;另一种是内感知所获得的心理现象。在表象活动中,例如,当我们说“看红色的花”、“听美妙的音乐”的时候,既指向“花”、“音乐”,也指向“看”“听”本身。在判断活动中,例如,当我们说“看花”,既是对物理现象即花进行肯定或否定:花存在或者花不存在;也是对心理现象即“看”进行肯定或者否定:看存在或者看不存在。同样的,在诸如喜欢、厌恶、愉悦这类情感活动不仅仅指向所喜欢之物、所厌恶之物、所愉悦之物,而且还指向了诸如喜欢、厌恶、愉悦这类心理现象本身。布伦塔诺说:“情感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总是某一外在对象,当我倾听某一段和谐悦耳的乐曲时,我所感觉到的快乐并不是声音里面所包含的快乐,而是倾听它时产生的快乐。确实,我们甚而可以说这种快乐情感就是以某种方式指向它自身。”(冯平,2009)
5. 结语
从布伦塔诺的系统阐述中,我们知道了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现象。相比于物理现象,心理现象本身是鲜活的、生动的、丰富的,它不像物理现象是被动地被呈现出来,而是融入了人的生命体验,在这种体验中,被动的、静态的物理现象作为心理现象的内容并和心理现象形成一个整体表象出来,构建、创造出生活意义。既然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所以在研究它们的时候,我们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不能用研究物理现象的方法去研究心理现象,因为物理现象关涉的是物,而心理现象指涉的是人的心理活动,所以,用研究物的方法去研究人自然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