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包括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宣言等。东盟的一体化和对外关系构建,通过文件的签署和落实,对东盟成员国和贸易合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成为双方遵循的基本准则,为区域秩序的构建提供了法律基础。从《曼谷宣言》到《东盟宪章》,东盟一体化的过程在不断调整的条约中得到实现,通过条约立法,为东盟一体化奠定区域国际法基础。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关系的构建既有差异性,又有一致性,体现了东盟的内部协商机制和一体化建构的有机结合,各类贸易合作协定、议定书等为东盟对外关系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以立法促进区域共同体的建立或可为国际战略学未来的教学内容有所启示。
Abstract:
A treaty is a written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based on international law to establish their mu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cluding conventions, treaties, agreements, protocols, charters, declarations, etc. The integration and foreign relations construction of ASEAN, through the sign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documents, stipul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SEAN member countries and trade partners, becoming the basic guidelines followed by both parties, providing a legal bas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order. From the Bangkok Declaration to the ASEAN Charter, the process of ASEAN integration has been achieved through constantly adjusting treaties, laying the foundation of 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ASEAN integration through treaty legislation. As a whole, the construction of ASEAN’s foreign relations has both differences and consistency, reflecting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ASEAN’s internal consultation mechanism and integration construction. Various trade cooperation agreements, protocols, etc. provide a legal bas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SEAN’s foreign relations. Promo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regional communities through legislation may provide inspiration for the future teaching content of international strategy.
1. 引言
区域国际法的最初提法肇始于“美洲国际法”或“拉丁美洲国际法”的提出 [1] ,中国著名法学家王铁山认为:“从过去的泛美联盟到现在的美洲国家组织也很早就开始它们自己的国际法编纂运动。 [2] ”区域国际法作为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支撑,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区域经贸发展,维护地区安全稳定,解决地区矛盾冲突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需要被国际战略领域重视。
自二战结束以后,世界大部分地区进入了和平发展阶段,国际法成为了解决国际争端,处理国际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冷战结束后,世界更是进入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之中,国际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在二战结束后的数十年间,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国家联盟、南方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等区域一体化组织纷纷成立,并成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遭遇逆全球化浪潮,进一步凸显了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韧性。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的柔性力量,成为了支撑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力量,在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壮大中不断丰富,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从东盟的成立、壮大和跨区域合作来看,包括双边贸易协定在内的区域国际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东盟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国际法相互支撑,互相建构。
2. 《曼谷宣言》与东盟成立
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即《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3] 。《曼谷宣言》也成为东南亚国家联盟首份公开性的区域国家法文件。
从《曼谷宣言》的产生背景来看,东南亚国家在经历了殖民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肩负着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曼谷宣言》的目标和宗旨包括了遵循正义与法律准则以及《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以促进本区域的和平与稳定 [4] 。在《曼谷宣言》中,强调以正义平等为原则,共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力图构建一个平等开放的区域经济组织。可以说,《曼谷宣言》成功为东南亚国家联盟奠定了经济合作的法律原则,成为了后续东南亚国家联盟发展壮大,实现跨区域合作的有效法律文件。
从《曼谷宣言》的具体内容来看,除对东盟的成立作正式宣告外,还对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机构,目标和宗旨作出了规定,包括设立外长年度会议、常务委员会、东盟国家秘书处、其他各具体领域或问题的常委会、特别或特设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4] 。以文件的形式将区域经济组织的基本框架确立,使得组织实体能够成功实现,《曼谷宣言》虽然没有对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直接说明,但贯穿主题的各领域合作,凸显了《曼谷宣言》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成立宣言所承担的导向性作用,为东南亚地区后续的区域国际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明确了方向。
从《曼谷宣言》的影响和作用来看,不断强调的经济合作和各领域合作,在东盟诞生之初,就以较为简单的方式界定了东盟的性质。在当时较为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曼谷宣言》力求淡化大国意识形态的干扰,竭力淡化组织的政治性质,尽可能强调经济合作,促进区域的经济成长与社会进步,突出其是一个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组织 [4] 。
总的说来,《曼谷宣言》作为东盟成立的标志性文件,一方面为东盟的组织架构奠定了正式的文件基础,另一方面为东盟的组织壮大指明了方向。从东盟成立的区域国际法基础的视角来看,《曼谷宣言》既是东盟第一份正式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东盟后续区域国际法,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文件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指导性文件。《曼谷宣言》属于条约之类,作为东盟成立的法律基础,支撑了东盟的成立,对明确东盟的组织性质和发展方向,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成为东南亚地区区域国际法的自主创制的首次突破。
3. 东盟一体化过程中的区域国际法基础
在《曼谷宣言》之后,1976年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92年的《新加坡宣言》,2003年的《巴厘第二协约宣言》,2007年的《东盟宪章》,是东盟的发展壮大和东南亚地区区域国际法逐渐完善,走向正式国际法的过程中的标志性文件。
3.1. 东盟一体化初步实践的区域国际法基础
1969年,尼克松宣布从东南亚地区撤军,中国与东南亚的关系也逐渐走向正常化,东南亚区域局势发生重大变化。有西方学者称:“共产主义势力在印度支那的得手和美国从这一地区的撤走,使得东盟不得不在政治上严肃地重新进行思考。 [5] ”基于区域安全格局的变化和东南亚地区的政治稳定,东盟成员国决定深化地区合作。1976年,《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订,成为处理地区政治冲突和加强区域合作的缔约文件,条约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平等互利、互不歧视的基础上,提出了明确的经济合作计划和政治合作措施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与机制,成为东南亚地区加强政治合作、处理矛盾冲突、共同构建对外关系的标志性文件。《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宣布,是东盟的一部分努力,旨在表明在年印度支那共产党取得革命成功之后,它们在政治上的团结和信心,该条约还向那些在当时无法同印度支那建立政治联系的东南亚地区其它国家敞开了加人东盟的大门 [6] 。从1984年到1999年,先后吸引了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的加入,组成了“东盟十国”格局。东盟成员国在会上签署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东盟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推进。《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直宣言》将东盟的一体化发展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成为了东南亚区域一体化的深入构建的法律性文件,即东盟一体化发展的法律基础。
3.2. 东盟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区域国际法基础
1992年,东盟第4次首脑会议在新加坡举行,签署了《1992年新加坡宣言》《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和《有效普惠关税协定》等三个文件。这一次首脑会议,是冷战后东盟对东南亚地区发展的又一次重要调整,以《1992年新加坡宣言》为主的相关文件,标志着东盟国家根据新形势适时调整东盟的内外政策以迎接新挑战。“这主要是因为它所面临的挑战和必须作出的反应,就其性质和形式而言,是它诞生以来的25年间所未经历的。 [7] ”1997年下半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引发了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出现社会和政治动乱,进入20世纪后,2001年的美国9·11事件和2002年10月的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恐怖袭击”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公共安全和恐怖主义的担忧,而SARS病毒、禽流感、贫困、失业、环境保护等问题,使得联合治理成为必要,进一步加速了东盟区域一体化的深入构建。2003年10月东盟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东盟首脑会议发表了《东盟协调一致第二宣言》,一般称之为《巴厘第二协约宣言》,正式提出将于2020年前把东盟建设成为经济、安全和社会文化三大共同体 [4] 。新加坡《海峡时报》给予《巴厘第二协约宣言》高度评价,称“巴厘第二协约宣言”作为东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不仅将长久地存在下去,还将指引这个组织今后实现更大的发展 [8] 。《1992年新加坡宣言》和《巴厘第二协约宣言》作为东盟一体化发展的标志性文件,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东盟自主立法确定了方向。
3.3. 东盟一体化确立的区域国际法基础
在全球化的稳步扩张和来自邻近地区的激烈竞争下,东南亚区域化面临新的挑战,进入新时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的国家领导人在2008年决定通过一项新的协议《东盟宪章》,以实现未来更深入的一体化 [9] 。2007年11月20日,参加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的东盟成员国领导人签署了《东盟宪章》,2008年12月,《东盟宪章》正式生效。《东盟宪章》由前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共分13章55项条款,其内容涉及东盟的目标、原则、法律地位、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组织机构、新成员国的吸纳标准、成员国分歧解决机制、对外交往的原则以及宪章的修订等,成为了东盟第一部较为全面的正式法。《东盟宪章》于2007年颁布,至此东盟已不再是单纯的国家协会,而是一个国际组织,拥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享有国际法律权利和义务 [10] 。《东盟宪章》整体提升了东盟对外的经济竞争力,推动了东亚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合作,并最终促使东盟经济一体化、东亚经济一体化直至地区经济一体化深入的发展 [11] 。从其法律意义来说,《东盟宪章》标志着东盟的一体化构建有了法律依据。到2015年12月31日,东盟共同体正式成立 [12] 。
从《曼谷宣言》到《东盟宪章》等东盟组织性文件的发展和演变来看,东盟国家逐渐实现了一体化的建构,这个过程,也是东盟立法逐步完善的过程,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开始,东盟成员国持续通过签订合作条约和共同宣言深化多边关系,《东南亚友好条约》《1992年新加坡宣言》《巴厘第二协调宣言》等文件既反映了东盟成员国应对国际局势变化的战略调整,也体现了东盟一体化的进程逐渐深化。更为重要的是,为《东盟宪章》的最终签署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从整个组织文件的演变过程来看,通过立法实现区域发展,维护地区稳定,解决地区争端的趋向愈加明显。这些组织性文件,为东盟共同体成为法制意义上的共同体不断积累法制经验。在某种意义上,从《曼谷宣言》到《东盟宪章》,是东盟区域国际法丰富完善的过程,也即东盟成立到东盟一体化实现过程的法律基础。
4. 东盟实现跨区域合作的双边法律基础
东南亚地区,共有11个主权国家,除东帝汶尚未正式加入东盟外,其余10个国家均已加入东盟,其中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缅甸属于中南半岛,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属于马来群岛,东南亚地区跨越南北半球,是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的重要通道。1967年成立之初,东盟国家GDP总和为200亿美元,占全球经济比重为3.3%,经过50多年的跨越式发展,东盟国家GDP总额2018年达3万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比重翻了一番,达6.9%,成为世界第五大、亚洲第三大经济体 [13] 。东南亚地区独特地理位置和庞大的经济体量使其成为世界最重要的区域经济共同体和贸易合作对象。
4.1. 东盟对外关系构建范式的发展
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在1974年和1975年与东盟建立对话伙伴关系,中国、日本、韩国、加拿大、俄罗斯、印度、美国和欧盟,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区域组织都先后成为东盟的对话伙伴 [14] 。“东盟 + 1”,“东盟 + 3”,“东盟 + N”机制成为东盟对外关系构建的成功范式,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形式构建的自由贸易区促进了东盟贸易的繁荣,通过签署双边合作协议促进双边互通,为东盟实现跨区域合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4.2. 东盟对外构建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依据
从东盟签署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FTA)来看,东盟已与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印度、美国等东南亚地区附近主要的经济体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2002年11月,双方成功构建FTA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FTA(CAFTA)的构建为基础,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快速发展:中国成为东盟的第1大贸易伙伴、第6大外资来源地,东盟成为中国的第3大贸易伙伴和外资来源地(欧盟以整体计) [15] 。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中国与东盟又在2005年实施了《货物贸易协议》,在2007年实施了《服务贸易协议》,在2010年实施了《投资协议》,不断深化双方在贸易互通上的合作。除此以外,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2005年生效后,双方在后续签订的贸易协议的议定书中加入了具体承诺,使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成为双方贸易合作的正式法律依据。2005年韩国与东盟达成《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又在2006年,2007年先后签订了《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其中泰国因大米等农产品出口问题未能与韩国达成一致,直到2009年,韩国与东盟签订《投资协议》和《关于泰国加入服务贸易协议的议定书》以及《关于泰国加入货物贸易协议的议定书》,韩国与东盟的贸易合作才算完整达成。在具体内容上,除了规定双方的贸易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外,《投资协议》还提出了双方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争端和解决机制做了详细规定,通过国内法的补充,为双方的贸易互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对东盟的投资规模和力度也尤为巨大,其中日本的电子产品和汽车行业,对东南亚市场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贸易互通文件,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所规定,对构建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从东盟对外的关系构建来看,东盟严格依据合作框架和议定书的逐步签订构建合作伙伴关系,并在内容上强调各自的义务,为争端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方法机制,在文件的落实过程中强化贸易合作关系。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既是双方义务的规定,也是后续加强合作的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实施中,强调差异化和平等地位,体现了东盟共同体的内部协商和对外一致性。以东盟为基准,以整体性吸引外来投资和合作,通过东盟对外关系的构建形成多个自由贸易区,一方面强调东盟整体性,一方面以签订的合作文件为标准,形成自贸区的区域规则。合作框架和议定书成为自贸区的法律依据,为东盟实现跨区域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5. 结论
从《曼谷宣言》到《东盟宪章》等东盟组织性文件的发展和演变来看,通过立法实现区域发展,维护地区稳定,解决地区争端的趋向愈加明显,为东盟共同体成为法制意义上的共同体不断积累法制经验。以东盟为基准,以整体性吸引外来投资和合作,通过东盟对外关系的构建形成多个自由贸易区,从《框架协议》到《服务贸易协议》再到《投资协议》,强调参与国的义务,同时也成为双方合作的基本准则。东盟一体化进程和多边贸易伙伴关系建构过程中的条约,成为了东盟一体化构建和对外关系构建的国际法基础,乃至正式的区域国际法。
东盟通过立法实现一体化和对外关系的构建,成为了国际法创制与国际战略结合的典范,从当今的《国际战略学》教学来看,国际法尚未得到重视,但在区域秩序的构建中,国际法已然成为重要的手段,对处理地区争端,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地区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讨论区域一体化及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基础,对国际法创制和区域实践结合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对进一步丰富《国际战略学》的内容有一定的启示。区域国际法与包括东盟在内的区域共同体的一体化发展和对外关系构建是相互支撑的关系,区域国际法推动者区域共同体的发展,为区域共同体构建对外关系提供法治框架,但区域共同体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关系建构的需要也在促进区域国际法的完善,这种反思是进一步理解区域国际法与区域共同体关系的需要,也是本文仍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基金项目
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项目“国际战略学”(项目编号:本-2021-0266);贵州省省级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国之大者’视域下《国际战略学》‘课程思政’设计与教学‘浸润’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21010);贵州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十个一”精品建设项目“《国际战略学》‘课程思政’设计与教学‘浸润’实践研究”;贵州省省级金课项目“国际战略学”;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项目“政治学研究方法”(项目编号KCSZ20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