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Enlightenment of Pre-Qin Legalists’ Rule of Law thought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Rule of Law in China
DOI: 10.12677/OJLS.2023.113241, PDF, HTML, XML,   
作者: 潘星月: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法治建设Pre-Qin Legalists Rule of Law Thought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摘要: 先秦法家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家法治思想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其中一部分,汲取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精髓,赋予当代法治建设新内涵,为当代法治建设寻找理论溯源,法家思想中的“法势术”、“不法古,不循今”、“法不阿贵”、“好利恶害”、“法布于众”等思想可以用于指导当代法治建设。但是,先秦法家思想具有时代劣根性,如“重农抑商”、“以刑去刑”、“以法为教”思想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因此,合理地分析借鉴良性思想资源,剔除封建糟粕对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具有现实意义。
Abstract: The pre-Qin legalist though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legalist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s one par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s. It absorbs the essence of traditional excellent legal culture, endows the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with new connotation, and seeks the theoretical source for the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The ideas of “not following the modern”, “law is not noble”, “good profit and evil”, “law distributed to the public” can be used to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rule of law. However, the pre-Qin legalist thought has the root evil of the Times, such as “emphasizing agriculture and suppressing commerce”, “taking punishment to punish”, “law as teaching” thought violate the law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it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realize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and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and walk out of the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road to reasonably analyze and draw lessons from benign ideological resources and eliminate feudal dregs.
文章引用:潘星月. 浅析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J]. 法学, 2023, 11(3): 1691-169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241

1.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会议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 。先秦法家思想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的法家学派,其主要历史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人。形成前期,李悝、吴起是主要代表人物,推动了法律在政治领域的实践,他们的变法使得魏国实力崛起,成长为中原霸主长期对战秦国。成熟时期的代表为商鞅、慎到和申不害,其中商鞅变法是法家变法成功的历史典范,他们创立了系统的法治学说并把学说应用到法治建设中。后期的代表主要是韩非子和李斯,在法家思想中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集合了前期和成熟期的法、术、势思想,对于完善法家法律思想起了很大作用,最终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2. 法家的基本主张

“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法家认为法可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虽然会让百姓遭遇痛苦,但是长远来看会让国家和民族免遭祸患,可以使百姓安居乐业,实现国家富强,是有效治理国家的方式。在礼崩乐坏的那个时代,法家意识到一个国家要想生存下去,便不得不革新旧制度,必须采用法治手段来治理国家。

2.1. “不法古,不循今”

变法是强国兴邦的必经之路,也是乱世得以存活的无奈之举,早期的法家代表者管子有曰:“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法家认为变法革新不该因循守旧,而是与时俱进。商鞅也明确指出:“不法古,不循今”。法家强调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家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革新法律,以保证法令合乎时代发展,合乎社会变化。

2.2.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家十分重视法的稳定可行性,强调法一旦制定,就应布之于众,以法为教,使民知法懂法。“使万民皆知”就可以有所“避就”,民众只有知晓法律,知晓犯法的后果,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法文制定应清晰易懂,还应做好民众的法律宣扬教育工作,保证全社会成员都清楚了解法律准则。这样可以防止官吏擅自决断,避免官吏徇私枉法的现象发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说道:“古今异俗,新故异备”,表明一切事物都是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要想民族昌盛就要审时度势,实行变法。同时也指出法律不可朝令夕改,如果法律条文不成熟不稳定,就意味着权威性的丧失,人们就不会再遵守。在春秋战国这样的礼崩乐坏的时代,诸侯国之间动辄发动战争,百姓生活民不聊生。从今天的历史唯物辩证法角度来看,法家可以认识到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这一规律,法律制度也应因时而变,这样的论断在当时具有超前性和创新性 [2] 。

2.3. “好利恶害”

法家和儒家不同,儒家认为“人之初,性本善”,而法家是从性恶论角度认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此乃人之本性。“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利益驱使人向前,追求名利是核心,好利恶害的本性成为治理国家奖赏和惩罚的根本。“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商鞅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根本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爵禄是利,使人们趋之若鹜;刑罚是害,人们对其避而远之。法家认为君主可以从人性特点出发,治理国家的实质就是治理人,所以,在制定国家制度时,从人性出发即可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如“奖励耕战”,把封赏作为诱饵,利用人性使百姓能为我所用,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2.4. “法不阿贵”

法家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法不阿贵。“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谁违反了法律规定,“法不阿贵”,不论高低贵贱都应得到法律的惩罚,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信,商鞅提出的“刑无等级”就是高度强调法律权威与严肃性的表现,权贵的大臣没有特殊通道,一律以法律条文为标准予以赏罚。“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法家坚持重刑来治理国家,认为这样可以快速高效地规范行为,严酷的刑罚手段可以保证法令的行之有效和国家的稳定。

2.5. “法、术、势相结合”

商鞅出身于魏国贵族,久不得志后转投秦国,得秦孝公重用在秦国上下举行变法。商鞅主张“以法治国”,确立土地私有制;重本抑末,重农抑商;奖励军功,推行县制;实行文化专制。法家代表人物慎到主张国家的统治权应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只有掌握权势才能实现法治,此外君主还要善于运用权势、运用赏罚,善于整顿吏治,防止大臣争权夺势,主张“臣事事而君无事”以巩固自己的独尊地位。慎到认为君主应依法办事,韩非更加主张君主权势的绝对性,臣民对于君王只有顺从和遵守。申不害是法家“术”治派主要代表,在郑国灭亡后被韩国任命为相,开始实行变法。申不害君王须掌握一套驾驭臣民、防范百官之“术”,主张君主“无为”,只是用“术”驾驭臣子,在大臣面前不动声色地静观其变,君主只需手握重权。如真的依法家所言,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也,那么在朝臣中,直言不讳没有了,大臣们之间权术算计,臣民步步为营,官场上尔虞我诈,生态环境乌烟瘴气,“术”发展成玩弄术、阴谋论。申不害的思想主张“徒术而无法”,不注重法令的统一,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到了韩非阶段,他主张“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认为“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他系统总结了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思想,构建了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思想体系,“权”是“法”和“术”的基础和前提,“术”是“法”的运行手段,君主只有掌握权势才能发挥法治,术治是有效治理国家的方式。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在后世得到了全面实施 [3] 。

总的来说,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主张以“法”统一治理国家,强调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崇尚实用,强调务实,在春秋战国时代是进步的 [4] 。但因其在封建社会中产生,具有劣根性,对于传统思想,我们应批判继承,古为今用,将传统法治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合理吸收利用,推动当代法治建设现代化进程。

3.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弊端

在认识到法家的合理性内涵的同时,也应认识到,由于法家思想是在封建社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根本上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具有深深的时代烙印,其劣根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理性地审视传统法家思想可以为当今法治建设获得价值启示 [5] 。

3.1. 缺乏民主观念

法家倡导的法治完全控制于国家君王手中,在思想内容上缺乏民主观念。例如商鞅提过“权者,君之所独治也。”这表明君主有绝对至上的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臣民只能服从和遵守,这与我们当今强调的民主观念有着很大的矛盾,今天我们强调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充分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法家的法治观念只有在奖赏激励政策中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对于人民正当利益诉求没有充分保障,确切地说,他们的学说是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服务于地主阶级的,忽视了底层人民群众的需要。韩非极端维护君主专制主义,法治最后沦为君主专制的工具,这种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变革导致了改朝换代的历史局面 [6] 。

3.2. 残酷的重刑主义

法家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将道德和刑法割裂开来,“法治”发展成了“刑治”,法不断以暴力的形式出现,法律成了治民的工具 [7] 。商鞅在立法上制定了各种重用刑罚的标准,在实践中轻罪重罚,加重刑罚量度,已经上升到滥行诛戮、法外用刑的程度。他还制定了连坐制度,使得无辜的人们也会受到刑罚,人民受到这种极端重刑主义的压迫,敢怒不敢言。法家主张以重刑治国,这样就不会有人敢违法犯罪。李斯在秦朝为官时,继续采用商鞅的重刑主义思想,导致人民怨声载道,形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8] 。法家重用刑罚手段用来约束人的行为,效果立竿见影。但从长远来看,这种重刑手段效果并不显著,反而造成以暴制暴的局面,强秦的灭亡正式宣告了法家思想在实践中的失败。

3.3. 文化专制与重农抑商思想

法家在治理国家的思想中蕴含着高度的文化专制主义色彩,“以法为教”思想的主张下,“以惩代教”成为教育主导方式,只注重严酷刑罚的约束作用,忽视了道德的教化作用。商鞅强调要“燔诗书而明法令”,而且提出重农抑商思想,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等,法家的文化专制主义阻碍了人民思想文化上的发展,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桎梏 [9] 。

4. 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已不同于战国时期的情境,但是从先秦法家思想中汲取优秀法治理念和传统经验特别适应当代中国法治的建设需要。

4.1. 审时度势,锐意改革

现代法治建设需要发挥法家传统的变革精神,汲取法家变革的制度智慧,主要表现在法家思想的适应性变法,先秦法家的“事异而备变”思想是当今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传统指导思想。避免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立法滞后性问题发生,使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新修订的《民法典》修改了多条款项,对于新时期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准确的法律界定和规范,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时代性。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味地墨守成规,因循守旧是不会治理好国家的,审时度势,锐意进取才是当今适应新环境的正确方法 [10] 。

4.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基本原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一方面,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制定法律的渠道,建立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监督机制,保障立法工作的公正、公开。法家主张的利用人性的特点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根据具体实际制定出管理人的好办法,可以提高管理国家的效度,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提高国家对民众的普法工作,先秦法家使法律“布之于众”的精神是可嘉的,广大群众领会了法律的实质才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出现 [11] 。现阶段,科学技术日益发达,我们在推动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要运用好新媒体技术传播法律知识,普及法治思想,宣传法治故事,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4.3.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可以借鉴先秦法家的执法原则如“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家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法机关应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法律实践中务必做到公平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12] 。

总之,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提高执法效能,不断完善司法体制,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5. 结语

先秦法家思想使得战国时期的秦国成为春秋战国时期的最终赢家,奠定了统一中华民族的基石,其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比拟的。但是其专制独裁、去道德化等主张违背了人性的发展,法家思想最终沦为历史改朝换代的陪葬品。因此,今天为更好地继承发扬传统法治思想,就需要用辩证的眼光去合理地看待,吸取良性思想资源,去除封建糟粕,通过对传统法治思想的合理性批判,才能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正确走上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赋予全新内涵。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22.
[2] 武树臣, 李力.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 北京: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98.
[3] 杨鸿烈. 中国法律思想史[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4] 马小红, 等, 著. 中国法律史教程[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20.
[5] 蒋重跃. 研究法家思想的社会整体视角[J]. 中国文化研究, 2022(1): 2-7.
[6] 宋洪兵. 一种新解读: 论法家学说的政治视角与法治视角[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2, 36(1): 67-81.
[7] 李锐, 周秦汉. 法家与变法的名实辨析——兼论法术之士的悲剧命运[J]. 江淮论坛, 2022(5): 87-93.
[8] 马小红. 试论法家与秦政及其对后世的影响[J]. 政法论丛, 2023(2): 24-36.
[9] 段秋关. 再识先秦法家[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 39(4): 25-34.
[10] 刘玄龙. 检视与超越: 一个新的法家思路之尝试[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 41(3): 114-122.
[11] 彭新武. 先秦法家的治国理念及其现代性[J]. 孔子研究, 2023(1): 14-25+157.
[12] 时显群. 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