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日益发展,各国开始逐渐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将其视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至国家发展的重要地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兴主流模式之一。然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适应这一新型贸易模式下的变化,导致我国跨境电商难以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我国跨境电商在知识产权意识方面相对薄弱,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利用知识产权对我国制造新型贸易壁垒。这一现状使得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有效应对不公平竞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策略,旨在增强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能力,提高其国际贸易参与度,保障其经济利益,并进而巩固与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优势地位。
2.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现状
2.1. 跨境电商商标侵权风险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可具体表述为:“任何个人或实体得以借此将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分的标识,涵盖文字、图形设计、字母序列、数字编码、三维形态、色彩搭配及声音元素,以及这些元素的任意组合形式。”据此,商标由上述界定范围内的各元素组成,经营者或生产者将其应用在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首要标志,同时兼具宣传推广商家品牌的功能。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多依托网络平台进行,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实体商品,仅能依据网络平台展示的商品图像与文字描述等信息来认知商品,进而确认其出处。商标作为一种独特的标识,在网络平台易被利用技术手段仿制。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丰富动态元素的动态商标日益得到应用,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尚未就网络平台中的动态样式商标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商标保护的复杂性与挑战性。
跨境电商交易活动中,商标侵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类型:电商网络平台或网络商家擅自销售未经授权、已注册的商标专用商品;在互联网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商号及商标标识;通过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进行侵权,以及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侵犯他人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2.2. 跨境电商著作权侵权风险
信息时代的大数据背景下,作品多采取电子形态进行存储与流通,著作权侵权事件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性和即时性特征而频发。跨境电商中的著作权侵权可归纳为三大类别。第一类,在未经著作权主体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采用其图片、广告语、音乐素材等进行宣传推广,其中,“图片盗用”现象尤为突出,例如2020至2022年间频繁出现的“瓢虫少女版权侵犯事件”。[1]第二类侵权涉及未经著作权人正式许可,私自售卖、散布其创作成果,诸如盗版电影、书籍等,此类侵权在跨境电商初期较为盛行,但当前已呈下降趋势。第三类,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改动。这类行为常与不正当竞争密切联系,通常表现为侵权行为人蓄意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卡通角色等进行细微调整,创造出虽与原作有所差异却高度相似的“新作”,意图以此混淆视听,借助原创作品的影响拓宽销售领域。
2.3. 跨境电商专利侵权风险
由于专利所有权归属及侵权责任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跨境电商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中的专利侵权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专利侵权具体包括: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专利产品的伪造、复制、销售等;未经专利权人授权,采用他人专利方法制造产品;以及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同意,擅自将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商品以谋取利益,亦或对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在原有的色彩、形状等方面的基础上进行改动。近年来,上海、义乌等多地的婚纱通过跨境电商出口遭到美国企业的起诉,指控我国跨境电商经营者销售的婚纱侵犯了美国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要求管辖案件的法院冻结我国电商经营者在Paypal账户中的资金作为保全措施,这一举措使我国跨境电商面临巨额的专利赔偿风险[2]。
3.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3.1.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制度规范不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知识产权立法尚有缺陷,导致该领域的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及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而难以对跨境电商经营者的侵权活动实现根本性制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却仅包含数项关于跨境电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宽泛条款。例如,该法第73条虽提出国家应促进构建跨国界、跨地区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却未明确推动此机制建立的具体原则与路径。另外,该法第二章第二节虽对国内电商平台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较为全面规定,却对跨境电子商家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未予明文规定,仅在第5条与第85条中笼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需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及对侵犯知识产权及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程度仍显不足,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我国民事责任立法遵循“补偿性原则”,即侵权人需通过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损失等方式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尽管惩罚侵权的终极目标是预防再犯,但此种惩罚措施难以形成绝对有效的威慑力。相比之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罚严厉程度及惩罚性赔偿均高于我国。具体而言,美国对一般种类的商标假冒涉及的最高刑事处罚可达10年监禁,对特殊种类的商品商标假冒涉及的刑事处罚则高达20年监禁,而我国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商标假冒犯罪行为规定的最高刑事处罚为10年。美国对特殊种类的商品商标假冒犯罪的罚金高达500万美元,而我国对其最高罚款则为500万人民币。综上,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处罚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较低的侵权成本使得跨境电商商户的行为缺乏严格规范,极易导致跨境电商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3.2. 国家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跨境电商通过网络平台跨越国境进行贸易,此种“跨境”特性并不受限于地理边界。相反,知识产权却具备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由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决定。因地域不同所带来的差异性,各国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授权范围与标准、侵权归责的判定标准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等诸多方面。跨境电商的国际经济贸易难免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这些制度的差异性往往会使得跨境电商对不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出现偏差,增加了其在贸易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以占比较高的商标侵权为例,各国对商标权授权的使用范围和授权的具体准则不同,在我国不能依法获得商标权保护的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却可能依法取得商标权的授权。以中美两国在商标“获得显著性”方面的立法差异为例,中国的《商标法》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适用的各个情形,而未列举的情形则被视为不适用[3]。相反,美国的《商标法案》则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仅列举不适用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可适用[4]。同时,美国赋予气味商标和单色商标以合法性,而在中国气味商标目前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对比中美两国对商标授权范围及其标准的法律规定细则可见,二者在立法原则与法律规定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我国跨境电商极有可能因此对其贸易中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认知出现较大偏差,无意中将面临来自域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纠纷。
3.3. 传统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失灵
传统的跨境司法程序在处理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裁判的终局性,受到侵权的权利人倾向于优先选择此种方式作为救济途径。然而,伴随着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跨境司法诉讼程序固有的长周期与低灵活性缺陷日益凸显,大量案件涌入司法系统使得法院面临较大的审理负担,最终出现解决纠纷效率低下的现象。此外,由于跨境电商的经营者身处域外,不同的语言障碍与地理距离等现实因素成为其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阻碍,部分跨境电商的经营者甚至因此放弃参与诉讼程序,该因素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进程产生影响,亦不利于案件办理的公平性。由此可见,原有的传统的跨境司法解决案件的模式难以满足当下高效解决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客观需求。若能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优势,探索构建更为多样化、高效便捷的国际间知识产权案件的解决机制,将有效分散跨境知识产权案件负担,减轻传统司法体系中法院的审判压力,从而保障高效公平地处理案件。
4.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应对建议
4.1. 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立法机关应对《电子商务法》中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判断标准与处罚标准进行详细界定,并完善该领域的专门立法,明确规定跨境电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健全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工作需以市场为导向,跨境电商的市场经营、发展规律及固有特性等均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重要考量因素。从本质层面着手完善法律监管机制,为打击侵权行为提供明确权威的法律依据。此外,考虑到跨境商品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存在的差异性问题,为减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应从立法层面为跨境商品确立一套明确的标准规范,确保跨境电商平台具备清晰的交易准则。再者,第三方电商平台责任的分配应坚持将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作为评判标准,促使第三方平台强化对侵权行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一旦发觉可能潜在的侵权风险,第三方平台应主动对有关事项开展侵权调查,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5]。同时,针对当前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现状,还需重视法律制度与监管机制的协调完善。首先,为明确责任,实现有效管理,应当指定特定机构作为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监管的唯一主管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与该机构加强协作与信息交流,共同构建一个管理范围清晰、责任划分明确的管理体系。其次,增强海关的职能与监管效能,事先筛查跨境电商的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并监督其纠正。因此,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对海关的职权、管辖范围、管理事项、管理措施等予以明确,从而真正发挥海关的监管效能。
4.2. 健全跨境电商企业准入与监管机制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体现了企业或个体的信用状况与品质水平,值得电子商务平台及个人高度重视。企业或网络平台通过建立品牌形象与信誉获得较高的社会信用,才能确保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减少。首先,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各地政府应发挥其职能与引导作用,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公示,同时加快完善跨境电商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以此作为预防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措施。其次,对跨境电商市场准入机制进行优化。在审查跨境电商的运营资质、身份信息、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跨境电商的信用统计模型并做出对应分类,依据企业所属的信用类别确定其是否准入。再次,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境电商信用紧密结合。将跨境电商企业侵权与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将侵权的跨境电商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侵权信息进行社会公示,以此促使企业高度重视失信行为及知识产权的保护[6]。通过上述措施激励跨境电商经营者自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诚信经营,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
4.3. 建立在线解决纠纷的模式
传统的国际贸易纠纷往往诉诸于司法诉讼,如前文所说,该方式存在效率较低、不够灵活等缺点。目前,许多国家逐步尝试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这一机制涵盖了非诉讼及非传统仲裁的多元化解决路径,诸如双方协商、申请仲裁、调解等方式。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模式的新兴形态,跨境电商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以小额交易和零售为主,这使得传统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难以适应其发展需求。因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认定上的差异,缺乏高效统一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模式无疑会对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阻碍。因此,笔者建议引入“互联网法院”模式下的在线纠纷解决方式(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ODR) [7]。该机制融合传统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与互联网在线解决争议的优势,为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搭建便捷的平台,解决因地理位置分散及时差带来的困难,同时降低纠纷处理的成本,保障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高效性与公正性[8]。
5. 结语
在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频发,发达国家依靠其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激烈的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我国健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可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从而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稳定发展,进一步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后盾。综上所述,为防范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我们应当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建立更为高效的争议解决路径,在各相关主体协同合作下共同构建一个多元化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