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推动下,人类已然迈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智能时代。伴随ChatGPT类技术的出现,具有颠覆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也悄然而至。在司法领域中,公众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传统的司法模式和手段已逐渐暴露出效率上的短板,因而全力打造“人工智能 + 司法审判”体系意义重大,既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又能够切实降低司法成本。以2018年为起点,涉及人工智能的裁判文书共有3307篇,人工智能正在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1]。基于此,提出针对性的优化路径,为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提供实践指导和理论支持,促进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确立人主智辅的司法审判体系,致力于推动法治社会的稳健运行,为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2.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价值
人工智能,被誉为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主导力量,是一种能够推进并延伸人类智能的新兴理论、技术和应用,拥有与人类相似的思维和活动方式,可以辅助或替代人类完成某些任务和工作[2]。技术人员通过在计算机或其他机器程序中预先设定相应的算法或编程,以此达到特定目标,并赋予其与人类相似的问题处理能力。而人工智能具备跨学科性,其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则意味着将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审判过程。计算机通过收录和整合大量的裁判文书及案例作为数据基础,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将司法案件所涉及的自然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基于此,根据从不同案件中提炼出的共性规则和各种司法应用场景,使计算机具备类人化的信息提取和逻辑分析能力,从而在司法审判中发挥辅助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应用价值。
2.1. 提升司法效率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全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案件的受理量正在逐年攀升,尤其是基层法院,其案件受理量约占全国法院办案总量的89%。由此引发的“诉讼爆炸”现象致使“案多人少”这一诉讼矛盾日益加剧,运用人工智能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则迫在眉睫。借助人工智能实现案件分流、自动立案、搜索推送、文书纠错、语音识别、证据筛查和电子移送等功能,为司法人员减轻在非关键事务上的工作负担,使其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核心事务中去,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效率。
2.2. 助推司法公正
追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现代化的永恒目标,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首先,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更具客观性。人工智能基于海量司法数据,根据系统深度学习法律知识和类案判决,可将司法办案流程转化为全程自动化、智能化和留痕化的动态过程,实现对案件处理的全方位监督,有利于屏蔽社会舆论等外部因素的干扰,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其次,人工智能促进司法裁量的统一。人工智能借助司法大数据平台,对全国范围内的案例进行分析、比较和分类,为化解司法审判中“同案不同判”问题开辟了新路径。同时,人工智能具备预测案件处理结果的能力,以案件相关性为切入点,减轻法官个人情感、偏见等对案件的渗透,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裁判质量,降低法官审判时的主观随意性,推动“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保障司法审判的精准、公正和权威。
2.3. 促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树立司法权威,还能强化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人工智能在司法信息公开平台、裁判文书等方面的应用,进一步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人工智能融入法院审判过程,可以有效提升法院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法官和法庭的监管,满足公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期待,促使司法工作走上更加健康、文明、有序的轨道。
3.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现状及困境
3.1.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现状
1970年,一篇名为《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的若干问题的考察》的文章一经发表,便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拉开了对法律推理进行人工智能研究的序幕。文章就法律推理与人工智能的结合应用,提出了模拟法律分析和归纳推理的思维化模型,并认为理解、模拟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需要在诸多知识领域进行艰难的研究[4]。1981年,美国兰德公司民事司法中心开发了“法律判决辅助系统”,即LDS。该系统通过检测、分析美国民事司法制度缺陷,以严格责任、损害赔偿等为模型,计算责任案件的赔偿标准和价值。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从立法上创设人工智能发展的和谐社会环境和制度文件愈发重要。2019年,欧盟出台《可信赖的人工智能的伦理准则》;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发布《人工智能伦理建议书》;2022年,美国公布《人工智能权利法案》。
我国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研究起步并不晚。二十世纪80年代,钱学森教授所倡导的“法治系统工程研究”有着思想解放意义和理论奠基作用。199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主持开发了实用刑法专家系统,兼具法律检索和辅助裁量的功能[5]。为我国未来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2016年,我国首款基于语音识别、大数据等技术的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法小淘问世,其功能包括分析案例、匹配客户与律师以及预测审判结果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推进“智慧法院”或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研究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实践浪潮。上海率先推出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系统,为全国司法机关智能化办理刑事案件开创了先河;苏州中院以“电子卷宗 + 庭审语音 + 智能服务”为主要内容,构建了“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北京法院研发了新一代智能研判系统——“睿法官”[6]。2022年底,基于生成式模型的ChatGPT横空出世,再度掀起了人工智能由虚转实的应用热潮。ChatGPT能够以近乎人类自然语言的方式生成回应型文本,这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强人工智能的位格降临,标志着自然语言处理从过去的符号主义转向如今的连接主义[7]。2023年,我国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全球首个为GPT大模型立法的国家。尽管ChatGPT的技术特征与算法逻辑使其具备更高的智能水平,但其仍然受到法律的限制,无法担任法官角色。此外,ChatGPT目前仅提升人的智性部分,无法触及人的心性与灵性,因而不具备公正司法的能力,更无法替代人类法官。
我国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依旧处于初始实践阶段,相关法律条款尚待完善,截至2024年12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及“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案例共12起,详见表1。
Table 1. Distribution of “data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ses
表1. “数据与人工智能”案例分布
法律问题 |
件数 |
数据交易中的数据合规审查 |
1 |
数据交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3 |
智能产品使用引发的著作权权属纠纷 |
1 |
智能产品使用引发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5 |
人工智能开发利用中的刑事纠纷 |
2 |
由此可观,AI创作不是“法外之地”。目前,法律人工智能主要应用于类案智能推送、证据标准引导、量刑偏离预警、司法文书自动生成以及电子卷宗移送等方面。受司法实践需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智慧法院”、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建设以及“机器人法官”研发仍是我国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的重点发展领域。
3.2.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困境
3.2.1. 技术难题不易攻克
第一,数据技术问题。司法数据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食粮”,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数据的激增有力支持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发展,但仍无法满足其学习需求。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司法数据数量不足。我国当前已公开的司法数据不足以支撑人工智能的学习和发展,许多未被披露的司法裁判文书因其机密性、隐私性而无法成为数据分析的样本,不能作为研发人工智能司法运用的数据资源,从而限制了司法数据的数量。其二,司法数据质量不高。现阶段,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着格式标准不明、内容不全、监管机制不力等质量缺陷,导致人工智能无法准确归纳司法经验,阻碍其在司法审判中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算法技术问题。主要表现为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前者主要因算法自身运行的深层逻辑性和复杂性、技术运作的壁垒性和非透明性而造成;后者主要因算法思维的固有缺陷、算法研发者的主观歧视以及算法数据的自身瑕疵而引起[8]。在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算法歧视风险可能大量存在,不仅会给案件事实认定带来负面影响,误导法律的正确使用,还会加剧司法领域已有的不平等现象,挑战现代社会的司法公正。
3.2.2. 冲击法官主体地位
第一,削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人工智能法律系统极易引发法官的思维惰性和固化观念,导致法官往往忽视具体情境下的个案差异性。针对这些难题,部分法官可能倾向于向技术妥协,走向机械司法,以减轻办案压力和程序负担,因此动摇了法官的主体地位,形成了审判主体的二元结构。例如,2023年1月,哥伦比亚的帕迪拉法官承认自己将ChatGPT就自闭症儿童医疗保险费用一案的争议问题给出的咨询意见写入判决书中[9]。由此可见,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话语权与日俱增,逐渐从人类法官处获得部分裁判权。
第二,干扰法官的司法责任认定和分配。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日趋侵蚀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因司法责任归属问题而催生了不少冤假错案。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化发展,其对司法独立性的负面影响毋庸置疑,致使责任主体界定模糊不清,在不同情形下合理分配司法责任亦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3.2.3. 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是司法高效运行的基石,然而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却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主要为隐私权和知情权。一方面,司法机关会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收集并储存于数据库中,以供人工智能学习使用。但司法机关的数据库并非“固若金汤”,数据泄露的风险依然存在,使得当事人的隐私权面临着威胁。另一方面,囿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问题不易解决,司法裁判过程难以公开,当事人无从知晓司法裁判的论证推理过程,其知情权有被架空的隐患。
4.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优化
4.1. 技术规制层面
4.1.1. 弥补算法技术相关缺陷
算法技术中的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问题是影响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的关键因素。结合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保障算法透明度。鉴于算法自身复杂且存有知识壁垒,完全透明化并不现实。因此,法院应在技术合同中规定,算法设计者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对算法决策予以解释。其二,提高算法准确度。在设计算法之初,应探析融合法律推理与法律解析的模式,建立有效的案例筛选机制,为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提供优质充足的基础案例资源,并通过常态化淘汰案例以确保算法准确度。其三,建立算法审查制度。审查主体可采用第三方审查机构承包或组建专门审查小组的形式;审查阶段与方式包括算法设计之初要求设计人员向审查者说明并接受监督,投入应用前借助数据测试检测算法歧视情况,应用于司法审判时对算法运行及裁判预测进行随机抽查[10]。
4.1.2. 完善司法大数据技术
当前司法数据库存在数量匮乏、数据失真和数据壁垒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数据库建设,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增加司法数据数量。强化法官的数据收集意识,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及法院系统兼容性以促进司法数据互通,拓展司法数据收集种类。其二,提高司法数据质量。健全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涵盖全流程监管,定期评估并整改、清洗问题数据,从源头把控司法数据的真实性。其三,打破司法数据壁垒。构建司法数据统一共享平台,实现数据跨区域、跨部门流通和共享,同时提供数据整合、分析、检索等多功能司法服务,制定共享规则与保护措施以确保数据安全,鼓励协同合作以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和精准度。
4.2. 基本立场层面
4.2.1. 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辅助定位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开创性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五个基本原则,其中之一便是“辅助审判原则”,笔者主张以下两点。
第一,厘清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辅助边界。在秉持“辅助”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自身优势,依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及类型等因素,将人工智能合理运用于两类司法场域:一是简单案件。如小额借贷、保险合同等纠纷,案情清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人工智能处理此类案件不仅能够提高司法裁判效率,还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因“人工智能技术–法律锁定效应”障碍,复杂、疑难、新型等案件仍需由法官处理[11]。二是程序性事项。由于人工智能固有的机械性,其更适用于规则清晰的程序性工作,如法条检索、庭审笔录记录等,从而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促进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的双重提升。
第二,明晰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限度。在技术维度上,人工智能仅被视为人类智慧的延伸,作为司法辅助工具,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摆脱非审判性的繁琐事务,监督司法裁判过程。然而,技术理性和经验理性在法律概念理解、事实认定以及法律推理等方面往往难以调和、界限不清,是以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存在经验上的局限性。
4.2.2. 强化法官的责任主体地位
人工智能的发展旨在辅助人类而非取而代之。由法官作为司法责任的唯一承担主体,契合以法官为中心的人机协同机制构建要求。基于两点考量:其一,让人工智能承担司法责任既无意义亦无可能。无意义在于人工智能并不会因担责而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痛苦,也不会对其产生实质上的不利影响;无可能在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旨在服务人类,而非超越人类。其二,人类比程序更值得信赖和依靠。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官的独立性与亲临性,在司法审判中可能出现裁判结果预测不准等“失灵”情形,因而需确认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其司法裁判的最终决定权,督促法官积极履行职责,避免司法责任制流于形式。总之,应当建立以法官为主体、人工智能为辅助的司法审判体系,保障法官裁判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4.3. 权利保障层面
4.3.1. 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司法机关坐拥大量司法数据的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成为法治变迁的必然要求。保障当事人隐私权需建立相关保护机制以确保司法数据安全,避免公民个人隐私泄露,具体有三:其一,强化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数据安全防护。人工智能在处理涉密数据时,应对司法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等[12]。其二,规范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数据收集和使用。严控国家机关对司法数据的采集范围,仅限于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数据,以此健全数据收集规则和使用机制。其三,加强对侵犯隐私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于未经授权擅自泄露、滥用当事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算法设计者的法律责任,受害者应积极主动寻求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3.2.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为有效提升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应当织密知情权保障网络,具体有三:其一,提高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应向当事人说明决策依据、算法原理及推理过程等,并赋予其“数据访问权”,以获取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知悉案件全部信息的权利。其二,建立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解释和异议机制。当事人对决策存有异议时,有权要求解释决策依据和过程,并设立专门的异议审查机构,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其三,完善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公开披露和监督体系。应定期公布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情况、案件审理数据等,细化法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的职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落实持续监督的理念,进而完善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监督体系[13]。
5. 结语
当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并成为新一轮全球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人工智能自主学习与推理判断等能力虽有所突破,但自我意识的形成在人类掌控下尚不可期。人工智能因缺乏独立性,仍无法妥善处理复杂、棘手等社会问题,司法审判中亦需法官的主观思维予以支持和引导。法官凭借独立思考、法律素养及情感共鸣等实现司法公正,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故人工智能无法替代法官,也不应替代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用人工智能应秉持审慎态度,摒弃技术崇拜和恐惧思维,坚持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做出,坚守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坚信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总之,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应定位为“法官助手”,起辅助作用,司法主体与核心始终为法官。立足于此,方能推进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竭力促进我国司法事业数智化发展,为新时代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增强国际法律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