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利用资本和技术崛起,平台经济发展迅猛,数字平台经济创新经济发展新形式,给社会带来新的就业机会的同时,传统的反垄断规则也面临挑战。数字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数字基础设施获得更高的数据垄断利益,同时,平台企业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优惠专有下游市场等方式开拓商业版图,实现跨市场传导的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这对中小型数字平台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发展带来阻碍,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领域中小型企业健康发展、数字经济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的形成,本文建议从完善反垄断法规、完善竞争政策和加强反垄断规制方面对数字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规制。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ternet platforms use capital and technology to rise, and platform economy develops rapidly. Digital platform economy innovates new form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ringing new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to the society, while the traditional anti-monopoly rules are also facing challenges. Digital platform enterprises use their own advantages, through the digital infrastructure to obtain higher data monopoly interests, at the same time, the platform enterprises through data monopoly, traffic blockade proprietary downstream market way to develop business landscape, achieve competitive advantage and monopoly position across-market transmission, which brings obstacl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digital platform enterprises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digital economy, the formation of digital economy market benign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this article suggests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digital platform economic from perfecting the anti-monopoly law, improving the competition policy and strengthening the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1. 引言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经济模式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线上支付平台市场集中度已经越来越高,头部平台加速提升市场资源集中度,寡头互联网平台垄断竞争问题趋于严重。由于传统监管规则和监管手段不足,平台经济残酷生长导致资本无序扩张,扰乱正常经济秩序。2019年8月1日,国务院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继续加强对平台经济立法政策的引导,因为放任平台经济逐步超越法律或者法规赋予的权利限制,将可能破坏整个市场良性竞争与秩序,损害消费者主体和其他特定市场参与者的各项合法交易权益。
2. 数字经济、平台与数字平台领域垄断的特征
2.1. 数字经济的特征
与实体经济相比,数字经济往往具有多双边市场经济、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等市场经济特点。首先,数字经济的平台模式具有多边市场属性。数字平台的多边市场将两个消费群体共同维系在平台上,两个群体的市场需求是联动的。其次,数字经济的网络效应是指更早进入数字市场或获得更多资金支持、更具技术优势的网络数字平台能够在网络竞争体系中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最后,数字经济的锁定效应是指通过路径依赖,用户需要付出高昂的转换成本才能熟悉并使用一家运营商的产品或服务。基于数字经济的上述特征,数字经济领域相较于传统行业更易形成寡头垄断市场[1]。
2.2. 平台的特征
平台经营者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市场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相关。电子商务平台是为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而设计的网络平台,在网上交易的发展中起着底层架构和基础设施的作用,该作用是通过平台经营者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提供服务,在谈判、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阶段发挥桥梁作用来实现的[2]。
2.3. 数字平台领域垄断的主要特征
随着全球数据技术发展和国家数字经济体系建设的深入发展,数字平台技术在解决海量服务信息等许多基本业务问题方面,具有快速提高我国服务供给需求能力等巨大优势,但同样也可能给反垄断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数字平台企业的垄断既有传统垄断的共性,也有数字经济垄断的个性。一般来说,数字平台产品价格的垄断需要同时考虑价格、质量、创新度等诸多市场变量。因为行业垄断往往会导致产品市场整体竞争秩序失衡,导致部分产品服务或其他服务价格持续上涨及生活质量大幅下降,损害部分消费者福利,恶化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与不同行业参与者之间正常的经济价值分配,从这个角度看,数字平台的垄断具有垄断的共性特征。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来看,数字平台拥有庞大的数据集,数据驱动的产品和服务结合了广泛的数字服务[3],其业务规模极易扩张至邻近领域,从而真正实现把买方、卖方、广告商、软件商等相互依赖的上下游各类商业参与者汇聚一起,形成其新时代的寡头垄断模式。2021年我国颁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将我国网络信息平台规模分为了超级规模网络平台、大型规模数字平台和部分中小规模平台,可见,数字平台发展具有明显的行业规模性。
3. 我国数字平台垄断问题
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有很大不同,一方面它具有虚拟性。数字经济以大量实时动态数据为基础,通过算法进行设计操作,创造多元的动态市场价值,因此数字经济具有隐蔽性。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具有外扩性特征。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快速融合发展,为企业兼并发展带来巨大溢出效应。因此,平台企业对数字经济的影响力远大于传统企业,难以用现有规则界定传统相关市场,这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反垄断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3.1. 立法不完善
健全完整的立法机制是实施法治监管的法律基础和重要前提。新技术、新消费业态正在蓬勃发展,反垄断规制体系与虚拟数字经济之间出现重大错配,作为行业规制支撑的行业立法必然首先地受到外部冲击。我国的《反垄断法》深度学习欧美法律,规则本身具有时间滞后性,注定无法深刻地充分考虑虚拟数字平台本身的特殊性。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要素已呈现以信息数据采集为重要核心优势、以网络算法存储等先进信息技术工具为核心竞争技术工具、以移动数字平台开发为核心竞争产业领域等新特征,无论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竞争要素的信息能否形成反垄断法所说的独占“必要设施”交易,抑或是人工智能算法所引起的技术共谋能否有效适用于独占交易,又或是平台对以收集大数据为交易目的形成的并购活动如何进行法律控制,都难以完全在美国既有的反垄断交易制度中找到明确的答案。换言之,数字平台业务爆炸式高速发展带来的市场垄断问题,对中国传统的反垄断法律规则框架及其监管预测体系的适用提出了强烈的现实挑战,传统有效的打击反垄断犯罪的措施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不再清晰有效。除了立法规定本身存在滞后性,立法者过于注重政府监管效率而忽视法律灵活性和立法包容性等问题增加了现行竞争法律体系的弊处。数字平台本身的信息垄断行为尽管并不全然具有某种颠覆性,但其仍迫切需要增加必要的反垄断规则。
3.2. 平台垄断相关的公平竞争和竞争政策问题
目前,数据治理和平台竞争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数据是可复制和可共享的。从理论上讲,数据可以与不同的数据采集者平等共享,所有运营商都可以获得相同的用户数据,但实际上,不同运营商收集、掌握、分析、处理的数据量存在较大差异,大企业由于投入成本充足、技术水平高,在数据采集和应用上优势明显,而小企业受限于资金和技术不足,受阻于数据壁垒,难以在市场上生存。另外,互联网平台通过多种方式扩展业务规模,构建自己的商业生态系统,吸引并维系大量用户,形成数据寡头,垄断重要的数据资源,形成差别化的竞争优势,其他企业难以打破数据寡头的竞争格局。数据寡头筑起的高数据壁垒,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因为在精准的数据推送下,消费者只能看到平台让消费者看到的东西,整个社会处于信息茧房之中,处于有限的真实之中。如果这些数据被不当使用,商业活动将被包装在一个不透明的黑匣子中。因此,与垄断有关的公平竞争和竞争政策问题是重中之重[4]。
3.3. 个性化定价
随着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发展,不少超级平台开始将运营管理权从原来的管理者转移到算法平台,该平台已经具备使用计算程序对产品进行智能定价的能力[5]。个性化定价源于价格歧视,一般是指平台为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给予不同价格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都认为个性化定价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正确的应对措施是对其进行规制而非简单禁止。但问题是,公众对这种定价方式的质疑和抵触情绪依然不少。目前的定价规则体系却仍然不够完善,没有为数字平台上的产品定价体系留下足够广阔的市场空间,这极可能会阻碍信息资源的分配决策方式。
在价格竞争中,由于新增了算法和数据等数字化因素,市场运行的自我调整不再是仅仅通过供求关系对价格变化的影响来实现的,宏观的价格竞争结构已经被打破。管理者强调通过数据分析对消费者进行准确的定价,一些管理者甚至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施加限制,以继续赚取消费者的盈余,在各种消费场景中,如在线购物、在线叫车和酒店预订,消费者都受到个性化定价的影响。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一些已经成为会员的消费者发现他们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高于普通消费者。长此以往,大企业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了解要高于中小企业,这将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因为,大企业可以通过最先进的算法分析海量可用数据,优化客户获取商品和服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创建新的商业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头部企业在研究和构建算法时,可以在算法系统中嵌入控制竞争的选项,由于进入壁垒较高,潜在竞争对手可能被挡在相关市场之外,长此以往,还会导致金融、实体、技术等层面的数据积累,形成“混合垄断”,其危害远大于传统垄断[6]。
4. 数字平台反垄断的破解路径
4.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
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决定了如何修改法律和修正案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最终构建的规则是否能满足监管需求。为了能适当地完善现行数字竞争规则,反垄断法条的修订应积极寻求经济秩序稳定与激励创新之间的比例平衡,数字经济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对信息自由及公平交易有一个更高程度的严格要求,客观实践上,需要研究创新反垄断行为监管规则,形成一整套适应行业创新发展要求的产业监管规则体系。立法者应完善数据信息垄断交易行为的规制体系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主体的积极责任义务和消极不利后果,按照科学规范立法的工作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修改法律内容原则,满足各类数字平台自身的安全监管法律需求。
4.2. 建设良好的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环境
在十三五期间,中国逐步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本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评审制度。然而,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给中国竞争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新的制约和挑战。十四五期间,要加强竞争政策的基本地位,通过竞争政策限制产业政策,根据情况调整和发展反垄断政策,改革反垄断审查程序和竞争损害理论,加强预防性事前监督,特别是对算法代码的监督,确保数据公开共享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全面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有效性。
4.3. 强化事前事后监管
4.3.1. 完善政府监管制度
目前,中国对“大数据杀熟”和“个性化定价”等问题采取的是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这看起来像是对反垄断问题的严密监管,但最终也可能导致无人监管的情况。通过资本扩张和跨界混合运营,数字平台足以形成闭环生态系统[7]。在互联网数据平台经济模式中,平台企业自主制定各种交易结算规则,提供各类交易服务的清算场所以及各类支付结算管理服务,扮演着撮合交易的基础性角色作用,传统结算规则对新技术问题缺乏政策包容性,从而造成执法监管实践的混乱,传统的反垄断监管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有着政策与管理双重偏好,在一定程度内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监管效果是否具有公平合理性还有待市场考验。
为此,需要确定具体的监管机构,并将其与监管措施一起纳入完整的监管计划。鉴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是在现有政府体系中找到最适合防范算法风险的组织,二是打破目前的行政监管体系,创建新的专门组织来防范和管理算法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商业模式中得到广泛应用。如果企业没有具备互联网技术能力的监管评估机构,很难有效对公司的定价行为进行竞争性风险分析。因此,市场与监管两个部门还需要重点关注数字化环境监管。一方面加强对数字领域反垄断稽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确保国家反垄断部门执法办案人员在监管方面能够具备相应法律、技术等系统专业知识;另外,要重点加强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法技术的建设,积极开发大数据分析、智能算法应用等方法手段和技术理念。数字平台建设对现代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则和统计分析工具建设提出严峻技术挑战,直接导致现代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化监管工作难题[8]。
4.3.2. 加强合规指导
有效控制个性化定价的关键在于数据治理。在数字环境下,平台最大的竞争优势来源于数据,数据不仅是市场力量的核心,也是限制竞争对手、挤压消费者的核心因素。因此,维护平台竞争秩序、规范平台竞争行为的底层逻辑必须以数据治理为核心,以促进和实现平台共治善治。目前传统的法律监管手段已经难以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9]。
为了保持竞争秩序的健康运行,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并从平台内建立数据遵从性。首先,平台应建立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数据管理规则体系,建立平台运行中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规则,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其次,在数据合规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平台操作人员必须始终保持警惕,认真处理数据管理问题。在数据收集方面,平台运营商必须自愿限制信息收集的范围,以免侵犯消费者的隐私。在数据利用方面,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业务需求,最大化地对用户数据进行模糊化处理。最后,以电商为代表的大型平台内部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已成为当前监管与刑事调查的热点问题,为了预防和打击经营者内部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平台需要确保数据的可回溯性,当企业出现数据泄露的时候,就可以利用诸如搜索访问日志之类的技术方法来定位相应的数据违规操作者。
5. 结语
大数据、人工智能系统等信息技术已经推动当前人类社会发展的突破性大转变,是人类新的发展路径与新的生活方式的一次重大飞跃,逐渐形成新领域的基本生产活动要素、新类型的资本交易市场工具、新时代的基本资源有效配置方法等,从而深刻影响了中国经济微观基础制度的根本性转变。因此,数字平台行业的全面反垄断及监管改革,不仅要通过研究企业行为规则来进一步遏制数字市场内的恶意垄断行为,还要通过推动降低市场主体进入壁垒、给予消费者选择权等一些结构性监管改革,以消除制造商反竞争行为等突出问题,使每个价值链参与者能够合理公正地分享数字市场创造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