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时代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态,引领农村、农业和农民走向新的发展模式,为实现农村电商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可能性。“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方式使得农村电商打破了原有农产品自产自销、原产地原销的地域制约下的销售模式,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路径,将区域农业对接到更大的销售市场,破解了农产品销售难题,同时更为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促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新生产方式需要新战略新思想的指导。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1]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一方面为农村电商深度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为农业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将农业发展与互联网相结合,在政策指导下迸发出新的生命力,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电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尤其是农产品侵权责任、电子合同违约风险、法律维权滞后等法律风险严重阻碍了农村电商的持续发展。为此,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着眼于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探究其原因,以法律规范农村电商成长之路,实现农村电商健康发展。
2. 我国农村电商发展现状
2.1. 产业发展现状
实现乡村振兴,电商具有大作为。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时强调:“要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业务,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民收入。”[2]农村电商依托智慧农业以及数字乡村建设的融合发展,实现农村电商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从实质上改变了传统农业的发展方式,拓宽了农业发展道路以及农民收入渠道。据新华网报道,2023年,我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到2.5万亿元,是2014年的13倍;农产品的网络销售额也达到5870.3亿元,同比增长12.5% [3],如图1所示。可见,农村电商的发展为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带来新的动力。同时,农村电商的迅速发展也不得不正视发展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必须完善农村电商发展的销售供应链体系、运行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从制度和法律出发补足规则运行中的漏洞和短板,促进农村电商以及农村数字经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Figure 1. Sales statistics of rural e-commerce network in recent five years
图1. 近五年我国农村电商网络销售额统计
2.2. 政策扶持现状
农村电商是大数据时代应运而生的产物,也是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国家对农村电商的关注开始于2015年,从最初的农产品物流建设逐步扩展为农产品生产、包装和销售全面建设,着重建设农村电商平台。2014年,商务部等13部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创新农产品的流通方式,支持农村电商、物流、金融等企业参与农村电商平台的建设中。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要加大“互联网+”的扶贫力度,支持农村电商企业的发展。此后,中央各部委、地方政府为促进农村电商的发展,每年都会颁布新的政策举措,加快带动农村电商以及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2024年3月13日,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建成设施完善、主体活跃、流通顺畅、服务高效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由此可见,国家为促进农村电商的发展已经提供了很多的政策扶持。但其中却少见从法律层面加强农村电商发展的要求,农产品交易法律风险、交易主体资格风险、交易平台风险[4]等法律风险问题正在逐渐成为农村电商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何有效防范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风险,将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2.3. 法律保障现状
法律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农村电商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在法律保障方面,我国在2018年出台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规则,明晰了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合同约定以及信息安全等内容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中的权益保护以及产品服务质量保障2。但是,农产品相比于工业品具有易腐坏、难存储等特点,对于农产品的销售以及售后保障具有一定的迟滞性,即难以快速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虽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了规则约束,规范了农村电商主体的行为,但是仍然存在诸如合同违约、产品侵权、维权困难等法律风险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产品交易得到有效保障。
3. 我国农村电商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
3.1. 电子合同的被动违约风险
因电子合同被动违约的风险是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也是农村电商经营主体难以化解的法律风险之一。首先,由于受时间、气候、温度、湿度以及时空条件限制,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都会受到各种因素限制,因而在履行合同时可能会遇到产品收成问题、运输问题、质量问题等情况而导致合同违约。其次,电子合同在签订时也面临一定风险。电子合同具有跨时间和空间的特性,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较为广泛。但电子合同存在真实性、安全性、时效性等问题,而且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点对点交易时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可能会隐藏某些条款,一旦签订合同将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此外,电子合同也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合同的法律效力。最后,买卖双方都可能面临被动违约的风险。由于农产品的时间、质量等因素的影响,卖方可能会因此而产生违约;而同样买方可能也会因为产量问题面临违约风险。但是,无论面临何种法律风险,都是农村电商需要直面的问题,唯有有效防范这些风险,才能让农村电商长期健康发展。
3.2. 产品侵权责任风险
在农村电商发展壮大过程中,产品侵权已经成为常见的问题。第一,由于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容易出现农产品商标仿冒、盗用、域名抢注等问题,成为引发侵权问题的导火索,诱发法律纠纷[5]。在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不同商家的产品商标、产品介绍、产品图片却极为相似,这已然成为普遍现象,从侧面暴露出工商管理工作不精细、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电商行业的发展。第二,农村电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不够。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将会在交易平台系统中显示出来,例如交易订单会显示个人的电话、姓名、住址等信息,而部分商家对此未给予足够重视,从而增加消费者隐私泄露的风险,甚至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此外,由于农村电商网络安全技术较低,难以防御黑客的攻击,导致消费者的信息泄露却难以采取有效手段,长此以往将会对农村电商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3. 法律维权的滞后性风险
法律维权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尤其是农村电商行业,这些企业势单力薄,并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以及足够的法务人员帮助,在面对侵权责任问题时往往无力面对时间周期长、成本高的法律纠纷,因而通常选择私下解决或赔偿,独自承担损失。另一方面,维权渠道和方式单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以及物流企业等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网络链条,一旦出现问题,便会牵一发而动全身,难以界定责任的归属。但同时,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被侵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能采用单一的法律形式来维权,且流程繁多复杂、过程漫长,因而往往造成维权滞后,甚至维权失败。可见,维权困难是多因素交织的后果,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础设施,才能有效防范法律维权的风险问题。
4. 我国农村电商发展风险产生的原因
4.1. 主体层面
4.1.1. 政府市场监管职能不到位
政府是农村电商发展的重要参与主体,承担市场监管的职能。然而,政府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依靠互联网+农业发展起来的农村电商经济活动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和审查制度不完善。农村电商主要以乡镇企业、个体户经营者、农民合作社三种形式,其中乡镇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资格准入和审查制度,但部分个体户经营者在市场中不具有市场准入资格,而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从而造成市场准入审查不严和责任分担推诿扯皮等现象。二是对农村电商全过程全领域监管的缺失[6]。从生产、加工和包装到销售,农村电商涉及多个主体、多个平台和多种生产和销售方式,其覆盖范围大、规模数量多,使得市场监督管理主体难以全然顾及。分散的生产方式使得市场监管主体对产品进行事前的质量监管,线上的销售方式更是使得市场监管主体无法在事中进行监管,而线上的产品售后则难以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三是政府职能履行困难。一方面政府忙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但仍然是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有疲于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在农村普及率较低。因此,政府应该尽快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履行好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1.2. 电商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电商发展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自电商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其一,农村电商经营者有相当比例的个体经营户,他们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面对法律风险时往往难以应对[7]。其二,政府对电商经营主体的法律宣传教育不足。由于农村分布相对零散,部分甚至处于行政区域边缘,而政府部门人员有限,因而难以对这些经营主体做足够的法律知识宣传。其三,市场监管漏洞让部分经营主体漠视法律,为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铤而走险,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破坏市场环境。电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不仅需要提高自身法律知识储备,而且更需要加强道德意识教育和宣传,补足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4.2. 法律层面
4.2.1. 各个行为主体责任边界的模糊性
电商经营主体责任边界的模糊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电商行业标准具有模糊性。一方面,农产品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产品,随着气候、温度、湿度和土壤的不同会对农产品品质产生不同影响,故而同一产品不同地方的产品标准规定是模糊的,没有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电商交易平台多而复杂,各平台又有其内部规定,虽然具有统一的电商行业标准规定,但不同的交易平台之间仍然具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二是各行动主体的责任边界模糊[8]。例如,《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详细说明违反该条款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这种模糊性存在于各个相关法律条文之中,倘若发生了纠纷事件时,在责任划分时就会出现各种责任推脱现象。
4.2.2. 法律维权保障的滞后性
法律维权是个人或群体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传统线下交易相比,以线上交易为主的农村电商法律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特征,范围涉及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交易平台、物流等行为主体,不再是传统交易中的买卖双方的简单关系,各个行为主体之间形成了复杂多变的法律关系网络[9]。正因如此,消费者以及农产品生产者在使用法律手段维权时往往会出现法律保障的不及时、举证不足、维权失败等情况。法律维权出现滞后性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电商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存在一定的漏洞,从而导致消费者和生产者维权困难。二是法律维权成本高。农村电商通常是以中小规模企业以及个体户为主组成的产业集群,这些企业及个体户的经济体量和业务范围十分有限,在面对法律纠纷及维权时往往会因高额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加重企业运行的负担,出现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性高等情况,因而很多个体户和企业不愿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在此情况下,如若不降低法律维权的门槛限制,那经营主体将难以保障应有的合法权益。
4.3. 技术层面:农村电商交易平台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较低
互联网技术助推农村电商发展走向深层次、智能化与多样化发展的同时,也为电商交易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农村电商平台大多扎根于农村当地,严重缺乏信息技术人才,难以应对交易平台出现的钓鱼网站、诈骗信息等层出不穷的网络安全问题,尤其是在信息技术愈加发达的今天,无论是农村电商的消费者和销售方,都会面临资金安全、信息泄露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不断引进和培养信息技术人才,更新网络安全技术,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避免操作不当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5. 我国农村电商发展风险的防范建议
5.1. 构建三位一体合同违约防范机制
农村电商电子合同违约风险是一个复杂且易发的问题,单靠政府、电商主体、交易平台任何一方都难以独当一面,唯有将三者扭结成一个整体,形成政府、电商主体、交易平台三位一体风险防范机制,才能更为有效地化解电子合同违约风险,如图2所示。对政府,完善《电子商务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是化解合同违约风险的根本之策,只有在法律框架之内将电子合同进行完善,让交易行为有法律保障,才能有效让不法之人走法律漏洞,维护交易安全。此外,要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恶意合同违约行为,维护农村电商交易安全。对电商平台,强化农村电商电子合同管理和使用规范,依法依规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农村电商平台是农村电商进行交易的主要工具,是电商合同的主要提供者,大量格式条款、要约均由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拟定。在针对农村电商交易时,交易平台应该针对合同内容进行明确化,条款要清晰,规避隐匿条款,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从而确保农村电商合法、合理、高效运营。对电商主体,要提高对电子合同内容的识别和履约能力,从源头避免合同违约风险。一方面,农村电商主体要提高合同的识别能力,在签约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或者寻求专业人士帮助,避免陷入“特殊”条款陷阱。另一方面,电商主体要根据自身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明确自身能力、产品情况以及卖方需求,尽可能地明确买卖双方的权益,从而避免交易后纠纷,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
5.2. 强化农村电商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首先,针对目前存在的农产品商标仿冒、盗用、域名抢注等问题,一方面农村电商主体要注重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产品市场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
Figure 2.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rural e-commerce Trinity contract default
图2. 农村电商三位一体合同违约防范机制
在提高产品知名度的同时也要及时申请产品专利保护。另一方面要注重产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面对产品被侵权时,要及时收集证据的同时也要明确产品的商标、专业、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掌握维权的主动权,对侵权行为以法律武器进行解决。此外,农村电商主体也要注重自身产品特色的建设,避免自身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次,农村电商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电商信用体系,要以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为基础打造一个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以数据库的形式为电商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和网络安全服务,有效识别电商身份,降低产品被侵权的风险。同时,要以此建立农村电商的信用评价服务系统,加强对各方参与者的信用评估,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积极履行合同签订的责任与义务,维护市场秩序。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等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完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共同构建农村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进农村电商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加快特色产品登记造册,让农村电商产品在更大范围内互认互保,进一步推动农村电商的发展。
5.3. 完善农村电商法律维权解决机制
一方面,加强农村电商主体法律知识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是农村电商面对法律纠纷的“自救”手段之一。在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是农村电商难以处理商业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10],因而,通过加强农村电商主体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风险规避能力,才能让交易活动更加规范化和高效,有效化解法律纠纷问题。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农村电商法律援助机制是帮助农村电商进行法律维权的“他救”方式。针对农村电商面临的法律维权风险,我国司法部门要明确农村电商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从而针对困境进行梳理研究,以实践为基础建立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以及法律援助机制,拓宽农村电商主体维权路径,精简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和农村电商维权的积极性,促进法律争端的有效解决。此外,建立一支小型的农村电商法务团队。针对农村电商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性高等情况,可以由电商主体和电商平台合作出资筹建一支小型的法务团队,专门解决产品侵权、法律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将专业的事交由专业的人做,从而提高农村电商的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村电商稳定发展。
6. 小结
在当今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电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法律风险的不断出现,给农村电商创业者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在面对被动违约、产品侵权和维权困难等法律风险问题时,农村电商要从构建三位一体合同违约防范机制、强化农村电商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农村电商法律维权解决机制的思维角度出发,规范电商行业发展,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各种法律风险。然而,本文只是从法律视角切入农村电商发展面临的问题,还有许多诸如交易风险、销售风险、运输风险等问题仍然需要从多个视角和方法出发并加以解决。总之,农村电商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为乡村振兴增添新动力,只有不断破解发展难题,才能使农村电商行业更加健康发展,让乡村建设更有力。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 消费者定做的;(2) 鲜活易腐的;(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等。
3《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