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我国“一带一路”及自由贸易区等国家战略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产业中一匹“黑马”,成为推动中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跨境电子商务经济主要是因为境内消费者高质消费需求得到较大的发展,但是在实践当中,跨境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成为跨境经济长远发展最大的绊脚石。跨境产品质量无保障、无理由退货难、司法救济求偿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跨境消费者。我国必须从政策、法律、制度等多角度解决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所面临的问题,进而助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2.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为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关税国境”的各个交易主体使用一些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全球速变通、eBay、SHINE等国际电商平台挑选心仪货物达成交易意愿后,结算货款,后平台和商家通过特定跨境物流将商品配送到国内消费者手中,交易活动即告完成的一种特殊的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是当下我国进出口贸易新的增长极,在引领消费新趋势、创造就业新岗位、培育发展新动能等各方面都展现出了许多积极价值。跨境电子商务的雏形是消费者的“海淘”活动,通常国外“海淘”货物因与国内价格差距较大,或者商品有其独特性而深受消费者青睐。消费者在国外电子商务平台完成购买支付,通过国际转运公司,以邮寄渠道将所购货物运回。跨境电子商务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将各国的商家及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联系在一起。它突破了传统的国内营销模式以及外贸营销模式,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贸易壁垒的限制,创造了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因而发展迅速。跨境电子商务也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即时性等特征。
3. 我国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其在法律规制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3.1. 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但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别法律,跨境电子商务主要遵循《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也未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规制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当各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也主要是通过调解、仲裁和协商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即跨境电子商务有着不同于传统国内电商模式的特殊性及重要性,然而这种特殊性和重要性并未得到相应重视,也并未在法律法规中得到鲜明体现。可以说,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频发且难以解决都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所导致的。因此,我国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完善。
3.2. 监管模式复杂且难度大
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涵盖产品质量监管、卫生安全监管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多个领域,涉及政府监管机构、平台运营企业、经营企业、监测和检验机构等多元主体,由此也分为平台监管、政府监管、消费者监管等多种模式,其中以政府监管为主。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着监管主体的多目标性,跨区、跨境的制度差异性以及跨系统的信息不对称等碎片化问题,然而,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跨区域、跨国别等固有特点与交易产品批量多、时效性强、更新快等新特点交织,现行复杂且耗时的监管体制已经不相适应。监管过程也着存在线上线下监管脱节、进口产品适用标准不同、途径渠道隐蔽不明、整个体系漏洞百出等监测问题。商品质量安全、售假等诸多质量问题以及大数据杀熟、算法黑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也随之而来[1]。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过程中,平台、消费者、政府等各主体的监管意愿受成本、信任等多种因素影响,协同监管也面临着制度复杂性、风险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多重挑战。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无论是在传统电子商务还是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是首要且复杂的问题。消费者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终端用户,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主要面临着产品维权及隐私保护两个问题[2]。
就维权问题而言,在传统国内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维权都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不确定性,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此问题更甚。首先,境内消费者去跟境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主张责任是极其困难的,既要克服语言和距离问题,还要克服跨地域、跨法域的问题,大部分消费者都会由于害怕麻烦、成本过高、费时费力等原因而选择息事宁人,放弃维权。其次,消费者在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时可能会面对多方主体,有些还是国际主体。这些主体之间分工不同,也不一定能够互相钳制,当消费者找到这些主体进行维权申请时,各主体之间很有可能会互相推诿,躲避责任,而消费者又不能及时快速地找到一个权威的渠道或途径申请维权,这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度。
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另一个重要方面则体现在消费者信息保护上。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进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时,需要用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注册会员,提供收件人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私密信息。且跨境电子商务由于需要通过国境或者边境,不仅需要提供电话号码和地址,还需要消费者提供详细的姓名与身份证号,这就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的重要信息相比传统电子商务更加容易被泄露。虽然各国法律中都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例,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难免会有商家冒着违法的风险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利用个人信息牟利。有些商家在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后,频繁向消费者发送短信广告或打电话进行商品宣传,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有些平台员工通过内部手段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私自卖给不法分子,不法分子获得消费者具体信息之后对消费者实行针对性诈骗,消费者在面对那些知道自己私密信息的人会更容易放松警惕,因此更容易掉入不法分子所设的陷阱。
3.4. 税收征管难度大
税务征收问题作为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最棘手的当是课税对象的确定难、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以及税务稽查核实困难三个方面。
当今时代,大数据信息与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到交易市场中,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也不例外。但是数字化商品只是一种虚拟物品,没有实物载体,它是通过互联网被发送给消费者的,整个过程都只是一种数据的传递。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何准确确定税收对象、以何种货物类别征收税款、征收税款的数额多少等都是时代和网络发展下的难题。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这些数字商品的税务征收法规和政策,如此既能维护我国正常的税收制度和国家利益,还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长足繁荣发展。其次,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主体之间全程是一种数字化的买卖交易,不再签订传统的纸质合同和交易单据。而在网络上,大多数消费者使用的都是匿名信息,要想确定普通纳税主体是极其困难的,在多方国际主体参与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更可谓是难上加难。而电商企业也会利用网络技术制造漏洞,为自己寻求偷税漏税的空间。再次,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税务稽查也是影响税务征收的一大难点。作为税务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税机关会代表国家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前所述跨境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此情况下要想检查纳税主体的纳税情况则更加困难。电商企业、平台和商家可以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差异,也可以利用国家间的汇率差异逃避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工作实难进行。上述因素都导致了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征管极其困难。
4.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制问题的建议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法律无法适用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因此解决我国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搭建相应法律体系。尽可能根据当前国内外的跨境电子商务环境,明确界定跨境电子商务内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填补当前法律缺失、法律适用空白,尤其是要对各国电商需要遵守的法律要求、各国主体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进行梳理[3]。例如,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基本规则,在电子商务法中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运行及规制的具体问题,包括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主体应当遵循怎样的活动原则,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具体可以从加强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增设共同的国际电商平台用户行为准则,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间的知识产权识别与厘定;同时深入探讨跨境交易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旨在有效应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纠纷[4]。同时,鉴于频繁出现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争端,应确立以保障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外权益为核心的策略,为此,制定适用于我国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法规,推动其合规化进程。在制约电商运营的同时,确保其权益得到应有的庇护[5]。一旦遭遇法律争端,这些举措能充分保障我国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且高效地处理争议。
4.2. 建立健全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
一个健全的监管架构能够提升相关监管机构的管控效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而要想建立高效合理的监管体系,首要任务就是政府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的数据管理平台,以增强对这类贸易的深度洞察,确保产品分析的精确性。此外,通过集成海关、物流及消费者数据传输至该平台,有助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其次,政府应强化相关法规的制定,参照国内外法例,构建出一套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业法体系,为行业的稳健发展设立法治基石。最后,要实施严格的诚信评级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此营造公正的商业环境。
除政府监管之外,电商平台对于监管体制的完善也具有重要作用。电商平台需强化其信誉评估监管框架,构建完善的商家评价系统。用户在购物后,能够对商家进行评分,公开透明的评分系统促使消费者行使他们的权利。平台需搜集并审查商家的评分,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调查并依法严惩,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其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深化与政府的合作模式。当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如退货或替换,平台需与政府联手建立全面的售后服务体系,既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平台的长期稳定发展。最后,实施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展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的企业信用信息。这样,失信企业将受到公众的监督,而诚信企业则能获得更多信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信用公示将提升跨境交易的安全性,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3.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商家应当构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致力于加强用户体验、保障用户权益。首先,明晰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是第一要务,强化对该主体的管控,明确规定其在维护用户权益方面的法定责任。规定跨国经营者需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际贸易准则,确保消费者在购物流程中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完善相应机制。如用户反馈申诉机制。确保消费者在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及时申请赔偿。客服应当有权要求跨境经营主体对其欺诈、假冒伪劣、物流问题等情况进行相应赔偿。以法律手段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加强对相关主体行为的规范,使经济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用户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未来前景发展的预期[6]。
关于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的问题,各国之间的态度以及采取的法律措施都具有显著差异。要想达到保护公民信息的目的,建议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大数据分析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应用,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收集用户信息、分析消费者喜好的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而言具有一定的风险。法律应当对信息收集及使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超过规定范围的信息收集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和处罚,同时,要严格勒令平台加以监督,不向商家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信息收集服务,当发现商家过度收集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及时采取管制措施。再者,应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对跨境经营活动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行为进行全面筛查和管理。一旦发现非法买卖和使用我国公民数据的现象,务必立即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封锁其在我国境内的数据库和网络平台接口[7]。采取多种手段,确保消费者信息得到充分保护。
4.4. 健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要想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税收征管困难的问题,首要之务在于坚定适用公正的税收准则。首要原则为维护国家税务自主权,即国内政府独立制定对外贸易的税收体制。其次,必须信守税收公平原则,确保纳税人根据相应条件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此外,税收政策需具备弹性与适应性,以灵活且动态的方式响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8]。具体而言,要在坚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平台的配合义务,增加完善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具体税收规则。对于数字商品,可以要求平台提供固定时期内的销售量,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对各类商品分类进行征税。至于纳税主体的确定问题,可以要求平台在出售商品时必须留存购买者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在购买特定商品时需要缴纳相应税款,否则就不能购买商品,商家也必须遵守此类规定。而税务稽查核实的问题,则需要在遵守相关国际规则的情况下,要求平台及商家及监管方共同发力,各主体认真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互相配合税务稽查问题。国内税务机关也要充分了解国家间汇率的变动,以便更好地核实税款问题
5. 结语
总的来说,在跨境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中,法律体系的完备与修正往往滞后。因此,本文主张从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争端的整体视角出发,侧重于构建一套系统化的纠纷化解机制,具体涵盖如下方面:纠纷处理制度的建构、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将民事调解机制无缝融入跨境争端解决流程。跨境电子商务被界定为一个处于前沿发展阶段的新兴领域,希望通过本文指出的一些问题及提出的相应解决措施,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未来持续向上向好发展提供些许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