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我国“网购”规模不断扩大,虽然配套服务管理体系与责任体系建设已有一定发展,但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导致了“网购”纠纷不断,购物平台与商家相互推卸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也存在消费者对平台提出不合理要求等乱象。因此,理清各方角色定位与义务责任是重要任务,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维权路径,建立完善的“网络购物”法律法规体系,弥补立法在这一方面的缺失与不足。
近年我国颁布了部分规则、解释来完善网络交易相关规定,以解决现实中有关网络交易的若干问题。但现今我国法规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角色认定不够细致与准确,在责任认定、义务分配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多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在分析问题原因的同时,定位现存问题,为更好地解决网络购物纠纷提出可行性建议。
本文首先用目的解释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法律地位等相关属性进行研究介绍,通过收集、阅读大量与网络交易有关的文献资料与研究案例等,整理出与网络交易各方义务责任认定相关理论和现实案例中存在的问题等相关信息,立足于网络交易平台与各方关系,分别研究论述了有关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义务分配等问题,最后,总结经验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个人特色的解决建议。
2. 网络交易平台的概述
2.1. 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购物不可缺少的角色之一,首先我们要明确网络购物的概念。网络购物,其本质是“依托网络交易平台,卖家与买家实现联系并交易商品,在整个交易中,任何环节均通过网络实现,无论是支付、物流或商品交易环节都称为网购。”网络交易平台是一个交易第三方提供商品交易和安全保障的平台,主要作用是保障交易双方在网上进行安全与便捷交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网络商家与网络消费者提供网上交易场所以及相关交易所需服务,如交易协商、推荐商家、信息发布等,以便于各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网络购物通常模式是买家在网上浏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商品信息选择心仪的商品,买家与卖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协商并进行交易,在登记信息、选择商品、协商、支付等环节,各种法律问题也在各环节中产生。
现如今,二手平台也逐渐成为民众网上购物的重要选择之一,然而很多销售者伪装成个人卖家逃避销售者责任。实务中认为,销售者以二手平台作为商品经营活动的平台,对同一类产品进行连续的、多次的、重复的销售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经营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文简称“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时的责任认定问题。而二手平台在二手物品登记审核时,应当参照各大购物平台的审核标准与保障措施。
2.2.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定性问题,国内学者观点不一:一是部分学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属于交易双方中的“卖方”,即“卖方”说,网络交易平台与商户是处于同一层级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同责任,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平台应视为网络商家本身或者是网络商家的合营者;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作为柜台出租方,即“柜台出租方”说,该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类似于线下商场的柜台,只是该柜台以网络虚拟方式呈现,所以平台可以视作虚拟柜台的出租者;三是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居间人”,即“居间者”说,该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也就是说将平台视为网络卖家与买家实现交易的中间人,交易双方与平台可视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四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说,该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平台,将线下进行的商品交易转移到了线上平台进行交易[1]。本文认为,随着网络交易日渐成熟与复杂化,应当结合以上四种理论以及现实中平台与商家的协议内容,对双方或者多方关系进行明确的定性与分类。所以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地位认定的关键在于网络交易流程中的参与程度即平台在交易中的角色,依据角色来规定划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
3.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
3.1. 网络交易平台义务的特征
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即用于网上购物的平台经营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合同义务。网络交易平台义务的特征主要有法定性、复杂性、平等性,法定性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相关交易平台必须遵守;复杂性是指在庞大的网上交易市场中,各大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中的参与程度不同,平台规则也不同,所以,在认定义务承担方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了保持网络交易市场能够稳定、繁荣发展,不能一概而论或者以偏概全;平等性是指平台义务与之权利、利益对应平等,此处所述平等意指实质平等,在认定义务时应当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不能过度加重卖家与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
3.2. 网络交易平台在不同角色下的义务承担
3.2.1. 对于网络商家的义务承担
作为单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户即卖家应当注册提供相关信息,申请进入某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商家应当将其有关注册信息、主要经营场所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材料文件提交给网络交易平台,之后由平台相关后台服务进行核准、登记,再提交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商户,平台应当依法实时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规定额度的,应当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以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督[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价格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等。
3.2.2. 对于网络消费者的义务承担
在网络交易中,平台还常涉及支付服务、物流服务等,因此平台会获得大量客户信息,相应地,平台应当依法利用这些信息,依法保护客户隐私权。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卖家商品信息,在网络上,商品图片及文字、视频介绍等都应当做好审核工作,防止卖家借助网络便利欺骗消费者。对于登记商家与未登记商家,平台要做好明显标识或者分区管理,确保平台消费者能够明显辨别,慎重选择商家进行交易。当平台作为交易规则制定者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或者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前的历史版本三年以上,三年期限自规则修改内容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保证平台商家和消费者能够在合理期间内快捷、完整地阅览和下载,以保护各方信息安全稳定,防止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等问题[3]。依照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平台内商家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完善监督核准系统,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交易安全性、可持续发展性。
4.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4.1. 网络交易中的归责原则认定
4.1.1. 归责原则内容
在日常交易中,最常见的纠纷归责方式是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存在过错且无法证明其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存在过错不再是归责的必要条件,其他条件齐备时,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公平原则作为补充,当双方当事人都无明显过错时,依照公平原则,综合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最终决定责任分配大小的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做到将其登记的有关商家注册信息、主要经营场所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对消费者合理披露,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该款规定意在预防网络交易平台收受好处,与卖方暗中勾结甚至预谋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当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另有约定且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依照该约定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可依照平台与商家的协议约定或者找有过错的商家追偿,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学术界有关网络交易平台侵权责任认定有大致三种观点,一是收益与风险一致原则,即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中获得巨大收益因而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二是控制能力理论,即为了使平台交易危险或者损害发生概率降到最小,应当由最易造成危险或者最易发现危险能做到及时预防的人承担责任,而网络交易平台无疑是最接近危险制造者且及时采取措施的角色;三是社会成本控制理论,即平台作为极易发现交易危险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的一方,为了使各方损失发生概率或者损害结果降到最小,由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责任更具经济性及有效性。
4.1.2. 归责原则评价
由上述规定及理论可以发现,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为了更好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网络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有关网络交易的纠纷,网络交易平台作为收益更大的强势一方,应当承担更多责任,而在特殊侵权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于此观点,本文认为滥用严格责任原则亦会对网络交易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网络购物纠纷问题,我们的目的不仅是要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更要维护各方利益,实现实质平等。但目前,有关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认定问题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在实践中盲目加重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或者不完善平台有关消费者保护服务规则显然也是不可取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及最高法于2023年3月15日公布的典型案例及其他近年案例,网购遍布生活各种细小领域,网络平台与卖家、买家的三者关系更加复杂化,特别是网红文化以及直播带货的兴起,各方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关系,责任承担方的确定等等问题急需明确与解决。以直播带货为例,我国现存法律规定,如果直播间运营者没有以消费者能够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但网络直播门槛较低,有很多网红并不知道其中的法律纠纷与规定,这时候就需要平台增设注册直播间时的注意事项提醒,选择参与交易的身份,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承担。现如今,外卖越来越方便,大家订外卖来解决吃饭问题越来越普遍,但有部分商家缺少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这就要求经营者入驻交易平台时,必须提交相关资料证实。法律规定与网络技术支持双管齐下,在不违背基本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细化与调整责任比例。
4.2. 免责事由
4.2.1. 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发生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一方法律责任的事由,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以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一方当事人即使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全部智慧、能力、经验等,都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社会异常事件等。而意外事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依靠全部智慧或者能力、经验等都无法预见的情况即不应该预见而没能预见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损害结果发生与当事人主观过错无关,如突发事故等。
4.2.2. 约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由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当发生某种约定的情况时,免除一方责任承担。即使双方约定了免责条款,当网络交易平台违反法定义务时,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在买方与卖方的交易纠纷中,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往往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网络交易平台根据相关规定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发达的现代,平台为了更高效的运转,大多数都采取格式条款的方式来签订合同。但有些平台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往往会增添一些利于平台收益的免责条款,并不配有明显的标识而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且,由于格式条款越来越普及,真正去认真阅读格式条款的消费者少之又少,此时,消费者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格式条款虽然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同时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无处协商。现如今,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迅速,在平台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中平台的痕迹越来越多,很多平台逐渐成为了规则的制定者,作为买卖双方的限制者存在,这也给平台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格式条款的格式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这也给一些平台、商家带来了可乘之机,所以关于免责事由、格式条款的制定亟需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详细的规定。
5. 网络交易平台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不足之处
5.1. 网络交易平台法律义务认定问题
上文已经较为全面地阐述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但是,随着网络交易环境日渐复杂化,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依旧存在很多问题,许多都是比较笼统概括的规定,这在现实纠纷中不利于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准确定位。本文认为,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认定应当根据平台在交易中的角色或者参与程度分别规定,参与程度越高,网络交易平台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就越大。首先,当网络交易平台仅仅作为一个网络交易虚拟空间的提供者,那么作为平台的义务就是要审核好商家的注册信息并负有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如今在网上交易中不难发现平台的身影,再加上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只能根据平台提供的线上视频、图片等了解商品质量信息,在网络购物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更不能置身事外。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商户、买家三者的关系密切,网络交易平台往往是作为交易规则的制定者而存在,不仅商家要受到交易平台的限制,消费者亦是如此,此现象在预订酒店平台尤为明显,一些酒店在节日或者考试期间标价虚高,平台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所以当平台与商家暗中勾结、牟取暴利或者相互推诿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对此,我们应当根据现实中的问题制定更加详细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根据其参与网络交易的程度和在交易中的角色规定相应的法律义务,平台不仅要审核商家的注册信息是否真实合法,还负有审核商家商品质量与广告图片等是否基本符合的审查义务,以及商家的一些营销手段是否合法合规,平台是否设置了足够专业的队伍专门处理纠纷并设置专门通道以快速高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5.2. 平台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弊处
近年来,我国在有关网络交易法律法规方面取得显著进步,但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类型、侵权责任认定、具体适用归责原则并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或者解释,当平台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消费者遭受损失时,平台作为强势一方,往往会被认定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我国大多数学者认同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观点,少数则认同过错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也是特殊侵权情况下的原则适用,即使一方无过错,只要平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在网络交易中即使交易平台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滥用严格责任原则,将会影响网络平台长期发展,亦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所以,在选择适用原则时,应当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并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及习惯,公平公正地分配各方法律责任。
5.3. 法律法规制定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较少,在法律义务与责任认定问题上规定不够全面明确。随着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网购也越来越普及,这也伴随着更多关于网络交易的各种问题大量涌现。网购的确给人们的购物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网图等广告宣传与商品实际质量有时存在差距,消费者是不能通过网络简单判断的,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网购的商品质量问题成为了网络购物的硬伤。随着网购市场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复杂化、多样化,各方在交易中具体如何参与也呈现多样化,所以,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交易安全的法律规定是不完善的,仅针对最终侵权结果制定规则与惩罚机制显然只能起到威慑与惩罚作用,目前并没有针对交易平台的功能选项与系统设置提出合理性规定,缺乏从门槛源头治理。
6. 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相关法律的建议
6.1. 法律义务认定补充建议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义务之外,本文认为,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参与网络交易流程的程度承担相应义务。当网络交易平台与商户存在价金支付合同关系时,即双方协商约定由交易平台暂存客户支付的价款,此时,平台有妥善保管价款义务、售后退款服务义务等。当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存在物流合同关系时,那么当商品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平台应当提供赔偿申请服务,或者由商家进行协调[5]。在日常生活中,商品运输途中存在瑕疵,平台与商家不提供援助,迫使消费者与物流公司联络,这无疑是增加了消费者的时间耗费,规避平台与商家的义务。当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存在信用评价合同关系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如实公示商家的信用评价[6],并且应当监督商家预防其进行评价造假,出现“刷好评”这种违反诚信原则的恶劣行为。网络交易平台是为消费者提供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网络平台,对于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应当尽到合理排查、审核义务,遵守诚信原则。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平台管理者,对于平台上的交易行为负有监管义务。最后,平台还负有完善监管系统及维权系统通道,更好保障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健康的网络交易环境。
6.2. 归责原则补充建议
当平台仅作为单纯的交易平台提供者时,其对交易参与程度低,此时,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平台并不符合“明知或者应知”的条件,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未构成与商家的共同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只需承担过错责任即可[7]。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个运作较为成熟的网络交易平台,其往往会制定一系列平台交易规则以保持平台稳定运行的情况下获得更大收益,这样一来,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都会受到平台规定的限制,平台也应当承担保障平台交易安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义务。当交易存在危险时,平台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或者减少损害,如果交易平台怠于履行其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失职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文认为当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平台作为交易规则制定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平台无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在此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不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而是作为平台规则制定者单独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知道损害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而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已经尽力减少损失,那么,网络交易平台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今,随着网络技术与交通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往往作为网络交易流程参与者深入参与到网络交易中,物流发展迅速,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家出现了上文所述暂存价金支付的合同关系、物流合同关系、信用评价合同关系、推送广告流量合同关系等等,当该交易过程出现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中间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当平台无法证明其对于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6.3. 网络交易监管制度建议
首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应当健全监管规则和监管系统,在商家申请注册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健全其网络店铺的相关证明,例如产品合格证明、店铺卫生证明,如有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海关证明等。对于商家注册信息等应当定期汇报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网络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如有违规交易,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在食品交易审查证明中应当格外严厉,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应公示并据以严格审查核对,以保护交易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8]。作为监管平台,除了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还要优化服务系统,健全维权通道,当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及时专业地提供适当援助,如果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那么平台可以作为调解者进行多方协商解决赔偿损失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建议消费者去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其他正规法律途径。如果平台无过错,应当为消费者或者商家提供适当援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电子版,及时披露网络商家的真实信息等。
6.4. 建立第四方网络监管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门针对网络交易纠纷的部门,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分类及责任的同时,监管平台的运作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申请上市运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平台分类记录并附有明确的责任细则,平台自主选择网络通道类型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运作过程中也应当定期报告,相关部门也应当建立专门独立的系统设置专员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运作进行实时监控。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涉及进口食品的交易,那么,平台应当要求相应商家出示进口相关证明及食品质量安全证明,对于具体提供哪些证明文件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制定遵守法律并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法规明确证明材料的类型格式等。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产品进行公示并严格审查平台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注册交易平台的资质,对于其制定的平台规则、格式条款等进行专业指导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对于平台系统服务可以通过评价反馈等形式监督其售后服务或者维权等系统运行服务情况。建立网上第四方监管平台,建立健全上述相关审查机制,将会有效减少网络交易纠纷甚至使平台本身在交易纠纷中能够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等,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7. 结论
正如本文前述,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网络购物”法律法规体系,弥补立法在这一方面的缺失与不足是重要立法工作之一。本文在尝试理清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家及消费者关系的基础上,将网络交易平台所处不同的法律地位进行分类,明确三方责任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并根据近期实践案例与归责原则,提出更为详细的建议。在立法方面,可以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的类型及法律地位进一步确定其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平台系统中加设更为严格的商家审核规则与投诉维权便捷通道,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保护网络交易安全。最后,本文认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无疑是处于信息资源丰厚的优势地位,但在实践中,过度加大平台的义务与责任也是不可取的,而且随着网上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部分消费者并不能单纯地将其认为是弱势的被害一方,具体的责任认定还需认真调查清楚事实。另一部分消费者也确实因为法律意识薄弱、证据不足等问题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往往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本文最后提出相应的救济措施,即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管理,使交易过程有据可查,减少交易漏洞,从而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稳定,更好地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