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普及率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电商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电商平台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在电商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交易虚拟化,权益受侵害风险加大。电商领域的消费纠纷不断增多,这对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陆续出台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电商的特殊性,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一些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规制电商平台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电商平台责任界定模糊,平台“规避”倾向明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维权成本高、周期长问题凸显。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也给执法监管带来新的难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依法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鉴于此,本文拟立足我国电商发展实际,在梳理总结电商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表现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2.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2.1. 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据商务部电子信息和商务化司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2)》统计显示,2022年我国电商交易总额达43.8万亿元,同比增长8.2%。网上零售额13.8万亿元,同比增长4.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2%。电商平台不断涌现,截至2022年底,全国电子商务企业超过600万家。电商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消费升级,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以直播带货、社交电商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拓展了电子商务应用场景,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多元的选择。电商逐渐成为拉动内需的新引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成为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2.2. 电商消费的特点和风险
相较于传统消费模式,电商消费呈现出一些鲜明特点。一是交易虚拟化。消费者无法面对面接触商品和经营者,难以全面了解商品质量状况和卖家信用情况,很大程度上依赖平台展示的信息和评价。二是信息不对称。卖家掌握商品、交易和自身信息优势,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维权难度加大。三是平台化运营。电商平台作为买卖双方交易撮合者,在交易中具有一定主导性,但其责任边界模糊。四是跨区域性。买卖双方可能分处两地,甚至跨境,商品配送环节增加,纠纷处理更加复杂,上述特点也导致电商消费风险加大。
2.3. 加强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电商消费已成为消费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有助于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持续释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电商平台和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新发展阶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供给,完善法律体系,为电商消费者织密“保护网”。
3. 我国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3.1. 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高度重视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陆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基本法,对电子商务活动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开具发票等;同时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公示、合理确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登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提供信息查询、交易记录保存等服务。除电子商务法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也从不同角度对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知悉真实情况,公平交易,获得赔偿等八项基本权利;《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行安全等作出硬性规定;《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法律效力,夯实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基础。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
3.2. 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商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集中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披露。《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同时应为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二是自主选择。该法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搜索排序、筛选等方式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搭售商品或服务。三是履约保障。《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限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风险。四是平台责任。该法赋予电商平台经营者必要审核义务,对侵权产品或服务要承担必要的制止、报告等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五是争议解决。《电子商务法》鼓励电商平台建立纠纷在线解决机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纠纷。
4. 我国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4.1. 消费者在电商交易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4.1.1. 商品质量问题
在电商平台交易中,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商品质量状况。与实体店购物不同,消费者无法亲自查看和甄别商品质量,只能依赖商家提供的图片、视频和文字描述等信息。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夸大商品性能,掩盖瑕疵,甚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常见的商品质量问题包括:商品与描述不符,如实物与图片差异大、功能与宣传不符等;产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如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零部件等;商品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此有所规制,要求电商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但在实践中,监管难度大,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足,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不法商家钻法律空子,逃避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
4.1.2. 售后服务纠纷
售后服务问题是当前电商消费投诉的重点领域。由于电商交易非面对面,商品质量存在不确定性,售后服务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部分商家对退换货设置不合理障碍,如要求提供发票、包装等额外证明,限制退货时间和条件等,甚至直接拒绝退换货,推诿扯皮,使消费者维权困难。除此之外,电商平台往往缺乏必要的、统一的售后服务保障机制,如无理由退货、退款时限等,消费者无法及时行使权利,纠纷不断,一些商家还利用平台规则空白,单方面提出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
而且电商经营地与消费者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跨区域维权成本高,消费者需要跨区域寄送商品、投诉、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大,尤其是价值较低的商品,往往超过其价值,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电商售后服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足,执行难度大,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力。
4.1.3. 个人信息安全隐患
在电商交易中,消费者需要向平台和商家提供姓名、地址、手机号、支付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侵扰,更有甚者可能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带来风险。然而,当前一些电商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些平台在大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同时,缺乏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上的安全保护措施。消费者信息面临被平台员工非法获取、黑客攻击窃取、第三方应用非法调用等多重风险。同时,部分商家还存在过度收集、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如利用消费者信息进行精准营销,将消费者划分为不同群体,实行差别定价和差别服务。有的甚至将消费者信息非法出售牟利。尽管我国网络安全法、电商法等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但条文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有限。总的来看,电商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消费者“被裸奔”的风险不容忽视。
4.1.4. 促销陷阱频现
当前,电商平台促销乱象丛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部分平台和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价格敏感性,设置种种价格陷阱。如先提高价格再打折促销,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误导消费者;抬高邮费、手续费等附加收费,实际价格高于标示价格;先涨价再降价,虚构降价幅度等。还有的商家搞捆绑销售、强制搭售,以较低价格的商品吸引消费者,再强制购买高价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此外,不少电商平台还利用优惠券、红包、积分等营销手段,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过度消费,如注册送券、下单返券等,引诱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多笔下单;优惠券使用门槛高,到期作废,变相压缩消费者权益;积分兑换标准模糊,实际价值低,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这些欺诈性、误导性的促销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 ,现行法律对电商促销行为的规制相对滞后,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则,执法部门对电商领域的价格监管也存在盲区,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维权成本高,处理难度大 [2] 。
4.2. 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4.2.1. 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电商平台的审核义务、信息公示、合同履行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条文较为笼统,缺乏细化的判断标准和裁量尺度。如电商法规定平台应当对商家的资质进行审核,但审核的具体标准和程度如何把握,法律并未作出明确指引。再如,对于商家违反首要义务的情形,平台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也缺乏具体规定。这导致执法、司法中往往无所适从,裁量尺度不一,执法司法效果大打折扣 [3] 。另一方面,面对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现行法律更显滞后。如网红主播与平台、MCN机构的关系认定,直播间内商品质量、虚假宣传等问题的归责,直播营销中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等,在现行法律中都付之阙如,导致法律规制边界模糊,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
4.2.2. 电商平台责任界定不明晰
在电商经营活动中,因商家侵权、违约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有争议的焦点问题。
电商法虽然规定了平台的必要审核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等,但对平台责任的认定仍显模糊。如平台审核商家资质的深度、频次如何界定,采取何种措施才算尽到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平台是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在法律适用中往往难以把握。实践中,电商平台经常以“第三方平台”为由主张“避风港原则”,否认自身责任,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在平台违法所得没收、经营者责任承担等方面,电商法的规定过于刻板,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电商平台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过高的不平衡局面。
4.2.3. 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不畅
在电商交易纠纷中,消费者维权之路往往困难重重。一方面,受制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消费者往往处于举证难的境地。网络交易电子数据的认定标准、证明效力等尚不明确,消费者对商家信息掌握有限,导致大量佐证事实无法固定;而商家则利用专业优势、规则漏洞逃避责任,消费者陷入“说不清”、“告不赢”的被动局面,进而由于证据不足,大量案件无法获得支持,司法救济渠道名存实亡。另一方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滞后,大量小额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目前,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难以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经济的维权途径;而行政执法部门受制于执法力量薄弱、程序繁琐等因素,执法监管乏力,惩戒性赔偿制度缺位,对不法商家震慑作用有限。种种因素叠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健全,制约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救济。
4.2.4. 执法监管乏力
面对电商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执法监管不到位、法律规制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 [4] 。
线上交易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相关证据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给执法部门取证带来困难,跨平台、跨区域交易更是执法盲区。执法人员队伍专业化不足,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手段,导致很多案件线索中断,事实无法查明,违法行为难以认定。并且罚款条例设置不合理,违法成本过低,电商法虽设定了罚款条例,但多为数额较小的罚款,缺乏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更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对于屡次违法、情节严重的平台和商家,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甚至一些平台将罚款作为经营成本,置法律于不顾;同时,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在电商法中付之阙如,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此外,执法监管力量薄弱,部门职责不清晰,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现象普遍。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工商、税务、质监、食药监、网信等部门均有监管责任,但缺乏统筹协调机制,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更是存在空白,案件移送渠道不通畅,信息数据难以共享,导致大量案件久拖不决,执法监管陷入被动。尤其是近年来直播带货异军突起,给传统监管模式带来严峻挑战,网红主播真假难辨、数据造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成为投诉焦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但由于定性难、取证难,加之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直播领域基本处于监管真空地带,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标准,更遑论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5. 完善我国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5.1. 健全电商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电商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需进一步健全电商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法。全面修订电子商务法,提高法律位阶,增强法律适应性。将电商平台纳入经营者范畴,强化平台责任,细化违法行为法律后果。针对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明确经营规则和法律义务。同时,对电商领域反垄断、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制定电商领域配套法规。制定网络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网络交易规则,规范格式合同、定价机制等;出台电商平台监管办法,细化平台责任认定标准,完善投诉举报、执法检查等监管措施;制定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就预付款保管、七日无理由退货、产品召回等作出具体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特殊权益。
第三,完善司法解释和执法指引。最高法应当尽快出台电商领域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应制定电商执法指引,细化案件查处规则,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完备的司法解释体系和执法指引,为一线执法、司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 [5] 。
5.2. 明确电商平台责任
针对电商平台责任界定不明晰的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第一,合理界定电商平台责任。探索建立电商平台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区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平台的责任边界。对实施更多管理和控制的平台,应当承担更多注意义务,采取更高的审慎标准。
第二,完善平台的必要注意义务。细化平台审核义务的考量因素,如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商品质量抽检、消费投诉处理等方面入手,提出可操作的评判标准。同时,明确因审核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落实平台的连带责任。借鉴《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的规定,建立电商平台的缺陷产品连带责任制度。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害的,电商平台应当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电商平台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6] 。
第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侵权行为,法律应当赋予法官根据个案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权力。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消费者实际损失,以震慑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5.3. 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的问题,应当着力完善多元化、便捷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合理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在电商平台掌握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应当由平台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可以考虑建立电商交易预付款保管制度,要求平台保存交易信息,在纠纷发生时提交法院 [7] 。
第二,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发展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经济的维权渠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调解功能;依托基层组织,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调解,提供在线调解服务。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相辅相成、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格局。
5.4. 加强电商监管执法
针对电商监管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规范电商市场秩序:
第一,健全电商监管法规制度。制定电商监管办法,明确电商平台日常巡查、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同时,及时制定直播电商管理办法,填补监管空白,防范风险隐患。
第二,理顺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整合市场监管、网信、税务、药监等部门执法职能,建立案件移送、联合惩戒等机制,实现职责共担、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加强中央和地方执法协作,突破属地管理局限,有效打击跨区域违法行为 [8] 。
第三,创新监管执法手段。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升执法办案效能。建设电商监管系统,实现线上巡查、证据固定、行为溯源。加快12315、信用中国等平台建设,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6. 结语
电商的蓬勃发展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电商法律法规不健全、平台责任不明晰、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监管执法不到位等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制约电商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需要从健全法律体系、强化平台责任、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监管执法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切实构建起符合电商发展规律、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治化格局,只有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才能推动电商行业长远发展,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