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我国大规模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双黄连口服液能够有效治疗新冠肺炎”,“某省某市因疫情爆发宣布封城”等各种类型和内容的谣言,一经广泛传播即会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针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问题,尽管学界对开展了相关研究,但对于谣言究竟如何发生,传播者的心理机制是如何变化等问题尚付阙如,更具针对性的关于网络谣言的系统化、量化研究到目前为止也少之又少,依然缺乏及时有效的系统规制手段,因此,再度进一步开展针对网络谣言规制的研究就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
2. 网络谣言定义及特征
美国学者彼德逊和盖斯特在《谣言与舆论》(《Rumor and Public Opinion》)中认为,谣言是一种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何为网络谣言,但对此进行了一些制度设计1。不难看出,网络谣言作为谣言中的一种逐渐变得十分普遍的类别,已经越来越被官方所注意并加以规制。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是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的渠道,也是网络谣言独立于一般谣言的主要特征。具体而言,可以细化为以下四点:
第一是内容的确证虚假性。虽然谣言被定义为“未经证实”的信息,但是在法律上加以规制的“谣言”依然应当属于经查证后,内容确系全部或大部分为捏造事实、不符合真相的信息,而不是未对内容进行真实性查证的信息。
第二是渠道的网络依赖性。顾名思义,网络谣言必须以互联网信息网络或其他互联网媒体平台为产生和直接传播的渠道。一旦脱离互联网载体,网络谣言就会失去其赖以生长的根本,变为在一段时间内影响范围极为有限的一般性谣言。可见,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渠道多的特性,本质上是以互联网载体的信息传递迅捷性为依托,并且将其具象化的直接体现。
第三是人群的复杂性。当今绝大多数网络谣言的传播都必须借助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而这些大众性社交平台吸纳了庞大而复杂的用户群体。同时,由于这些社交平台普遍都具备较为灵活的信息发布门槛和简便的操作方式,每个人都有可能基于自身不同的身份、立场或正在经历的特定情况,成为相关网络谣言的发布者,同时也会基于特定的身份、立场和自身所处状况而轻信网络谣言,从而成为受害者。
第四是对象的未知性。此处的未知性有两种含义:第一,当公众就某一事件有较为强烈甚至迫切的知情诉求时,权威部门没有公布事件的确实真相,此时的未知性即绝大多数公众完全不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例如唐山大地震的死亡人数就属于权威部门基于一定的特殊情况考量而选择不公布信息,造成相关的谣言滋生。第二,当公众就某一事件有较为强烈甚至迫切的知情诉求时,权威部门公布的事件真相不能让公众完全信服。此时的未知性则为绝大多数公众不完全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不论是什么种类的谣言,传播的对象始终是未经证实的事件信息内容,事件本身的未知性越大,组成事件信息的内容成分就越复杂,从而越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猜测和联想。
3. 网络谣言的产生原因
根据前文对于网络谣言的概念性分析,不难看出网络谣言以其强大的传播能力、渗透能力和诱导能力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研究其产生原因,并尝试寻找从源头加以遏制的方法,对有效规制网络谣言至关重要。
3.1. 公众网络行为
公众的网络行为是个体层面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首先,公众在接收到一则信息后通常会采取以下三种行为:一是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削平”,即公众可能只记忆了信息的部分内容,而忽略了该则信息所要传达的其他信息;二是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磨尖”,即公众会只从该则信息中筛选出自己感兴趣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内容,进行选择性地记忆与传递;三是将接收到的消息进行“同化”处理,即在原来信息内容的基础上融合特定个体自身的理解与发挥,利用加以修改后的信息发表其自身所欲表达的内容,但是所表达的含义却与原文相去甚远。其次,公众的自我保护也是网络谣言传播的行为因素之一。在容易引发社会谣言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由于事件本身广泛牵涉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当程度的危害性,往往能激发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从而驱动公众在一些时段内广泛且不加辨析地关注自身能够感知到的一切关于该起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而导致网络谣言的深度渗透和广泛传播。另外,网民自身利益的驱动也是原因之一。有相当一部分网民常常会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为博眼球而借助所创建经营的自媒体账号不负责任地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或是凭空捏造不实信息。
3.2. 社会因素
3.2.1. 互联网平台的天然局限性
互联网平台相对于现实生活更加自由轻松,其所特有的匿名功能及实名制的局限性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广泛的滋生土壤,公众可以不负责任地发布信息、表达观点,这就导致互联网必然成为传播海量未经证实信息的最佳平台。同时,基于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的公共性,谣言能够在短期内迅速传播。可见,互联网平台在成为谣言催化剂,更加扩大了谣言的传播范围的同时,也为网络谣言的客观存在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3.2.2. 政府的谣言治理效果有限
新型互联网技术和运用手段层出不穷,而政府由于其庞大复杂和惯性沉重的系统性特点,使其需要较多的时间适应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在网络谣言治理上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对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尚未形成较为完整和体系化的认识,以至于前瞻性的预防措施大多作用有限,最终未能有效改变网络谣言肆虐的现状,导致公众降低对政府的信任感;第二,政府在进行社会治理时,尚未对公众心理变化研究形成足够的重视,处理公共事件和引导舆论时往往采取有限且较为保守的方式,最终难免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而当公众对政府的期望值降低之后,信任感也往往降低;第三,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使得公众获取基本全面事实的途径被切断,政府的在特定事项上的保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众安全感的缺失程度,在一段时间内对政府的信任感也因此降低,进而转向关注由不明主体所发布的一系列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导致谣言的产生和散播。
3.2.3. 法律规制尚未形成完善体系
我国法律对谣言的制造和散布行为设置了一些规制手段,最直接的即行政处罚2。这些法律规定大多存在一些明显的特点:第一,偏重以惩罚的方式惩治网络谣言,极易对公民言论自由权造成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自然有应当保障该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义务,但以惩罚的方式惩治谣言,在本质上是以牺牲公众对政府社会治理行为的长期满意度和信任度为代价的,公民难以在实然层面真正行使该项权利;第二,当下网络管理部门对网络舆论的管制呈现出逐渐缩紧的状态,即使针对互联网平台上的各类信息进行监管审查,惩罚惩戒的警示作用仍然有限,并不能完全令有表达诉求的公众充分理解和配合。大多数公众在参与互联网平台活动时往往不会特地去了解和充分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往往在面对网络上发布的舆论热点话题时更容易受情绪影响散布过激或不实言论。
4. 网络谣言传播机制分析
为了能更好地探究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本次研究设计并进行了网络谣言传播的模拟实验,并且记录了实验中的每一个细节,从而把控谣言产生的过程,进而可以更好地分析网络言论在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及其原因。
4.1. 模拟谣言传播实验
4.1.1. 实验背景
为了解不同类型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失准情况,实验组将用于实验的信息素材分为四类:事实型、案件型、事实 + 观点型、观点型。其中,事实型信息的内容为发生在某时某地的客观存在事件;案件性信息的内容为对某一法律性案件的客观记录;事实+观点型信息的内容为陈述某一客观事件和对该事件的初始评论观点;观点型信息的内容则仅为某一主体提出并阐述的论述观点。之后,实验组就性别、年龄、互联网平台使用能力、长时间参与活动能力、实验场地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后,随机招募了来自宁波大学的20位青年男性和20位青年女性作为实验志愿者。在实验信息素材和受试者均准备完毕后,实验组在专用的社科研究实验室中安排志愿者展开实验操作。实验场景被设定为疫情爆发初期的近似社会背景,要求成员限制自身活动范围,并且通过视线遮挡隔板、加大人员间距等方式模拟严格防控下的人员生理和心理状态。
4.1.2. 实验内容
本次实验主要是通过线上文字、线上语音和线下实验来进行信息传播过程的模拟与重现。具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线下召集志愿者进行口耳相传形式的传话实验,另一部分在线上利用微信平台将信息通过一连串传播的方式进行模拟网络谣言的传播。
在线下部分,实验组选取了四组志愿者,每组8~10位成员模拟这四种类别的信息传播实验。在实验中,将四个类别的信息随机分配给某组,使该组的八个成员通过由第一个成员传话给第二个成员,再由第二个成员传话给第三个成员,并以此类推的方式进行实验。在实验中,由观察员记录信息在到达下一个接触者时的变化状况。进行这组实验的目的是为了与线上的网络模拟实验形成对照组,同时记录和分析具体反映传播者在传播中的细微表情与思考的变化过程和细节。
相对地,在线上部分实验中建立的网络实验室使模拟网络中信息传播的过程更具真实感,具有相比线下实验更加便利、结果反映更加迅速、记录更加精确的天然优势。调查人员通过微信平台将一个类型的信息通过微信语音聊天的方式传给信息接受者A,利用微信的撤回功能在两分钟之内撤回,再让接受者A将信息复述给调查人员。调查人员再用语音聊天的方式将接受者A所复述的信息以语音方式传递给接受者B,以此类推。文字的传播方式与语音传播方式大致相同。
4.1.3. 实验结果
实验组在分别组织实验后,首先分别就不同类型的传递信息进行关键构成要素总量的筛选和确认,之后比较各位受试者接收和传递的信息与实验原文本,进而得出了受试者接收和传递的信息的过程中因遗漏、错误和自行添加而导致关键构成要素的缺失数量,最终决定引入“信息失准率”作为衡量每位受试者所接收和传递信息的失准程度的量化指标。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实验组在依据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后,分别得出了不同实验场景下的信息失准率。具体情况如下列表格所示(见表1~3)。

Table 1. Information misalignment rate of online text experiment
表1. 线上文字实验的信息失准率
表1的统计结果显示,在线上文字实验的情境下,事实型信息在经过多次接收和传播后的失准率为57%,相比其他类型的信息更低,并且在传递的前2次中甚至保留了全部关键构成要素。而其余三种类型的信息则在传播之初就已经出现了关键要素的失准,并且以观点型信息为甚:在第一位受试者接收和传播时的失准率已经高达94%,与原文所表述的内容严重不符,彻底成为了一则传递错误信息的网络谣言。
根据表2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线上语音实验的情境下,案件型信息的失准率则明显低于其余种类型信息的失准率,而包含了观点表达内容的事实 + 评论型信息和观点型信息的失准仍然居高不下,且观点型信息在线上语音的传播情境下直接出现了完全性的表达失准。

Table 2. Information misalignment rate of online speech experiment
表2. 线上语音实验的信息失准率
表3的统计结果则说明,当实验情境转变为传统的线下信息传播时,四类信息在传递过程中,都伴随着信息传递者人数的增加而逐渐加重信息的失准程度,并且由于线下传播情境的特殊性增加了受试者对信息加工的程度,进而导致统计结果出现了信息失准率的增加呈现出非线性增长的迹象。

Table 3. Information misalignment rate of offline experiments
表3. 线下实验的信息失准率
4.2. 网络谣言传播机制
在完成模拟实验的数据分析后,可以总结出网络谣言的基本传播机制。谣言作为公众、传播渠道、谣言信息与社会环境综合作用的产物,之所以能施加广泛的社会影响,自然离不开网络用户个体的推动作用。同时,不同的社会环境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群体,由不同的社会群体构成的网络用户在传播谣言的过程中也发挥着不同的传播作用。因此,可以将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解构为两个层面:社会机制和心理机制。
4.2.1. 网络谣言传播的社会机制
社会环境对谣言的传播影响甚大,不同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不同的谣言的传播。具体而言,谣言A能够在A环境下广泛传播并造成轰动,而在B环境中却未必能广泛传播。以双黄连口服液抢购事件为例,尚未经历本国疫情大规模爆发和只接触西药的外国人网民群体并在当时显然不能理解为何在中国公众会相信这则谣言并演化为抢购该药品的狂潮。而在模拟传播实验中,当两组志愿者在不同情境下互换信息素材的类型后,也出现了信息传播兴致明显降低的迹象。
社会变迁也会使谣言的传播加速。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谣言是反映社会变迁需要的产物。而社会变迁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局势相对不稳定,进而对全国各地的信息流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并酿成信息堵塞,以至于人心浮动的社会氛围。届时,人就会本能地寻找精神寄托,因而愿意去相信一些模糊性较大但在一段时间内能起到精神支撑作用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十有八九就是谣言。对此,学者刘建明的解读为:“社会变迁通常会使人们的社会生活遭到破坏,使得正常的传播渠道被阻,出现环境危机。 [2] ”。
4.2.2. 网络谣言传播的心理机制
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通过大量的实验提出了谣言传播的社会心理机制,即levelling (水平化)、sharpening (强调化)、assimilation (同化) [3]。另外,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证明,凡是符合或迎合人们主观愿望、主观印象或主观偏见的谣言,最容易使人相信,并乐于被人传播,而且还有可能依据传播者特定的心理倾向被随意进行加工 [4]。孙斯坦在《谣言》一书中指出信息接触者的心理会随着大众心理的变化而变化 [5]。而影响公众接触谣言时的心理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从众流瀑现象。从众流瀑是指一旦开始有人相信谣言,相信的人就会越来越多的现象。众多著名的心理学实验已经表明:“人们会戏剧性地相信别人的话,屈从于大部分人的意见。”从模拟传播实验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四类信息在经历一定次数的传播,其失准率不会再出现明显剧烈的变化,并且表达内容上也逐渐趋同,这就意味着此时的谣言已经成为了群体共识。当网络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公众的不安感和从众心理相结合时,谣言本身具有的敏感性因素即为谣言得到普遍信服奠定了基础。
第二,群体极化。群体极化是指谣言经过群体的讨论之后,会使得该群体更加容易在关于这则谣言的处理事宜上达成共识,从而造成他们会更加坚信谣言的现象。而在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赞成某一意见的网络推手的大力宣传更使谣言进行进一步升级甚至变形,促使特定公众群体进一步强化原有共识,进而达到操纵者的目的。
第三,偏颇吸收。偏颇吸收是指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偏好有选择地接收信息的现象。即使人们被置于各方面信息提供都相对均衡的环境中,人们依然会未其固有接受偏好所影响而在对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比较后更加坚定自己的既成观念甚至进一步强化,最终依然没有改变极化效应带来的影响。例如,在模拟传播实验中事实 + 观点型的实验信息中存在关于警察社会作用的评价。部分志愿者即根据自身对于警察的印象,在传播该类信息时对原来的评价内容进行了自我迎合性的改造,从而便于表达自身对于警察社会价值的看法。正是由于偏颇吸收的心理作用,使得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开始加重了失准率,再结合从众流瀑和群体极化的作用,最终出现了传播网络谣言的局面。
5. 网络谣言的规制
网络在给人们了解和交换信息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通过上文对网络谣言的类型、产生的原因以及传播机制等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谣言在网络这个平台上呈现出以往所不具有的新的特征和规律,并且随着网民的逐年增加,网络谣言基于这些特征和规律所带来的影响力和破坏力也越来越大,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谣言规制的难度。因此,根据网络谣言的独有特性,设计有针对性的系统性控制和治理方式已然成为现实性的迫切需要。
5.1. 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法律规制是最为直接的、从外部制度环境建设方面控制谣言的方法。网络谣言不只是在中国甚嚣尘上,而且在世界上能够使用互联网进行社交的角落都必然能够接触到。发达国家为此也在几十年来进行着相关立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典型的如美国自1991年处理首例网络谣言侵权案以来,虽然相继制定并出台了《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约130余部单行法律、法规,规制互联网传播内容,对包括传播网络谣言危害国家核心利益、煽动诱导犯罪、损毁他人名誉等行为追究责任,并逐年加大法律监管力度。然而,在即将来临的美国总统大选预热期间,网络社交媒体上仍然到处弥漫着各种类型的谣言。因此,诸如“拜登存在暗通中国嫌疑”等言论此起彼伏,对美国甚至世界公众的认知形成了严重的误导。不能否认,美国基于对民调和舆情的重视,在谣言治理的研究和法律规制上也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但这些法律制度沿用和执行至今,依然未能明显改变美国自身在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和总统大选期间谣言四起的情况。可见,即使在所谓立法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通过法律途径规制谣言的方式依然体现出其悖论性。
但依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立法先发国家的制度设计成果中,都存在针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专门立法的共性。这一点对于我国关于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依然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至今,科研和应用成果都已走在世界前列,并与公众生活深度融合。因此,通过逐渐形成调整互联网社会关系的部门法的立法方式,对处于虚拟空间的“互联网生活”进行针对性规范就越来越具备可操作性。另外,当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时,必然要适度运用寒蝉效应。这种规则设计方式显然具有两面性。寒蝉效应一方面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少谣言的产生,规避谣言的危害,但是不可否认这本质上是以限制和牺牲公众话语权为代价的方式,因此在完善惩罚性规则时应当注意罚当其行,避免出现处罚过重而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导致制度走向其反面,成为单纯用于钳制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
5.2.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
在发生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这样的重大公共事件时,人们受内心恐慌和求生本能驱动而急于建立对所感知到的情况的内心确信,而谣言在这种情形下便恰好能充当这个填补角色。“人们有想理解并简化许多接踵而来发展迅速的复杂事件的心理需要,而谣言使得事情变得比真实情况更简单,符合人们的心理需求。 [4] ”但欣慰的是,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信息公开和舆情引导工作得到了有效改善。无论是在疫情的大爆发期期间,还是在疫情得到控制后的常态化防控时期,我国各地各级政府均能在当地再度出现疫情时基本保证及时进行信息公布和反馈,通报防控情况。这样的执行效果与疫情爆发之初的应对情况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如辽宁、新疆等再度出现疫情的地区均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疫情蔓延,并实时更新确证病例变化数量。通过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一方面展示实际层面上的防控效果,另一方面也有效防止公众舆论再度陷入恐慌,相关网络谣言的出现频率也明显降低。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在预防和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常态化防控期间取得的舆情治理成果,进一步探究更加及时有效地公布事实真相的途径,尤其是在特大公共事件面前,一定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欲和基于客观事实的表达欲。只有密切关注网络社会舆情,并投入足够时间、精力和其他形式的资源去有效引导和展现事实真相,才能真正在长期有效减少对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都具有重大危害的网络谣言出现在公众视野的频率。
5.3. 提高网民的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
正如前文中的谣言产生和传播机制所述,公共事件中产生的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大量的转发和传播,就是利用了网民在面对重大公共事件时的急于寻求合理解释和内心确信的心理。因此,对于个人而言,网民除了通过不断地拓展认知、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对自身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心态培养,从而做到不传播来源不明真假难辨的信息,并投入适当的时间和精力去通过合理方式建立自身的内心确信和做好应对公共事件的准备。同时,辟谣、止谣离不开网民的理性和怀疑精神。面对一则网络消息时,首先应当秉着非彻底否定和怀疑的态度,令自己尽快形成判断信息真伪的基本理性,而后运用自身对于事件要素的合理认知进行真实性和可能性的经验分析和逻辑推理,在未确定真伪的之前,不轻易信谣和传谣,逐渐提高信息识别能力。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判断信息真伪的难度会明显增加,但其实只要网民保持镇定,确认该信息是否由官方认证的网站发布即可知晓其真伪。从根本上看,“一个压制谣言的好办法就是去证明那些本该相信谣言的人实际上并不相信那些谣言。 [6] ”。
6. 结语
本次研究与在之前国内外所进行的研究均验证了网络谣言的特殊性、在重大公共事件期间的危害性和规制上的艰巨性。自人类拥有语言这一重要的信息传达工具和载体以来,彻底有效地规制谣言就已经成为一项永远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重要使命。而解决谣言这样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必然离不开对多种社会因素的综合把握。只有充分把握时代的变迁,从外部的制度环境、现实社会环境和网络社会环境以及作为公众自身的内在心理和道德素养等因素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避免网络谣言再度借助重大公共事件的浪潮而引发一次又一次的人为灾难。
基金项目
本课题已获得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支持(IF2020017)。
NOTES
1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经济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