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类型与规则
Types and Rules of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Tort by Several Persons
DOI: 10.12677/aep.2024.146158,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潘思锜: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 淄博
关键词: 数人侵权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责任承担Tort by Several Persons Environmental Tort Causality Responsibility Bearing
摘要: 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人类在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日益加剧,环境问题变得突出和复杂。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有限,通常一个企业单独的排污行为不会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但许多企业的排污行为结合在一起则可能超出环境的自净范围,给环境造成污染并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实践中大多数的环境侵权属于数人环境侵权。数人环境侵权的发生原因复杂、危害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往往导致污染主体无法确定、责任承担比例难以划分以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等诸多问题。如何确定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难题。本文将数人环境侵权分为不同类型,并分析每种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期解决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的理论难题与实践难题。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while improving the social productivity, human beings have increasingly damage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prominent and complicated. The environmental capacity of the ecosystem is limited, usually a single enterprise’s discharge behavior will not cause great harm to the environment, but the combined discharge behavior of many enterprises may exceed the scope of self-purific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causing pollution to the environment and causing damage to others’ personal and property. Therefore, most environmental torts in practice belong to several individuals. The causes of environmental tort are complex, the scope of harm is wide, and the duration is long, which often leads to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polluter cannot be determined, the proportion of responsibility is difficult to be divided,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cannot be effectively guaranteed. It is a major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 how to determine the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tort by several persons,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an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is paper divides the environmental tort by several persons into different types, and analyzes the liability of each type, in order to solve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by several persons.
文章引用:潘思锜. 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类型与规则[J]. 环境保护前沿, 2024, 14(6): 1241-1245. https://doi.org/10.12677/aep.2024.146158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在不断凸显。在中国,工业生产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工业生产部门主要集中在资源丰富或生产便利的地域,这使得工业企业区域集中,工业园区不断增加。在生产过程中,多家企业在同一地域一起排放污水、废气,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数人环境侵权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单独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仅需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污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数个行为人共同或分别实施环境加害行为,造成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较为复杂。如何解决数人环境侵权问题已成为当前保护环境的棘手问题,如何合理分担环境污染责任更是数人环境侵权问题的重中之重。本文从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入手,将数人环境侵权进行分类,就如何合理分配多个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展开讨论,探求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的合理承担方式。

2. 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类型化分析

由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行为主体较多,行为类型呈现多样性,行为之间的组合类型也比一般环境污染侵权复杂,因此采取单一的责任承担模式与实际情况不符,必须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和不同的因果关系,将数人环境侵权划分为不同类型,然后根据不同行为类型的环境侵权确定行为主体具体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民法典》对数人侵权做出规范,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将数人侵权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2.1. 多人一行为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承担

多人一行为的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主体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一侵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侵权形态。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以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为标志,共同故意要求加害人在实施污染行为之前在思想上达成共识,是有预谋、有分工的侵权;共同过失则是指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上的共同性,但因疏忽大意或自信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观状态。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人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是共同意志支配下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无论是某个人所为的环境污染行为所致的结果,还是不同主体实施的几种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只要各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人环境侵权。《民法典》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以以《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各加害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补救。

2.2. 帮助型环境侵权及其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表面上看,教唆人因其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环境加害行为,似乎不应该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但是教唆人使行为人产生了污染环境的意图,实质上有促使行为人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过错,因此可以和被教唆人构成共同故意的整体,进而认定其与环境污染侵权后果的发生也存在实质上的因果关系。而帮助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为行为人提供了便利,加大了侵权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帮助人的帮助行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帮助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因果关系类型下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类型化的核心在于其分类标准,不同的分类标准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分类结果。以因果关系为主要标准将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为“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两个大类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分类较为宏观,在涉及到具体的责任承担时,往往难以直接适用。所以在此基础上,继续深挖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实质并以此为主要标准对两大类数人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再分类,成为讨论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必须。

3.1. 竞合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在环境侵权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主体,其排污行为造成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即使没有其他排污行为的存在,任何一个加害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此种环境侵权被称为竞合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其构成要件为:(1)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2) 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相结合,造成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3) 在因果关系上,每一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认定竞合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的关键在于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在环境侵权中存在数个污染主体,因其排污行为同时造成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即使没有其他排污主体加入,任何一个排污行为也足以造成全部损害[1]。在竞合因果关系下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第一,在竞合的因果关系中,每个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要求每个行为人都有责任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如果法律允许污染者主张“假设的因果关系”,即倘若自己没有事实污染行为,他人的污染行为同样会导致损害结果,进而提出抗辩要求免责,这会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救济。第二,根据“补偿性赔偿”原则,行为人只要填补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即可,而不应承担高于损害的责任。在连带责任中,只要数个行为人中有一人承担全部损害责任,受害人就不得再向其他行为人要求赔偿。假设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因每个行为人的单独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则每个人均需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这将使受害人获得的赔偿超过其所受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

3.2. 共同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共同因果关系是指无意思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其单独行为均不足以造成损害结果,只有相互结合之后才能造成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事实[2]。共同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之构成要件包括:(1) 两人以上加害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2) 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相结合,先后或者同时造成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3) 在因果关系上,每一个加害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共同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各行为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属于共同侵权,不得要求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数个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责任,也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要求数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笔者认为,共同因果关系的数人侵权应当采按份责任,理由如下。第一,在因果关系方面,侵权人仅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每一个原因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应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所有的原因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需共同作用才能发生损害结果,那么行为人只需对自己造成损害的部分承担责任[4]。由于共同因果关系的数人侵权中各加害人单独的加害行为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结果的发生,让每个侵害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所以应当要求各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按份责任。第二,在主观方面,各加害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环境损害的发生是各加害行为偶然结合导致的结果,要求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可知共同因果关系的数人侵权中,全部侵权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全部加害人承担按份侵权责任,并依照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的,视为份额均等。此外,《民法典》第1231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引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为数个加害主体内部最终责任分配提供了依据。

3.3. 累积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在累积因果关系中,有些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完全因果关系,有些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部分因果关系。在完全因果关系中,各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部分因果关系中,各侵权人应承担按份责任。累积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两人以上,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第二,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相结合造成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第三,在因果关系上,部分行为单独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加害行为单独只能造成部分损害。在责任承担上,应就造成的该“同一损害”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成两块,作不同的处理:就其中每一个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的损害部分,成立竞合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就仅部分加害行为足以造成的损害部分,仅由该部分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4. 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民法典》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类型[5]。质言之,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具体侵权人不明,受害人仅仅知道哪些人参与从事了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具有危险的活动,却不知道具体引发损害结果的是哪个或哪些行为人,但可以肯定的是,侵权人就在数个加害人当中。因此,共同危险行为型的数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 两人以上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2) 数个加害行为均具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3) 损害结果的发生事由某一个加害行为直接导致;(4) 无法查明具体导致损害的侵权行为人。

共同危险行为是为了解决这一因果关系中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困难而设立的制度。依据传统侵权法,受害人只能针对给其造成损害的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此受害人负有证明因果关系的责任。然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受害人无法指明具体侵权人,这样其就无法获得赔偿。为了消除受害人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障碍,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1170条设立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即便受害人无法证明谁为具体侵权人,由于数人均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具体侵权人有隐匿其中,因此只需将实施了危险行为的全体行为人作为一个整体,就可以建立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而参与危险活动的行为人只有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可免除责任。否则,各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共同危险行为型数人环境侵权中,各加害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 结语

数人环境侵权是数人侵权在环境侵权领域的体现,可以分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人环境侵权,帮助他人型数人环境侵权,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环境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其中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人环境侵权和教唆、帮助他人型数人环境侵权中的污染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性的数人侵权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在竞合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中,每个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对该损害结果,各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中,每个加害行为单独发生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但各加害行为相结合造成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各加害人应当对该损害承担按份责任,其中对外的按份责任之份额,依照《民法典》第1131条确定。在累积因果关系的数人环境侵权中,部分加害行为单独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加害行为单独只能造成部分损害。对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分成两部分处理,就其中每一个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的损害部分,成立竞合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就仅部分加害行为足以造成的损害部分,仅由该部分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金项目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2CFXJ08)“碳达峰的政策支持与法治保障协同机制研究”。

参考文献

[1] 刘颖. 环境侵权若干人责任的司法审判——基于责任形式研究的视角[J].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6(2): 22-30.
[2] 郭明瑞.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思考[J].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3(4): 1-6.
[3] 竺效. 论无过错关联人环境侵权的类型——兼论造成损害的未知人环境侵权责任的司法审判[J]. 法学杂志, 2011(5): 97-112.
[4] 程啸. 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共同实施”的含义[J]. 清华法学, 2010, 4(2): 45-55.
[5] 王黎明, 杨立新, 王毅, 程晓, 民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0: 1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