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了会计人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会计法治化、数字化进程取得实质性成果的目标。然而,依据证监会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办理财务造假案件75起,较2020年增长8%,2022年财务造假案件数量继续增长达到了94起。某些上市公司采取非法手段,通过虚报利润等方式对财务信息进行造假处理 [1] ,严重地危害着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更是极大地侵害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 [2] 。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的同时,造假动机也愈发多样。为了更有效地揭示财务造假,需通过对其财务造假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治理建议,以期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学规范市场秩序提供相关经验。
2. CRIME理论综述
目前,学术界对于财务造假已经提出一些主要的规范性理论:造假冰山理论、舞弊三角理论、GONE 理论等,但分析的角度仍不够全面 [3] 。学者Zabihollah Rezaee (2005)凭借“CRIME”一词从五个角度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说明。其中,“C”代表造假行为人,通常包括企业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他们的默许、参与甚至鼓励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R”代表造假手段,通常包括虚增资产、虚构业务、虚增利润、关联方资金占用等;“I”代表造假动机,通常包括获得新的融资或在现有的融资中获得更有利的条款、通过股票发售吸引投资者、夸大每股收益等 [4] ,通过这些手段铤而走险获得超过公司自身盈利能力的预期;“M”代表造假监督机制,通常包括内部监管(董事会、监事会、内审部门等)和外部监管(政府部门、外部审计、投资者等);“E”代表造假产生的后果,通常包括高管变更、股价下跌、退市等。
CRIME理论相较于这些经典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将财务造假产生的后果也作为一个切入点,使得分析体系更加完备,也为财务造假防范措施的思考补充了一个角度,因此作为本文研究所采用的理论。
3. 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3.1. 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例概况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曾为我国民营500强企业之一,享有“山东钢帘线大王”美誉。其凭借“奉献、和谐、创新”的企业精神,在深耕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布局新兴产业,主营业务包括金属制品、化工、新材料等板块,形成“两翼”发展、“三位一体”的新经营格局。为了顺应“绿色生产”战略,其坚持“科技为先、绿色同行”的发展理念,尝试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并取得一些成绩 [5] 。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起,胜通集团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债券136.50亿元。然而在2018年,胜通集团及其子公司多笔到期债务违约,偿债能力恶化,向法院申请破产,引起市场广泛关注。证监会稽查总队收到线索后,对胜通集团开展调查调查,经过走访其上下游几十家企业、数十名涉案人员,并且调取了大量的产销、纳税、财务资料后,财务造假事实浮出水面。
3.2. 基于CRIME理论的动因分析
3.2.1. 造假行为人(Cooks)
管理层对于企业日常经营与管理起决策和导向作用,其对法律、法规是否熟知并具有理性认识,是否心存敬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经营的合法性。本案例中,王秀生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核心人员的身份,组织安排了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财务部门实施时间跨度长达5年的财务造假行为。胜通集团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忠民、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本杰、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刘安林、时任财务部主任兼融资科负责人李国茂,均知悉财务造假行为。上述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上述人员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掩盖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没有考虑相关投资者的利益,缺乏诚信意识和道德意识。此外,管理层的个人声誉也是企业的资源之一,在一定程度上也向资本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王秀生作为胜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曾获得全国优秀诚信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东营市十佳青年企业家、优秀人大代表等荣誉称号,在商界和政界均具有良好名声。作为胜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荣誉为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发展起正向作用,能够获得更多投资者的信赖。因此,当胜通集团出现财务状况不理想的情况时,为了保证其个人名誉和企业的良好形象,可以通过财务造假行为粉饰企业业绩。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的股权结构与财务造假行为之间同样存在关联。在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企业实际控制人往往发挥了核心作用,若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则会使得财务造假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上升。王秀生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持有胜通集团近40%的股份,为其串通其他高管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3.2.2. 造假手段(Recipes)
2013年至2017年,胜通集团通过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停产)和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作为主体,在复制真实财务账套的基础上,凭借制作虚假凭证和虚构购销业务等手段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扣除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等项目后,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3.00亿元。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Table 1. Shengtong Group’s false increase in main business income and total profit
表1. 胜通集团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生等6名责任主体)》。
与此同时,胜通集团将虚假财务账套提供给时任审计机构,降低了时任审计机构发现财务造假的可能性。此外,对于时任审计机构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胜通集团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于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4.41亿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17年度虚减销售费用2.30亿元,虚增财务费用0.60亿元,虚减费用总额共计1.70亿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并且,胜通集团在修改的财务报表上加盖时任审计机构虚假的印章后直接对外披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2.3. 造假动机(Incentives)
尽管胜通集团对国际贸易、建筑工程等新兴产业进行了投资,形成了“两翼”发展、“三位一体”的新经营格局,但收益效果却是不佳,不仅没有为其带来利润回报,相反需要持续进行资金投入,这就导致了胜通集团出现了资金吃紧的情况。上市公司面对自身的融资需求,通常选择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或债券的再融资,当企业股权较为集中时,更倾向于质押进行债券再融资。据公开资料显示,胜通集团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和第二大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均在95%以上。为了保证在高比例质押的情况下将强制平仓的风险降低,获得充裕的现金流满足融资需要,胜通集团走上了财务造假这条不归路。
3.2.4. 造假监督机制(Monitoring)
胜通集团内部监督失效。在前文对造假行为人的分析中提到,王秀生作为胜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持有近40%的股份,致使其在公司内部拥有较重的话语权,易形成“一言堂”局面。尽管企业的组织架构较为完善,但多位董事参与财务造假行为足以说明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较为恶劣。同时,胜通集团时任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除王秀生外,均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权责的高度相融使得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制衡的作用。此外,公开资料显示,时任独立董事对于胜通集团财务数据的异常波动与经营状况的日渐窘迫没有任何异议,参与公司会议均采用线上方式,可见其并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制衡的作用无法得到完全发挥。
除内部监督失效外,胜通集团还存在外部监管缺位的情况。时任审计机构连续多年承担胜通集团的审计工作但未勤勉尽责,在识别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因素、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实质性审计程序等方面均存在缺陷,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使得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降低。相关债券承销机构和法律中介机构同样存在未审慎关注销售收入异常、现场访谈及考察工作流于形式等未勤勉尽责的情况。此外,原《证券法》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缺乏具有震慑力的打击强度。
3.2.5. 造假产生的后果(End Results)
考虑到信息不对称因素,对于有损公司利益的决策,企业中小股东往往存在信息知悉的滞后,影响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胜通集团财务造假行为被揭发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毋庸置疑会受到侵害,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使其自身遭受顶格处罚。同时,财务造假行为的败露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投资者的信心,对于企业的后续经营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据财报信息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胜通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47.21亿元,同比下降6.79%;实现归母净利润8.49亿元,同比大幅下滑34.76%;经营性净现金流仅为0.53亿元,同比大幅下降91.57%,表明其经营获现能力迅速恶化。截至2018年11月末,胜通集团已然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现象,债务负担十分沉重。需要注意的是,胜通集团所处的山东东营凭借背靠胜利油田和黄河入海口的区位优势,涌现了一大批地方性民营炼化企业,这些企业都存在业务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特点,寻求银行借款需要担保,于是这些企业形成了“我保你,你保他,他保我”的“担保圈” [6] ,胜通集团赫然就是“担保圈”中的核心成员。截至2018年6月,胜通集团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9.7亿元。因此,胜通集团财务造假丑闻的曝光对于同处“担保圈”中的其他成员而言无疑是一记“晴天霹雳”,也使自身彻底陷入债务黑洞,最终难逃破产的命运。此外,胜通集团的困境对于当地政府税收稳定性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4. 胜通集团财务造假的启示
4.1. 针对造假行为人的启示
管理层与治理层要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遵纪守法的道德价值观,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内部行为执行的规范与否,同时也为内部控制环境奠定良好基础。公司管理层和公司治理层应积极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时刻保持职业谨慎,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7] 。同时,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信用文化和法律意识进行定期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公司的廉洁文化,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4.2. 针对造假手段的启示
针对虚增收入和利润这种较为常见的财务造假方式,加强对财务造假预警信号的关注与分析对于监管者和投资者而言都是一把“尚方宝剑”。通过对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手段的分析可以发现,高利润但缺乏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呈现非线性关联增长等异常信号足以揭露手段较为寻常的财务造假行为,有助于监管者和投资者及时判断风险。
4.3. 针对造假动机的启示
企业实施财务造假行为,主要是希望获得更加充裕的现金流,满足自身融资需要。因此,拓宽企业资金来源有助于减少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除了可以积极开拓资本市场证券多元化发行、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拓宽证券市场融资渠道外,还可以提供由政府引导并协调沟通的融资专项平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等更加灵活的融资渠道。
4.4. 针对造假监督机制的启示
于内部治理而言,企业应优化股权结构,引入多元化投资者,适当分散控股股东的股权。再者,需要优化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界限,提高企业内部治理机构的治理能力,强化监督治理责任。同时,应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此外,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内控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包括监事会、内部审计在内的多层次;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全涵盖的内部控制体系。
于外部监管而言,应当从提高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提高相关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提高投资者民事诉讼追偿效率、加大对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公司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加大退市管控力度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加强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宣传、定期开展业务能力培训、建立健全业务复核及质量控制等角度提升执业水平。此外,定期和不定期的轮换制度可以降低连续审计对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4.5. 针对造假产生后果的启示
投资者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咨询专业机构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应提高风险判断能力,不仅要对投资主体所处行业的发展进行关注,还要对投资主体的债务结构、偿债能力等进行分析,做出理性投资决策。此外,维权意识的提升也是一条路径,学会借助法律手段保证自身应有的权益。
5. 结语
造假行为人、造假手段、造假动机构成了财务造假行为主体,当造假监督机制弱化时,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可能性上升,行为一旦出现将产生一定后果。基于该逻辑并综合上述运用CRIME理论对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例的分析,可以较为系统地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防范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