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已经密不可分。与此同时,“网络暴力”这一概念也逐渐引起大众的关注。在此之前,“网络”与“暴力”原本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词汇,如今结合在一起却形成了亟待治理的社会难题。尤其在网络空间这一领域,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已成为网络治理的重点所在,引发了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今年4月,网友“胖猫”因感情问题选择投江自杀,这引发网络上一系列针对其女友谭某的人肉搜索、散布造谣、侮辱谩骂等行为1。此前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悲剧,如“寻亲少年”刘学州2、“粉发女孩”郑灵华3等都曾遭受巨大的网络暴力,最终走上了不归路。由此可见,网络上存在着群体性的语言暴力行为,不仅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攻击和侮辱,甚至可能间接导致他人自杀。这些案例充分显示了网络暴力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也对法律权威性造成冲击,因此急需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治理[1]。
2. 网络暴力的相关概念界定
2.1. 网络暴力的定义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网络暴力”的具体定义。通过文献梳理,我们可以总结出网络暴力的三种主要定性方向。首先,网络暴力可被视为网络失范行为,这种行为源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迭,导致了网民道德失格。其次,网络暴力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即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最后,可视为网络舆论暴力,是指在言论表达中使用卑鄙、带有指向性的词汇,对少数人的舆论攻击。由此可见,网络暴力是指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的各种攻击性行为,包括语言、文字、视频等形式,这些行为通常由众多有影响力的网民共同发起,形成了一种强制性的舆论压力。因此本文引用学者陈代波对网络暴力的定义:网络暴力是网民针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迫使其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尽管这种行为在某些方面与现实暴力有共同特点,但也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被称为网络暴力。
2.2. 网络暴力的特征
第一,群众性强。网络暴力的一大特点是其参与主体具有群体性和广泛参与性。网络暴力常常借助大规模的“人肉搜索”等手段进行。一旦在网上出现负面信息,大量网民会迅速参与到搜索和曝光受害者信息的行为中来,在短时间内被各类参与者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反复阅读、加工及扩散。这种群众性的参与经由网络空间的“发酵”,产生“聚众”效应,使针对受害者的攻击变得更加全面和猛烈。除此之外,网络暴力还表现为群众性的“集体行为”。一些网络舆论事件往往会演化为网民大规模的“围剿”或“造谣”行为,形成了“群众性”的攻击模式。这种群众性的特点不仅使得受害者难以自行应对,也加重了网络暴力的伤害程度。所以,此类网络暴力绝非“一对一”或有限个体之间的侵害,而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侵害行为[2]。
第二,隐蔽性强。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不同,网络暴力往往发生在分散的网络平台上,很难界定其边界和责任主体。在网络上,网民可以使用假名、化名或者直接匿名进行骚扰、诽谤等行为,很难被追查到真实身份。即使被发现也可以轻易更换身份继续实施网络暴力。这种匿名性大大降低了加害者的风险意识,使他们更容易放肆地实施网络暴力。加害者可以在不同网站或社交媒体上进行攻击,给受害者带来持续困扰。此外,网络暴力借助自动化、大规模等技术手段进行,如“人肉搜索”等,这些操作过程对于普通人来说也难以识别和监控。
第三,传播性强。互联网具有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在网络空间里,社交媒体使信息瞬间广泛传播,大量用户反复访问并评论,从而造成网络暴力的持续升级。网络信息传播呈现出“病毒式”的扩散效应,一条负面信息一旦在网上发酵,借助网络用户的广泛转发和评论,信息会以指数级的方式快速蔓延,很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网络谩骂、人肉搜索等行为,对受害者造成雪崩式的危害。这种病毒式传播不仅使受害者遭受更广泛的攻击,也给社会舆论环境带来严重污染。
第四,持久性强。网上信息的持久性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影响提供了“温床”。在网络空间中,一些诽谤性、侮辱性的信息即使被删除,但很可能已经被大量用户转发、保存,难以彻底清除。这些信息一旦再次被人重新发布,就会给受害者带来持续的困扰和伤害。同时,网络舆论的持久性也加剧了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一些不实或恶意的信息在网上一旦形成了持续的负面评论和舆论导向,即使事实最终被澄清,受害者也很难摆脱这种持续的负面影响。这种持久性的舆论攻击往往会给个人造成长期的心理创伤和社会声誉损害。
第五,危害性强。网络暴力是一种虚拟性、群体性、间接性暴力,并不会直接对人体造成物理伤害,但对人造成重大精神伤害[3]。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侮辱性言论,甚至非法发布他人隐私信息,都会严重损害受害者的名誉和声誉。这不仅让受害者在社会上蒙受羞辱,也可能影响到其工作和生活。更有甚者,网络暴力有时还会演变成实际的人身攻击。一些极端的网络暴力者可能会实施网络跟踪、人肉搜索等行为,最终付诸实施人身伤害。这不仅让受害者身心遭受重创,也可能对其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 我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一年中,针对网络暴力“按键伤人”“按键杀人”,审结网络诽谤公诉案件32件,判决有罪人数85人,同比分别增长10.3%、102.4% [4]。这些数据都充分说明了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迫在眉睫。
3.1. 我国现行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现状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网络暴力实施者须根据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5]。
第一,民事法律责任方面。我国《民法典》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权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第990条规定了人格权的范围,并在第991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此外,《民法典》还特别明确了网络侵权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人肉搜索”,就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网络暴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未经许可将他人个人信息(如住址、工作单位、照片等)公开发布于网络,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
第二,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网络暴力相关行政法规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中。《网络安全法》第12条禁止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活动,但未明确法律后果,难以产生震慑效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则对常见网络暴力行为,如“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做出了更细化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刑事法律责任方面。《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诽谤等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一类案件通常只能采取自诉形式。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依照《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并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提起公益诉讼[6]。该《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工作进入新阶段,概括了网络暴力行为的主要方式。其中第四条特别指出,组织“人肉搜索”行为,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这表明,司法机关将组织“人肉搜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视为当前社会网络暴力的主要方式之一,并予以严厉打击。
3.2. 我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3.2.1. 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网络暴力专门立法缺失。通过梳理现行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现状可以发现,《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当中均未针对网络暴力作出直接规定。解决方法多集中在网络运营商应当采取的措施层面,而对网民的行为规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造成了法律条款分散规定不成体系,内容不够清晰,受害者维权困难,执法部门监督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极有可能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司法机关在裁决案件的时候也会出现不同的援引依据和裁判结果。依据北大法宝网及中国法律信息网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常被归类为人格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少数则是以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名义纳入刑事案件。随着自媒体技术的发展,新型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增多,我国虽然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但仍缺乏针对性的专门立法,各法律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协调,无法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
3.2.2. 执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网络平台监控力度不足。目前,我国缺乏对网络平台和网民行为进行事前监控的机制,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暴力,仅采取屏蔽关键词的措施,效果甚微,难以防止网民用其他特定语言来替代。网络暴力事件爆发后,网民的持续攻击、散布隐私,造谣传谣等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管控。相关部门缺乏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核实,对不良言论的管控力度不足,导致对案件当事人的伤害持续加剧。此外,此外,当前监管机制还存在监管主体不足、素质偏低的问题。互联网行业和网民的力量尚未得到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导致其对网络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事件的处理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网民数量庞大且持续增长,而执法人员数量增长速度却远远落后,执法队伍建设的不足也间接导致了网络暴力执法效果不佳。
3.2.3. 司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侵权责任不够明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一件网络暴力事件,其根本目的在于惩罚侵权,保护受害人,但前提是要明确侵权主体。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经营者、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监管者,即这三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7]。根据中国法律信息网的案例分析,涉及个人信息侵权的主体,大多认定为网络平台、运营商、app客户端等,而很少涉及普通网民在短时间内集中侵害他人信息的情况。但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普通网民进行侵权行为的情况必然会越来越多。此外,网络环境是复杂的,当不良网络行为演变为网络暴力时,其对受害者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常常难以估量和控制。因此,是否应当要求侵权人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值得进一步探讨。
4. 完善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4.1. 出台专项法律法规,完善网络暴力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法律法规。为正确认识和规制网络暴力,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清晰、科学的定义,构建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全方位规制和治理措施,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确保在网络暴力发生时有法可依,逐步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
网络暴力通常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刑法》第246条相对笼统地对侮辱罪、诽谤罪做了规定,行为人以暴力等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将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其政治权利。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全面保护人格权。2023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中涉及网络暴力的犯罪条款并做出指导性规定。但这些部门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适用性、协调性不足,难以有效打击日益复杂且严重的网络暴力现象。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体系,依据暴力行为的危害程度,梳理出行政违法、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不同层级,确保在法律的框架体系内最大程度遏制网络暴力问题。
4.2. 发挥多主体监管力量,构建预防机制
治理网络暴力,需要构建完善的预防、监管、处置体系,才能有效遏制其蔓延。首先,要完善事前预防机制,加强对网络平台和网民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平台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用户实名认证、内容审核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信息。同时,应鼓励平台开发技术手段,自动识别和屏蔽网络暴力信息,并建立用户行为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的网络暴力风险。
其次,要加强事中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进行约谈、处罚,促使其加强自我约束,履行主体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暴力事件,防止其扩大化。
最后,要提高事后处置能力,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执法部门应提升网络安全执法专业能力,加强对网络暴力案件的调查取证,精准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提升网络素养,共同抵制网络暴力,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4.3. 细化司法解释,明确责任体系
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空白地带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网络空间的快速发展,更是给法律的及时跟进带来了挑战。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某些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时,细化相关条文的司法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解释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解释形式,能够在法律规范和具体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使法律适用更加精准、高效。尤其是在网络空间,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司法解释就能够在法律空白处发挥“先行者”的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避免因法律适用不明确而导致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我国直接关于网络暴力内容的司法解释还是不够明确,细化相关条文的司法解释能够明确法律适用范围,避免因法律条文模糊而导致的司法实践混乱。例如,在网络暴力案件中,如何认定“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的界定标准,如何界定“恶意造谣、诽谤”的行为,都需要司法解释来提供清晰的法律标准,以规范司法实践,防止出现不同法官对相同案件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5. 结语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任由网络暴力肆虐,每个人都可能沦为受害者。法治是最佳治理之道,依法规制网络暴力是必然选择。我们必须正视立法上的重大不足,对网络暴力进行严格法律规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边界。只有这样,才能营造清朗向上的网络空间,让我们的精神家园风清气正。
NOTES
1澎湃新闻. “胖猫”案细节公布! 已处置400余条谣言、网暴[EB/OL].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507390, 2024-05-08.
2澎湃新闻. 痛心! 17岁寻亲少年刘学州疑身亡, 凌晨留下遗书: 被生母拉黑, 遭网暴…[EB/OL].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25800, 2022-01-24.
3澎湃新闻. 粉色头发女孩遭遇网暴, 媒体如何报道|事件复盘[EB/OL].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614224, 202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