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在网络平台消费已成为广大消费者的选择,足不出户便可购买到心仪商品,快递包装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发展迅速。但巨量的快递包装物的堆积,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据国家邮政局统计,截至2024年8月13日,2024年我国快递业务量便已超过1000亿件,月均业务量更是超过130亿件。截至2023年底,我国快递业务量已经连续9年稳居世界第一。这凸显我国电商的繁荣活跃,但不可忽视的是快递业务量猛增下如此多的快递包装物所造成的严峻的环境问题以及大量包装材料的使用造成的资源消耗问题,因此,快递包装必须推进绿色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了我国要绿色发展,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加快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民法典》的问世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伟大一步,其第9条规定了民事活动要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系绿色发展法治的民法确认,第619条还新增了民事活动绿色包装义务。随着快递包装带来的环境问题的凸显,以及国家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快递绿色包装法律制度应加快推进,以适应未来之可持续发展。本文立足于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分析我国目前快递绿色包装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未来快递包装绿色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参考。
2. 绿色包装的含义及其必要性
2.1. 绿色包装的含义
包装是指商品在流通的过程中使用有利于对商品有效保护、方便商品贮存运输和便于商品销售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体的合称以及在上述活动过程当中使用的对商品特定处理的技术或方法。因此,包装的作用在于:其一是保护商品以防止在流通过程中发生损坏,商品只有保持其完整性,才能发挥其最大经济价值;其二是对商品进行合理分类分别包装,包装物尺寸符合一定标准,使得仓库存取变得高效,运输装卸亦变得高效;其三则是具有可识别性等,以便于销售。
而绿色包装是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被普遍重视而后提出的概念,学界又称作“无公害包装”、“环保型包装”等。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19年发布了《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GB/T 37422-2019),该标准对绿色包装的定义为“在包装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在满足包装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的包装”。该定义开创性地囊括了绿色包装的主要要素,具体可作出如下理解:第一,此定义提出绿色包装的全生命周期,即在整个生命周期各环节,包括设计包装物、材料的选择、生产、流通直至最后的回收再利用,都要贯彻绿色理念,全过程绿色化,此提法是非常彻底和全面的;第二,该定义指出绿色包装的前提系满足包装功能,亦从侧面明晰了绿色包装与不足包装的界限,绿色包装并非一味地节省材料而忽略包装对商品的保护等功能效果;第三,此定义指出了绿色包装的核心内涵,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人的环境健康权。此外,循环经济的3R1D原则是目前国内外普遍同意的绿色包装理论,即减量化(Reduce)、可回收(Reuse)、可再生(Recycle)和可降解(Degradable)。3R1D原则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关注包装的生态性,节能环保。该原则被许多国家所承认并应用到各自的环保包装的法律制度中。快递绿色包装是绿色包装的一个子集,是绿色包装的快递领域的表现。
2.2. 快递包装绿色化的必要性
2.2.1. 反映生态文明建设之需求
人与自然应当和谐相处,对资源的利用必须坚持合理性的原则,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持续贯彻。我国在生态文明发展中,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应当正确辨清“经济人”与“生态人”之间的关系,这有助于理解绿色包装对于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经济人”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以追求极致的经济利益为其目标[1]。一方面,以破坏生态环境甚至整个生物圈为代价,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偏离了绿色发展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只顾及眼前之短期利益,而不顾后辈之长远利益,会极大造成后代子孙面临资源枯竭的困境。当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人类早些时期,生产低下,人们的精力放在保障基本的生存条件,无暇顾及生态保护,但在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的今天,我们对于“经济人”的看法应当转变,将观念改变至健康发展的“生态人”,培养生态伦理意识,协调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因此人们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考虑生态利益,使两者同时发展共同发力,使得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紧张局面得以缓和[2]。绿色包装是在生态文明理念下,践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实现经济优先向生态优先转型的必不可少的一环,完善快递包装绿色化法律制度,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有利于促进发展的持续性。
2.2.2. 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之要求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壁垒”、“绿色壁垒”等。20世纪末以来,在科学技术不断革新与发展下,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经济贸易全球化席卷全球。然而,一些发达国家为阻碍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在其国内的竞争优势地位,以环境保护、保护人类健康为由,制定了一系列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包括通过颁布各种复杂的法规、标准,甚至区域性环保公约,设立严格的包装标准和包装要求,设置复杂的检验审批程序。诸如欧盟颁布《包装指南》,其正是针对商品进口而制定。再如ISO推出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这实质成为这些发达国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流通。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加入绿色包装的行列,这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到实施上述手段的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影响本国的发展进程。因此,我国加快推进快递绿色包装法治建设,促进企业选用环保材料,开发环保的包装技术,从而打破贸易绿色壁垒,疏通国际贸易的通道,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2.2.3. 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实现公民环境权之必需
目前,我国对快递包装物的生产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责任制度并不完善,生产者并不承担延申责任,其生产后获得经济利益,而因其产品在后续过程中造成的环境问题无需承担任何环境责任,而这些环境问题此时没有责任主体,政府履行其公共职能,动用财政以治理修复上述环境污染,财政支出加大,最终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造成一种企业获利,而纳税人承担后果的模式,这不符合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为解决此种不平衡,生产者责任应适当延申,使企业在生产时不再忽视其产品在后续造成的环境问题,遏制企业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寻求获益。企业对其产品所负的责任不止于其产品买受人,而及于产品全生命周期,加强企业环境责任,明确责任延申制度,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3]。这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加明确,既符合生态伦理要求,也符合法律的原则。
此外,完善快递绿色包装制度,在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环境权是公民拥有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快递包装如果不能有效规制,防止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则势必滋生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不仅损害公共利益,更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侵犯。因此,将快递包装纳入绿色化的轨道,有效预防,严格监管,明确各方责任,从而保护公民环境权。
3. 我国快递绿色包装现状分析
3.1. 相关立法体系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在绿色包装领域并没有单独立法,也没有快递绿色包装专门立法,与绿色包装有关的制度规定零散地分布在多部法律法规条文之中。
《环境保护法》第36至38条规定了废弃物的减少,国家鼓励和引导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可再生产品,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公民有遵守环保法规,分类废弃物,对废弃物采取保护措施,使污染物的形成数量减少[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物防止污染环境做出了规定,包括包装物须有强制标识,包装危险物,制定技术标准规制包装,防止过度包装的出现。还规定固体废物的回收及处置,以及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职责,包装废弃物固然属于固体废物,受该法调整。《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包装物在设计时要考虑到其在后续是否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侵害或污染,在其生产时应当考虑其可回收性和是否易降解,快递企业在包装时也遵守一定要求,防止过度使用包装材料,造成过度包装,减少污染,节约资源。这是针对快递包装物生产时的相关规定。而《快递暂行条例》作为对快递监管的行政法规,其中第9条提出,国家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材料包装快递,鼓励企业进行包装物回收再利用。2019年国家标准委发布的《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还提出了绿色包装的内涵,并规定了绿色包装的评价指标、原则、评价方法、报告内容和格式等。该国标的颁布统一了绿色包装的评价标准。此外,民法典第619条还规定了绿色包装义务。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已开始关注到快递的绿色包装,但未能形成一整套体系化的快递绿色包装制度,仅就这一制度的某一方面予以规定,并没有覆盖到快递包装全环节,以及各类主体的权责体系也未形成。
3.2. 责任主体不清
快递绿色包装要想实现有效规制,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定责任主体。如政府基于公共职能,应承担起决策、监管、执行等职责,如果不作为或作为不合法,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快递包装生产企业须对其产品承担延申的环境法律责任,同时,其关于快递绿色包装的设计相关专利应当予以保护;对于消费者及物流企业来说,则限制了回收义务;网店应使用环保包装物包装商品,电商平台也应负有审核、平台监督义务[5]。
目前,针对快递包装物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责任主体。《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有对废弃物的处理职责,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由政府哪一职能部门负责,且并未明确具体的义务内容,缺乏可操作性[6]。《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尽管规定快递过度包装由政府邮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商务部门监管,但实际可能会发生各部门之间交叉执法、重复处理等问题;尽管还规定了生产包装废弃物的企业对废弃物的回收义务,但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强制回收名单内,并未包括快递包装。《快递暂行条例》对于快递包装环保材料的使用,仅仅使用“鼓励”一词,既未规定各方义务,更未设置责任,此种鼓励性规定缺乏法律强制力,快递绿色包装难以得到有效实现。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快递绿色包装都仅是抽象模糊的规定,并无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及责任,责任主体不清。
3.3. 监管薄弱
政府对快递绿色包装的监管主要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快递绿色包装全过程进行干预、调控,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形成良好的快递绿色包装制度业态,对违反快递绿色包装相关法律的人予以一定的行政手段。在此过程中,政府是快递绿色包装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保障[7]。目前相关部门的监管方面存在不足:第一,由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快递绿色包装虽有规定,但并没有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未规定执法程序,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对快递包装的设计、生产、回收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相关法律对快递包装规定的职能部门不尽一致,根据《环境保护法》等,邮政管理局、环保局等都具有监管职责,但尚未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分工,这导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交叉重合,各部门因此往往怠于执法、相互推诿,从而监管作用明显不强;第三,政府部门缺乏快递绿色包装专门执法人员,而现行执法人员由于缺乏快递绿色包装专业知识,难以准确执法;第四,执法公众参与度不够,未形成群众对执法的有效监督机制,不利于促进执法的公正公开。当务之急是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监管。
4. 我国快递绿色包装完善建议
4.1. 制定完善的快递绿色包装法律法规体系
快递绿色包装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应具有系统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制度规定分散,对快递绿色包装没有具体规制,且相互间未形成有机呼应。政府应整理现有快递绿色包装相关规定,制定单独的快递绿色包装法规,形成完整的快递绿色包装制度体系[8]。一是在其中确立快递绿色包装的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原则是快递绿色包装的价值导向,也是制度前提。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是基于包装生产者获益而应承担相应责任风险的公平设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商品,应当在其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承担生产者环境责任。多元治理原则体现了快递包装绿色化的复杂性、体系性,需要各方主体积极配合,行使权利义务,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共同治理。二是完善快递绿色包装责任体系;三是完善快递绿色包装回收体系,包括快递企业自行回收、专业回收企业回收以及快递行业回收;四是建立快递绿色包装的奖励机制,建立绿色补贴,给予积极进行绿色转型的快递生产、包装企业补贴,推动其加快形成绿色化快递包装企业[9]。
此外,还要注重快递绿色包装法律法规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配合,快递绿色包装标准是快递绿色包装法律法规具体适用的重要配套制度,有了国标,企业在生产、包装流通过程中才有法律预期和参考,监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才有具体的量化的操作指南。
4.2. 明确快递绿色包装各环节的责任主体
对于快递绿色包装的责任设置,应覆盖快递包装全生命周期,从包装设计、生产、使用、以及最后的回收利用环节,均要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行政责任。
第一,在包装的设计环节对设计企业加强源头预防,保证设计服务于全生命周期。传统的快递包装设计往往未考虑环境因素,仅注重其实用性。过度包装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既浪费资源,又污染了生态环境[10]。必须从源头上——设计入手进行防控。企业在设计过程中应做好评估,其产品在整个周期中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不污染环境。对于违反评估要求或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应给予相应处罚,或不予许可投入生产,从而从源头上避免产品本身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问题。
第二,在生产环节遵循生产标准。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缺乏有效的强制力,并未发挥实际引导、管理效能,因此应增强此一系列标准的强制力,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标的要求,采用达标的工艺制造,成品要符合相应的检验标准方可流通使用。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违反绿色标准,则不得出售,已出售的则须采取召回、赔偿等补救措施;若产品成品经检验不符合绿色之标准,则予以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同时,贯彻生产者责任延申制度,加强企业环境责任。
第三,在使用环节对商品包装技术进行绿色规范化。许多网店为提高商品浏览量、销量,往往从包装上下功夫,而过度包装吸引顾客,浪费材料的同时增加了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亦不利于节约物流资源,因此有必要规范包装技术标准,此过程中,电商平台担任重要的监督、审核角色,对不符合绿色包装标准的网店,有披露义务。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应行使必要的监管职责。
第四,在回收利用环节,形成多方共治的局面。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行使监管职责,对企业回收快递包装废弃物设置细化要求,对废弃物分类、处置,提出相应的具体操作模式,同时,由政府鼓励有关企业和公民积极回收;企业对其快递包装废弃物应负有回收义务,对于不按要求处置废弃物的,予以一定处罚;提升公众回收意识,奖励积极参与回收环节的公众。
4.3. 合理划分监管权限,加强监管实施
政府监管是快递绿色包装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保障,通过实施监管,可以有效运行快递绿色包装法律,取得实际效果[11]。针对监管不足,应明确快递绿色包装的监管主体,划分各主体之间的职权界限,并加强执法监管的实施。监管部门主要以邮政管理局为主导,环保部门以及市场监管局等为配合,邮政管理局应当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快递绿色包装的政策和规划、制定绿色包装的细化规则,对快递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全面贯彻快递绿色包装的绿色化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实施绿色补贴制度,鼓励回收[12]。环保部门、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其部门职能性质,与邮政管理局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各司其职而又相互联系紧密的联合执法的局面,有利于打通各职能部门间的执法阻隔,提升监管效率。
加强监管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邮政主管部门制定快递绿色包装的实施细则,使执法过程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实践中执法人员才能根据细则规定,实施具体的监管行为;第二,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增强快递绿色包装执法专业性,组织针对快递绿色包装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程序等内容进行培训,直接推进监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第三,推进执法监管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的执法监督权、知情权,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 结语
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快递包装绿色化法律现状,针对性地提出了快递绿色包装制度的完善建议,加快构建完善的快递绿色包装法律法规体系,利用法律手段调和快递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政府在此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强调行政机关主导的快递绿色包装治理模式。加强企业的环境责任,同时又建立如补贴等奖励机制,奖惩结合,有利于高效治理。快递绿色包装的不断完善,为其他领域绿色化之路提供重要参考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