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约翰·洛克作为自由主义、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认为人的生命、健康乃至自由是在政治社会出现前就已经“天赋”所拥有的,属于自然法中的权利客体。“如果说每个人都有保全自身的自然权利的话,他必然就具有对于为他的自我保全所必需的一切东西的权利。” [1] 那么,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人在不断劳动、保全自身,追求更舒适的生活时,必然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财产权等。人的生存、活动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脱离了物质基础,人的生存便无从谈起。
2. 私有财产概述
2.1. 私有财产的概念
所谓私有财产,即指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2. 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特征
我国宪法与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为了突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总纲部分便规定了对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的总要求,即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也为民法典的具体内容打下了基础,民法典物权编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理念将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细化,为宪法规定的具体体现 [2] 。如果没有宪法的授权,那么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就会丧失合法性。虽然私有财产的具体内容大部分规定在民法典中,但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可或缺,这是因为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仅包括平等民事主体,但某些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主体并不是与公民相对应的平等主体,而是发生在公民和政府或国家之间,这是民事法律所不能涵盖的。其次,救济途径上,民法典所保护的财产关系通过民事诉讼即可解决,公民与政府、国家间往往通过行政协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2.3. 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发展过程
1949年至1954年是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尝试时期,《共同纲领》规定财产受保障的主体种类很多,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个保障在主体上跨越了不同的阶级,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基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纲领的规定实质上未产生私有财产权的理念,仅是因为恢复经济、为社会主义改造打下基础而设定的,具有一定的政策性。
五四宪法的确立是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初步形成时期,五四宪法明确使用了私有财产的概念,明确对于农民、手工业者和非农个体劳动者、资本家、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加以保护。
七五、七八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完成的两次修宪,具有非常强的社会主义性质。在这个时期,政策、方针高于国家法律,革命委员会剥夺了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职权,社会秩序混乱。宪法中没有出现私有财产的字眼,财产保护范围从合法收入缩小为劳动收入。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非常有限。这段时期是我国私有财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曲折时期。
八二宪法的确立至今,是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完善和发展时期。八二宪法基于五四宪法重新进行了修改,该部宪法反思了文革时期的错误,总结了经验和教训,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和振兴扫兴了障碍。但是,该阶段的相关法律仍然缺少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第一,该阶段的宪法重视了对公民生活资料的保护,但是对生产资料的保护明显缺失。;第二,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在保护上限度不同,导致在实践中,私有财产容易被忽略和侵犯;第三,缺少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的相应补偿措施,这使得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有不法分子会利用其中的法律漏洞,肆意侵犯他人的私有财产。
八二宪法之后的宪法修正案不断对主体进行丰富,结构不断完整,绝对排除私有财产的思想慢慢消失。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要使市场在中国的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3] 。私有财产的充分保护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条件,“决定性作用”深刻表明了私有财产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市场的地位在逐渐提高,逐渐从消极怠慢的合作化计划经济向健康高效的市场配置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制度方向迈进。
3. 私有财产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美国内战爆发内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的问题。内战爆发之前,美国南北实行两种判然不同的经济制度,北方以资本主义雇佣制为代表,南方则保留了传统的奴隶制度。随着美国的经济发展,两种经济制度激发出巨大的矛盾,北方资产阶级主张废除奴隶制度并限制奴隶制的发展,南方奴隶主则主张扩张其辐射范围并极力维护奴隶制度。1860年,共和党林肯成功竞选总统,并发表言论表示,不会干涉南方的奴隶制度,并希望双方维护联邦统一。由于南方奴隶主认为林肯的政策限制其奴隶制度扩展,同时对奴隶所有制的存在感觉到危险,为争取统治权维护其阶级利益发动了战争 [4] 。
具体论述如下:
3.1. 私有财产是人权的基础
财产权利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是生命权、文化权、政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财产权利的个人将会失去自身独立的人格,将会丧失从事基本生存、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的权利资格。生而为人,却不完整。
3.2. 私有财产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前提。个体拥有合法、受保护的私人财产后,可以在市场中自由从事交易活动。在市场调节的交易环境中,个体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身的财富将会向效率更高、产值更大的区域流动,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的效果。
3.3. 私有财产权是财富增长的动力
当法律为私有财产提供保护,个人往往为谋求财富的增加使用最优的方式,以实现为财富增长提供动力。如果没有为私有财产提供保护或者私有财产会随意受到他人、国家的侵犯却没有救济途径,那么个人对财产经营投资的安全感会降低、对劳动的积极性也会下降,从而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财富、社会财富的积累。
3.4. 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目的的必需
人们往往认为,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就会导致剥削,甚至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其实这是错误的观念。建国后,我国实行过没收私有财产的方式,但本质上与马克思共产主义的思想是相冲突的。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之一。但是,人想要实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首先必然需要极高的物质条件与社会财富,同时,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需要私有财产权利为人提供极其重要的基础。在整个社会主义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可以为社会财富的增多提供动力。
3.5. 私有财产的保护会限制公权力的扩张
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法人之间,还包括公民和政府、国家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产生利益交换时,双方往往处于不平等的状态。私有财产属于私权,政府、国家权力属于公权,弱小的一方权益易受侵害。构建更为完整、科学的私权保护、救济体系就能更好的平衡两者之间的不平等,更好保障私人财产权利。
4. 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路径
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三者在西方被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可见,保护财产权与保护生命权和自由权具有同等重要的地方。在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毋庸置疑,看得很重要。此外,私有财产是人们在市场上进行平等交易的基础,只有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给予了充分的保护,才能保证能够建立一个平稳和谐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秩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具体而言,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分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和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
4.1. 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所规定的内容都是较为重要的,私有财产作为公民人格独立的坚实保障,理应得到宪法的保护与支持。由于各时期经济制度的不同,以及对私有财产权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实际上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全面、进步的过程。自1954年在毛泽东主席的主持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以来,我国共计颁布了四部宪法,五部宪法修正案,随着每一次修宪的进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也得到了强化。
五四宪法规定了国家对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予以保护,对公民的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进行保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次以宪法条文的形式得到确立,对私有财产的态度表现为保护并引导其改造。与五四宪法相比,七八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范围,扩宽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来源。八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所制定的,反映了当时的经济制度与社会发展情况,与七八宪法相比,八二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有所增加,八二宪法抛弃了之前三部宪法中“其他生活资料所有权”的概念,以“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代之,直接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范围,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八二宪法确立之后又对其进行了五次修改:八八修正案、九三修正案、九九修正案、零四修正案以及一八修正案,在这几次修改的过程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都得到了高度重视,尤其是零四修正案,很大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可以说对于财产私有权的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一,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人权之一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第二,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之后进行补偿的条款,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大力推动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进程;第三,宪法第13条将以往罗列式的私有财产的范围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进一步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范围,加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第四,基于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同的法律地位,使得私有财产权得以与其他财产权平等对待。目前,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直接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2. 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是其最基本的内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同的民事主体拥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其各自的私有财产也应当予以平等的保护,为营造一个平稳和谐的市场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因而,民法保护是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是最主要的路径。其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大部分都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之中,民法典物权编通过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行使、取得等进行规范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在民法典中,公民私有财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民法典对不动产与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到消灭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规定了当公民因私有财产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对公民私有财产遭受损失规定了极为完善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公民可以根据私有财产的损失情况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此外,公民除了可以使用自己的私有财产之外,也可以将自己的私有财产作其他处置,例如出卖、担保、质押、留置等,民法典对于这些情形也一一规定,并针对相应的情况规定了详细的纠纷解决办法。
与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相比,通过民法典的法律规范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是最直接、最有效、最全面的。
5. 结语
我国私有财产权制度从尝试时期到初步形成时期,再到曲折时期最后到现在的完善和发展时期,经历了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载入宪法,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显示了国家坚定“依法治国”的信念,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将宪法原则具体化,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我国民法典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从私有财产的归属到私有财产的纠纷解决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措施手段。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从根本上完善私有财产的保护,并最终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障体系,形成一个科学的制度,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