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早已成为人们的重要消费方式之一。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产业,其本身具有的诸多问题尚未得到完全的规制和解决,因农产品本身具有的特性及相关规则的不健全,更使得农产品电子商务问题频出。本文在对农产品电子商务概念和特征厘清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平台约束不足、对农产品质量和农户的监管较差、执法机关介入困难、纠纷解决困难等主要困境,提出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行业共识等解决对策,以期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持续良性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commerce has already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sumption ways of people. As an emerging industry, e-commerce itself has many problems that have not been completely regulated and solved. Beca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the imperfect rules, e-commerce problem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occur frequently.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commer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such as insufficient platform constraints, poor supervision of the quali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farmers, difficulties in the interven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nd difficulties i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puts forward solutions, such as promoting the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ing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building industry consensus. It is expected to benefit the sustainable and benign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1. 引言
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日益便捷,走进千家万户,其本身具有的便捷性、快速性、产品种类的齐全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迅速成为人们的主流消费方式。“三农政策”一直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如今农产品也逐渐借助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增收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之一,也是我国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1]。然而,如何响应国家“三农政策”的号召,在该产业兴盛伊始即加强管理,解决目前农产品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也避免其他电子商务产品领域出现的其他问题影响其发展,让农产品电子商务持续健康良性地发展成为目前讨论的重点问题。根据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所示:2023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达9.15亿人,占到了网民整体的83.8%。与此同时,农产品电子商务也在蓬勃发展,根据抖音发布的《2023抖音三农生态数据报告》,过去一年抖音电商三农达人数量同比增长105%,销售农产品的商家数量同比增长83%,一共助销农产品47.3亿单。农产品电子商务作为传统网络购物的新兴板块,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随着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的扩大、商户的增多、订单量的不断增长,也出现了许多影响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困境。
2.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规制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依托可接入互联网的智能电子设备开展的交易活动,其中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硬件设备的广泛普及,使得消费者可以借助个人电脑、手机、平板等设备随时随地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快速下单,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收货以外的其他交易活动基本都通过网络进行线上交易(部分虚拟电子商品交易除外)。
而作为电子商务的细分领域和新兴业态之一,农产品电子商务即通过构建网络信息技术和服务平台,连接接农户与消费者,以农产品销售为核心进行交易的网络化交易活动。如果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于能够让农村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对于当地的产业发展将带来长远的改善[2]。农产品伴随网络信息技术、通信设备制造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电子商务交易上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随着农产品电商市场规模的逐渐增大,也出现了诸多亟需规制的问题,其中主要以消费者权益损害主。农产品电子商务因其交易的货物主要为农产品,自然有其区别于其他品类商品交易所具有的特征。我国虽然作为农业大国,但农产品销售曾长期因供求双方信息不畅通而出现价格的巨大波动,又因为农产品时间性、季节性强、仓储成本高等特点无法对让农业农村和农民长期稳定受益,甚至因为农产品的这些特征蒙受诸多损失[3]。如今随着电子商务平台在信息提供上的巨大增益,使得农产品销售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些传统问题。综上,为了让农产品电子商务长期良性发展,使得农业、农村、农民长期受益,有必要在厘清农产品电子商务要素的基础上,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规制的建议。
3. 当前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困境
3.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乱象频出
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而对于特定的农产品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规定更是滞后于快速发展的产业进程。在农产品电子商务领域,主要存在着买家缺乏审查准入门槛低、产品质量管理松懈、第三方责任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这些都影响到了消费者的体验和产业的良性发展。
1、农户进入平台的门槛较低
因为对于农户的准入门槛较低,主体资格的审查存在明显瑕疵。准入缺乏审核的机制也给许多商家“挂羊头卖狗肉”提供了机会,虚假宣传自家农产品的产地、功效等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又引发了诸多纠纷。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1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因农产品所具有的特殊性,无论是法律法规层面还是平台方都应当设立相对严格的准入规范。而目前商家入驻平台开展销售活动,基本仅需进行注册并缴纳相应的商铺保证金[4]。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方对于农户的资质也并不作过多审查,无论从宣传的真实性、产品的合格性、最终责任承担的能力,平台对于农户过低的准入标准都影响到了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化。
2、农产品质量管理松懈
各大电商平台出于快速扩张其在农产品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份额等考量,目前其对于农产品质量和农户的资质并不做过多审核和限制。对于经由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农产品,目前并不存在统一可执行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机制,例如农药残留、产品溯源、制作工艺等方面,都未作有效的监管。这也是如今农产品电商市场鱼龙混杂,常出现农产品质量纠纷的根本原因。农产品大多属于食品,对于食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虽较为完善,但因电子商务的快速与便捷,若通过第三方平台送达消费者手中的农产品品质不合格甚至存在严重缺陷、安全无保障,将会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部分农产品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宣传和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监管,在交易中侵犯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使用阶段更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健康权。作为商业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三农问题作为我国长期关注的政策焦点,我们必须从宏观上作出长远考虑,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作出引导。
3、第三方责任不明确
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消费者、商家、平台基本不会处于相同的地域空间上,这本身就为带来不便。而在三方交易的体系中,平台一方既非消费者也非商家,当消费者权益被平台侵害时,也并不存在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责任具体承担者的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权利救济带来诸多困境。同时,目前的法律法规也并未对平台的责任作出明确,消费者权益受损向商家主张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责任的归属或支持其要求平台协助的申请。而区别于其他商品,农产品的保存普遍较为困难,一旦超过保存时间,会使得各方权利救济更为困难。对于交易第三方在法律上责任的不明确,让平台在处理纠纷时经常怠于提供帮助甚至推卸责任承担。
3.2. 执法机关对农产品电子商务领域的介入较为困难
执法机关介入困难,执法难度大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使得执法工作在法律上受阻,另一方面农产品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的特性给执法带来了现实的不便。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且平台、商家、消费者基本不在同一地区,给电子商务的执法造成很大的困难。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商家和产品仓储大都在农村、偏远山村甚至牧区,更使得执法的成本和难度大幅增加。在实际执法中甚至出现执法机关到达时农产品仓储已经转移的情况,这些都不利于对农产品形成有效监管和执行。如前文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对于主体准入的规定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此规定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使得各主体因未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缺乏主体资格,而游离于行政监管之外,给执法机关的介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3. 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困难
无论任何交易活动,出现各种矛盾纠纷都是常态,农产品电子商务也不例外,甚至因为其本身的复杂性更容易出现纠纷。典型的例如因为仓储和物流问题无法按时交易造成的违约和消费者购买到的农产品本身质量差或者与宣传的情况不符引发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电子商务的纠纷解决本身也在不断完善,农产品上更是需要从农村电优质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目前的纠纷解决困难的问题。不管是农户还是消费者,都常陷入纠纷解决困境中。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常见的问题是产品即便存在重大缺陷,也因为解决机制的复杂,使得证明难度和维权成本明显高于可获得的赔偿而放弃维权。对于农户来说,面对恶意消费者的行为常常无能为力。相较于其他产品,大部分农产品因保鲜时间短的特性,更需要快速便捷的解决机制,短时间解决这样才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降低商户的损失。目前多方的利益都因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低效和复杂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4. 农产品电子商务问题解决对策
通过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理解和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常见问题的研究,提出包括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行业共识的形成三点建议,希望对于农产品电子商务长期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4.1. 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法工作
针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要注重完善《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的基础和运行两个环节的相关规则[5]。
1、提高准入门槛,明确经营者主体资格
通过对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明确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将不合格的主体提前排除。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仅有利于对于市场主体行为的长期监管,更便于在纠纷解决中的责任落实。促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化,让农产品电子商务有序竞争和发展,让消费者享受更优质的产品服务、购物体验和售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各主体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内,还有利于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有效进行。
2、统一农产品质量标准
针对目前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各地无法统一的情况,应当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尽快对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标准。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根源上遏制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失甚至影响总体农产品销售市场的规范化。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对于农产品质量的监管,细化对于各品类农产品的审核,才能尽可能上从源头解决产品质量纠纷和商家虚假宣传的问题。统一稳定的法律法规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更能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安全发展。
3、明确三方具体责任
在农产品领域通过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完善,使得商家、平台、消费者明确自身责任范围,确定权利边界。这不仅有利于交易中产生纠纷的处理,也能够督促平台这个最直接的“管理者”在经营环节依据自身责任范围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各方利益的实现。一方面责任范围的明确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划清责任边界也会使得各方的行为受到约束,减少消费者恶意评价、恶意退单、经营者虚假宣传的现象。让各大电商平台意识到除了占领市场份额、扩大规模以外,通过一定程度的监管,使得农产品电子商务保持相对良性的发展无论是对于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本还是总体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都有益而无害。仿真数据显示,企业与农户最佳的利益分配比例为0.55~0.65,在立法明确责任时也应当考虑到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分配,这样才能使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长期稳定发展[6]。
4.2. 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执法
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第7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足者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地前,执法工作的快速反应和处理对于整个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在短期内的规制也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对于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的商家和未尽到相应责任的平台方作出核实和处罚,既可以引导商家良性发展,也能督促平台切实履行交易第三方的责任。
4.3.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相较于普通纠纷,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因为法律关系复杂且变化大有其自身特点,而为及时有效解决农产品电子商务中的纠纷,有必要对目前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通过平台方对于交易和纠纷解决的机制初步在线处理纠纷;其次,考虑引入第三方社会调解机构居中协调纠纷;第三,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个环节,人民法院可以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线上的调解和裁判,对于此类小额纠纷设置简化程序。通过构建多元调解机制,不仅保护各方的权益,更能保障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的长期良性发展。
4.4. 形成行业共识规则
除了以上从立法、执法方面入手的针对性解决对策,行业内部治理的方式也十分有必要。商业领域内的法律法规需要长期的实践,而在具体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如何有效规制并形成良好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可以考虑在行业内由淘宝、抖音、快手等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牵头制定并实施行业内规则。例如现代商法中的行为诚实原则、外观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等商行为基本原则都直接或间接渊源于古代社会,现代商法中的信用买卖、债权买卖等商行为制度同样发源于古代社会商人之间形成的行业习惯和习惯法[7]。对于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规制完全可以又先从行业内部发起,在各大平台长期的实践中找到切实可行的路径。行业内部对于农户准入审核流程和标准、农产品质量规范、纠纷解决规则都可以先行达成共识并试行。行业共识体现了行业内的利益诉求,此外,该举措不仅可以较快规范目前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的诸多乱象,也能为后续的立法、执法工作的介入提供框架和参考。
5. 总结
如今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对于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有巨大的带动作用,对于农民收入的实际提高至关重要,农村电商形成规模后将带动地区相关产业,进一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8]。而在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增长期间,我们也意识到了新的机遇带来的新的挑战,针对目前主要存在的第三方责任不明确、产品质量监管差、用户准入门槛低、执法难、纠纷解决难等问题,既要独立分析也要统一看待。要通过推进立法、执法工作在理论和制度上完成构建,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纠纷发生时明确责任承担范围。通过不断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推动达成行业共识等解决对策,引导农产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助力农业农村新发展格局。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