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的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Issues of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DOI: 10.12677/ojls.2025.134093, PDF, HTML, XML,   
作者: 孙亚苹: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完善建议“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Domestic Violence Improvement
摘要: 2016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家暴治理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一方面,家庭暴力范畴界定相对狭窄,难以全面涵盖现实中多样化的暴力行为表现形式,致使部分隐蔽性、间接性的暴力行为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案件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困境,由于家暴行为多发生于私密空间,证据收集难度大,受害者往往因证据不足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保障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的关键措施,在立法层面存在不足。文章旨在深入剖析《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从完善家庭暴力类型、重视证据搜寻以及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多个维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Abstract: In 2016,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eld of domestic violence governance. However, some deficiencies of this law have emerged during its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n the one hand, the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domestic violence is relatively narrow, making it difficult to comprehensively cover the diverse manifestations of violent behaviors in reality. As a result, some concealed and indirect violent behaviors are beyond the regulation of the law.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is a common dilemma of difficult evidence collection in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Since most domestic violence occurs in private spaces, it is extremely difficult to gather evidence. Victims often find it hard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ue to insufficient evidence. In addition, as a key measure to ensure the personal safety of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 has deficiencies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This article aims to deeply analyze the problems faced by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during its implementation process and put forwar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from multiple dimensions, such as improving the types of domestic violence,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evidence search,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so as to better maintain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stability.
文章引用:孙亚苹. 《反家庭暴力法》的问题研究[J]. 法学, 2025, 13(4): 642-64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4093

1. 引文

自古以来,许多家庭都受到家庭暴力的困扰。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家暴事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有效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家暴事件被逐步曝光,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6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反家暴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问题

(一) 家庭暴力的范畴过窄

反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决定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和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1]。2016年我国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界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规定仅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纳入其中,而条文中的“等”字则保留了家暴定义的开放性,使反家暴的范围变得有限。

首先,在家庭暴力研究范畴内,诸多精神层面的暴力行为长期处于严重被忽视的状态。以冷暴力为例,当亲密关系双方陷入矛盾冲突时,一方常采用冷漠、疏远等方式应对另一方,这种情感漠视所引发的精神创伤在一定程度上丝毫不逊于身体暴力所造成的伤害。从社会心理学理论视角来看,个体在面临经济压力、激烈工作竞争等社会问题时,心理承受力易受到冲击,导致情绪调节机制失衡,进而可能将累积的负面情绪以冷暴力形式向家庭成员宣泄。在亲子关系领域,部分父母受传统家庭权威观念影响,为维护自身在家庭中的绝对主导地位,频繁对子女实施冷暴力。此类行为不仅破坏家庭情感纽带,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发育亦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与和谐构建。

另外,这种界定还忽略了经济控制这一隐蔽的暴力行为。男性与女性在生理结构上存在客观差异,这些差异可能通过社会文化机制间接影响职场环境,并加剧经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男主外,女主内”的糟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发展,导致部分女性在经济层面缺乏独立能力,从而形成对男性的依赖。在一些家庭中,部分经济掌权者借此优势,对伴侣采取颐指气使的态度,通过控制和打压,致使另一方处于弱势且不平等的地位。

受儿童权利理论尚不完善以及传统观念的制约,我国现行法律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妥善处理针对儿童实施的严重暴力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仍存在缺失,尤其是严重忽视了儿童目睹家庭暴力所遭受的消极影响。长期目睹家暴的儿童,其人格发展往往会受到阻碍,形成相对不健全的人格。尽管大量研究已经充分证实儿童目睹家庭暴力会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可遗憾的是,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针对这一现象的法律规制却明显不足。

(二) 家暴举证困难

由于家庭暴力的私密性和控制性,使得家庭暴力的举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2]。从空间角度看,家暴多发生于家庭这一私密空间。依据社会空间理论,家庭空间封闭且排外,外界难以直接介入。这使得在施暴过程中常常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导致收集证据十分困难。而且,家暴事件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受暴者难以提前预判,无法预先布局收集证据。暴力突发时,受暴者因慌乱恐惧,易错失收集关键证据的最佳时机,致使证据链条难以完整构建。

从受害者心理及社会观念层面分析,受暴群体普遍存在恐惧心理。施暴者过往的暴力与持续威胁,让受暴者担心举报会招来更恶劣的报复,严重抑制了他们主动收集证据和对外披露的意愿。同时,“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其源于长期历史文化传承与特定社会结构。这一观念强化了家庭事务私密自决的认知,受暴者因羞耻感和社会舆论压力,抵触向外界透露家暴细节,客观上阻碍了证据的及时留存。

另外,部分受暴者法律知识匮乏,对家暴行为的违法本质认识模糊。受暴者无法准确判断家暴的法律属性,也不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证据收集与保存上,他们既不清楚所需证据类型,如物证、书证等,也缺乏收集与保存技巧,如合法获取录音录像、妥善保管就医诊断证明等。这些因素相互交织,极大加剧了家暴案件举证的艰难程度,严重制约了受暴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精准实施。

(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立法不足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法院是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唯一主体,而公安及相关部门或组织协助其执行。然而,将法院设定为唯一执行主体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内部并无专门负责处理家庭暴力相关执行事务的人员,法警主要职责是维护审判秩序,难以承担此项任务。如此一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协助主体的配合。然而,现行法律对于协助主体的协助职责仅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规定,未能科学合理地对执行工作进行细化分配。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暴力行为等工作中具备高效行动力;基层自治组织在调解家庭纠纷时,由于其对社区情况的深入了解、与居民的紧密联系等特性,拥有着其他主体难以比拟的资源优势。但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执行中,工作分配多呈现随机性。例如,公安机关在执行保护令时,常因人力调配不足、物力配备欠缺以及财力资源有限等现实因素,导致无法及时且有效地履行保护职责。此外,保护令的执行力度还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可能基于地方利益考量、人际关系因素等各种缘由,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护令,这极大地削弱了保护令应有的威慑效力,使保护令在保障受害者权益方面难以充分发挥其预期作用。“协助执行中‘协助’二字的程度把控,主体不同则理解不同,这会导致协助执行主体在开展工作时出现不敢使劲或使劲过头的尴尬局面”[3]

3. 完善反家暴工作的建议

(一) 完善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

“冷暴力”也一度被部分学者宣扬为家暴[4]。青海、吉林等地方政府已然在反家暴法中补充了这一行为。“冷暴力”作为带有隐蔽性、持续性和精神侵害性的非典型性暴力,往往严重地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这种在精神上的迫害急需法律的规制。然而,我国的人格权法规定了每个人都是人格独立的,他人不能过度干涉。基于人格权的这一法律属性,国家机关在介入私权领域时应当恪守谦抑性原则,审慎行使公权力。因此,在尊重私权自治与实施必要公权干预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构建起既能有效防范和惩治“冷暴力”行为,又不过度干预私人生活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成为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课题。

受暴妇女群体长期深陷困境难以解脱,经济不独立成为阻碍其摆脱困境的关键因素之一。从婚姻财产制度视角审视,婚内财产虽在法律层面界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家暴情境下,受害者常被施暴者剥夺财产支配权。这一现象致使受暴妇女在经济实践中处于无权状态,实质上丧失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掌控,进而在经济生活中陷入孤立无援之境。另外,依据社会心理学理论,受暴妇女长期处于压抑、充满暴力威胁的家庭生活环境,极易滋生习得性无助心理。因此,构建对经济控制这一隐形暴力形式的法律规制体系显得尤为迫切。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经济控制行为的法律属性、责任认定以及救济途径,能够为受暴妇女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打破其因经济依赖而陷入的家暴困境循环,促进家庭关系的平等、和谐与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在我国,孩子目睹家暴的情况并不是少数。《未成年人保护法》虽聚焦于未成年人的专门保护,然而在应对儿童目睹家庭暴力这一关键问题上,相关细则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亦未进行明确的立法,导致只有受暴儿童在遭受较为严重的积极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时才可能迎来公权力的积极干预[5]。因此,出于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将儿童目睹家暴行为纳入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内显得尤为重要。

(二) 重视证据的搜寻

在民事证据规则体系里,审判机关对定案依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及分配,需有严谨明确规范。这不仅关乎司法程序公正,更对案件裁决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影响深远。家暴案件的证据认定与采信挑战重重。常见证据如报警回执,很难单独确凿判定案件事实真伪。家暴多发生在私密空间,隐蔽性强,受害者取证艰难。所以,在民事证据规则中,应明确允许受侵害家庭成员,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电子监控、录音录像等高科技手段取证。这能为受害者开辟多元高效取证途径,强化其举证能力,助力司法精准还原案件事实。

在证据类型方面,除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要着重提升未成年人证言和社会机构记录的证明效力。未成年人作为特殊见证群体,虽表述可能有局限,但其证言可能为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社会机构的帮扶记录,像庇护所、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记录,也能侧面反映家暴情况,我们应深挖其证据价值。同时,整合邻里证言、妇联与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咨询记录,可构建完整证据链。邻里贴近受害者生活,或能目睹家暴线索;妇联和法律援助中心的记录能直观展现受害者诉求与受暴状况。

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相互印证,能够提升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可靠性,为审判机关认定家暴事实筑牢根基,有力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家暴受害者不仅身体会遭受不同程度的创伤,其心理健康和精神状态也会因难以承受暴力伤害而受到极大影响。为有效帮助这些受灾群众,必须“引入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实现社会联动”。[6]着重促进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构建起紧密高效的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多元救助渠道,形成全方位的救助体系,助力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实现身心的康复与重塑。

在身体伤害救助层面,国家可考虑设立专项财政拨款,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针对性的医疗费用补贴,切实减轻其经济负担。与此同时,居(村)委会可与当地诊所合作,设立家暴救助点,为伤势较轻的受害者提供免费包扎、伤口处理等基础医疗服务,确保受伤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

针对受害者所遭受的心理和精神创伤,建议成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组织,广泛招募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开展常态化的志愿服务。居(村)委需承担起信息收集与汇总的职责,详细统计需要心理救助的人员名单。妇联负责挑选合适的场地并安排人员组织救助活动。可以通过举办心理健康大讲堂,或者开展一对一的定时、定点心理辅导等方式,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同时,社会组织的专业人员可在居(村)委会定期轮值,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帮助重点关注对象走出心理阴影,恢复健康。

4. 结语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幸福生活,更影响着民族的长远命运。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不仅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更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威胁。《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不仅是对个人尊严的捍卫,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本文对目前该法律实施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期待通过法律的完善让每一个家庭远离家暴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明舜. 制定反家暴法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基本问题[J]. 妇女研究论丛, 2014(5): 51-54.
[2] 周安平. 《反家庭暴力法》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分析[J]. 妇女研究论丛, 2015(2): 49-56.
[3] 张涑玉. 我国妇女权益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足与完善[J]. 争议解决, 2024, 10(8): 78-86.
[4] 刘佳佳. 混合性取向婚姻中女性权益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法学杂志, 2019(11): 120-129.
[5] 杜启顺.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困境与法律纾解[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4(5): 106-117.
[6] 赵颖. 家暴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中警察权的权限及行使[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 30(4): 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