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概述
1.1.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定义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定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但是结合我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可以委托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实施,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正教育工作,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正方式,以帮助其认识、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1] 。由此来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
社区矫正制度诞生于19世纪30年代的欧美国家,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迅速发展,随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 [2]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引入发展起步较晚,其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更是处在初步发展阶段。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可以从立法和实施两个方面来说明。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201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采用专门章节的形式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了特别规定,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但与此同时,相关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在社区矫正立法方面并未充分涉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因此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依据。其次,在实施方面,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不够细化,处刑以监禁为主的刑罚观念根深蒂固,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十分严峻,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不高,难以发挥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矫正作用。
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2.1. 矫正对象的特殊性
与一般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理发育不够成熟、对社会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其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但不同于心智成熟、对自身行为有充分认识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原因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正处于树立价值观念的阶段,在此阶段如果家庭、学校没有起到监护和管理责任,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误入歧途。此外,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够成熟,缺乏对自身行为的充分认识和控制,极易导致激情犯罪的发生。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的改造空间很大,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其认识错误、完成教育矫正的概率相对较高,更有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若对未成年犯一味地采取监禁措施,反而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会导致其抗拒改造,也不利于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
2.2. 矫正内容的复杂性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不仅要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还要保障未成年人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心理健康、受教育权以及就业权利。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不仅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还需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工作人员参与,依托各个领域的专业帮助,才能充分满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需求,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更适合未成年人发展的社区矫正计划,促进教育矫正的效果,帮助未成年人在结束社区矫正后获得更好的发展。
此外,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接受教育矫正的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不仅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实践来看,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也具有必要性,这一措施既有利于减轻未成年人接受矫正后的心理压力,又能避免其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因该信息泄露而遭受歧视的情况出现。
2.3. 矫正方式的特殊性
我国社区矫正虽然是一项非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其对于矫正对象仍具有刑罚的惩罚与威慑作用。由于未成年人与社区矫正的一般适用对象即成年人存在区别,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也具有特殊性,更侧重于对未成年的教育帮扶,而将刑罚的惩戒作为兜底性的辅助措施 [3]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的特殊性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出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宽容性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从我国《社区矫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在涉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更多提及到了未成年人受教育、就业、隐私等权益的保障,主张通过教育矫正为主、惩戒为辅的方式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3.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3.1.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较小
从我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实践工作来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笔者认为,这一适用范围较小,还应当进行适当扩大,才能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作用。首先,在立法层面,我国《社区矫正法》为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提供了空间,1为其他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到适用范围中提供了可能性。其次,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帮助其树立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念,从而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四类适用主体都是已经实施过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忽视了对具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少年的教育矫正,如果没有及时制止、教育矫正这些未成年人,势必会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率也有可能因此上升。所以,应当适当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范围,将更多符合矫正条件的主体纳入到适用范围当中。
3.2. 矫正措施缺乏针对性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同于一般社区矫正,每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年龄、心理状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家庭监护条件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性。虽然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但该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做到细化操作,因此需要根据其自身状况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的具体矫正措施。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形式过于单一,在矫正项目方面同针对成年人的一般社区矫正并没有很大的差异,缺乏针对性措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最终效果,无法做到切实有效地帮助未成年人认识自身行为,矫正其原本错误的观念。
3.3. 缺乏专业矫正工作人员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虽然是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但在矫正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同时还要为结束矫正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层面的支持以帮助其融入社会。因此,该项制度的实施不仅涉及法律专业领域,还涉及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等多个专业领域。
虽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有一定的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无法做到专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因此大多数矫正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主管部门所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其专业程度必然得不到保证。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开展较晚,对于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不够及时、到位,不同地区的专业人员配置不够均衡,导致工作人员同矫正对象的交流沟通达不到理想的效果,难以及时发现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获得良好发展,因此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急需配置更多的专业人员。
3.4.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不够充分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法》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就业等方面权益的保障,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仍存在不充分之处。首先,我国《社区矫正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就业方面同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同时我国《公务员法》又规定了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法条上的冲突使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此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众对社区矫正不够了解,对接受过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还存在着刻板印象,社会歧视的现象还是难以避免。法律虽明确规定了要保护接受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隐私,但该项工作的开展难度十分巨大,难免会存在隐私泄露的问题,从而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利于其接受教育矫正和融入社会。因此,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4. 域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相关措施借鉴
4.1. 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
美国作为最早、最广泛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也相对成熟,有值得借鉴之处。首先,美国制定了独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并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主要包括一般缓刑、有警戒的和无警戒的少管所、少管中心或其他社区居住监管中心。其次,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业化程度高,设置和配备了专门的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并采用科学的方式循证矫正,科学评估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矫正分类和矫正效果,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准确性与严密性 [4] 。
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所体现的科学性、专业性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化、科学化能够有效避免单纯按照过往经验办事的传统,使该项制度的运行做到有理有据。这样一来,不但矫正效果会有所提升,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认可、支持程度也会得到提高。
4.2. 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
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也是专门独立开来,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呈现二元化的特点。由少年调查官及少年保护官专门负责相关矫治与保护工作,通过训诫、参与劳动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加以监督、约束和辅导。
但我国台湾地区最值得借鉴的是其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规定。设立了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分为“少年保护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两类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理。少年刑事案件指的是十四岁以上少年有触犯法律行为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责任,判处刑罚。值得注意的是少年保护事件对少年虞犯行为2作出了特别规定,依照法律实施保护处分,即类似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于将少年虞犯行为纳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范围,预先对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矫正3,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5] 。
4.3. 我国香港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
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主要包括社会服务令和缓刑两部分,由惩教署和社会福利署负责执行,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评估后将其送往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社区矫正。
香港地区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复合司法计划具有值得借鉴之处。所谓复合司法计划是指犯罪人和受害人调节机制,双方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之下,寻求缓和双方关系的最优措施 [6] 。在这种调节机制下,未成年犯能够更充分认识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以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利于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反思自身行为,积极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该机制在我国的可行性体现在其与我国被害人谅解制度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有相似之处,在我国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成年犯在这种犯罪人和受害人调节机制下若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其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以及矫正结束后重新融入社会具有很大帮助。
5.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完善路径
5.1. 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可以将以下几类主体纳入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之中。首先是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并由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进行监督考察,用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起诉。笔者认为,此类情形可以纳入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对处于考察期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矫正和监督考察,并最终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又缓解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使国家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
其次,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对少年虞犯行为的处理方法,对有多次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在还未实施犯罪的阶段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向他们灌输法律意识,纠正其原本错误的价值观念,有助于预防可能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降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
此外,对于完成监禁性刑罚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将其纳入到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中,不过此时社区矫正更应注重发挥教育帮扶的作用,帮助服刑完毕的未成年人获得社会认可和支持,不但能使其尽快融入社会,还能有效避免再次犯罪。
5.2. 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的针对性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如上文所述,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要针对其具体特征采取相对应的矫正措施。要以《社区矫正法》为基础,严格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了解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具体项目也要和一般社区矫正有所区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的针对性 [7] 。
还可以借鉴域外循证矫正的科学方法,结合实践者个体矫正经验,在矫正对象的配合下,针对矫正对象犯因性特点,开展高效矫正的一系列矫正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分阶段、分级别的社区矫正方式 [8] ,对于积极接受教育矫正的未成年人予以一定程度的放宽和奖励,对于表现不良、抗拒教育矫正的未成年人首先进行心理层面的沟通交流,加强教育感化,但一定要慎重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5.3. 加强社会参与,配置专业矫正工作人员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广泛涉及了不同的专业领域,为其配置更多的专业矫正工作人员,需要社会等各方面的支持。首先在国家层面,可以加大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人员支持。
其次,可以适当提升矫正工作人员的录用标准,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同时相关的专业培训也应当及时跟进,提高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的能力。同时也要对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避免其不当的工作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可以尝试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像心理学、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可以定期去往社区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以及在社会参与方面遇到的困难。这一举措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是缺乏社会的支持与关爱,而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和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让未成年人深切体会到了社会对其的关心与爱护,更有助于其完成教育矫正,重新回归社会 [9] 。
5.4. 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落实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笔者认为首先要做的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宣传,让民众对该制度有具体、充分的了解,改变民众对于社区矫正的刻板印象,使民众知晓社区矫正的对象并非是穷凶极恶的罪犯,而是要借助社区矫正认识、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的人。民众对社区矫正有了充分认识后,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歧视也会相应减少,从而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在教育、就业等领域的权益。其次,要更加严格执行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信息的保密,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要先对负责未成年矫正对象个人档案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其泄露相关信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造成不良影响。最后,在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择上,应当选择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专业人员,能为未成年矫正对象提供更合适的社区矫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引入制度,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正未成年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矫正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矫正方式和内容上相较于一般社区矫正存在特殊性。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未来发展的基石,在现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下,我国更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矫正理念,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
NOTES
1我国《社区矫正法》第58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说明已经成年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一定条件下依旧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2少年虞犯行为是指:1) 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者;2) 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者;3) 经常逃学或逃家者;4) 参加不良组织者;5) 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者;6) 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7) 有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而为法所不罚之行为者。
3少年虞犯行为还并未构成犯罪,但该行为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良影响极大,若任由该行为发展,则势必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该行为预先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