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生成逻辑探析
The Generative Logic of Marx’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DOI: 10.12677/ASS.2023.124225, PDF, HTML, XML,   
作者: 李智信: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威海),山东 威海
关键词: 市民社会人类社会人民社会Civil Society Human Society People’s Social
摘要: 新自由主义包装下的公民社会思潮影响力式微,但仍然存在理论的模糊地带。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生成逻辑对明晰我们对于公民社会思潮的态度有所裨益。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在形成过程中批判地汲取了从古希腊罗马的传统市民社会理论、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以及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合理性成分。与唯物史观一同成长,马克思使“市民社会”理论由抽象转变为具体的“资本主义社会”,并进一步阐释了市民社会向共产主义人类社会转变的解放道路。努力建设一个全方位的人民主体社会即人民社会,是中国实践对马克思人类社会的现实表现。
Abstract: The influence of civil society in neo-liberal packaging has diminished, but there are still theoreti-cal ambiguities. The logic of Marx’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is useful in clarifying our approach to civil society thinking. In the process of formation, Marx’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critically drew from the traditional civil society theory of ancient Greece and Rome, the modern civil society theory of the Renaissance and the Enlightenment, and the civil society theory of classical German philosophy represented by Hegel. Growing with the materialistic view of history, Marx trans-formed the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from an abstraction to a concrete “capitalist society” and further explained the path of emancipation from civil society to communist human society. The effort to build an all-round society of people’s subjects, i.e., a people’s society, is the realistic expression of Marx's human society in Chinese practice.
文章引用:李智信.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生成逻辑探析[J].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4): 1655-1660.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4225

1. 引言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著作中的常用概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持有何态度一直是学界讨论的一个焦点,对于此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对于唯物史观的理解,也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建设方向。依照唯物史观,各历史阶段的市民社会理论无论其具体内容如何,都是建立在具体社会制度之上的意识形态,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持有辩证的批判态度。

2. 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进

市民社会概念随西方城邦文明而出现,随中世纪的神学统治而没落,又因文艺复兴而兴起,每个时期的市民社会概念有其特殊内涵,但是无一例外地带有自由主义基因,与马克思的立场并不一致。

2.1. 古希腊罗马的传统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又称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可以溯源到古希腊时期。公元前六世纪,古希腊的梭伦改革确立了城邦制,打破了政治权力的贵族垄断,把社会划分为不同阶层,并以不同形式将部分权力下放给社会。古代雅典“城邦政治”的兴起确立了部分自由人的公民身份1,因此“公民社会”一开始是作为政治概念出现的:城邦公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治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出现“Politike Koinonia”一词,英文译为“Civil Society”,中文译为“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他认为公民政治相对于古代原始的氏族部落具有很明显的进步意义,代表着当时人类的文明发展方向。

这种公民共同议事、管理与审判的思想在西塞罗那里有所传承和发展。通过战争,古罗马将各小城邦统一成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庞大帝国。西塞罗将亚里士多德原词译为“Societas Civilis”,“城市文明”概念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国家范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城邦国家”和“政治共同体”外,还指城市性质的经济与文化。他设想了三种不同的政体形式,一人统治的君权制、多人统治的贵族制和社会统治的民主制,在他看来三种制度各有缺陷,每种制度都会产生极端化的可能。因此他提倡一种混合政体来实现公民权利平等,平衡各种变化发生的可能。平等主要是法律上的权利平等,虽然人财富、阶层各不相同,但却无差别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公民社会的基础总是建立于由理性所灌注的正义之上,这种理性被理解为一种普遍的善,所有合法的国家机构都立足于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 [1] ,对城邦政治的乐观心态使得他的立场在于如何使得古罗马城邦的“贵族、骑士、平民、奴隶”的等级制和“罗马自然法”体系得到确立性解释。

市民社会的主体一开始就不以全体人(特别是被压迫人民)为范围,它相对于社会底层和非城市文明而存在,缺乏阶级视角整体审视的缺陷也一直无法被马克思之前的理论家所填补。

2.2. 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时期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

在漫长中世纪,整个社会笼罩在神学统治下,市民社会暂时消失。而市民社会再次复兴并有较大发展是在文艺复兴时期。

伴随着人的主体性重新被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权利也从天国落到人间,在洛克等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理论的新体系开始出现。它不再指界限模糊的政治社会,而是指全体公民基于自由意志成立政府,而市民社会就是公民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赋予政府合法性,并限定政府的权力范围。从此“国家–社会”二分开始成为前提性假设,近代哲学家认为人的政治生活明显与动物不同,被认为与社会性有关,而社会生活本身是自然性活动,不在讨论之列。因为阶级对立的显露,思想家越来越意识到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与社会大多数人产生利益对立的存在,自然就想要修补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二分的顽疾。古希腊罗马时期存在阶级,但更多的是森严的多等级制,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虽然少到只有两个,但对立却比以往更加露骨。启蒙运动时期,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延伸了市民社会的内涵。卢梭对主权在君思想进行抨击,认为主权在民,“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2] ,但是君主可以超越法律,这使得人民的权利又陷入了抽象的“公意”之中。

理论发展与国民经济学的发展也是分不开的,17世纪家庭经济模式被逐渐打破,在理论上取而代之的是从社会整体出发去解释经济运行的古典自由主义,也就是马克思所称的“国民经济学”。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是国民经济学的第一个集大成者,认为资本主义就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自然自由制度,要求封建国家和领主不要干预经济。无论是启蒙思想家还是国民经济学家,无不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二者共性是把人的自然状态当作本质。“启蒙思想家认为,自然社会种种不可克服的弊端使人们必须通过缔结条约和让渡权利形成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实际上就是他们所指的市民社会,也就是一种与自然社会相对的文明社会 [3] 。”经济上的理性人假设和政治上的“公民”,都是把人本质的自然方面作为主要本质的表现。

政治权力虽掌握在君主手中,但社会权力已经在慢慢向新兴资产阶级倾斜,资产阶级谋求政治解放成为主流。斯密、卢梭等体现的抽象的人本主义或自然主义的人本主义构成近代市民社会的哲学基础,此时的市民社会理论已经是资本主义思想上层建筑。

2.3. 黑格尔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

德国古典哲学是“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现代沃土,并随之成熟,学界也多在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基础上进行阐释。

在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上,黑格尔吸取许多哲学家的观点,如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和洛克,并第一个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区分开来的人 [4] 。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出自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5] ,市民社会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国家是产生公民社会的环境,家庭则是基础。黑格尔认为个人和公民社会之间存在相互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对法的普遍性的克服,对人特殊性的承认,这一观点批驳了“自由商品经济”时期的市场万能论。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抽象人的假设仍然存在,人被理想化为家庭人和政治人,而家庭活动、政治活动这两种具有特殊性意义的活动无法使得社会统一,而且容易造成个人利益的过度发展而忽视公共利益,没有公共利益,国家也就难以维系。

在维护普鲁士政府大统一的立场下,黑格尔认为国家在观念上包含着市民社会,通过法律来管制市民社会自身产生的异化。黑格尔定义的自我利益产生“私利性”,是市民社会异化的根源,而国家理性是对法的确立,对伦理性的维护和对“私利性”的克服。公民社会的概念已演变成为市场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中介范围。其特征是国家、市场、市民社会三分而不是传统的二分,市民社会的范畴也转变为了社会。私利性仍然没有跑出资产阶级的理论范式,更表明了无产阶级为主体的资产阶级社会与资产阶级控制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矛盾到了分裂的地步。

3.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生成逻辑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建构经历了继承、重构、超越三个过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本质上是批判性的,其价值指向是超越异化,建立无产阶级的自由联合体。

3.1. 继承:对以往“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性吸收

马克思最初的“市民社会”思想是在黑格尔的启发下开始探析的。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认为黑格尔倒置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但是仍然认可其部分定义,认为黑格尔在理论上批判了德国旧的法、国家意识,人在国家中完成不了自身全面发展,因为国家产生了“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 [6] (p. 17)。无产阶级是市民社会内生的,国家、社会统统都是压迫的工具,市民社会产生了他们又把他们排除在外,法不保护他们。市民社会的政治生活上升为国家,经济活动上升为市场,文化活动上升为各种辩护的政治经济学和哲学,而绝大多数人被排除在美好的理性世界之外。

同于1843年完成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自己关于市民社会的认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马克思一个以哲学话语表述的全新市民社会概念的出场。在对布鲁诺·鲍威尔的批判中,马克思提出黑格尔所谋求的那种“政治解放”是有限度的,充其量只不过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中把“国家”解放出来。在黑格尔那里,普鲁士国家的政府统一和解放是第一要紧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解放自然也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解放。但是马克思深刻指出了这种颠倒关系,即便广大人民都没有自由,自由国家(民主共和国)仍可以建立。处于自由国家的人们处于社会参与的二元对立状态,同时存在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 [6] (p. 30)。由此提出Bourgeois (市民社会成员)和Citoyen (政治公民)是人的两重身份,二者的对立来自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对立,所有个人的现实生活变成四分五裂的利益世俗社会,人变成了工具和手段。

3.2. 重构:“市民社会”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

《1844年政治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仍采用“伦理视角”批判异化的市民社会,开始以阶级视角、以政治经济学为场域对市民社会进行结构。1845年,马克思撰写《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其中“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 [6] (p. 502)”。标志着其开始自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出发,对于旧唯物主义抛开形成现实关系的社会存在,把市民社会一种先天环境,在市民社会中谋求人的解放的错误进行批判。实际上市民社会本身无非是社会形式的暂时阶段性表现,人可以通过认识到关系的存在,通过“革命的实践”直接推翻市民社会,达到改变世界的最终目的。

1845年所著《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唯物史观确立的标志。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首先人口增长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也促进了民族内交往的形成,而后引起了商业与农业的分离,最后民族间交往使生产和消费分离,单独的商人群体开始出现。分工不同的发展阶段也是所有制各种不同形式的形成阶段,私有制形成并不断发展。因此,市民社会不只是物质生产环境,更是人的交往形式,而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成为人的本质,人也就是市民了,而这种经济上的市民关系上升到政治文化领域,就成为私有制条件下的人的政治文化,也就形成了市民社会的整体。对此过程,马克思在文中有一段总结性论述:“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6] (p. 582)。”即现实的市民社会是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下产生和形成的,一经形成就反过来构成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而非旧哲学在出发点就把市民的存在当作永恒的、先天的自然存在。既然不是自然存在,那么就必然会被“革命的实践”所推翻,由此资本主义失去了终结历史的梦想。

3.3. 超越:“市民社会”需演变为“人类社会”

从扬弃费尔巴哈学说开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就是市民社会“批判”理论。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认为从前所有哲学要建构的“文明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只是不包含最广大无产阶级的“虚假的共同体”,确定了人类社会概念的全面建构。《共产党宣言》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论纲,必须对无产阶级产生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无产阶级运动的革命对象,即“现代社会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作出科学回答,这是对“工人阶级向何处去”这一现实问题作出科学回答的前提。1883年德文版序言中,恩格斯重思宣言的主旨,将其概括为“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永远摆脱剥削、压迫和阶级斗争,就不再能使自己从剥削它压迫它的那个阶级(资产阶级)下解放出来 [7] 。”恩格斯这一论述表明,马克思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出发,阐发了新的人类社会概念 [8] 。资本主义社会和市民社会是一个事物的两个角度,相互区别又不可分开讨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宏观社会形态”,它代表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政治文化一体结构;而市民社会是一种“微观社会结构”,是以市民为主体建构的社会。但市民是处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从起源看,市民是形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从结果看,市民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总体而言,社会结构从属于社会形态,即市民社会是从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民社会是内嵌于资本主义社会之中的,这也是马克思后期深入政治经济学之中,把批判市民社会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相结合的原因。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继续完成“现代社会是什么”的理论任务,也正是在《资本论》中,政治经济学中的“资本主义”完全抛弃了神秘的思辨哲学外衣,彻底实现了市民社会概念的落地。这一转变根源于国民经济学的新发展,不同于古典政治哲学的公民政治视角,也不同于现代政治哲学的利益政治和道德政治视角,政治经济学彻底跳出政治哲学语境中的市民社会理解,而以政治经济学实现对社会公共性的重构 [9] 。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在《资本论》中是被完全抛弃的概念,但是事实上,马克思从来是在资本主义现实社会出发进行理论的建构,用“资本主义”替代市民社会一词,是因为马克思发现,现代社会已经被资本逻辑所统摄,社会共同体已经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社会,解决方法也不是建立黑格尔所言的理性国家。而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出发,找到受压迫的阶级力量而进行革命,达到自由联合体。这正是“市民社会”概念的完全扬弃,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剖析,更是“人类社会”建设的现实遵循。

4. 结语

理论本身能否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或者说能否澄清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来使其在社会主义中国的适用性得到确证,是判断一个理论是否科学的试金石。马克思主义鲜明地代表广大无产阶级的立场,自然会对其他理论的性质形成对照和批判功能。公民社会首先缺乏阶级概念甚至消解阶级存在,内含着与马克思主义的对抗性,也就内含着与社会主义中国的对抗性。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形态,无论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暂时性使得其中产生的任何理论——无论是否超越社会形态——都会遭受马克思主义观点的审视,以分析它的科学性和历史性。公民社会理论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必然会被马克思主义采取扬弃的态度。

资产阶级抽象的“公民观”实际上掩盖了他们的“人民”实际上正是指其财富精英——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正如公民社会理论的源头古希腊的“城邦公民政治”,只有满足“城市、男性、平民”的才叫“公民”,否则就不享受任何民主权利一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不依靠资本利润而过着悠闲自在的生活,就没有资格享受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和发展成果。抽象的“人民观”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和共产党人根本宗旨的哲学基础。“第三个历史决议”深化完善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鲜明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在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时概括为“坚持人民至上” [10] 。这表明,党要通过人民的劳动创造、围绕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来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但如何实现?我们认为,只有努力建设一个全方位的人民主体社会(即人民社会),推进社会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协调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中国方案实践马克思的“人类社会”目标。

NOTES

1公民身份是政治地位的体现,但城邦并没有为每一个人提供成为公民的机会,妇女、奴隶和外邦人是被排除在城邦政治生活之外的,拥有公民身份的只是少数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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