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视阈下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救济路径研探
Exploring Remedial Paths for Unfair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 in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ny Law
DOI: 10.12677/DS.2024.101062, PDF, HTML, XML, 下载: 108  浏览: 188 
作者: 胡 舟: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公司法不公平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否认效力救济路径 Company Law Unfair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 Compensation Liability Denial of Effectiveness Remedial Paths
摘要: 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其通常发生于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在《公司法》中的实定法规定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应对纷繁复杂的损害赔偿纠纷时,立法规定显得过于抽象模糊,不能针对性解决问题。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的交易,以达到挪用公司资金、转嫁风险、非法获利的不正当目的,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以,在公司法视阈下探讨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救济路径主要有以下两条:不公平交易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及否认效力。
Abstract: The subjects involved in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 typically occur between affiliated enterprises. Affiliation, as statutorily defined in the “Company Law”, en-compasses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company’s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ctual controllers, di-rectors, supervisors, senior management, entitie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led by them, and other relationships that might lead to the transfer of company interests. Legislation addressing the intricate issues of damages compensation disputes appears excessively abstract and vague, lacking specificity to effectively address the problems. In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certain major share-holders, actual controllers, and key management personnel exploit their affiliation with the company and their controlling positions, compelling the company to engage in disadvantageous trans-actions with themselves or other related parties, aiming to misappropriate company funds, shift risks, and unlawfully profit for improper purposes, severely damag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minority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Therefore, within the purview of company law, the exploration of remedial paths for unfair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 primarily in-volves two avenues: liability for damages due to unfair transactions and the denial of effectiveness.
文章引用:胡舟. 公司法视阈下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救济路径研探[J]. 争议解决, 2024, 10(1): 466-470.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1062

1. 引言

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治理背景下,伴随着商事交易的蓬勃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赋能。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针对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作出了概括性规定,突出了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特殊社会危害性。而司法实践中接连涌现的不公平关联交易作为关联交易的特殊形态被立法所忽视。不公平关联交易不仅损害债权人、股东之合法权益,也损害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之人格及地位 [1] 。有鉴于此,在公司法视阈下研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救济路径有助于实现损害弥补、权利救济之目的,亦会为法官在新形势下审理民商事纠纷提供经验借鉴及参考 [2] 。笔者主要研究公司法视阈下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救济路径,开篇伊始从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两个维度探讨公司法视阈下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标准;其次,从股东及债权人视角分析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救济路径;再次,从否认效力的层面进一步探讨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救济路径;最后,厘清不公平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及否认效力之间的关系。

2. 公司法视阈下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标准

如何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正当及公平,笔者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探究司法裁判进路,分析个案判决,认为主要需要考察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联交易是否经过了信息披露、审议批准等正当程序 [3] ;二是关联交易是否实质损害了公司利益。笔者的观点是,公司法视阈下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标准可以从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两个方面探讨。

2.1. 形式要件

在探究公司法视阈下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标准之形式要件这一问题上,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为主要案例来源,检索了我国2018~2023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相关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不公平关联交易”、“损害赔偿”、“效力否定”为关键词,共搜集到236个案例,将以上案例逐一进行筛选,剔除重复出现的案例,分析各案判决,探究裁判进路。2018~2023年,涉及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长,见图1。其中,2023年的统计数据仅为1~3月。基于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判理由及裁判立场,笔者认为公司法视阈下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标准之形式要件指的是关联交易中的交易信息是否披露充分、交易程序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合规。法官在审查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时,一般先进行形式要件之审查,其次再进行实质要件之分析 [4] 。

Figure 1. Distribution of the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unfair trade practices from 2018 to 2023

图1. 2018~2023年涉及不公平交易的案件数量分布情况图

2.2. 实质要件

本文笔者运用文献分析法,通过检索中国知网文献期刊,探讨学术界对于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标准的实质要件。研究表明,学术界普遍认为关联交易的交易对价是否公允是关键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程序公允标准”与“实质公允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过,针对实质公允标准的司法裁判表述存在差异 [5] 。例如,(2019)最高法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需要考虑相关交易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而(2020)京03民终7060号民事判决书则认为,需要考虑公司所得与公司所失相等,公司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等因素。总结司法裁判经验基础上,作者认为未来《公司法》修订可能会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则,直接规定关联交易程序性及实质性公允性判断标准,并对考量因素予以列举,例如对价是否合理。作者认为,公允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市场原则及商业实质,并且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比较与非关联方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进行的交易价格、规模及条件,以及分析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指标来判断公司是否按照公平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定价和结算,并且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转移或者粉饰财务状况等行为。此外,国外的立法例也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被部分判决所采用的“第三方对比测试”,即公司是否愿意以同等条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是被广泛接受的实质性公允性判断标准。在对关联交易公允性进行判断时,还需考虑关联交易的类型与形式多样。当常见市场条件无法对其公允性进行判断时,《公司法》应当规定对其进行估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 公司法视阈下不公平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实定法探析

《公司法》对于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笼统及模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是不公平关联交易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其中赔偿主体仅限定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而关于请求权主体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 [6] 《公司法》对于不公平交易赔偿责任请求权主体作出了严格限定,其局限于公司及股东。关于公司债权人是无法类比适用上述法律规范的。

4. 公司法视阈下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股东视角救济

中小股东想要保障自身权益确认关联交易是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未能明确。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符合程序,并非能免责。但作为原告的往往是中小股东,可能本身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故不能要求其有过高的举证责任。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首先原告只需提出对方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正当程序的主张,然后被告应当举证履行了正当程序,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给原告,原告要举证交易的实质不公平即价格存在不公允,否则承担败诉的风险。若被告连正当程序都无法举证,此时面临败诉风险。但存在一种情况,即使被告无法举证正当程序,但能举证交易实质公平价格公允,且只存程序瑕疵则不能认定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以兹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及参考。在域外法律中,美国的《安全港规制法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正当程序,不代表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可免责”。世界银行的标准也是关联交易不得(实体、实质)损害公司利益原则,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无疑是参照了域外的规定 [7] 。

5. 公司法视阈下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债权人视角救济

若发生不公平关联交易,相比于股东视角的救济,债权人视角的救济较为局限。《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中小股东一样提起股东代为诉讼,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主体仅限股东,故债权人如何救济应当另辟蹊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依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起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亦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自己的债权。但在破产阶段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是迟滞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债权人撤销之诉亦难以救济不公平关联交易造成的债权人利益之损失 [8] 。

6. 公司法视阈下不公平关联交易否认效力探析

当不公平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巨大,例如上亿时,仅仅要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公司的损失很难赔偿到位,无法实现损害填平,此时如果能够否认公司的不公平关联交易效力显得尤为重要。《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原本规定的股东代为诉讼追究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二款的规定,让小股东能够直接诉请确认不公平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是开辟了新的救济路径,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前者是侵权之诉,后者是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大大扩张了股东代为诉讼的适用对象 [9] 。

正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二条的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考虑的是该不正当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民法典》中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如果符合这无疑是追回公司重要资产的途径之一。

7. 公司法视阈下不公平关联交易赔偿责任与效力之厘清

基于上文公司法视阈下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梳理,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和效力问题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两条不同的救济途径。正当公平的关联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运行所允许的,而公平的关联交易并不一定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后果,对于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的分析,仍需考虑是否存在合同无效事由。即使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也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要求股东、实控人或董监高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要达到否定合同效力更重要的是看有无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 [10] 。而关联交易被认定合法有效的关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充分披露交易信息;第二是交易程序合法;第三是交易对价公允。然而对于不正当关联交易有时候对债权人的损害可能更大,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偿债能力的关注,不亚于股东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关注。所以笔者认为后续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应该对债权人面对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如何寻求更合适、正当的救济路径给予更多的关注,以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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