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竞争日趋激烈,超前学习和超前体验现象逐渐向低龄学生发展,致使小学生行为“成人化”倾向日趋严重。其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早已屡见不鲜,现已成为学校、家长、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小学校园欺凌(Bullying in primary school,其中我国台湾地区将Bullying音译为霸凌)是指小学生在人际交往关系中,遭受他人心理或者身体上的影响(包含网络暴力),使得该学生遭受心理或者身体上的伤害事件。
校园欺凌事件作为社会公共事件的一类问题,其相应的社会干预机制理应走到台前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治理作用。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社会干预机制是指对于已发或未发的校园欺凌事件,通过包括学校、政府等社会各界采取的积极性措施,来减轻或消除其危害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1) 预防性干预机制,包括关于校园欺凌的针对性立法、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学校安保措施、学生所受安全教育等一切旨在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前置性措施。
2) 修复性干预机制,包括对受害者的医疗救助、法律救助、心理治疗等一系列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的补助措施。
前人有关校园欺凌现象及对受伤对象干预的研究也有不少报道。丁汉青等通过描述性统计与假设验证,分析网民微博情绪类型在校园欺凌新闻报道后变化情况 [1];于阳等通过对50起校园欺凌典型事例的研究分析校园欺凌的成因 [2];刘小群等人通过多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方法,以广泛性焦虑量表、9项患者健康问卷分析校园欺凌中各种不同角色的精神状况 [3]。综上所述,前人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研究分析大多集中在通过心理学角度分析校园欺凌的成因和解决方案,另外一部分则聚焦童校园欺凌事件的社会影响及效应,较少有文献通过校园欺凌事件的社会干预机制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对于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社会干预机制也并未进入系统化、规范化阶段,但是社会干预机制的科学运行正是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和妥善降低校园欺凌事件危害的重要举措。那么,我国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干预措施有哪些?干预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有效提升社会干预机制的实践作用?等等这些均是我们亟待探讨的问题。
通过对于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的《关于儿童学生的问题行动、逃学等学生指导上的各种课题的调查结果》 [4] 等调查结果显示,我们了解到日本有一套较为成熟的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社会干预机制,其相关工作或许对我国此领域的社会实践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文将着眼于我国小学校园欺凌事件中的社会干预现状,并通过与日本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相关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校园欺凌社会干预机制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2. 国内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现状及社会干预特点
2.1. 国内小学校园欺凌事件概述
我国目前对于小学校园欺凌事件,并无针对性的官方统一数据发布。虽然有一些校园暴力事件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数据报道,如:2018年9月5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5]、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 [6] (以下简称《白皮书》)等。然而,这些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相关案宗,而校园欺凌事件、特别是小学校园欺凌事件大多不能达到立案标准,因此,有关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数据来源并不全面。实际上,我国目前对于校园欺凌的官方定量分析仍处于相对空白阶段。同时,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追责年龄为12岁,因此有关小学校园欺凌事件很难构成刑事案件加以立卷记录。而在日本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日本小学校园欺凌事件占所有阶段校园欺凌事件总数的七成之多。从数据资料的记录立卷情况看,中国小学校园欺凌事件并未很好地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应该指出,我国的司法系统在以往更注重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中显示,2017~2019年间,我国校园欺凌犯罪批捕人数有所下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人数同样有所下降 [6]。在这里需要指出,校园欺凌犯罪批捕人数下降,并不代表校园欺凌程度有所减缓,也可能是许多校园欺凌的情况没有被纳入到现有的评估机制中。日本在《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颁布后,随着对校园欺凌界定的全面化,原有的校园欺凌事件下降趋势陡然上升。与此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持高发态势,性侵害与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尤为突出 [7]。2017~2019年间,检察机关批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年上涨近两成 [6]。
随着时代背景的变更,我国的治安状况有了新的挑战。有关小学校园欺凌的报道频出,而针对小学校园欺凌的统计却仅限于报道统计,少数的热点报道无法涵盖小学校园欺凌的总体情况,而当校园欺凌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时,如何建立完善的社会干预机制,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2.2. 国内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社会干预情况概述
对于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我国的社会干预机制尚在探索和形成过程中,国内目前并未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进行直接指导,此处,我们暂时通过近期的一些相关案例,对案例中体现的社会干预机制的施行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以期尽力呈现国内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社会干预的诸多细节。
2020年10月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平小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四名学生一同殴打一名学生。10月27日,老师带领4名伤人家长向受伤学生家长致歉。随后,家长于11月3日在网上观看到学生被殴打视频,前往学校,报告派出所处理。当晚,柳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来到学校,组织双方家长做了沟通。建议受伤学生小天(化名)前往医院做全面检查,相关的检查费用由4名打人学生的家长分担。11月4日,小天到工人医院做了全身检查。11月5日又找了律师和心理医生,心理测验结果显示小天中度抑郁。
柳江区教育局局长韦献高介绍,教育局得知此事后,立即成立了专门的督查组,前往现场处理。11月6日还从学校了解到,已经组织了双方家长进行协调,此事已经解决。
11月13日下午1时39分,柳江区教育局发布了关于此事的情况通报,在该事件中处置不力的学校校长已被免职。教育局通报同时提到,将进行全区中小学校园欺凌摸底排查,遏制校园欺凌的再次发生 [8]。
该事件的处理过程反映出当前社会干预机制存在如下问题:
1) 对于校园欺凌的发现具有滞后性。在事件爆发之前,老师和家长并未能及时与孩子沟通,受害者小天在事后曾表示:这学期开学两周后,他就一直被视频中这些人欺凌。然而,校方缺乏与孩子的沟通,以至于最终酿成惨剧。
2)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过度依赖于互联网监督。在该事件发生后,但尚未在互联网上发酵时,校方未采取足够的重视态度,而是选择息事宁人。仅在家长在互联网上了解到现场情况后,才选择告知派出所处理。
3. 日本小学校园伤人事件的社会干预机制
针对校园欺凌事件,日本从国家层面做了诸多干预工作。
首先,日本执政党和在野党在2013年6月通过议员立法制定了《防止校园欺凌对策推进法》 [9],该法案明确了小学应该通过加强道德教育等手段有效预防校园欺凌,并要注意利用网络等平台早日发觉并及时阻止潜在的校园欺凌隐患等。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积极培育一批预防管理小学校园欺凌行为的专业人才,对小学生进行启发教育、并频繁对其普及校园欺凌的危害,同时加强学龄儿童对欺凌行为的认知。在教师方面,日本学校教职工都将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如何应对校园欺凌成为教师考核评估的重要标准之一。
其次,在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置方面,日本也于2000年对《少年法》进行了修订,将可以接受刑事处分的年龄从16岁以上降至14岁。2007年再次进行了修订,又将送到少管所的未成年年龄改为“大体12岁以上”。可见日本一直尽可能将法律保护范围渗透到小学校园方面。另外,按照《防止校园欺凌对策推进法》规定,日本地方教育政府部门以及学校都应设立独立的“校园欺凌问题对策委员会”以便在重大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之时,可以拥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特殊情况 [9]。一旦此类事件发生,社会干预机制能够及时介入,通过专业的、针对性的措施来妥善处理重大欺凌事件。
最后,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关于儿童学生的问题行动、逃学等学生指导上的各种课题的调查结果》 [4] 显示,原有的欺凌情况正在好转的比例为83.2% (前一年是84.3%)。而日方校园欺凌的发现措施主要包括:“通过问卷调查等学校的措施发现”占比54.2%,(该数据表明日方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护采取的制度性措施具有良好效果)“通过本人的主动申诉”占比17.6%,“通过班主任发现”占比10.4%。
根据调查显示,在总共484,545件欺凌事件中,被认定为重大欺凌事件的共有723起,这表明实际上,重大欺凌事件仅仅只占所有欺凌事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大部分的校园欺凌事件可以通过“向班主任或课程老师求助”解决,这一占比达到80.8% [4]。由此可见,及时获得班主任或者任课老师的帮助是解决或者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最主要的途径,为此日本非常重视班主任和课程老师的发现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培训,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4. 学习日本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社会干预机制的启示
1) 对于我国而言,可以针对小学校园伤人事件现况,成立专项调研组,针对性研究小学校园伤人事件的防治措施,并且加以整理,公开研究成果。针对如同“网络欺凌”等新现象,也应该进行相应的研究、普及研究成果。有关部门可以依靠研究成果进行立法、出台政策,将文件精神落实到具体实践中。
2) 相较于日本,我国对于不在立案范围内的小学校园欺凌事件认识程度与重视程度亟待提高。与文部科学省每年进行的学生信息统计状况相比,我国并未有全面的小学生情况的数据汇总 [10]。我国可以通过学校与政府部门之配合,建立完整的小学生信息数据库,以便提前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妥善解决校园欺凌事件。
3) 相较于日本,对于我国而言,在不同地区教师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水平不一致的客观条件下,可以由地方政府组织委派受过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教育的专员前往学校,协助教师处理校园伤人事件中的心理疏导问题。此外,针对现有的教职工,也需要进行规范化的培训,使其对待校园欺凌事件拥有一个可视化的标准,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干预效果可以得到量化的评价。
4) 在立法上,相较于日本成立的具有针对性质的《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中国的现行法律并不能很好地囊括所有小学校园伤人事件的情形。目前,中国小学校园伤人事件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行校园伤人事件针对性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汇编现有法条,新增关于原来被忽视的多种情形的立法,将学校、政府、社会各方的责任明确化,将相关伤人行为的判断标准具体化、细节化,以此建成责任分担机制和处理应对机制。
5. 我国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社会干预机制的科学设计
针对国内校园欺凌事件的实际情况,一套相对完整的处理机制应该如何运行?本文结合日本校园欺凌事件社会干预机制的经验启示,综合设计了如下流程图1:

Figure 1. Framework design of social intervention mechanism for bullying in primary schools in China
图1. 我国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社会干预机制的框架设计
一是,我国中小学校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教育存在着各地区、各学校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各校并无一个相对统一的安全教育执行标准。各级政府组织的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往往因为责任分配不明确等问题流于形式。因此,小学生安全教育的普及情况,往往取决于老师、家长的个人素质。
二是,在校园安保层面等硬件设施上,我国小学校的普及情况较好,安全校园、法治校园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张佐良透露,目前,我国有92%的中小学校园已经实现封闭式管理,有91%的中小学已经配备了专职保安员,90%中小学安装了一键式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94%的城市中小学和92%的城镇中小学设置了“护学岗” [11]。其中,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已提前完成4个百分百达标任务,校园安全整体防控能力水平明显提升。当然,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校园防护措施有所缺失,政策的落实情况也相对较差。如何落实民办学校的安保管理,需要地方部门与有关学校进行沟通协调。
三是,现在我们假设校园欺凌事件已经发生了,社会干预机制又将如何运作呢?实际上,我国目前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等均有对于部分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罚规定。然而,目前我国并未就校园欺凌单独立法。现有的这些法律,实际上都不能完全覆盖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所有情况。以《刑法》为例,现有的刑法对于一些情节恶劣,但未达到医学界定的轻伤标准的伤害事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无法处理责任人。此外,由于小学校园欺凌施害者的年龄普遍较轻,即使触犯了刑法,不批捕率、不诉率均较高。
事实上,如果在现行法律中司法部门无法追责惩治施害者,那么只有校方可以进行追责和惩治,而一旦将惩治的权力给予校方,就容易遇到诸多问题:
1) 目前现行法律给予校方的权力不明确,实际上,校纪校规无法有效惩处校园欺凌的施害者。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既然以批评教育为主,那么学校与家长的“批评教育”几乎成为对施害者唯一的纠正措施。一旦批评教育失效,那么对于施害者几乎无其他限制措施。因此,客观上,对于施害者的过分宽容是存在的,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所说:“当下呈现愈演愈烈趋势的校园欺凌,往往不是因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而出现,反而是实施欺凌者深知法律漏洞的行为。”
2)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批评教育”施害者的权力被进一步下放到教师手中。而教师并没有可以针对某个案例的具体规定,实际上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大。要不要批评教育、怎么批评教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个人好恶。在这种情况下,批评教育的有效性几乎完全依赖于教师的个人素养。而校园欺凌的很多案例都具有复杂性,教师不一定有能力将其妥善处理。并且正如刚才所言,教师的权力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教师的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值得怀疑。为了避免错误,教师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策略,“批评教育”的成效堪忧。而且,就算施害者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惩治与再教育能否落实也是值得怀疑的。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的态度是以教育为主,刑事惩治作为辅助手段。这种情况下,对于欺凌者的处理往往过于宽松,导致不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是,实际上,对施害者的惩处与再教育和对受害者的保护与治疗即使不能说是一体两面的,至少也是有一定关联性的。同样,对于不构成违法的校园伤人事件,是否保护受害者、如何保护的自由裁量权也掌握在教师的手里。如果教师忽视问题的存在,亦或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害者几乎就不能从社会干预机制中得到有效的救助。实际上,校园欺凌是导致学校失学和辍学的主要因素之一。不过,由于相关部门的重视,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我国部分地区现行的社会干预机制可以说是较为有效的。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导我国的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同各地的民政、教育、医疗部门相协作,同时与志愿者、社工人员等相合作,引入专业的心理医生与司法志愿者,贯彻落实司法救助,从心理健康、司法援助、家庭扶助等多方面帮助未成年受害者及其家庭回归正常生活。
实际上,这一种补偿性社会干预机制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重大校园欺凌事件的受害者。其关键点仍然在于校园欺凌事件的界定。那么,如何全面落实多元综合救助,将其制度化,并且将类似的多元综合救助对象从司法定义中的受害者拓展成普遍的校园伤人事件受害者,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