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支付的基本理论
1.1. 网络支付的相关概念
网络支付是与现实支付相对应的一种概念,现实交付通常是商家和客户之间面对面交付,遵循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1]。网络支付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完成支付的形式,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提供一个接口,让用户能够通过这个接口指令银行完成即时支付。网络支付在很大的程度上打破了这种规则。对于网络支付的概念,我国202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支付必须要依托网络服务器才能进行,而且这个网络是通过广义理解的,它的范围是更加宽广的。相比于现实支付,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能更便捷,更快速地完成交易,以此达到客户和商家之间快速交易的目的。
1.2. 网络支付的特征
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比,网络支付能够更快捷,更便利地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服务,更能满足现代社会快节奏的步伐。在当下的交易方式中,双方当事人不需要面对面地进行支付,因此第三方网络支付就应运而生,相比于传统支付的方式,网络支付有以下几点特征:
(1) 交易迅速,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捷,尤其是在时间上的便捷。在日常的消费中,我们主要是通过二维码来支付的,现如今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刷脸进行支付,也可以通过掌纹的方式支付,无论是哪一种支付方式都实现了交易的迅速性。许多平台最近推出了免密支付的模式,消费者在支付时可以选择自动扣款,这样就不再需要输入密码或其他信息,这进一步节约了交易的时间。
(2) 节约成本,使各方参与者都从中获得利益。消费者可以在支付之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账号,然后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上,在支付时只需要输入自己的支付密码就可以完成交易了。收付款人不需要去银行开设账户和开通网银的服务。对消费者来说节省了购物的时间,降低了运营的成本,对银行来说也减少了网关开发的费用,同时也增加了客户的活跃程度,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客户的使用率高,依赖性强能够提高平台的利润收入[2]。
(3) 安全可靠,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减少了使用现金的机会,降低了会遇到假钱的可能性。此外,用户在使用网络支付之前往往会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实现认证,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需要进行人脸识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保证了支付的安全性,同时网络支付还采用加密,认证,防火墙等技术手段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此外还有专业的支付机构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免受诈骗和隐私侵犯的风险。
2. 第三方网络支付中现实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1. 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互联网和电子信息广泛运用的背景下,第三方网络支付成为了一种快捷方便的消费模式,但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发生泄露。许多平台推出了免密支付的模式,这进一步节约了交易的时间,但同时也带来较大的威胁,在第三方网络支付中,由于消费者、商家、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交换,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信息,包括消费者的注册网站、支付账号、账号密码、账户余额、交易价格、收货地址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很多个人隐私[3],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监管不力,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泄露或盗取。即使是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客户的账户信息仍然会保留在网站,有些人就会利用黑客的技术盗取银行密码,将卡里面的钱直接转走,这会严重影响客户的财务安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我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力度仍然不够。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作出新的规定,即拥有消费者信息的商家和平台应履行保密义务,在获取和使用个人资料时要遵循相关原则。但这次修订并未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惩罚标准,很难对商家和平台进行有效约束[4]。
同时我国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相关法律将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纳入了非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但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具有特殊性,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网络支付机构的快速发展,因此就需要从法律层面来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进行规定。目前,对网络支付机构的监管理念没有转变,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不高,因此难以更好地从法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上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救济[5]。
2.2. 洗钱的风险
电子信息和互联网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网上购物的便利,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危险。电子银行之间的交易具有隐蔽性和服务的不间断性,使得资金之间的流转很难察觉,掩饰洗钱交易的痕迹,加大了监管部门的难度系数。
近几年来,网上购物呈现爆发式的发展,许多商家选择通过网络直播来销售物品,降低商品的价格,吸引客户购买,客户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完成支付以达到交易的目的,这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一种渠道。洗钱者利用网络购物的平台,将商品放在网络上进行销售,然后利用赃款去购买这批货物,将钱变成了销售所赚取的利润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洗钱者也可以在网上开办网络公司,公司进行的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可以进行网络支付,洗钱者以自己的账号为公司的交易或服务进行支付,然后以公司的名义开发票,这就使得赃款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随着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不断发展,它的业务范围也扩展到了跨境交易支付,就会出现资金转移出入境的可能性,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国内外黑钱,热钱的进出通道[6]。
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洗钱的方式监管难一方面在于当前网络环境下,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经济活动是隐蔽进行的,不知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要完成交易只需要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注册了虚拟账户,双方当事人达成交易的合意就可以快速,隐蔽的完成资金转移,这就导致增加追查资金来源的难度,在相关信息被有关部门加密保护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很难获悉相关的信息,在有限的时间就难以追查洗钱犯罪。另一方面在于法律层面,对监控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立法没有针对性,第三方网络支付是一个新兴的支付方式,如果不和其他传统的支付方式区分,很容易遏制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发展,同时部门和部门之间缺乏协同和合作,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涉及的领域范围比较宽泛,仅仅依靠某个部门进行监管是很难做到的,因此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对于监管网络洗钱是至关重要的。
2.3. 备付金问题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时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7]。用户在购买商品利用网络支付时,没有直接将资金转移到相应商家的账户上,而是先把资金转移到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当客户发出确认收货的信号后,第三方网络机构再将资金转移到指定的账户上。但双方在交易时常常会有延时支付和延时清算的现象发生,导致资金继续存放在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中,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池中就会存在大量的资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监管,则可能出现资金的安全隐患,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8]。虽然大部分企业都宣称自己从来没有挪用过备付金,资金一直都在银行的账户上,但是否真的没有挪用就无从得知。由于延时交付所导致的备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商手中,对于备付金产生的孶息归属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客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协商和约定。但是用户往往会忽视这个问题而支付机构也没有实际地与用户进行协商。而备付金的实际控制权是掌握在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他们可能会把这笔钱另做他用,这导致用户面临着重大的风险。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监管的立法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监管手段跟不上行业的快速发展。各大银行为了能够和支付机构合作,吸收更多的资金来源,往往会放松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就会导致不法分子会利用备付金进行恐怖融资,贿赂和其他犯罪行为,这就会增加了用户的风险。
3. 第三方网络支付存在风险及问题的解决路径
3.1. 健全第三方网络支付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科学技术越来越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个人信息普遍泄露的现象。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上存在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一旦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没有很好地做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措施就很有可能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大量泄露,这对于用户来说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收集用户信息的范围和程序,限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的范围,禁止收集与支付业务无关的个人资料。同时我们需要详细的规定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所要遵循的程序和范围,对于内部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也要做出规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人们对于信息的接触更加的密切,能够接触到各种智能的软件,这就导致个人信息被大量运用,用户在使用各种APP之前都要先注册账号,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大量曝光,因此我们需要健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刑法》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从刑法层面去打击犯罪,但是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需要依靠刑法,同样运用到需要民法和其他法律。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仅具有人格利益也同样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而人们窃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也主要是为了利用其中的经济价值。如果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形式来规定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没有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而赔偿的约定。
3.2. 建立健全第三方网络洗钱综合监管的法律体系
洗钱犯罪的涉及面广,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实施洗钱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因此为了全面打击洗钱犯罪,我们应该要建立健全对网络洗钱的监管制度,实现多部门,多层次的协同监管。中国目前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格局,银行,保险和支付是属于不同的部门监管,这主要与中国传统的金融经营模式相关。而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凭借其广阔的支付平台,大量的数据和业务范围的快速发展,不断向证券、保险和其他服务方向发展[9]。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泛,只有一个政府部门是无法实现全面监管的,因此根据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责去监管相应的部分,定期交流,对所获得信息和资源及时分享。对于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应当在立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职责交叉,大家互相推诿的现象。
企业都有赚钱的目的,因此在企业面临监管不足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抓住法律的漏洞去进行不规范的经营和实施不法行为。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细化监管体系,,尽早完成对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监管和对相关业务标准监管政策的制定[10]。各监管部门不仅要实现静态监管,也要注重动态监管,通过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实时全方位检测。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交易的数据库对一些交易数额大和不正常的交易进行记录和报告,尤其是要关注交易资金的异常情况。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也应该定期向各个监管部门提交交易记录和报告数据,监管部门对这些数据要进行分类和风险预警,同时也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3.3. 建立健全备付金相关问题的法律体系
由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是近几年的新兴支付方式,因此法律对于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孳息归属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层面的缺少导致公众产生了认知混乱,也给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运营带来了困扰。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备付金既然不属于支付机构,那产生的孳息同样不应该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上做出规定,明确客户备付金孶息所有权归属于消费者,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对孶息不享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但我们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备付金利息的收入在扣除了合理的费用后,将剩余的部分回馈给消费者保护机构,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强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返还孶息,可能会加重运营的成本,不利于产业的发展[11]。同时我们应当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法律体系,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多部门为辅的监管制度,法律法规确定了央行监管主体地位,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综合性和多元化的特点[12],因此需要多部门协同监管。信息产业部门作为推进信息化发展,协调信息安全的部门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有着先天的优势。其他部门也要互相配合,共同监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客户备付金遭受损失的部门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4. 结论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信息的发展,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迅速发展,同时也被注入了更多新活力。然而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繁荣的背后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洗钱犯罪的风险、备付金的道德风险。由于第三方网络支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其存在的风险还有可待研究的空间。相对于成熟的市场来说,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业还相对不成熟,在法律,资金,信用体系和市场准入方面都存在欠缺,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有效的安全防范机制,建立社会的信用体系,提高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