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授权资本制视角下继续适用认缴制的弊端
On the Disadvantages of Continuing to Apply the Subscrip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DOI: 10.12677/ds.2024.105278, PDF, HTML, XML, 下载: 31  浏览: 69 
作者: 冯明普: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关键词: 授权资本制认缴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Subscription System
摘要: 在厘清授权资本制和认缴制的概念前提下,提出资本授权制下认缴制存在的弊端,即加重债权人风险、增加司法成本和公司治理的制度成本、导致资本市场混乱,进而提出回归实缴制的建议。
Abstract: On the premise of clarifying the concept of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and subscription system, it puts forward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subscription system under the capital authorization system, that is, aggravating the risk of creditors, increasing the judicial cost and the system cos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leading to the chaos of the capital market,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f returning to the pay-in system.
文章引用:冯明普. 论授权资本制视角下继续适用认缴制的弊端[J]. 争议解决, 2024, 10(5): 232-235.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5278

1. 前言

202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其第97条、第164条创造性引入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发行规则,构建起授权资本发行、法定资本发行两种资本形成模式并行的公司法选择,以期破除单一法定资本制下的融资困境。2022年12月、202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分别公布,其相较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授权资本制下股份发行主体、发行程序、救济渠道等作出了更加精细、系统的设计,并配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权限扩张等配套性修改。

2. 授权资本制与认缴制的概念界分

要正确认识到授权资本制下认缴制在股份公司中的作用,必须对两个概念有明确的认识。

(一) 授权资本制的概念厘清

授权资本制是指章程规定资本总额,且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全部发行,只需发行并认足部分即可成立公司,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决定发行的时间和次数的公司资本制度 [1] 。授权资本制体现了一种经济理念,即削弱市场对资本流动的管控,激发市场活力,刺激经济发展。授权资本制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常见的资本制度,纵观资本制度的改革趋势,“授权资本制”甚至“声明资本制”的出现,共同特色均为增加董事会对公司资金灵活调控的权利 [2] 。即资本市场逐渐认识到,资本的进出和公司经营的管理应该分离开来,有资本的人不一定有专业的管理能力。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结构进行重塑,股东会在维护自己的个人资本利益基础上,应当让渡出一部分职权给董事会,让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决定公司的经营事务,其中就包括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对是否以及如何增发注册资本剩余新股的决定权。

这与法定资本制度相对应,该制度不仅要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资本,而且公司总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发行,可以由股东设立。之后,根据经营需要如果需要发行新股的,应召开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章程中的总资本进行修改。两者本质上的区别在于设立人在人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资本数额和公司章程规定发的资本比例以及公司成立后增资的权利。

(二) 认缴制的概念厘清

认缴制是指股东在购买一定数额的股份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认购股份对应的股款实际缴纳就可以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首次发行时,股东认购股份后无需实际支付即可设立公司。为减少法定资本制度的负面影响,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以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引入认缴制度,旨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提高资本利用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此相对应,实缴制度是指股东必须实际缴纳出资,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公司才能成立。根据认缴制度,公司股东自行确定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则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责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按时交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3. 授权资本制视角下继续适用认缴制的弊端

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出资人分期付款的方式,减轻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出资压力,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授权资本制的主要作用在于,不再强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将发行资本足额认购,可以根据公司设立时的规模先发行一部分股份,将剩余的股份发行交由董事会,由董事会在合适的时间发行。两者的制度设计目的实际上有很大的重合部分。

(一) 加重债权人风险

在授权资本制中,允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次融资缴纳,实质上赋予了股东分次缴纳资金的权利,而继续保持认缴制,那么对于初始认购的那一部分资金也不能一次性到位,甚至股东会将认缴期限制定的很长,这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资金长期缺位的情况,在公司运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股东大概率会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在公司运营状况不好甚至面临破产的情况下,股东极有可能利用重叠的两个制度功能逃避出资。由于债权人不属于公司内部成员,无法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公司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债权人都只能被动接受。一些公司股东利用认缴制恶意逃避出资,故意延长出资期限,导致实际中存在认资不缴资的现象。当公司出现运作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股东却可以以认缴期未至为由抗辩。而被转嫁风险的债权人只能是有苦难言。公司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就此失衡。这可能在某些不利于股东的情况下促进股东逃避的出资责任,进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

(二) 增加司法成本和公司治理的制度成本

在认缴制度下,股东往往通过承诺较长的出资期限来达到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目的。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要求股东及时支付认缴出资。当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迫破产时,为了清偿企业债务,股东还必须尽到出资义务。由此产生了大量公司与债权人、股东围绕履行出资义务发生的诉讼纠纷。这些纠纷最终诉至法院,以诉讼为解决手段,不当增加了司法成本。依照目前《草案》第97条的设计,在公司设立后的新股发行阶段,股东会有权以决议限制甚至剥夺董事会的新股发行权,其也可以此为手段影响董事会增发新股的决议,如要求董事会延长认缴期限等。这使得授权资本制在便捷公司融资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效用大打折扣 [3] 。可见,当前新公司法草案还是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的争夺中,新公司法仍保留了一部分股东在授权资本制下发行新股中的权利。在认购期长的情况下,公司需要长期监控股东的房地产状况和信用能力,以确保股东能够按时履行出资义务,这无疑会进一步增加公司治理成本。

(三) 导致资本市场混乱

授权资本制通过减少公司设立时的融资比例已经降低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的融资难度,如果继续采用认缴制,在有限的出资比例中,股东也可能将其缴纳期限延长,进而将使公司成立的根基不稳固。此种资本制度设计可能会出现制度漏洞,即新成立的公司缺乏必要的资金或其他条件,导致一些没有做好准备的公司也陆续成立起来。这些公司在没有做好准备的情况下凭一腔热血进入市场,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由于市场评估不充分、资金链断裂等情况走向破产。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资本市场的混乱。

4. 授权资本制施行后建议改为实缴制

授权资本制和认缴制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手段,在采用授权资本制度的情况下,认缴制的正面功能会进一步削弱,其负面效应则会进一步显现出来。

(一) 认缴制的补漏加深制度复杂性

尽管当前针对认缴制的弊端有一系列的补漏措施,如最高法2019年发布的《九民纪要》提出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认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排除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来对股东与债权人保护失衡的情形,避免一些股东恶意逃避出资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九民纪要》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法律”,现行司法实践并不能直接引用;亦或董事会催缴制度,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不仅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会使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受到影响。除了在公司外部的债权人通过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迫使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外,公司内部也应该及时催促股东按时缴纳出资以保障公司的良好运营。这些补漏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认缴制的弊端,但加深了制度设计的复杂性。

(二) 实缴制的回归适应制度改革

实缴制和认缴制并没有明显的优劣区分,两者在不同的资本制度下有不同的使用场景,在授权资本制的语境下,授权资本制能够发挥认缴制的全部优点,这些优点不会因为实缴制的回归而消失,而回归实缴制的目的是消除认缴制的消极作用,并简化制度构建,因此,认缴制在授权资本制的语境下相比实缴制而言最大的优势已然不再 [4] 。以实缴制代替认缴制,并不会使企业设立的难度增加,授权资本制下,设立人并不需要缴足所有认缴资本公司即可成立,实际上已经从另一个侧面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而回归实缴制是为解决授权资本制的弊端,以实缴制代替认缴制可以避免与授权资本制的冲突,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避免设立人在缺乏资金的状态下盲目设立企业,出现企业在初创时期缺乏必要资本、影响业务开展的情况,以此降低金融风险。相应的,改革实施后,设立人在设立企业之前会更加慎重的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设立企业的合理性、必要性。

5. 总结

在引入授权资本制的背景下,认缴制的灵活融资优势已被逐步取代,其制度弊端显现出来,而回归实缴制是回应资本制度修改,克服继续适用认缴制弊端的可行之路。

参考文献

[1] 赵旭东. 公司法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231.
[2] 王文宇. 简政繁权——评中国大陆注册资本认缴制[J]. 财经法学, 2015(1): 49-63.
[3] 冯果. 论授权资本制下认缴制的去与留[J]. 政法论坛, 2022, 40(6): 94-102.
[4] 马更新, 安振雷. 重塑资本形成: 授权资本制的本土化建构[J]. 经贸法律评论, 2023(3): 9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