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改革开放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却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尤其九十年代以及二十一世纪初期,为迎合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较多的民营企业。不少企业为降低和压缩创业成本,非法排放工业废料。虽然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但实际效果却不尽人意,仍有不少企业负责人选择铤而走险。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出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十九大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目标,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针对环境问题国际上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例如: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此系统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对各企业强制规定碳排放量,为全球减少碳排放量作出巨大贡献,《欧洲减碳贡献分配法规》为每个成员国分配了强化的减排目标,包括建筑、道路和国内海运、农业、废物和小型工业 [1]。
学者吴献萍和刘有仁在2018年对《巴西环境犯罪法》研究后提出了通过完善罚金刑、增设非刑罚措施等方法来完善环境犯罪的处罚制度的建议 [2]。学者唐世月和贺志军则从中德两国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定模式和构成要件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得出了我国应当向德国学习,完善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法制的结论 [3]。
近些年来,也有许多学者从国内不同地域、不同刑种等角度对污染环境犯罪在中国的司法困境、刑事执法和治理等方面展开了多维度、多角度的探讨和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学者武向朋针对河南省污染环境罪惩治情况,认为河南省在刑事政策上应坚持“轻刑化”走向,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加大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力度。学者张弟则提出了治理环境污染的新思路——以环境刑罚辅助措施弥补自由刑和罚金刑的不足 [4]。
从我国目前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研究来看,众学者多局限于我国刑法立法的缺陷和司法实践的困境,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等问题的研究较少,对完善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较少,这也是我国在环境污染犯罪研究上的短板。
本文着眼于环境污染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以江苏省为例,从产业类型、分布、政策法规、犯罪年龄段等多方面,探究自2016年以来江苏省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犯罪之间的联系和规律,为政府和企业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制定政策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并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环境问题防治体系。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将基于文本计量的内容分析法应用到公开司法文件,将大数据可视化软件应用到公安案情研究中。即,从公开渠道,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利用爬虫工具批量获取涉及污染环境罪的判决文书。清洗、整理、标引获取到的文本。采用内容分析工具WordStat软件,完成对文本的分词、词频统计和内容分析,并运用Plotly等可视化工具,展开文本内容 [5]。从地理位置、时间维度、地方政策等方面建构污染环境罪案件发生、发展的时空场景和原因,总结涉案人员人数、学历、罚金、刑种、审级等数据,研究涉案人员作案规律,为其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参考,提前预防。
2. 江苏省污染环境罪公开司法文件数据概况
2.1. 数据来源
本次样本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笔者选取了其中收录的2016年~2020年江苏省污染环境罪案件,利用爬虫工具批量获取涉及污染环境罪的判决文书共计1620件,清洗、整理、标引获取到的文本后进行分析。
2.2. 数据时空概况
2.2.1. 时间分布
如图1,从时间上看,2016年该检索涉及文书仅为154件,2017年有294件,2018年有310件,是2016年的两倍,而2019年突增到496件,增速尤为明显。但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污染环境罪案件文书在2020年有所下降,总计268件。

Figure 1. Time distribu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ses in Jiangsu Province
图1. 江苏省污染环境案件时间分布
由此可知,污染环境犯罪数量在江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细化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将原来的“排放”扩大成“排放、倾倒、处置”,并加入了对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行为的惩处;重新界定了污染环境行为导致“后果特别严重”的范围,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明确了从重或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补充了鉴定机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或报告严重失实的处罚;重新认定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的“有毒物质”。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2017)苏0381刑初3号文件为例,被告人仝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处购买CT胶片、X光片等医疗废弃胶片,采用高温分解的方法从收购来的医疗废弃胶片中提炼白银,并将提炼白银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其家门口的汪塘内。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然而在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之前,该被告人的行为便不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因而在污染环境罪的界定上就会给办案人员带来一定的困扰,从而影响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认定等方面,使得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更严格,范围也更大,客观上促成了污染环境类案件数量的增长。
2.2.2. 地域分布
在笔者检索到的全国环境污染总案件中,江苏省污染环境罪数量排在全国第5名,占比约为11.16%。浙江、河北、广东、山东分别以15.70%、15.07%、14.89%、11.46%的占比位居前四,其中以浙江、广东、山东、江苏为首的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工业发达,经济发展迅速,制造生产型企业相对较多,污染环境率也相对较高,而以河北为首的中部地区近年来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中部崛起战略的提出,不断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污染环境率也随之提高。
高犯罪率表明江苏省环境污染的整治已经刻不容缓。图2是2017至2020年江苏省各地级市污染环境罪的数量分布。从中可以看出,江苏省涉及的13个地级市有不同数量级的污染环境罪,其中南京、苏州相对较多,分别是94、46件,镇江、扬州、盐城、淮安、泰州相对较少,均是个位数。在地理位置划分上,江苏省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苏南、苏中、苏北三个区域,苏南地区(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污染环境罪案件总量为198件,苏中地区(南通、泰州、扬州)总量为35件,苏北地区(徐州、连云港、宿迁、淮安、盐城)总量为67件。

Figure 2. Distribu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ses in Jiangsu Province
图2. 江苏省污染环境案件地域分布
由于历史悠久的民族工业基础和政策倾斜,苏南地区的工业化发展水平远高于苏中苏北地区,发达的经济促进了苏南地区大型生产型企业的发展,而苏中、苏北有着农业耕地开发区域的限制,在工业化的道路上远落后于苏南地区,这也造成了苏南地区的污染环境案件数量远高于苏中苏北的情况。
2.3. 案件当事人特征分析
2.3.1. 被告人主体结构分析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并不仅限于自然人,单位同样也是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从获取的数据来看,自然人作为被告被追诉的案件是江苏省污染环境案件中的主体,所占比例甚至超过了90%,而以单位作为被告人追诉的案件却一直维持着较少的数量,占比仅为7.21%。在791例污染环境案件中,仅有57例为单位犯罪,相较于自然人犯罪,占比相对较少。
但从判决书上也不难发现,部分自然人犯罪虽在企业工作时发生,却是作为自然人犯罪来追诉的。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2020)苏0682刑初9号文件为例,被告人何鑫、顾文海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合伙经营化铝厂生产铝锭,倾倒废铝灰既遂115.03吨,倾倒废铝灰未遂6.88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尽管此案中公安机关以共同犯罪的名义指控了何鑫和顾文海,但是审判时当事人却是作为自然人犯罪被追诉的,并未以共同犯罪的名义追诉。
此外,2017~2020年间,共有178家单位因触犯污染环境罪被查处,其中165家企业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仅有9家。本文认为这是由于小微行业相对于民营企业的限制性、禁止性较低,且门槛规模较低,因而更容易触犯法律规定。在这178家企业中共有49家从事制造业、58家从事制品业、36家从事批发业,而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业、纺织业仅为个位数。本文认为这是由于传统的制造业、制品业、批发业对材料的利用率普遍较低,对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渣、废水、废气没经过任何处理便直接排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服务业、销售业等行业对材料的要求不高,引发污染的范围较小,不易触犯污染环境罪。
2.3.2. 被告人性别特征分析
从被告人性别来看,仅有115位女性被告人被指控触犯污染环境罪,其余1560人则全部为男性被告人。造成男女污染环境犯罪比例如此悬殊,主要是由于在生理上男性与女性由于身体构造不同,男性的体力普遍比女性要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男性犯罪的难度,因而男性犯罪率较高。
1) 男性被告人年龄分布
如图3所述,2017~2020年间,男性被告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并无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犯罪纪录,18~20周岁的也仅为17人。而30~60周岁的男性被告人占比多达81.28%,其中各年龄段分别占22.78%、31.15%、27.35%。60周岁以上的男性被告人更是多达111人。这是由于30~60周岁的男性生理发育完全成熟,并保持较高的身体机能水平,经验比刚成年的男性要丰富,体力又比60周岁以上的男性要充沛,又肩负着“上有老下有小”的经济压力,所以30~60周岁的男性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Figure 3. Age distribution of male defendants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ses in Jiangsu Province
图3. 江苏省污染环境案件男性被告人年龄分布
2) 男性被告人学历特征
表1为裁判文书网中显示的2017~2020年度内的江苏省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中男性被告人文化程度分布表。从男性被告人学历情况来看,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比例为74.34%,高中文化水平为15.21%,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的被告人占比10.45%。由此可见绝大部分污染环境案件的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没有系统地了解或认识到环境污染相关的信息,或为其容易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原因。

Table 1. Educational background distribution of male defendants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ses in Jiangsu Province
表1. 江苏省污染环境案件男性被告人学历分布
2.4. 刑罚分布
2.4.1. 刑种适用情况
如表2,在附加刑方面,江苏省污染环境罪适用罚金刑较多,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处罚。在主刑方面,其中有733件案件适用了有期徒刑,另有478件案件适用了拘役。由此可见,有期徒刑和剥夺财产的财产刑是江苏省污染环境罪的主要惩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等资格刑则较为少见。

Table 2.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ses in Jiangsu Province
表2. 江苏省污染环境案件刑种适用情况
污染环境罪的刑罚方式主要包括自由刑与罚金刑,自由刑只涉及了拘役和有期徒刑两种刑罚,且自由刑的刑期较短,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污染环境罪适用最广泛的刑罚幅度。而较轻的刑罚对违法犯罪人员难以起到震慑的作用,犯罪人极有可能再次作案。而罚金刑是治理污染环境罪这种贪利性犯罪的重要手段。污染环境罪中,通过罚金刑剥夺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并以此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对于惩罚与威慑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4.2. 有期徒刑适用情况
将有期徒刑划分为3年(含)以下、3年以上7年(含)以下、7年以上3个刑期区间 [6],如表3,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中,有94.38%的被告人判处3年(含)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只占5.62%,而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为0。这说明江苏省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在总体上是倾向于“轻刑化”。

Table 3. Application of fixed-term imprisonment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s in Jiangsu Province
表3. 江苏省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适用情况
2.4.3. 罚金刑适用情况
从表4可以看出,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罚金占到了总量中的50%以上,1万元(含)以下占近14.56%,10万元(含)以上罚金适用人数更是多达275人。自然人犯罪罚金的平均数额为47,619元。而2016年至2020年,江苏省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2,100元增至43,400元。污染环境罪的罚金刑仍旧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对遏制污染环境罪的案发率有重要作用。可见,江苏省污染环境罪的罚金数额在整体上并不低。

Table 4. Application of fine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in Jiangsu Province
表4. 江苏省污染环境罪罚金刑适用情况
3. 江苏省污染环境罪惩治情况总体特征
3.1. 江苏省污染环境罪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经济发达地区发案相对多
第一,通过检索统计2016~2020年江苏省污染环境罪的公开司法文件,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连年增长,特别是2017年之后爆发式增长,案件总数翻了三番。与此同时,由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污染环境罪的构成得到了细化,认定也更加严格,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也逐年增多,由此也不难解释江苏省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的连年增长。但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诸多行业进入凛冬,案件数量也因此有所下降,与2017年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相持平。
第二,江苏省涉及13个地级市有不同数量级的污染环境罪,经济发达地区污染环境罪案件相对多,其中南京、苏州相对较多,分别是94、46件,镇江、扬州、盐城、淮安、泰州相对较少,均是个位数。从中不难发现,经济较为发达、拥有较多大型生产型企业的苏南地区占据了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的大半,这也为环境污染的整治敲响了警钟,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放弃环境保护,真正良好的经济发展是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
3.2. 单位犯罪认定较少
制造业、制品业、批发业等行业是近些年来江苏省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发领域。但是从统计归纳的数据可以得出,江苏省污染环境罪案件主要呈现“自然人犯罪数量多,单位犯罪数量少”的特征。以单位为犯罪主体被追诉的案件数量仅占整体被告数量的7.21%,总量并不多。类似这种单位犯罪却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被追诉的情况在全国各省市也都有发生。不过2019年2月20日,“两高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细化了单位犯罪的构成,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扩大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案件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使得相关部门对案件犯罪主体的认定更加趋于简单方便,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的惩处会趋于正规化,单位犯罪数量大概率会出现高速增长。
3.3. 男性被告人占比过重,整体文化水平偏低
第一,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的1522起案件中,仅有115位女性被告人被指控触犯污染环境罪,其余1560人则全部为男性被告人,男性被告人数约是女性的13.5倍。由此可见,污染环境罪的罪犯是以男性为主的。
第二,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比例为74.34%,高中文化水平为15.21%,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的被告人占比10.45%。通常意义上,文化水平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成正比,文化水平越低,环境保护的意识就越淡薄;相反,文化水平越高,对污染环境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认识就越明确,极大程度上减少了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可能。
3.4. 刑罚惩处力度不重,违法成本不高,威慑力度不足
第一,刑种适用情况不同。数据显示,江苏省污染环境罪适用罚金刑较多,而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处罚则未在判决书中体现。其中,有775件案件适用了罚金刑,733件案件适用了有期徒刑,165件案件适用了拘役。由此可见,罚金刑和有期徒刑是江苏省污染环境罪的主要惩罚措施,而类似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资格刑在判决书中则并不常见。
第二,有期徒刑的适用情况不同。将有期徒刑划分为3年(含)以下、3年以上7年(含)以下、7年以上3个刑期区间,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中,有94.38%的被告人判处3年(含)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只占5.62%,而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为0。从中可以看出,江苏省污染环境罪的惩处总体是偏向于“轻刑化”的,更加注重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教育意义,并不一昧地追求重判重罚,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教育和引领,在于预防犯罪。对污染环境罪惩处的“轻刑化”意在告知污染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侵害者所要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法律后果,达到震慑意图污染环境或准备污染环境的单位及个人的目的。
第三,罚金刑的适用情况不一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指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7]。数据显示,1万元以上至5万元超过了适用罚金刑判决总数的一半,1万元(含)以下占到了近14.56%,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约占1/5,10万元(含)以上所占比例为14.67%。整体上,罚款数额偏低,由此得出,江苏省污染环境罪在罚金刑适用方面同样呈“轻刑化”。
4. 关于整治江苏省污染环境罪的建议
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利用刑事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案件的惩处力度如今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仅仅依靠刑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江苏省在整治污染环境犯罪上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通过对2017~2020年间1522份裁判文书的研究分析,对整治江苏省污染环境犯罪有如下见解。
4.1. 优化产业结构及分布
从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苏中、苏北的环境污染案件数量远低于苏南,这与苏南的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工业发展与环境污染联系最近,而苏南有着江苏规模最大的工业园区,例如无锡的新加坡工业园,国家高新科技产业园,堰桥工业园,金山北科技园,西漳工业园等多达7个工业区。随着工业的蓬勃发展,导致了严重的产能过剩,这不但加重了生态环境的负担,而且阻碍着苏南经济的发展。其次,从被罚企业的性质来看,2017~2020年间,被查处的企业共有178家单位,其中165家企业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仅有9家。而在这178家企业中共有49家从事制造业、58家从事制品业、36家从事批发业,而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业、纺织业仅为个位数。可见,轻工业占了很大的比例。江苏的重工业主要集中在徐州等北方城市,这与地理位置和历史因素有关。徐州宿迁等地临近山东,拥有完善的重工业体系。而苏中苏南自古就是农业,渔业和纺织业发达,随着服务业的兴盛,近代苏中苏南的企业家纷纷向轻工业靠拢,依靠轻工业发家,使得轻工业成为江苏大部分城市的核心支柱产业。所以,想要从根本上整治环境问题,就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使用。
4.2. 坚持“轻刑化”走向,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从犯罪嫌疑人年龄分布来看,30~60周岁的男性被告人占比多达81.28%,60周岁以上的男性被告人更是多达111人。而犯罪嫌疑人的学历分布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比例高达74.34%。犯罪嫌疑人分布整体呈现中老年化和低学历,这需要参考当时的历史背景。犯罪嫌疑人大多为“60后”“70后”,当时文革刚刚结束不久,国内教育以及法制仍未返回正轨,导致这一批人很少能接触到高等教育。过早地接触社会加上知识面的狭窄,致使这一批人过于看重利益从而忽略了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的学习。其次,数据统计表示,江苏省污染环境罪适用罚金刑较多,且多为1万以上5万以下(占50%),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处罚。而主刑中也以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吊销营业执照等资格刑则较为少见。可见,在江苏,环境污染罪的犯罪成本其实是很低的,这也导致不少人成为累犯,因为不排放污染物所造成损失远超罚金,这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但这不意味着江苏应该走“重刑化”走向。随着几代人的学历提升,许多企业家的法制观念越来越成熟,且企业名誉也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完善污染环境罪的治理,不能局限于过度使用刑事手段所带来的威慑力,更要注重刑罚与教育的结合,通过刑罚告知犯罪嫌疑人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利用教育感化和预防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环境污染是经济(企业)发展难免会遇到的问题,如果犯罪成本太高,则会制约企业的积极性。我们需要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率,但同时也要注重环境整治问题。可以适当提升罚金数额,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企业在合规的范围内追求利益。
4.3. 坚持司法公正,改进关于环境损害的鉴定制度
环境犯罪的认定非常依赖污染物质的鉴定结果。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三类,但是司法鉴定体系中却并没有纳入有关环境损害结果的鉴定,这对于污染环境罪的整治不是一个有利的信号。通过分析样本可得,一部分案件在环境损害结果的鉴定中存在种种不合规的行为,包括鉴定机构缺乏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合规范等问题。因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针对涉及环境污染罪案件的鉴定中必须明确相关鉴定机构的资质,厘清对应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做到不让程序上的失误影响到案件的公正裁决和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整治 [8]。
5. 结论
经济的高速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由此产生的各种污染环境行为却对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破环。目前江苏省虽然已经出台了较多政策整治污染环境行为,但仍存在着刑罚惩处力度不够、单位犯罪认定较少等诸多问题。对此,应当紧紧围绕环境污染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进一步完善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治和预防,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环境问题防治体系。
基金项目
江苏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基于公开司法文件的‘江苏省污染环境案件’大数据分析研究”(编号:GG202110329018);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