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业教育法》或新法)。新法首次采用“校企合作” [1] 表述,全文出现5次,均紧随产教融合展开,蕴含着以产教融合为目标来实施校企合作。虽然校企合作是产教融合的基础,但单单的校企合作不是产教融合。产教融合是引入地方政府、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在行业、行业集群、产业和产业集群内系统布局合作,由各利益相关主体协同推进产业与教育良性互动,最终形成以教促产、以产助教的一体化融合状态。
职业教育是现代产业分工产物,是以提升实践操作能力为主的类型教育,与企业生产服务活动息息相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现代教育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契合产业细化分工和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但校企合作是未完全破解的难题,长期存在合作可持续性差 [2] [3] 、合作模式不清晰 [4] 、合作效能低下 [5] 等问题,困扰职业教育办学实践。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回应政府、学校、行业和企业的诉求,对应产业界和教育界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是推动解决我国职业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行动指南 [6] 。本文聚焦新《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内容修订,分析其对校企合作的赋值及突破策略。
2. 新《职业教育法》突显校企合作的必要性
2.1.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特色
“职业”属性是校企合作的原初动力。职业教育立足产业,是源于企业生产实践的一种教育,是遵循技术形成逻辑的教育。颁布新《职业教育法》是“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1] ,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不仅要适应某种职业,还需适应职业变化的素养。职业缘于社会生产的劳动分工,产生动因是技术发展,与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和任务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不断推陈出新。只有经过企业岗位的锻炼,各类准职业人才能掌握技术,提升职业综合素养。
“教育”属性是校企合作有关利益主体的聚合器。“教育”属性是指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正因职业教育的正向溢出效应,促进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主体共享资源、协同育人的实践。校企合作为学校开展工学结合提供条件保障,同样为企业员工的全面发展提供机会,有效促进双方师资、设备等资源共建共享。新法明确“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1] 的运行机制,也正是具备这种“教育”属性,才能调动政、校、行、企、社等多元主体的资源,形成协同育人的支持体系。
2.2. 校企合作是企业技术传承与升级改造的需要
校企合作是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产业数智化改造,导致人才需求结构变化,使得企业从市场上招聘通用型人才的做法失效,不得不投入精力培养复杂性、专用性的高技能人才。从技术生成和积累规律来看,高技能人才成长、供给需要校、企的跨界合作,即:校企通过推动技术知识与生产实践的互动融合,促成新技术的生成和发展。如果缺少企业生产、服务过程的磨炼或学校技术知识的传授,新技术就无法实现大规模传承和创新发展。
校企合作为技术资源集聚提供新平台。在校企合作中,企业不仅能获得合作研发的产品、技术服务和培训资源,还能吸引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加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政府、行业和媒体的宣传,以及合作院校师生的口碑,有效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进而扩大其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新法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1] ,明确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育人的重要主体责任,为企业服务社会提供重要平台和保障。
2.3. 校企合作是国家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战略需要
校企合作是技能型社会价值观形成的主渠道和传播的重要载体。新《职业教育法》增加“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表述,是职业教育社会化的时代实践:即通过学生角色的社会化,推动全人教育和技能成才理念的传承与传播。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主要模式,它促成人才从培养单位到使用单位的无缝过渡,是个体角色融入社会与促进产业发展的主渠道。个体通过自身经验和价值观来影响所在组织,推动建设技能型学校、技能型企业等组织,为我国技能型社会建设打基础。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等是技能文化核心价值观的经典宣传语,是搭接校企文化的桥梁。“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营造成才、展才的良好氛围” [1] 。这些条款从政府、媒体、职业教育等角度,对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和社会地位进行明确,为技能型社会建设提供国家法律支撑。
校企合作是技能社会建设的技能供给主体。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破国家技能开发体系的空间限制,打通企业与学校和产业与教育相隔离的状态,为技能形成体系建设奠定基础。新法提出“……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培育产教融合组织” [1] 。培育产教融合型组织需要大量校企合作实体来做基础,通过技术技能教育和社会培训,逐步在行业层面形成稳定的产教融合共同体,推动技术技能在行业、企业层面的发展与传承。新法规定“应当鼓励和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 [1] 。各育人主体对非职业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教育,培养未来劳动群体对职业的兴趣,这从人的生涯规划角度,提升不同类型、层次学生对技能成才的认知水平,为技能型社会建设提供可持续的人力支撑。
3. 新《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赋值
赋值是赋予校企合作价值,使校企合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更易实现。结合新《职业教育法》的修改内容,将赋值凝练为坚持党领导下的育人方向、拓展校企办职教的形式、打造合作育人的法治环境等三方面。
3.1. 坚持党领导下的育人方向:为党育人和为国育才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用党的理论引导合作全过程、各方面,支撑和服务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人们强调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和经济性,源于职业教育离不开企业,企业投入教育部门难以供给的资源。职业教育追求职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无可置疑,但不要忘记校企资源共享的目的是育人。人才培养首先是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人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政治站位。守住校企合作的社会主义性质,需要党的基层组织在校企合作重大决策、监督、执行中发挥督导作用,保障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根本任务。正是在此意义上,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1] 。校企合作育人要保证校企合作培养的是时代新人,是有家国情怀的工匠,而不是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被技术技能奴役的工具或奴隶。
校企合作要遵循市场规律,却不能完全受制于资本。从微观层面来看,校企合作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事项审批等事务,且与文化融合和意识形态工作息息相关。这些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会议研究和把关,因此校企合作必须在党领导下开展,党组织理应是校企合作的重要保障力量。新法明确“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1] ,在操作层面亟需地方党组织的督导和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5月28日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上,要求“自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为地方党委重视职业教育工作指明方向,再次明确了高职院校的神圣使命。新《职业教育法》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专业、校企资源共享、校企双方权责分配等政策落实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在落实党的二十大“培养高技能人才、大国工匠等国家战略人才”时,地方党组织要发挥政治引导和组织引领的优势,充分调动校、行、企资源,为培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贡献力量。
3.2. 合作形式拓展:职校办企业与企业办职教
职业学校办企业是新法赋予学校的合法权利,拓展了校企合作的形式。新法规定“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1] 。该条款明确职业学校对合规收入分配的权利,允许学校以特定目的举办企业或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和易操作性。该条款从经济角度激励了职校办企业行为,扫除校企一体化运营的障碍,为解决职业院校办学经费不足提供新途径,也为独立运营的现代产业学院提供新思路。
同时,新法支持企业深度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新法不仅赋予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权利,且明确企业可利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活动。新法对企业提供职业教育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譬如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学分课程” [1] 。此外,新法明确鼓励“企业参与职教专业教材开发” [1] 。通过对新法中校企合作内容的梳理,可归纳出新法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不同层次,即由最初的签订单协议、参与顶岗实习、接收教师实践、挂牌实习实训基地等,过渡到提供教学资源和设备、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材与课程开发、教学过程和质量评价,再升级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等高水平合作或者独立举办职业教育阶段。
3.3. 合作育人法治环境营造:“疏堵并举”的制度设计
“疏堵并举”的制度设计,指新法的颁布实施,对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奠定基础,它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同时发挥倡导与禁止的效用,前者称为“疏”,即疏导;后者称为“堵”,即禁止。在政府强势推动下,职业院校主动作为,其办学规模已超越普通高等教育。但受风俗习惯和思想意识的影响,社会、企业和部分家庭、学生对职业教育仍有偏见,视职业教育为低层次教育。现行的高考招生分批次录取制度,以及就业学历门槛等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偏见。改变这种偏见,不仅需要职业教育的奋发有为,更需要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从教育和产业管理机制上平等对待,推动职业教育成为一种类型,而非低层次教育。
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发挥职业教育文化的引领作用。新法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1] ,通过制度的设计,开启了改变中国传统重“道”轻“术”观念的新阶段。为此,新法要求政府、学校、企业、新闻媒体积极作为,营造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环境。一是通过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职业教育的良好形象;二是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或者捐资助学,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三是通过政府、媒体、学校、学生对校企合作育人的宣传,为参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四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引导群团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各类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为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对接提供帮助;五是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大力宣传技术技能人才的优秀事迹,让技能成才、技能报国成为社会主流意识,提升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如果说以上条款属于“疏”的措施,新法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者的处罚,就是“堵”的惩罚。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新法的惩罚措施,比如对职业学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新法规定,由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各行政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企业未依照新法对职工和招录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强制规定,增加了企业投身职业教育的可能性,对打破“校热企冷”的困局有帮助。新法对其他合作主体权责从国家、地方层面进行规范,为配套政策的跟进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4. 新《职业教育法》规范下校企合作的策略
4.1. 厚植合作育人理念,推动校企文化融合
加强新《职业教育法》的宣传,推动校企文化相互交流、理解。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政校行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新法的宣传,使校企合作政策和措施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认同。新法强调“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1] ,这与职业院校办学职能一脉相承,为校企文化融合奠定法律基础。校企合作以育人为根本使命,本质上是文化的融合。校企文化融合是校、企对对方优秀文化的消化和再造,在互动实践中形成一种新融合文化的过程。文化通过制度规范、精神引导,推动校、企的物质、制度和精神文化的全方位对接,在文化的互动沟通中,推动合作实践走向深层次和高水平。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校企精神文化互动、共融。新法规定“职业教育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1] 。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代表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育界和产业界的具象化,是教育、产业界共同尊崇的价值观念,是指导校企合作实践和引领产教融合的精神力量。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校企文化科学认知的基础上,以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文化共融为内核,通过合作双赢的事实来增加深层次认同,进而推动校企全方位、深度合作行为。
4.2. 坚持产教融合理念下的校企合作,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
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 [1] ,源于对校企之间没有成熟的合作模式,缺乏统一标准和利益难以协调 [7] [3]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基于产教融合的理念,通过校企合作,以契约形式将学校理论学习与师徒关系的工作本位学习有机结合的一种育人模式。相对于订单式培养,中国特色学徒制是校企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为参与各方的利益协调提供制度遵循,是实现教育与产业有机结合的一种新设计。新法多处提及“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1] 相当于明确,学徒制必须通过契约机制,约定相关利益分配事宜。
政校行企多元协同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面对学徒岗位不足问题,新《职业教育法》要求“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1] ,加大优质学徒岗位的可持续性供给。尽管新法确定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但执行层面仍然面临地方政策配套不足、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难题。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将中国特色学徒制列为职业教育评估的要素,定期进行督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结合行业资格认证制度,设立学徒岗位的技能等级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激励企业、学生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同时,地方政府可出台配套政策,对有关企业提供配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激励企业与学校合作,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育人工作。另一方面,学校联合行业企业制定中国特色学徒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岗位技术标准、学徒质量评价标准等,构建区域性学徒制服务组织,提升中国特色学徒制的育人成效。此外,新法规定“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 [1] ,向公众普及中国特色学徒制度和学徒制育人的意义和作用,提升社会、企业、家长和学生对学徒制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4.3. 构建质量评价体系,提升校企合作效能
构建评价体系是政府对校企合作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为破解校企合作效能低下、可持续差等问题,亟需构建科学的质量评估体系,发挥评价的引导、激励、诊断和改进功能。新《职业教育法》规定“省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职业教育开展督导评估” [1] ,结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相关表述:“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可断定对校企合作成效的科学评价是职业教育质量评估的关键。新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质量落实教育经费” [1] 。这为校企合作绩效评价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将合作水平作为划拨办学经费的依据。此外,新法提出“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1] ,这必然涉及对合作过程、结果的资料收集,为校企合作质量的科学评价、诊断提供数据支撑。
新法明确了校企合作质量评价的主体、涉及范围或层次。其中,“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 [1] 和“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1] 的条款,从职业院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视角,对不同范围下的职业教育质量进行评估,为不同层次的校企合作质量提供法律依据。其中,新法明确赋予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校企合作质量等关键办学要素进行评价的权利。第三方评价与政府评价和院校内部评价不同,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等优点,是校企合作评价的一种新方式。
工具性价值和人文性价值是校企合作质量评价的标准。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党领导下的校企合作,具有企业市场性和教育公益性双重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了质量评价标准的双重性。新《职业教育法》要求地方政府把职业教育作为以一种抓手,推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这是校企合作经济价值的主要体现。另一方面,新法提出“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1] 的教育观,强调“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1] 的理念,彰显校企合作的社会价值,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评价预设了“人文性”价值标准。
5. 总结
文章系统梳理新《职业教育法》涉及的校企合作条款,概括出新法赋予校企合作的新理念:即坚持党的领导、鼓励一体化办学和大力营造校企合作育人的环境。针对校企合作实践中存在的可持续差、模式不成熟、效能低下等问题,将新《职业教育法》的解决思路,归纳为深化校企文化融合、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模式、重视校企合作质量评价等三大策略。新《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条款的更新,有效回应了多方利益诉求,是未来推动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技能型社会视阈下高素质现场工程师培养模式研究》(23YJA880036);北京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重点课题《产教融合视域下中国特色专业群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践》(CBAA21051);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校级课题《新时代高职院校领导干部队伍政治素质提升途径研究》(22YBC01);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新时代中国职业教育研究院2023年职业教育课题《共生理论视角下适配首都现代产业体系的现场工程师培养模式创新与实践》(2023-A-2023200);教育部职业院校中国特色学徒制教学指导委员会2023年度研究课题《现场工程师职业综合素质培养体系研究》(2023kt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