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能承载丰富的内容,有利于查清事实保障权利,有利于健全电子证据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以及保护司法公正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监督机制不完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用程序不规范、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资格审查不标准、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不明确、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不明确等问题。为此,应当完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监督机制、规范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用程序、明确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资格审查标准、明确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效力、明确界定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前提,促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Abstrac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of civil litigation can carry rich content, find facts, protect rights, and improve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system,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 improving trial efficiency, and protecting judicial justic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practice, such as imperf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non-standard application procedur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 gation, non-standard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unclear legal effect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unclear determination of admissibility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To this end, we should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standardize the application procedur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clarify the qualification criteria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clarify the legal effect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clearly define the premise of admissibility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1. 引言
电子证据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新的证明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实践的现代化和便捷化。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各种民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与传统的书面证据或物证不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有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如何正确采信电子证据,促进电子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规范使用,成为了当前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与探讨,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价值研究
(一) 承载的内容丰富
电子证据的多样化形式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更为全面和立体的视角,可以提供更加直观生动的证明材料。相比传统的纸质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可以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1]。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供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电话录音等作为电子证据。这些形式丰富的证据能够更加真实、全面地展现事故发生的经过,有助于法院准确判断责任以及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其次,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全更加便捷高效。传统的书面证据需要通过邮寄、传递等方式获取和保全,而电子证据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设备等技术手段快速获取和保存。例如,文本文件可以记录重要的信息和对话内容;电子邮件和短信能够揭示当事人之间沟通和协商的过程;社交媒体内容反映了个体的言论和行为;视频录像和音频录音则提供了直观的表现形式。同时,电子证据能够记录数据的创建者、修改时间等信息,有助于溯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 有利于查清事实保障权利
电子证据可以是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视频、录音等形式,其具有易保存、易复制、易传播等特点,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事实情况,便于调取和审查。首先,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不仅有利于查清事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而且带来了诸多便利和效率提升。在信息化社会,人们的社交、工作等活动大多以数字化方式开展,电子证据已成为日常生活中无法忽视的一部分。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能够更直观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过程,能够为法院提供更具体、详尽的信息,有助于还原案件发生的经过,从而更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情况。其次,电子证据的使用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传统的纸质证据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整理、复印和交换,而电子证据则可以通过数字化方式快速存储、检索和传输,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三) 有利于健全电子证据制度
电子证据制度的健全对于互联网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社交媒体、电子邮件和手机通讯等电子渠道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个人和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大量电子数据成为了重要的证据来源。首先,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如果没有严格规范的收集和保全程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难以保证。因此,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制度至关重要。这一制度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认定程序,并制定相应标准。其次,建立健全的电子证据制度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认定标准,可以降低证据被篡改、伪造的概率,确保司法裁判基于真实、可信的证据进行。
3.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
(一)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监督机制不完善
当前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监督机制不完善,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核实和审查等环节存在一系列难题。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容易被篡改、伪造。二、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三、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对于电子数据的鉴定,依赖专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规范的鉴定流程。四、对电子证据三性的认定,要求认定主体具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和专业能力。而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不了解信息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其主要根据法律规定、职业道德、以及自身掌握的逻辑和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因此认定难度大。
(二)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用程序不规范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程序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标准,也没有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因此,电子证据易出现可采性、利用率不高及易灭失等情况。目前关于电子证据应用程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成体系,且原则性规定较多,缺乏可具体操作的标准。例如,取证程序缺乏明确规范和指引,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和法官的工作负担,也容易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因此,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运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用程序势在必行。
(三)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资格审查不标准
当前电子证据的类型越来越丰富,对于电子证据的资格审查标准却并未能与其发展同步,呈现出不尽合理和不够规范的状态。例如,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存在宽严不一的问题,导致审查程序不够严谨或者审查结果容易受主观认识影响等情况。这种不标准的审查方式容易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司法实践带来潜在的风险和隐患。因此,急需对电子证据的资格审查标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以确保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有效运用,维护诉讼的公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不仅可以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效率,也可以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法律需求。
(四)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不明确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缺乏体系的规定和具体的规范标准。其次,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变革,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愈发丰富,加大了法律效力认定的难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此外,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也缺乏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方式多样,涉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渠道,虽然法院会通过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存储环境等因素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但相关法律缺乏对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的明确规定。
(五)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不明确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存在着技术上的难题。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易被篡改、伪造或删除,因此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验证。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难以有明确的依据。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在传统的书面证据中法院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认定,但对于电子证据,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空白。例如,对于私人通信或社交媒体信息是否属于合法证据,以及对于云存储数据的认定方式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虽然《电子签名法》和《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对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4. 完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监督机制
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完善法律电子证据监督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应建立健全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存规范[2]。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收集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加强对电子数据存储、备份和取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其次,要提升电子证据鉴定和认定的专业性。培养一批具备电子证据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负责对电子证据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加大对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完善对电子证据链的监督和验证程序。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应明确每一步的来源和传递路径,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可以引入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和验证,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最后,要建立高效的电子证据监督机制。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打击电子证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违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公正司法秩序。
(二) 规范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用程序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收集、存储、呈现和审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和法官的工作负担,也容易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因此,应加强立法工作和政策指导[3],明确规范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全、提存程序,明确电子证据的评估标准。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应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和挑战。一方面,开展相关领域的专业培训与指导,推广电子证据应用程序的规范应用。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从业人员应接受有关电子证据收集、分析和评估的培训,提高电子证据应用方面的专业水平。通过建立规范、有效的电子证据应用程序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同时,对电子证据的规范应用也促进信息化建设和司法现代化进程,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三) 明确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资格审查标准
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其资格审查标准不够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资格审查标准。对此,可以制定专门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建立电子证据审查机制,对电子证据的来源、采集过程、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以便能排除可能存在的篡改和伪造行为,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在技术上,可增加智能技术辅助电子证据认定,引入AI智能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4],辅助法官和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和分析,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电子证据将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 明确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明确对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可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明确解释,统一各级法院对电子证据的理解和适用,保障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有效性。一方面,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存储和传输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展示时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原始数据的内容和形式。另一方面,可在基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电子证据法律效力规定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五) 明确界定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前提
如果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将充满不确定性。为了推动司法实践与科技发展的融合,有必要明确界定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的前提条件,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适用性。对此,积极推动技术运用与法律适用的融合,提升电子证据分析和鉴定的能力。一、可建立专业的数字取证机构,培养专业的技术人员,掌握最新的取证技术和工具。二、通过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电子证据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三、建立独立、权威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提供专业的鉴定服务。这些机构具备独立的地位和专业的鉴定人员,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和鉴定。此外,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四、建立电子证据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等进行评估,为法院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提供参考。五、强化司法鉴定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其在电子证据鉴定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水平,确保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得到充分保障。
5. 结语
目前电子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形式,具有时效性强、获取便捷等优势,可以为民事诉讼提供更加全面和真实的证据支持,在处理复杂的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使用能够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文主要从电子证据的监督机制、应用程序、资格审查标准、法律效力、可采性认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旨在推动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