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of Legal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摘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与证据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本文旨在探讨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适用仍存在很多争议,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存在的无形性、易于篡改等特点,实践中存在着电子证据不充分,采信度不高,证据认定困难等困境。本文从证据的理论及特征出发,找寻电子证据的核心概念,提出应该规范电子数据原件认定、扩大证据主体的范围、优化公证流程等有效措施,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推动司法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当事人对于电子证据效用的信任度。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surged globally and become an essential component of economic activities. Electronic contracts, as the cor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ransactions, carry significant legal implications for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concerning their legal effectiveness and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issues related to the identif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legal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Currently, there are numerous disput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Due to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such as invisibility and susceptibility to tampering, difficulties arise in practice, including inadequate electronic evidence, low credibility, and challenges in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Starting from the theory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vidence, this paper seeks to define the core concept of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proposes effective measures, such as standardizing the identification of original electronic data, expanding the scope of evidence subjects, and optimizing notarization processes. The ultimate goal is to provide legal safeguards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facilitat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enhance the trust of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文章引用:蒋青池. 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证据认定问题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 71-77.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010

1. 引言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电子合同衍生出来的各种法律问题,对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然而电子合同因其订立方式电子化、形式虚拟化以及信息交换实时化的问题,虽然极大地为民商事的活动提高了效率,节省了成本,但是其中所暗藏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受到了冲击。本文通过对我国现在主要被适用的《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等一系列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条文进行梳理,旨在深入分析电子合同中因为电子证据证明力而引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构建有效的权益保护机制,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并对于保护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核心权益的实现情况加以关注和保护,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解决机制的适用性和完善途径提出建议。

2. 电子合同证据理论基础

2.1. 电子合同的概念

阐述电子合同的法律定义,与传统合同的异同,以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特点。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方式产生、传输、存储的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合同,是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数字化合同形式。电子合同的种类很多。

2.2. 电子合同证据的特点

2.2.1. 订立方式的电子化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特征。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并且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具有环境虚拟化的特点,电子合同的内容通常会以文件、图片、视频或者音频的方式被记录并且以数据可视化的形式展示出来,并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水印等方式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真实性。当然在法律解释中通常把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仍视为书面形式。

2.2.2. 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运作,在互不谋面的情况下完成合同的签订,在互联网交易中,电子合同当事人网络身份的认证凭证只有交易时的用户名称或者账号等,除此之外很难知悉当事主体的其他信息,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3. 生效方式、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即当电子数据讯息到达对方计算机内部时,合同即视为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若没有主营业地,则为其经常居住地。

2.2.4.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的复杂性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的特点。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因此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常需要采用身份认证、防篡改、时间戳等技术手段。综上所述,电子合同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具有独特的概念和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电子合同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交易便捷化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同时也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3. 电子合同中常出现的证据有效性现实困境

3.1. 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的确定

区别于传统合同,在大多数电子合同订立的场合,合同主体双方是不需要见面的,更不可能有熟悉和认识的机会,因此要求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的认识是不太可能的,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始终处于一个虚拟的环境当中,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对于相对人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的判断。单凭注册信息,很难对于用户的实际身份和相应的信用情况进行有效的辨别。如果将电子合同区分出来进行特殊规定,会造成法理上的矛盾,也会冲击整个成熟的民法理论体系。因此,对于此类电子合同的效力仍应适用民法理论传统规定[1]。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对于当事人双方身份的有效确认和对双方是否拥有缔约能力的认定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

民事主体是指在法律框架内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电子合同作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双方当事人也需满足这些要求。在电子合同中,有效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至关重要,因为他们是权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履行者。身份的有效性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传统合同在订立时容易确认当事人身份,而电商领域则较难。电商平台要求用户注册以确认身份,但存在信息泄露风险,导致用户可能提供虚假信息。同时,网站运营商的审核认证体系不健全,增加了身份认定的难度。电子认证作为一种身份确认方式,在网银转账等场景中应用广泛,具有强安全性和保密性。其中,电子签名与认证制度被广泛接受,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手写签名。

认证机构在电子交易中充当第三方角色,核实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签名是指电子商务中“以电子信息形式附属或涵盖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其认可合同内容的数据”[2]。提供强大的凭证效力。若交易缺乏认证机构出具的凭证,双方可能会对电子文件真实性产生怀疑。我国《电子签名法》为涉及电子签名的交易方式提供法律保护。虽然电子认证具有强大效力和科学性,但也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尤其是在越权代理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进一步探讨。

3.2.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证是一个永远绕不开的话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通常是指实质真实性,也就是电子证据中可以反映案件相关真实性信息的客观证据事实,实质性的电子证据通常被用来佐证其他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内容而言,不仅要求其内容具有可靠性,还要求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对于案件证明的其他事实进行佐证。这一点与传统书证是相同的,都需要所记载的内容保持真实客观性,如果内容存在瑕疵或者漏洞,则应被视为是较为片面的或者是虚假的证据。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具有很久的历史,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易修改性和难以鉴定性,在生成、保存以及最终的提取过程中过于依赖于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一定门槛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且真实性审查环节复杂,往往需要从电子数据载体、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3]。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对电子数据采信需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对电子数据合法性进行单独审查,难免会使电子数据合法性认定愈加模糊不清。还有学者认为,与传统证据所具有的“单一载体”不同,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应结合自身特性对其内容和载体两方面进行双重鉴真[4]。在电子商务中,电子金融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其中所签署的电子协议、操作记录等方面平台占有极大的主动权,当纠纷产生时,平台提供的数据进入仲裁阶段后是否予以采纳,如何认证真实性依然存在着疑问。

3.3. 电子证据保全困难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真实性问题之外,还面临着电子证据保全困难的问题,在电子商务的纠纷过程中,保全主体单一,当事人通常都是普通的不具有公证身份,而对于取证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及法官都会对于当事人自行取得的证据的有效性存在芥蒂[5]。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要以公证的手段使之得到背书,增强证据的效力。这种证据的保全方式一方面体现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证据的采集是否得到公证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证据的完整性是在证据保全阶段一个必须纳入的范畴,而关于电子证据完整性如何认定,对于其影响因素的认定,目前依然处于一个尚未明确规定的状态。在大多数的电子合同证据收集实践中,由于其无形性的特点,所以这就对于当事人在收集电子合同证据的过程当中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如果只收集到部分证据并不能够确保整个证据的完整性,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到整个完整的证据,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一种情况就是由于存储介质载体的原因而导致证据被部分修改,影响到完整性对于整个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可行度大大降低,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对于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中,要注重完整性的保证,但是又区别于传统的证据,电子证据易篡改的特性导致其真实内容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这一部分的鉴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长期的过程必然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与此同时,即便是鉴定过的内容,也极有可能因为毁损,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性降低。公证本身并不能证明所保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反而让人怀疑法院是在移转责任,即通过借助公证机关来对电子证据进行形式真实性审查,从而方便其解决民事纠纷[6]。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对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加以考量,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所提供的电子证据必须能够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作用,也就是说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这一部分的证明对于电子证据是否可采用至关重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可以通过经验来进行判断,但是当证据进入到电子化时代,也就意味着信息之间的储存和联系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在大量的电子数据面前要找到可以作为证据的内容,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电子数据的储存平台往往是存在着盈利性质,这就导致在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出现电子证据被篡改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要尽可能地防止电子数据平台对于电子数据关联性的影响。

3.4. 电子证据对证据原件理论的挑战

原件最佳证据真实性审查理论局限,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被思维的局限束缚住手脚,在传统证据有效性理论的观念中,通常人们认为好的证据应该是最原始最直接的原件,在时代的革新下,法官凭借经验主义,依然将这种想法移植到电子证据的采信过程中。这种理论是没有问题的,证据的原始性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但是问题就在于,在电子证据的时代,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原始证据的认定太过于偏执,原始证据的存在只是为了辅助还原最真实的案件事实,而并非一味地追求原始证据的采用。这种对于原始证据的偏执思维,在可复制性盛行的电子证据时代,显得不尽合理。电子证据的认定,应该是通过不同阶段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来分析,而不是一味追求“原件”。需要肯定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在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中具有同等效力,更能适应实务的需求,也更能反映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在精神。

3.5. 关联印证真实性审查原则的滥用

电子证据信息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要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即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由此可见,电子证据内容关联性与传统证据内容关联性的内涵具有一致性,其都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来进行审查判断[7]。通过某一事实或者证据与案件的核心事实或争议点之间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或反驳某一事实主张,再通过不同证据之间的相互证明、彼此符合来验证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这就是在司法实践领域中时常涉及的“关联印证原则”。这一原则更多被运用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这种基于关联性的证明方法有助于降低受害者的举证负担,保护合法权益,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关联印证原则”也随之被广泛应用,通过大数据对于司法案例做检索,在实践中对于“关联印证原则”极大地否定了电子数据的单独证据能力,这种结果是对于司法公正的破坏,导致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4. 完善电子合同证据认定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4.1.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制度对电子合同当事人加以确认

面对电子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无法通过传统方式进行认证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制度对当事人加以确认。电子签名是现如今最为常用的手段,其基础逻辑是通过代码的数据电文形式在所签署的文件上附加身份证明,通过特殊的加密流程,使得电子签名的签名者与最终的发送者之间的身份得到匹配,确保了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如果说电子签名解决的是签名者与所签署的电子文书内容归属上一一对应的问题,那么电子认证就是负责解决数字证书的颁发和证书持有人身份可信度的问题。电子认证的完善目标毋庸置疑是通过技术上的发展对于不合规的电子签名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与FIDO、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融合发展以及与加强对策法律衔接,促进交叉认证平台的搭建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加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与相关技术平台之间的深度合作,推进生理特征识别的电子签名在可靠性和准确性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4.2. 扩大取证主体范围

毫无疑问取证是在电子合同中一个起关键影响的环节,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电子数据的收集、调取、勘验、搜查、查封、扣押几个方面[8]。“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为人民法院判断电子数据是否具有真实性提供了认定方向,此条款虽然对于电子数据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是否适格进行了规定,但是却并没有对于取证主体的具体范围,对于第三方平台是否有资质成为收集主体也尚不清晰,如果不在立法上将制度加以统一,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法官对取证主体资格判断不一致的情形”。在对于证据主体的考量上,将思路从传统的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法院检察院扩大到网络服务平台的第三方本身。由于网络服务平台会掌握着大量的用户访问数据,因此其在证据提供方面本身就具有先天的优势地位和主动权。在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认定方面,可以扩大取证主体范围,当事人产生电子合同纠纷时,通过合理的申诉机制和必要的验证流程,就具备向网络服务平台方提起调取相关证据数据的权利。网络服务平台方作为取证主体,要严格保护好用户的数据,必要时具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4.3. 细化相关保全规定

电子证据最为困难的就是保全问题,电子证据的面临的挑战主要就是来源于其易受干扰的脆弱性和依赖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细化完善相关电子证据保全措施的方式,使之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我们可以完善我们的申请保全制度,传统观念认为,只有在电子数据存在灭失风险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保全,但是现实情况是数据的灭失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设立优先固定的规则是必要的,当争议产生时,当事人在内的任意证据主体可以第一时间通过拍照、文字记录或者其他方式对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优先固定,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因保全不及时带来的弊端,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9]

4.4. 优化电子数据公证流程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过分依赖于公证程序,通过公证程序的方式确实可以规范很多程序性问题导致的司法裁决不公,但是过度依赖于公证程序也导致了很多不利影响的产生。首先在诉讼成本方面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始证据的偏执思维,在可复制性盛行的电子证据时代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可以通过优化电子数据的公证流程来完善对于有效证据的认定,电子数据有其特有的无形性和虚拟性,必须存储于特定介质,这就决定了我们需要通过不同阶段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来分析,而不再是一味追求“原件”[10]。公证的流程只是法官对于所提出的证据进行形式性审查的要求,导致了现阶段的公证更多体现在对于程序性的完善而并没有有效的规避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问题,因此优化电子数据公证流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需要对法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既要掌握法律知识又要掌握电子信息技术知识[11]。优化电子数据工作流程还可以减少复杂的公证流程导致的诉讼审理期限延长问题。

4.5. 健全司法鉴定规则

在电子合同签订的场合,当事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依托于互联网虚拟平台,当事人在进行互联网交易和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必然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在电子平台上所注册的账号以及与账号有关的用户昵称成为了其在网络上的身份代码。在其采用虚假的身份证信息和虚拟ip进行注册的情况下,很难确定电子签名的真实有效性。在电子合同订立的场合,很难对合同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和资金情况等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查证。无可否认,电子合同普及化的今天,对于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认证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自从电子合同产生的那一刻起,有关于数字认证、加密算法的发展就没有一刻停止,但是需要在效率性、准确性和尊重个人隐私等多方面达到一个平衡状态。这就需要我们健全司法鉴定规则,将各个电子数据之间或多或少的内部联系加以整合分析,再判断是否满足“不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要求,避免“关联性印证原则”被过度滥用,否定过多有效事实证据的不合理现状。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涉及电子签名、身份验证、文件认证等多个方面的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缺乏参照标准的现实情况。种种方面的不健全,为市场秩序的不完善埋下了隐患,然后因为秩序上的混乱导致的欺诈、不公平乱象加深了消费主体对于电子合同的不信任感,如此便是一个严重恶性循环,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可以运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来保证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如采用区块链技术保持证据,为认证电子证据提供保障[12]

5. 结论

本文深入分析了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证据认定现状与挑战,并提出了一系列策略建议,以期为政策制定者、电商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数字社会的持续发展使得作为时代发展产物的电子数据必然会在接下来的日子中不断彰显其价值。然而电子数据不断发展的同时诸多的问题也逐渐被发现,对电子数据的效用认识有限,规范的不统一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出现不同的结果。研究指出,尽管我国在立法与政策上已取得一定进展,但面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现有权益保护机制仍存在不足。为此,本文建议加强理论研究,明确电子证据认证标准,构建高效的证据认证体系,并强化第三方数据库平台合作。通过这些措施,旨在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升其在电子交易中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同时,本文也指出了研究的局限性,并对未来研究方向提出了展望。在证据理论方面应该更多地探讨证据的真实性而并非一味追求原件理论,完善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最大可能地去契合社会主义司法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标准。对于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的研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相关理论创新和实践磨练中找寻到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将技术更好地服务法律,反之法律应该给予技术足够的发展空间。推动社会的变革与发展。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持续关注。通过不断优化法律环境、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明确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认证问题可以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公平、便捷的购物环境,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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