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的剥削与垄断特征及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gulations of Exploitation and Monopoly on Digital Platforms
DOI: 10.12677/ecl.2024.132146, PDF, HTML, XML, 下载: 34  浏览: 71 
作者: 毛洋漾, 马寅杰: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数字经济数字平台垄断Digital Economy Digital Platform Monopoly
摘要: 数字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平台经济垄断问题频发。平台企业依靠无偿占有用户的“数字劳动”形成“数据控制”,造成数据垄断和滥用,并利用政府提供的数字基础设施和蓬勃发展的数字技术获得了比其他企业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数据垄断收益,造成数字平台劳资关系紧张和市场秩序混乱。平台经济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平台企业私人占有公共数据,因此要坚持平台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规范数据要素市场,建立算法规范机制,加强流量垄断监管,建立数字劳动权益保护机制,从而加强对数字平台资本的监管。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platform economy has led to frequent monopoly issues in the platform economy. Platform enterprises rely on the free possession of users’ “digital labor” to form “data control”, causing data monopoly and abuse, and using the digital infrastructure provid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booming digital technology to obtain higher labor productivity and data monopoly benefits than other enterprises, resulting in tense labor capital relations and chaotic market order on digital platforms. The fundamental reason for the monopoly of platform economy lies in the private ownership of public data by platform enterpris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attribute of platform economy, regulate the market of data elements, establish algorithmic regulatory mechanisms, strengthen traffic monopoly supervision, establish a mechanism for protecting digital labor rights, and thu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digital platform capital.
文章引用:毛洋漾, 马寅杰. 数字平台的剥削与垄断特征及规制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2): 1188-1193.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2146

1. 数字平台的崛起

在蓬勃发展的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简称ICTs)的支撑下,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与之一同兴起的是数字平台,依靠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整合各类数据,以平台形式运营盈利。数字平台经济的发展衍生出了数字劳动与平台资本的劳资问题,出现了平台资本无序扩张和平台垄断的乱象。平台垄断即平台经济市场由多方公平竞争变为一家独大(或几家独大),严重损害良性市场竞争的行为 [1] 。为防止“平台垄断”愈演愈烈,扰乱市场秩序,我国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很显然国家日益重视建立并维护平台经济秩序,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被提上日程。

数字平台以整合各类资源为特征,数据作为新兴的生产要素,可以将各类资源信息化繁为简打通交易壁垒,使得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传统的生产要素不外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在2022年《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数据也被列为生产要素之一 [2] 。数据是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主要产品,它产生于经济主体的生产、消费和交易行为中 [3] ,它可以被人类理性直观地把握,但又是以抽象的形态概括归纳世界上的任何人与事物,将“有血有肉”和“细枝末节”压缩成0和1,使得信息更快传递,资源更快流通、汇聚。正因如此,以数据为基础的平台企业具有天然的垄断趋势。

数字平台的兴起,也带来了一个新的劳动形式,即数字劳动。根据国内外学者的讨论,数字劳动指依托数字媒体技术可生产出原始数据并被加工整理后最终纳入资本的增值体系的劳动 [4] 。不同的数字平台其占主导地位的劳动类型各不相同 [5] ,本文统称为数字劳动。数字劳动不像传统雇佣关系中的工人劳动,它不可以脱离数字平台进行阐述,通过数字平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得以数据化,平台资本可以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并加速资本循环周转 [6] 。

2. 数字平台资本的剥削形式

不同于以往资本的剥削方式,平台资本的剥削方式在数字化时代变得更为隐蔽和新颖。数据成为了数字化时代新的生产要素,因此平台资本会使用数据进行资本增殖,就如同大工业时代的工人不能离开机器,数字化时代的生产主体离不开平台数据,数据渗透到主体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它打破了传统的时间、空间界限,将数字劳动变为一种无酬劳动。同时,平台由于产业转型和行业竞争的压力,它除了催促形成数字劳动这一劳动形式以外,还要求主体必须从事“情绪劳动”,使主体受到“情绪剥削”。这种新的剥削形式,垄断数据生产资料,控制并剥削劳动者,扰乱市场秩序。

2.1. 无意识剥削

产消合一带来了生产与消费环节、自由时间和劳动时间的模糊化。“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 [7] 。过去,资本家剥削劳动工人是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增强劳动强度等方式,工人的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有着明显的界限,但在数字平台上,用户作为数字劳工却没有意识到这一情况。数字劳动被娱乐性所掩盖,用户沉迷其中并不知道自己进行着数字劳动,也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纳入资本增殖的环节,他们自愿的进行着积极劳动,劳资矛盾看似得到缓和 [8] 。但是这种无意识剥削,牺牲了劳动主体的自由时间,并进一步强化了数据控制,使平台可以更好的“杀熟”。

2.2. 情绪剥削

情绪劳动随着数字平台的发展也逐步显现,情绪剥削成为一种新的剥削形式。数字平台用户同时也是数字劳动主体,在数字平台上进行劳动的过程中,需要付出“情绪劳动”,即为完成工作目标而展示(付出)出相对应的情绪 [9] ,例如同自媒体博主为了使自己更快积累流量就必须打造“人设”、保持“人设”,也就是说,劳动者除了完成应有的工作,还需要根据受众的喜好倾向来表演自己的行为选择,自身的性格、兴趣、社交都囊括在其中。在数字平台上,不论是博主还是粉丝,不论是卖家还是买家,服务方和受服务方都会被数据所筛选,因此,服务方为获得更多利益不得不营造自己的“完美人设”,而受服务方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也不得不提高或者保持自己的声誉。不同于无意识剥削,劳动者本身并不热衷于“情绪扮演”,但是平台设立的机制使得劳动主体不得不如此,“看起来好像企业只是在帮助人们做他们本已热衷于做的工作”,平台利用劳动主体情绪劳动所获得的良好评价来打造平台的高素质形象,使得本应该由平台资本家所承担的工作被转嫁到了平台用户身上。

3. 数字平台资本的垄断特征

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学界对其缺乏完整准确的认识,数字平台企业垄断数据行为多发,但对于数据产权却难以界定和监管,致使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数字平台出现从自由竞争变为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平台资本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毫不留情的剥削数字劳动,进行资本积累,形成并强化“数据垄断”。

3.1. 以“数字劳动”为基础,形成“数据垄断”

马克思将工作日分为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劳资斗争的一部分就体现在工作日正常化,资本家占有工人的自由时间变为剩余劳动时间以期待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在数字资本主义下,这一榨取剩余劳动的过程就演变为平台资本剥削数字劳动,侵占平台用户的“自由时间”。自由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界限在数字世界中被模糊,同时数字劳动以其娱乐性掩盖了剥削性,平台用户并不会考虑其是否能够支付自己报酬,他们在无意识间通过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无酬劳动创造了源源不断的数据,而这些大量的流量给数字平台形成数据垄断打下了基础。为实现数据垄断,平台资本需要大量的数据,而这些数据的生产实际上是一种由平台用户自发完成的社会行为,并非由平台雇佣的程序员完成 [10] 。正如同工业资本家将工人及其生产的剩余价值投入生产中,使得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实现资本的扩大再生产,勤勤恳恳的数字劳工不断生产数据,平台资本家再将这些数据用于吸收新用户、稳固老用户,实现了平台资本的扩大再生产。平台资本依靠产消合一,让平台用户在成为生产者的同时,还会根据其生产的数据而精准投放广告影响平台用户,用户因此又成为消费者。这样一来,不像过去在工厂里那样需要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进行劳动,数字平台不仅模糊了生产与消费,同时还模糊了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

3.2. 以“算法机制”为壁垒,强化“数据控制”

算法机制提升数据控制的效率。数字平台还会依靠数据进行数据控制,数据控制包含对于数据的垄断与滥用两方面。当然,数据控制的前提在于数据的获取,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唯有解决数据获取的问题,才能进一步进行数据控制——数字平台的诞生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担负着帮助生产、储存、传输数据的功能。数据控制的实现必须以数字平台为依托,依靠数字平台不断更新迭代的算法机制收集海量数据,并将数据占为己用实现了对数据的垄断。数据的生产之源正是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因此实现对数据的垄断后,下一步就是用数据控制人的劳动过程,再实现数据对人的控制 [11] ,例如采用各类推送机制增加用户粘性、拓宽受众,从而达到控制平台使用对象的目的。数据同样面临着被滥用的情况,由于数据在数字平台中运转的过程犹如在黑箱中被操作一般,因此数据不可避免的会因平台为获取更多利益而被滥用。例如,在发现平台网红等带来的巨大流量后,资本自然而然的倾向进一步挖掘和利用数据,依靠不断更新的算法机制来强化数据控制,从而牢牢“捆住”平台网红及其粉丝,垄断数据、攫取利润,并维持自身在企业竞争中的地位。

4. 对于数字平台的规制

数字平台企业寡头垄断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这是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谨防资本集中在几家平台巨头手中。私人垄断会造成市场失灵,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进行反垄断规制。我国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应当以创新发展为重,为生产者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福利,缓和劳资矛盾,营造和谐劳资关系,让平台企业承担更多企业社会责任,进而实现平台经济共治共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

4.1. 规范数据要素市场,完善数据产权界定

数据本应该是公共产品,但在平台资本介入以后,数据就出现了产权界定问题。平台企业要想获得垄断地位,就需要在数据要素市场展开角逐,其垄断地位与数据垄断规模息息相关。海量的数据经过加工就形成大数据,大数据被非公有制企业占有后,就形成了平台经济垄断。由于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不论是数据要素还是互联网平台,也都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属性,必须加强对平台企业经营权边界和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既要防止数据垄断也要防止准入壁垒。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体现在对数字劳动成果即数据的隐蔽占有,将作为公共产品的数据私人占有,对数据的使用逻辑依然处于黑箱之中。因此,要处理数据垄断问题就必须从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特征入手,加强对数据的安全管理,规制数据垄断。首先,针对数字劳动成果即数据被隐蔽占有,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平台明确告知平台用户需要收集哪些数据,需用户同意后进行此项服务的数据收集,不得因用户不同意而强制用户退出平台无法正常享受其他服务,并且平台企业不得将用户数据转售或分享给第三方。其次,关于数据产权界定,要明确规定数据属于其生产者即平台用户所有,用户可以对数据上传、分享甚至删除,防止平台将用户数据私有化并将数据转售合理化。最后,在数据使用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审查机制,平台用户享有对数据用途的知情权,企业公开数据用途的流程,防止平台企业借口保护用户私人隐私进而进行非法商业活动。

4.2. 建立算法规范机制,加强流量垄断监管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监局发文称,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二选一”垄断行为被处罚182.28亿元 [13] ,美团通过算法机制对平台用户“杀熟”视,不公平对待商家与用户,最终面临34亿罚单,此类行为就是滥用数据控制,垄断流量,扰乱市场秩序的表现。数字平台往往掌握着市场上的关键资源和技术,例如大量用户数据、先进的算法技术等,使其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并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市场控制力使得数字平台能够在市场上牢牢占据优势地位,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并影响市场的竞争格局。同时,数字平台还具有强大的网络效应,即用户规模越大,平台的价值越高。这种网络效应使得用户更倾向于使用市场上规模较大的平台,而不愿意转向其他竞争对手。这就造成一旦某个数字平台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用户群体,就会更加难以被其他竞争者所取代,从而形成垄断地位。因此,首先建立算法透明度和公平性机制,政府和监管机构可以要求数字平台公开其算法运行原理和数据处理方式,确保其算法不会歧视用户或损害竞争公平,此外,应建立算法审查机制,定期对数字平台的算法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合规性和公平性。其次,加强反垄断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特别是针对数据垄断和算法壁垒进行监管,这包括对数字平台的市场行为和收购并购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其通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最后,促进竞争和创新,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新的数字平台进入市场,并提供支持和资金扶持给小型和创新型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

4.3. 建立数字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数字平台资本的监管

数字劳动不像传统意义上的劳动那么明显,它同样具有隐蔽性,而且由于自由时间和劳动时间的模糊,使得对于数字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变得更加复杂。数字平台通过垄断大量用户数据和先进的算法技术,对数字劳动者进行剥削。平台利用数字劳动者产生的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和个性化推荐等手段实现盈利,并将劳动者的价值转化为自身的利润,而数字劳动者往往无法分享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削弱了数字劳动者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因此,首先要加强对平台资本的监管,确保数字平台不会滥用其市场地位和数据垄断优势,从而损害数字劳动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数字平台的市场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的违规行为。其次,制定数据所有权和隐私保护法律,为了保护数字劳动者的数据权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数字劳动者对自己产生的数据享有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且要求数字平台必须遵守严格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定,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

5. 结语

对数字劳动和数字平台进行规制,既是对数字化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数字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和数字平台规制成为了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兴的劳动形式,不仅改变了传统劳动的方式和模式,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结构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数字平台作为数字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连接数字劳动者和用户的桥梁,但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包括数据垄断、剥削数字劳动者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数字经济成为中国发展战略中的重要部分,数据也成为生产要素之一。因此,在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过程中,必须以数字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问题为鉴,严格规范资本,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数字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数字平台的运营行为,保护用户的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其不会滥用数据垄断地位,不会剥削数字劳动者,维护数字劳动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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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amr.gov.cn/zt/qhfldzf/art/2021/art_a10f74fa09cd49ee8db7804ba834db2a.html, 202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