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关于“父母角色”,首先得明确“角色”这个上位概念。有学者认为,“所谓角色,是指一个人在所占社会位置上担任的任务与从事的活动,包括角色期待与角色表现。角色期待是社会期待该角色从事的活动,而角色表现则是个人在该角色中实际从事的活动。” [1]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承担重要的主体角色,从传统意义上看,有父母–子女间的伦理道德角色,以及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母所担任的教育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则从法律上确立了父母家庭教育的职业角色地位,可以说,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扮演了多重角色。然而,现实中,父母角色冲突、角色模糊、角色错位现象屡见不鲜,家庭“养而不教、教而不当”问题越来越突出,出现了诸多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校园霸凌问题等,而这些问题无不与家庭教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父母如何恰当行使家庭教育权、充当好“家长角色”,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使得家长们要面对从“家事自理”到“依法带娃”的转变,即从“弱”角色到“强”角色转变,这种转变会增加扮演家长角色的难度 [2] 。界定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多重角色身份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幸福美满、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明确了家庭责任,包括父母教什么、怎么教。这里,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角度,来分析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多重角色与相应的义务责任,以及父母角色的落实路径问题。
2. 《家庭教育促进法》概述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横跨教育法、儿童法和家庭法领域的法律,它遵循儿童优先的原则,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的要求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文本法律的形式呈现“家庭教育责任”,可见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社会幸福和谐的重要性。传统意义上,人们总会陷入这样的误区: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伸、补充。其实不然,家庭有其自身的教育职能,父母有其作为父母的重要角色。
可以说,教育是家庭的基本职能之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家庭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家庭所担负的重要教育职能,意味着家庭的教育职能属性从法律上得到了确立 [1]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是教育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 [4] ,是教育的初始阶段,具有奠基性、延续性、长期性。在2018年的全国教育大会上,关于家庭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并提出了“四个第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5]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此,家庭教育从关乎个人家庭幸福安宁的“家事”上升为关乎社会国家和谐稳定的“国事” [6]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教育立法中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3.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父母的多重角色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如何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本部分想要详细讨论的问题。这里,笔者将从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伦理角色、教育角色和法律角色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 伦理角色
父母的伦理角色可定义为在家庭教育中,通过自身行为示范、言传身教等方式,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和良好行为习惯。福禄贝尔曾说,真正的人的教育从婴幼儿时期就开始了。儿童一出生,便与父母建立了亲子关系,在血缘关系的指引下,以父母为代表的家庭成员自觉承担起对儿童的抚养、教育责任。父母与子女之间是最重要的亲情伦理关系,诚如有学者所言:“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品德修养,其内容和方法是基于亲情伦理角色关系所展开的,旨在培养、教育每一个家庭成员成为明人伦、知礼仪、行孝道、循规距、守家风、有责任的合格家庭角色,为其走入社会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打下基础。” [7]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的伦理角色不仅关乎孩子个人品德的塑造,也是社会文明传承的基石。在孩子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要承担起自身的伦理责任,帮助、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给予孩子爱与关怀,尊重孩子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权利和选择,促进孩子个性的健康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伦理角色在法律上也得到了确认,这无疑是强调了父母伦理责任的重要性。
(二) 教育角色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角色至关重要,不仅影响孩子的个人发展,也对其社会化过程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详细探讨父母的教育角色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家庭的教育责任包括基础教育、生活技能教育、价值观教育。父母的教育角色是指在家庭环境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孩子进行价值观教育、日常生活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培养。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一环,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现代教育体系的三大支柱,但家庭教育又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难以取代的特殊性——家庭是儿童生命的摇篮,是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父母对儿童实施的教育具有早期性。马卡连柯说,“儿童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主要取决于他5岁以前所接受的教育。”父母的教育角色对儿童的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养成有重要影响。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从这一条可以看出,父母不仅承担了教育子女的教育角色,同时自身也是学习者——父母进行恰当有效的家庭教育需要学习有关的专业知识,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知识、德育知识等。家庭教育仅仅依靠父母的自觉主动是不够的,还需要外部的教育指导。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第三章、第四章分别明确了国家与社会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应承担的责任,相互协作,形成教育合力,共同助力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 法律角色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仅扮演着伦理和教育的角色,他们在法律上也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家庭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它以近亲属身份为基础,主要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8] 。本部分将详细探讨父母的法律角色,包括他们在法律上对孩子的责任、在履行这些责任时可能遇到的法律挑战。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条和第4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在法律上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9] 。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1084条第2款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开展家庭教育的民法基本规范,也确立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权。抚养义务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供养和扶助,主要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教育义务可分为教育和管教两个方面,不仅在道德、社会行为等方面进行教育,帮助孩子成为有责任感和有贡献的社会成员,还要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保护义务是指父母有义务保护孩子免受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包括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防止虐待和忽视、保护孩子不受外界不良影响的侵害等。国际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强调了父母在孩子成长中的首要地位,明确规定了儿童的权利以及父母和国家在保护这些权利方面的职责。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的责任和权利,还设定了在父母无法履行职责时的干预措施。
但是,父母在履行法律角色时,可能会遇到各种挑战,如虐待和忽视——这种“虐待和忽视”可能不是外显的身体上的虐待、打骂,而是内隐于日常与孩子沟通交流时对孩子精神上的忽视与压迫。这种挑战常表现为两个极端,一种是除了孩子的饮食起居和成绩,对其他一切方面不闻不问,过度忽视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另一种则是对孩子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顾”,孩子在父母面前没有任何的隐私与秘密,也没有关于自己的规划与想法,这种“关怀与照顾”是对孩子自由成长的一种“压迫”。所以身为父母,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和权利是最必要的——明确自身的法律角色,才能肩负起对子女的重要法律责任。
4. 父母角色的有效落实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开篇即强调,“应该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10] 这是对儿童家庭教育的愿景,现实往往却不尽如人意。良好的家庭环境离不开父母的教育方式、父母角色的落实。父母家庭教育中的多重角色的落实、承担,有赖于父母家庭教育的实然意识与能力建设,更关键的是外部的教育支持,如国家、社会。本部分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角度来分析论述父母角色的有效落实途径。
(一) 明确家庭教育的权利与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确立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界定其法律责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这样的立法,旨在构建一个支持性框架,明确父母在教育过程中的角色和义务,促进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孩子的教育和福祉,同时又指导和支持父母更好地履行其家庭教育的责任。这要求法律既有清晰的规定和指导,又具备灵活性,能够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干预。
具体来说,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有权获得必要的家庭教育资源和支持,包括参与家庭教育培训、获得心理健康支持等。此外,父母有权参与孩子的学校决策过程,与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孩子的成长。同时,父母有提供适宜教育环境的责任,一方面,父母应确保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父母也要关注孩子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健康,支持孩子的个性化发展,鼓励他们的探索兴趣和激情。针对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忽视或不当行为,法律也应明确界定其法律后果。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预防和干预机制。
(二) 提供教育资源与支持
提供教育资源与支持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旨在为家庭教育提供后盾,确保每一位父母都能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履行其教育角色。《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政府应建立家庭教育资源平台,为家庭教育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资源,教育资源不仅包括学龄前儿童的早期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学习支持,还应涵盖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特殊儿童的教育资源等,帮助父母提升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此外,还应设立家庭教育咨询中心,提供专业的教育、心理咨询服务,来帮助家庭面对和解决孩子教育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
(三) 加强公众教育与宣传
除了资源的提供与支持,普及与推广也极为重要。加强公众教育与宣传是实现家庭教育促进法目标的重要手段,这不仅有利于构建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理解,还有利于提升家长的教育实践能力。政府部门可利用网络媒体对家庭教育资源平台和咨询服务进行宣传,提升服务的覆盖率;学校可利用开学、毕业季等重要时刻,开展主题性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社区要主动参与家庭教育的宣传和实践,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和互动,共同构建支持性的教育环境。
(四) 跨界协作
跨界协作是实施和推广家庭教育的有效方式,它能够为家庭提供更加丰富和多元化的资源与支持。家庭教育的推广和实施需要跨部门合作,整合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部门的资源,形成政策协同、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为家庭教育提供全方位的支持。需要设立家庭教育专项基金,支持家庭教育的研究、项目开展和优秀实践的推广,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家庭教育的实践和创新中来。同时,社区和学校是家庭教育的重要依托——依托社区,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家庭教育支持网络,整合社区内的教育资源,提供丰富的教育和休闲活动,以及为有特殊需求的家庭提供个性化支持;依托学校,开设家长学校,推广家校合作新模式,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的交流活动。如可以根据家庭教育的不同阶段和特点,设计不同的主题(亲子关系、青春期管理、网络安全等)。
5. 总结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第一环境,父母作为家庭教育教师是家庭教育的重要承担者。父母不仅是家庭的重要角色,而且是具备家庭教育专业素养的一种教育职业 [1] 。父母要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必须厘清自身的多重角色身份,强化其承担的家庭教育法定责任。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构建支持性教育环境,加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力度,让家庭教育法走进千家万户,唤醒父母的家庭教育意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父母职责,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构健全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