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The Feasibility Study of Levying Inheritance Tax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DOI: 10.12677/ojls.2024.128694, PDF, HTML, XML,   
作者: 许俊甲: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遗产税公平超额累进税总遗产税制Inheritance Tax Fairness Excess Progressive Tax Gross Estate Tax System
摘要: 遗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旨在对遗产进行征税,以支持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遗产税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遗产税制度,并不断完善和调整该制度,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然而,在中国,遗产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和实施,这对于遗产的管理和分配带来了许多问题和挑战。因此,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研究遗产税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于完善我国的遗产管理和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遗产税要素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设计,以期为我国的遗产管理和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tax system, inheritance tax aims to levy taxes on estates to support government public services and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pulation aging, the inheritance tax system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focus of governments around the world. Globally, many countries have implemented inheritance tax systems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d and adjusted them to adapt to 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s. However, in China, the inheritance tax system has not been fully established and implemented, which has brought many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to the management and distribution of estates. Therefore, in the context of common prosperity, studying the current status, issues, and future trends of the inheritance tax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China’s estate management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aiming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estate management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文章引用:许俊甲. 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 法学, 2024, 12(8): 4876-488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8694

1. 遗产税制度的征收情况

1.1. 遗产税制度的基本概括

遗产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埃及时期。开征目的是法老胡夫为了筹集军费修建金字塔、解决财政赤字等问题。目前,全球有超过100个国家实行遗产税制度。遗产税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个人或家庭在遗产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增值或财产转移所征收的税收制度。遗产税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是国家财政调节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遗产税制度的本质是对财产的再分配,是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在遗产税制度下,家庭或个人的财产转移会被征收一定的税费,这些税费会用于国家的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遗产税制度在遏制财富的过度集中和分配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遗产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中国近代遗产税肇始与清末明初。清末明初,内忧外患,由于财政紧张,一些财政部门的官员提出了实施遗产税的建议,然而在清政府还未制定这一政策之前,就已经灭亡。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是否开征遗产税,一直存在争议。但迄今为止,遗产税在我国尚未施行。近年来,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日益凸显,基尼系数已然越过国际公认的警戒标准,这一状况引起了党中央的深切关注。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遗产税的征收问题再次成为立法者关注的焦点,部分学者认为当前已经具备了充分的税源基础、坚实的民主法治环境以及成熟的思想文化条件来支持遗产税的征收[1]。遗产税已经初步具备设立的条件。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遗产税所面临的挑战包括税制元素不够清晰、隐藏的合法遗产(资产)难以明确显示、税收征收技术存在难题、税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国民对此的抵触等一系列问题[2]。因此并不建议过早的开征遗产税。

1.3. 遗产税的征收在对调节贫富差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实现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对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就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宏观政策来予以调节。我国现阶段更有开展遗产税的必要,且有助于调节社会成员财富的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能力。本文中,作者认为之所以要设置遗产税还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遗产税额征收在调整贫富差距上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征收遗产税有助于调节城乡区域差异,同时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通过发展公益事业对于遗产税进行一定的减免,既能满足遗产税的征收,又能带动公益。因此在遗产税的征收上似乎在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对于遗产税征收的实际操作还存在欠缺,比如经验不足,历来存在争议,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重视。

2. 国内关于是否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争议之梳理

2.1. 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主要学者及观点

基于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和时机来看,学者刘佐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逐步成熟。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个人财产分配和遵从国际税收惯例,中国应当尽快开征遗产税[3]。学者刘植才认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面对的重要课题。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以便进一步完善税制结构,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4]。学者王明高从开设遗产税可以反腐倡廉,严厉打击灰色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权益的公益角度对我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作出了制度性构想[5]

针对当前关于是否应开征遗产税的探讨,学者刘荣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强调,虽然国际上确实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取消了遗产税,但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们需要逆国际潮流而行,开征遗产税,他认为这仍是一个待解的议题。此外,刘荣还指出,遗产税并不会加剧资金外流,相反,适度的资金外流反而有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至于税收征管水平,他认为这是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6]。有学者基于社会群体代表的群体不同针对性提出,遗产税制度是表达社会群体对遗产权利转移态度最行之有效的工具,针对目标人群不同可以设计不同类型的遗产税[7]。也有学者指出,遗产税制度的建立,可以完善我国的再分配制度,鼓励和保护人民群众积累财富的积极性[8]。因此,如果我国选择不开征遗产税,税务部门将难以在税收征管方面积累成熟的经验。

基于上述的归纳,大部分学者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现有的国情,以及对于遗产税的开征对于风险的防范都进行了相对较为完善的论证,该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应当征收遗产税。

2.2. 反对开征遗产税的主要学者及观点

就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和时机而言,持反对意见的部分学者认为,从国际的角度而言,目前开征遗产税并不能完全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但受征管成本、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其始终受到质疑,部分国家甚至停征或不开征遗产税,开征遗产税与国际趋势不符合[9]。从国内的角度而言,首先存在遗产税征收条件不具备,国内的征收遗产税主要存在一下难点,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对于征管中个人财产的登记和申报制度,对于财产的评估机制,遗产价值的衡量都有着极高的要求,但如果在征管的过程中,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遗产税的征收则会达不到预期目的。如学者孙成军认为遗产税的征收不仅仅涉及税收制度和遗产继承,而且还属于政治、社会性问题,如若不妥善解决,很可能难以兼顾公平和发展[10]。其次,遗产税征收的法律不健全,我国的《民法典》对于遗产的界定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对于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再者,征收遗产税与中国传统相违背,增设阻力相对较大,如学者厉以宁认为,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的范围内,家庭财产基本上是一体的,开征遗产税可能会带来农村家庭财产的纠纷,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性[11]

3. 我国遗产税制度的总体设计建议

目前,我国并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但是就社会政策决策来讲,在我国是不是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如何更好地开征遗产税才能更好的充分发挥遗产税财富调节效应,另外尽量减少对经济发展导致潜在性危害,还需认真细致、科学合理的充足论述与计算。针对遗产税,在我国现阶段来讲,轻率实行的话,必定也会存在很大的阻力,不妨先局部性开展示范点,随后持续吸取试点区积累的经验,在开展整体的改革创新。好比,从前的房地产税,实行之初也存在较大阻力,但事实上,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税在税制中也被正式的确定。因此在遗产税的征收上,我们必须谨言慎行,不能操之过急,我们必须要对该遗产税的征收进行充分的设计。

3.1. 要素设计

我们首先要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界定:在确定遗产税的纳税人时,我们需首先遵循我国遗产税相关法律,通常,若被继承人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则他们为首要纳税人。若无指定,则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将承担纳税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纳税事宜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同时,我们也需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将纳税人的范围扩展至被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及其法定监督人。其次,要调整征税对象,遗产税通常涵盖已故者留下的所有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动产(如机器设备、奢侈品)以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债权等)。在确定征税对象时,我们需以被继承人去世时的财产市值作为评估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如账面价值法、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同时,我们也需遵循国际规则,确保动产、不动产以及财产权的归属与征税范围一致,并对涉外遗产进行合理征税。再者,对于免征额,我们要采取合适的方式设定,免征额是遗产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参数,它代表着无需纳税的遗产额度。在确定免征额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国际惯例、我国人均GDP水平、遗产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以及公众的接受度等因素。以确保遗产税能够调节贫富差距的问题。最后,在税率结构的设计上,我们建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以体现负税能力公平原则[12]。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税负将根据其遗产规模逐渐增加。同时,我们应谨慎设定最高边际税率,以避免过高税率带来的负面影响。考虑到遗产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相似性,但遗产收入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略高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此外,还需考虑我国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以防止资金外流,并关注公众的接受程度,以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2. 配套制度与技术支持,完善个人财产评估

我国在2020年已全面优化了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工作,通过“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模式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全面推行,显著提升了登记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征信体系的不断健全也促进了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完善。目前,公民的财产状况、信用记录以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均能在数据库中得到详尽且有效的记录。这些详尽的数据为遗产税的税源监测提供了坚实的支撑,确保了遗产税征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023年,我国全面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为个人财产的衡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此外,专业且准确的个人财产评估构成了遗产税征收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然而当前在我国,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尚显不足。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地政府应当积极关注并引导相关评估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确立并明确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同时不断完善评估流程和评估方法,以确保遗产税征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3. 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在征收遗产税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恪守税收法定原则,并借鉴全球范围内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地区)在立法方面的丰富经验。基于此,我国也应量身定制符合本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的“遗产税法”,以确保遗产税的征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我们应当充分权衡立法权的合理配置,优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对遗产税的收入归属进行合理划分。此举不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还能加强税收法治化建设,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公正性。特别是在遗产税的征收过程中,我们要重视遗产税的征收程序,结合上文,我们分析了域外征收遗产税的模式,我们可以取其所长,在遗产税的立法过程中,对于纳税的起征点,纳税的最高税率进行规制,对于免征额的起点也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在遗产税的征收过程我们也可以借鉴日本模式,对于年老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群在征收遗产税时采取一定的减免。“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遗产税的征收,必须要制定强行法来保障其征收的规范化,以期在不就的将来,遗产税的征收,对于共同富裕的推进具有显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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