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球信息化的浪潮中,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进入到了重点时期,在社会转型加速的背景下,由于纠纷数量急剧上升,纠纷规模越加庞大,纠纷类型越加复杂,人民对于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需求也变得尤为强烈。为了更好地缓解司法压力,促使法院更加行之有效的开展信息化建设,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在不同的场合提出建设我国的“智慧法院”,以满足人民对于我国司法的高展望、新期待与强需求。智慧法院是现如今法院信息化程度的体现,通过软硬件设施的搭建并以人工智能进行辅佐,打造出具有智能化、网络化、阳光化、数据化特色的智慧法院。本文将对智慧法院进行理论分析,着重诠释其自身特色,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智慧法院的历史发展进程。
Abstract:
In the tide of global information, our country’s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has entered the key perio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ccelerated social transformation, due to the number of disputes rises sharply, the scale of disputes is larger, the types of disputes are more complex, the people’s demand for fair and just,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judicial service also become particularly strong. In order to better ease the judicial pressure and promote the court to carry out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more effectively,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ve also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mart court” on different occasions to meet the people’s high prospects, new expectations and strong needs for China’s justice. Smart court is the embodiment of the information level of today’s courts.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hardware and software facilities and assis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smart court with intelligent, net-worked, sunny and data-oriented characteristics is created. This paper will make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the wisdom court, focus on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explor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wisdom court on this basis.
1. 智慧法院的基础理论分析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司法活动也毫不例外,域外国家早早就将信息化技术运用到了司法活动中去,并在此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此我国应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为了充分应对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服务的需求,建设属于中国特色的智慧法院也是应有之义。
1.1. 智慧法院的内涵
智慧法院即智慧加法院,智慧代表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法院也就代表着法院的工作形态及其方式,智慧法院背后的运行原理就是将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到司法活动中去,其根本是提高司法活动的质效,便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到司法活动中,从而切实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权力。2017年6月8日,周强院长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题为《中国法院新的运行形态—智慧法院》的专题发言,在发言中明确了智慧法院的概念:“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1] ,此外,也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徐骏认为“智慧法院是以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为目标,推动司法信息的数据化、标准化和可视化,在构建政府间数据、政府与社会组织及公众数据公开共享的数据协作机制,以及数据安全可信的保障机制之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审执公正化和法院管理高效化的信息化系统” [2] 。
我国智慧法院的内涵大致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智慧法院的技术支撑来自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数字化技术正在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3] ,司法活动也势必加入到数字化技术的浪潮中去,智慧法院是现代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也必然意味着智慧法院与时代的发展逻辑想契合。第二,实现优质管理、给予优质服务,并实现信息共享是智慧法院的建设理念,大数据是智慧法院赖以生存的基础,可以说数据是智慧法院“安身立命”之本,这不仅要求庞大的数据量以此为支撑,而且数据的多样性与丰富性是其真正的潜藏价值所在,对于数据有着丰富性的要求这也必然意味着司法部门要打破常规即封闭式的自我管理,加强同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信息共建,构建一个共享、共建、联动的架构体系。第三,在庞大司法数据的基础上构建共享的、联动的架构体系,不可避免的是对于司法数据可控性与安全性的一种考验,在智慧法院的运用模式下,司法工作的参与者能够提供各式真实丰富的司法数据是出于对于信息数据使用者的信任,信任他们能通过合理的渠道获得真实的司法数据并谨慎使用且妥善保管;对于完善信息数据安全的相关制度,智慧法院切记不可“得过且过”,一旦信息数据泄漏或者被滥用、盗用,那么将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不仅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重创,而且数以百计的当事人信息也会随之暴露,安全可信不但决定了智慧法院的顺利运行还将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甚至关系到司法公信乃至国家信用 [2] 。第四,智慧法院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与高效便捷,司法的公开透明是智慧法院公平公正的实现方式,辅佐着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让广大人民群众及其司法参与者以其“看得见”的方式监督着案件的进行,透明的司法意味着公正与高效,这也是将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初心所在,无论是传统法院还是智慧法院所秉持的宗旨都是司法为民、司法惠民、服务于民,以大数据提升司法服务管理质效,以信息技术促进现代化司法服务进程,让广大人民群众在透明公开的司法活动中体会到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1.2. 智慧法院的特征
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就是着眼于实现诉讼服务的便捷化、法院业务的智能化、司法管理科学化、执行工作高效化和司法公开常态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的渠道,让法院工作提速,这些内容都令传统法院难以企及,二者相比,智慧法院的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数据化等特征更是不言而喻 [4] 。
1.2.1. 阳光化:以司法公开为核心
建立完备的司法公开平台,公众及其诉讼参与者通过该平台实现外部监督。智慧法院的构建实际是打破原传统法院的司法服务模式,通过对于司法服务模式的再构造,诉讼参与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办理诉讼并进行诉讼活动,这样不仅提高了诉讼的办理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公众可以通过法院的网站办理咨询、立案及其审理,用户也可以更加公开、透明的参与到诉讼中来,这对于司法机关也起到了间接监督的效果。此外,我国智慧法院包含了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即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四大平台与智慧法院平台相辅相成,将案件的审理过程逐步公开并以视频的方式记录保存下来,公众借助智慧法院平台切实的了解到案件的审理情况、进展及其庭审活动,保障司法活动是在透明、公开的场合下进行的,这是对于司法公开最为有效的践行,司法公开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中以其看得见的方式来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院内部留痕管理促进内部动态监管。法院的整体形象、法官的办案水平、案件的审理质量,诸多方面因素的叠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的权威性,传统法院往往是以巡查的方式查漏补缺,但现如今在庞大的案件数量和极其复杂的案件审理过程下,人工巡查已无法高效应对,智慧法院就该问题研发自动巡查系统,自动巡查系统可以反复且高效的发现法官的各类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系统警报,并将该数据存入系统以此作为法官的年终考核内容,真正的做到了疏而不漏,相比于之前的人工巡查,起到了更为强劲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了司法人员的工作行为。
1.2.2. 网络化:以互联网络为核心
依托互联网络实现法院系统的内外联动。实现法院的信息化、智慧化是建设智慧法院的初衷之一,以此来提高法院的内部管理及其审判水平,我国法院陆续建成五大网络体系,指的是法院专网、移动专网、外部专网、互联网和涉密内网五大网系。为了从整体上实现我国智慧法院的畅通联动管理,全国三千多家法院和一万多个人民法庭都成功的连接到了为法院专门设立的网络中去,从而实现了在一个网络平台上办理不同种司法业务。这仅仅是智慧法院的初期模式,建立该平台所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各单位、各部门、各人民法庭信息的交流与联动,彼此之间做到互通有无,力图打破“数据尘封”的窘境,例如上海法院应用的“206工程”智能辅助系统,该系统的研发有着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工作单位人员的共同参与,并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以此为桥梁更加有效的连接公检法三机关,实现了司法机关之间信息的共享与联动,不仅如此,也为全国其他各司法机关建设智能辅助系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苏州法院研发上线了包括公检法的“司法数据一体化平台”,实现了从立案到执行的案件流程信息在一个平台的流动,并且苏州市还在探索将更多的相关部门纳入该平台,如国安、海关、监狱等部门的有关业务 [5] ,“数据孤岛”的尴尬局面理应摒弃,切实紧密的依靠网络,以互联网络为平台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才是智慧法院真正的价值所在。
实现线上办理业务。建设智慧法院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少跑腿,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理司法业务,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的一次性办理,例如全国推行的“移动微法院”,针对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者,公众等众多角色开设了相对应的线上业务办理模块,让相关人员能够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业务办理。
1.2.3. 智能化:以智能审判为核心
智慧法院理应具有智能化。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已经如火如荼,如人脸识别技术在警务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 [6]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两者不能孤立推进,而应融合发展,法院已积聚海量大数据,但大数据并不必然能够辅助法官裁判,法官面对海量案例大数据,实际难以有效阅读,无法起到辅助裁判之效,只有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大数据的智能化运用,才能有效为法官推送类似案例,甚至就某些简单个案自动生成裁判文书 [7] ,这样司法数据的真正价值才得以体现。
我国智慧法院以人工智能此类科技手段作为技术支持,法院的司法活动业务具有智能化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例如推行类案及其关联案件的强制检索制度,这也是司法活动中人工智能化的体现,类案检索制度是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旨在建立类案和个案的偏差警示,当法官在个别的案件中适用的法律与系统所提供的类案处理制度不一致时,系统会自动的将法官的行为留痕,相较于传统的法院运行模式,此种类案检索制度对于法官及其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更加的行之有效,基于此一大批新型司法智能辅助系统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各司法机关各取所需,不仅实现了信息共享,而且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2.4. 数字化:以信息技术为核心
智慧法院的数字化有效的解决了传统诉讼受到时间和空间因素制约的问题。智慧法院运用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设置网站,如互联网平台和社交软件平台,通过数字信息技术进行诉讼程序 [8] ,这也是相较于传统法院的运行模式智慧法院最大的突破所在,在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之下,当事人双方通过线上的方式参加诉讼,同时法官也可以在任何地点对案件进行裁决,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制约。此外,数字化建设还节约了诉讼参与人的时间,截至2020年8月底,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平均庭审时长不到30分钟,比普通线下诉讼节省约75%的时间 [9] 。
2. 我国智慧法院的发展进程
虽然我国智慧法院起步较晚,但是通过梳理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智慧法院的发展总体呈现出稳步快速进步的趋势,不可否认的是智慧法院能够在近些年来快速稳步发展得益于在司法信息改革的初期,全国法院实现了计算机辅助办公。随后在提出建设智慧法院的大方向下,全国法院齐心建设,给予高度重视,积极的加入到建设智慧法院的队伍中来,我国智慧法院也初具模型,不仅如此,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智慧法院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旨在打造出具有智能化、网络化、阳光化、数据化特色的智慧法院。
2.1. 起步(1996~2015):以实现网络化为重点
我国智慧法院的初期建设与司法信息化改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初期,全国法院掀起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的浪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其中明确指出了全国法院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的方针;在1996年5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通信及计算机工作会议”上就已拉开了建设的序幕,此次大会布署了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确定北京、上海、江苏等八家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作为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的试点单位,标志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正式起步 [10] ,经过三年的全面建设与发展,全国各地区法院基本完成了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工作,随后,在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明确指出在2001年底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用3年时间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并力争在5年时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召开了全国性的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这也标志着正式开启对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再次明确了要建设我国信息化审判的目标,2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三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三项首要任务,即首先要完成各级法院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其次要构建起涵盖全国法院信息的案件数据库;然后要进行研发案件流程智能管理的软件。3随之,各地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五刚要,到2010年初,全国已经接近有一万个法庭接受并使用最高院推广的相关法律软件系统 [11]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初期是从1996年至2010年初,在该阶段我国各级法院基本实现了信息化网络办公。
2.2. 发展(2016~2017):以实现信息化为重点
在我国各级法院初步实现了信息化网络办公的基础上,2016年至2017年是我国全面建设信息化智慧法院的关键时期。回看我国智慧法院的发展进程,从1996年到2015年过往的十年间,并没有对“智慧法院”的概念进行界定,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了关于“智慧法院”的定义,仅仅是简单的定义却具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全面建设信息化智慧法院的关键时期,紧接着在2016年2月,最高院在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向着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本迈进 [12] ,同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十三五”国家信息规划》文件,该文件中的主要内容明确指出了要大力支持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并且将其纳入到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布局规划中,在法院信息化的基础上再接再厉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智慧法院。2017年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初见成效,根据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2017年我国初步建成了以“三全三化”为基本特征的智慧法院格局 [13] 。
2.3. 成熟(2018~至今):以实现智能化为重点
2018年之前,我国已初步建成“三全三化”智慧法院的基本格局,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以网络化法院、信息化法院的架构为基底,向着智能化建设发展时期全面迈进。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发展规划》中着重强调,为了巩固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强调智慧法院在其中的战略作用,该文件中还指出,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已经构建起3.0版本的主体框架,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已经进入到了以实现智能化为重点的全面发展阶段。4
我国智慧法院的进程前后历经二十年有余,发展至今智慧法院建设的各个方面已经进入到了深化发展阶段,不仅如此,我国智慧法院的发展进程已经走到了世界各国的前列,其他各国相继报道关于我国智慧法院的发展成果,不断汲取经验作用于自身发展;不可否认是,回望智慧法院二十六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已经打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法院,必将为法治建设事业添砖加瓦。
3. 我国智慧法院设立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3.1. 存在问题
在智慧法院的背景下,司法权力的运作空间和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社会生活和司法活动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这种变化对现代法治所坚持的程序正义原则造成了严重冲击。
首先,在线诉讼的方式可能对法律程序和原则的适用产生一些缺失。法律程序是指按照一定顺序、方式和步骤制定法律决定的过程,而程序正义被视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切入点,它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的参与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然而,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通过智能系统的运用和工具理性的应用,虽然可以消除人为偏见,保障程序的正常进行,但却降低了法官直接亲身参与司法程序的频率。其次,隐秘的算法规则与公开的法律原则存在冲突。算法作为智慧法院的基础和核心,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发展,其在司法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越来越多的环节需要运用算法技术,然而这也给程序正义带来了挑战和冲击。智慧法院广泛采用的智能化系统主要依赖算法技术。这些人工智能系统通过计算得出司法裁判结果,然而我们却不清楚具体是如何得出这样的结果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无法解释这个过程,导致释法明理的程序无法适用,反而增加了司法裁判的隐秘性,司法判决结果应当体现说明义务,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然而,智能系统在这方面具有天生的不透明性和不可解释性,与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相矛盾。这也与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之一,即加强司法公开,实现程序正义背道而驰。
3.2. 解决对策
其一,我们必须坚定法官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主体地位。虽然人工智能机器人在围棋领域战胜了人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人类将被机器人取代。尽管智慧法院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人工智能技术,但我们仍需对法官主体性被削弱的担忧保持警惕,然而,我们必须明确一点,法律是一门通过实践不断获取智慧和经验的学科。解决争议依赖于人类的理性思维。在特定的程序中,中立的司法人员通过运用法律思维来对争议进行裁决,并对法律案件进行评估,只要这种程序运作模式不发生变化,机器取代法官成为司法裁决的主导力量将无法实现。
其二,为了防止法官过度依赖智能辅助系统办案,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我们可以从技术和人员两个层面进行预防和规制。这样可以防止法官成为司法科技的附庸,并保障他们在司法审判中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在技术层面上,法官可以受到外部制约机制的影响,这将在他们使用智能系统进行案件办理时提供提醒和限制。
4. 结语
21世纪以来,从网络化到信息化再到智能化,各行各业都在很大程度上力求同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相融合,智慧法院就是在此种背景下同司法改革建设相结合的成果。从传统法院的运行模式中寻找问题,通过技术信息化的“新赛道”从而解决问题,从而在真正意义上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相契合,是司法改革中的亮点所在,也是贯彻司法为民的重要表现形式。到现如今,智慧法院完成了从零存在到各级法院完美适用的华丽转身,实现了到信息技术3.0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对于司法改革的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NOTES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的通知》,法发〔1999〕28号,1999年10月20日发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的通知》,法发〔2005〕25号,2005年12月8日发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法发〔2009〕14号,2009年3月17日发布。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的通知》,法发〔2009〕79号,2019年4月1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