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意义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我国家庭以夫妻关系为核心。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婚后财产归属问题,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从而维持家庭和婚姻的和谐稳定。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能够让夫妻双方婚后成为一个整体,共同经营婚后生活,共同对婚后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使夫妻双方的联系更加紧密,齐心协力向相同的方向迈进,反映出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现实 [1] 。只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才能有效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使夫妻双方清楚地知晓对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和处置的具体范围,从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高效管理,避免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针对财产问题出现纠纷,能够为夫妻维持稳定婚姻关系提供保障,有利于建立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有着重要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维护,还关系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影响着家庭的命运,关系着社会稳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立法应避免“一刀切”,充分考虑到不同主体的具体需求,对夫妻婚后财产进行合理界定。夫妻是最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家庭,成为利益共同体,共同为了家庭的发展而努力,即便其中一方经济收入较低,甚至是无经济收入,也在照顾老人、抚养子女、操持家务、提供情感支持等方面为家庭做出了投入 [2] 。因此,在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可忽视他们在家庭中的努力和贡献。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中,女性受到婚姻、家庭的束缚,在职场上的发展明显不如男性。妇女由于婚后生育、子女抚养等问题,就业机会、事业发展空间明显低于男性,男女在劳动地位上仍然存在失衡,导致夫妻在婚后经济收入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界定共有财产时,应当为婚姻中女性的利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做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2.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
《民法典》中采用列举、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做出了规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才能界定为共有财产,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其中一方所得或夫妻共同所得,其中不仅包括已经实际占有的财产,还包括已经取得财产权利但还未实际占有的部分。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均归属于夫妻共有,具体财产包括:
1) 劳务报酬:夫妻从事劳务取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随着经济进步和生产力发展,劳务报酬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名义越来越丰富,数额也逐渐增大,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应社会发展,将属于劳务报酬的所得均归入夫妻共有 [3] 。
2) 生产经营收益和投资收益: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有,同时,生产经营或投资产生的债务也归夫妻共有,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即便只有一方直接参与了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取得的成果也与另一方的支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无论是夫妻一方经营投资所得还是共同经营投资所得,都应归为共有财产。
3) 继承所得财产和赠与所得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继承所得的合法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是依据《民法典》个人财产相关规定,若赠与合同和被继承人遗嘱中明确写明了赠与或继承所得财产只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则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被赠与所得财产必须为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才纳入夫妻共有,若赠与合同不具法律效力,或婚姻存续期间未实际取得被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则不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4] 。
4) 知识产权收益:夫妻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已经实际获得的收益以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例如作品发行、出租、展览等过程中所得的收益,均归为夫妻共有。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只能共享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不包括人身权。
5) 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实际情况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涉及的财产问题十分复杂,相关立法无法做到包罗万象、毫无遗漏,法律条文中无法将所有情况一一列出,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涵盖其中,因此需要设置一条“兜底条款”,在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中赋予一定的弹性空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但这种立法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公平性和标准性,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可依据自己的理解产生不同的界定标准,影响法律具体适用时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模糊不清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条“兜底条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对其范围进行了界定,涉及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军人复员费、住房补贴、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多项内容 [5] 。
3. 《民法典》视域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适用
3.1. 房屋拆迁相关财产归属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中,关于房屋拆迁相关财产的归属问题是目前司法领域密切关注、热烈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对于房屋拆迁相关财产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界定标准,存在着较多的争议,部分法官持肯定态度,认为拆迁赔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归于共有财产;部分法官则持否定态度,认为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原本的归属权,将拆迁补偿款划分为房屋原所有人个人财产;部分法院则以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具体类型、特点作为依据,来界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面积扩张,房屋拆迁情况越来越常见,部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匆忙结婚,取得补偿款后又进行离婚,导致因拆迁款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变得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因结婚而多分到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某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1为例:男方因结婚而在房屋拆迁后分到了更大面积的安置房,但该房屋增购面积是男方用自己个人财产购买的,因此男方认为房屋增购面积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最后法院判决认为该案件中的房屋增购面积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且双方结婚是获取该房屋增购产权资格的必要条件,因此,房屋增购面积应当归于夫妻共有。
3.2. 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以外的收益应归于夫妻共有财产。这种“一般原则 + 例外规定”的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弹性空间,法院对于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 。但在实际情况中,个人财产类型通常比较复杂,其产生的“收益”具体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同的标准和较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夫妻其中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类型复杂、特殊的情况,法院通常采用“贡献论”的标准来认定其归属,也就是通过评估夫妻中的另一方在收益产生过程中有无贡献进行判定。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是否应归于夫妻共有财产”为例,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同,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房屋出租所得收益的定性不同。有的法院将房屋出租所得收益认定为夫妻经营性收入,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的法院则将出租所得收益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就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中,法院认为虽然出租房屋为夫妻其中一方婚前所购买,但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经营所得,不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的自然增值或孳息,因此将租金归纳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另一起共有纠纷案3中涉及一对夫妻,出租的房屋为女方婚前所购买,法院依据“贡献论”原则,认为男方在房屋出租所得收益中未做出任何贡献,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房屋出租所得收益应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3.3. 死亡赔偿金归属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持否定态度。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死者妻子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未予支持。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而当夫妻其中一方因意外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终结,后续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若再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与逻辑不符。因此,司法实践中,当夫妻一方意外死亡后,产生的补偿金原则上法院需要依据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顺序合理分配,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还要考虑到死者家庭实际情况,评估继承人与死者的共同生活情况,科学分割成不同份额。
4.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4.1. 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物权法律之间的矛盾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所采取的立法模式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标准仍然存在争议和不足。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物权法律之间的矛盾是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物权法律对物的流转、归属问题做出了规定,是基于市场交易所设立的法律,强调的是平等。而夫妻财产关系中还涉及到情感因素,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偏向于对弱方的保护,强调的是奉献。二者在物的归属问题上存在矛盾,物权法律从物归属的角度解决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从财产归属的角度解决问题,从而产生了矛盾。例如,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可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物权法律从物归属角度出发,认为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属于原所有权人。
4.2. 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之间的界限模糊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针对结婚前后的财产归属、使用、管理等问题做出约定,按照约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对于维持家庭稳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在法律上与法定财产制有着同等地位。一般情况下,在夫妻财产处理方面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约定财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仍然不够完善,加上大多数家庭对约定财产制缺乏了解和关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主要采用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在实际应用中的实用性不够强,存在协议形式不规范、协议解释、协议变更、法律效力等各方面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同时缺乏完善的公示登记制度,夫妻私下的协议若不进行公示,就难以有效保障其交易的安全性。约定财产制的不完善使其在家庭中的使用率较低,并且使用不规范,导致在司法适用时与法定财产制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有必要对约定财产制的缺陷进行弥补和完善。
4.3. 无形资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界定问题
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中的一个重难点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本身属于其个人权利,但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而由知识产权可引申到关于婚姻中知识投资的思考,即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进修获取的学位、技能证书、资格证书等是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刨除此类无形资产的身份属性,其背后具有较大的经济利益,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界定时,应将其考虑进去。如今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财富,许多人选择婚后继续学习、深造,从而增加自身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提高薪酬待遇。当婚姻中一方通过参加技能培训或是入学深造等方式增加自身知识、技能,通常离不开配偶在经济、情感等各方面的支持。部分婚后的知识投资甚至需要牺牲一方的学习机会、发展机会来成就另一方的成功,由此可见,婚后一方获取的学位、技能证书中含有另一方所作的贡献。但目前学位、证书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质标准的相关规定,婚后一方学习深造取得的学位、证书也应归属于夫妻共同创造的经济利益,即便只是预期利益,也有必要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4.4.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未来发展方向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涉及到婚姻家庭中的各个方面,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为了维护婚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不断完善,未来需要将婚姻家庭法律与物权法律进行深度融合,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更好地维持婚姻家庭稳定和谐,保障物的流转、归属安全有序。应进一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所得收益及婚后共同财产之间的界限,规范其范围,明确其定性标准,降低实际应用中的差异性。应细化各类无形资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还要进一步完善约定财产制的配套法律规定,明确夫妻财产协议形式,完善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公示制度,提高其在实际中的适用性。目前,《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许多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中的问题非常复杂,部分问题是目前的法律难以解决的。因此,需要加强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的研究与分析,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5. 结语
总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促进夫妻双方关系紧密、齐心协力共同发展的重要制度,有助于保障双方合法的财产权益,并对婚姻中养育子女、操持家务的一方的权益予以照顾和保障,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其中涉及到财产关系、家庭生活、情感基础等许多方面,在实践中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特点。因此,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非常重要,需要做到标准化和法律化,为家庭的和谐稳定提供保障,有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NOTES
1参见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1878号民事裁定书[EB/OL]. (2020-10-23) [2023-11-07]。
2参见关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书[EB/OL]. (2021-07) [2023-11-07]。
3参见李睿渊与胡静、闵琦共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4392号民事判决书[EB/OL]. (2018-06-13) [202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