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的时空一致性
On the Temporal and Spatial Consistency of Wills
DOI: 10.12677/DS.2024.101028, PDF, HTML, XML,   
作者: 林丽媚: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关键词: 遗嘱形式时空一致性遗嘱自由 Form of Will Spatiotemporal Consistency Freedom of Testament
摘要: 时空一致性原则是对遗嘱的形式要求,也是民法典时代下遗嘱要式主义的具象。这一严格形式的背后蕴涵着充分保障遗嘱的真实,维护遗嘱自由原则的规范意志。遗嘱的要式可以增强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但过分强调形式要式性可能会妨害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之实现,需要在形式要件与实质内容之间寻求平衡点。在实践中,当案涉遗嘱的法定要件存在部分瑕疵时,建议将非法定要件的其他证据充分纳入时空一致性的考虑,实现对遗嘱人内心真意的合理考查。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spatiotemporal consistency is a formal requirement for wills, and it is also the embodiment of testamentism in the era of civil code. Behind this strict form lies the normative will to fully guarantee the authenticity of wills and safeguard the principle of testamentary freedom. The essential form of a will can enhance the authenticity and seriousness of the will, but overemphasizing the formal form may hind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testator’s true intention, and it is necessary to seek a balance between the formal elements and the substantive content. In practice, when there are some defects in the statutory elements of the will involved in the case, it is recommended that other evidence of the non-statutory elements be fully included in the consideration of temporal and spatial consistency, so as to realize a reasonable examination of the testator’s true intentions.
文章引用:林丽媚. 论遗嘱的时空一致性[J]. 争议解决, 2024, 10(1): 199-202.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1028

1. 问题的提出

遗嘱是典型的死因行为,遗嘱在遗嘱人身故后才生效。为了防止继承人为继承遗产采取不利于遗嘱人的行为,导致遗嘱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各国立法均对遗嘱设置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从而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也不例外,分别对不同类型的遗嘱规定了相应的法定特殊要件,要求遗嘱必须满足形式要件才能生效。基于见证程序在遗嘱制作过程中的重要性,《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对见证过程规定了严格要求。时空一致性原则正是对遗嘱的见证程序要求,也是司法实务中认定遗嘱效力的关键点。“所谓时空一致性,要求时间的同步性和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的代书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同时发生的;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这三类人要同时在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行为。一个标准规范的代书遗嘱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参与的过程。 [1] ”若见证程序违反“时空一致性”原则,遗嘱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如在“瞿某1、瞿某2与瞿某3、瞿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案”1中,上海市二中院认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并未在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当场记录,而系代书人返回律所后根据记忆整理而成,且无整个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符合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要求,也无证据证明该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见,案涉遗嘱在见证过程中由于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从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时空一致性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界也罕有对该裁判原则的学说讨论,却为何对遗嘱的效力有着至为关键的影响?本文试图将实务问题与法学理论相结合,探讨时空一致性原则背后所体现的规范意志。

2. 时空一致性原则的法理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了“时空一致性”的具体内容:“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所谓的时空一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在时间的同步性上,要注意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的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就遗嘱人来说,其应将全部的需要订立遗嘱的内容清晰、准确地表述出来。就代书人来说,其应将其所听到的内容如实地记录下来。就其他见证人来说,其应认真倾听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并认真监督代书人是否履行了代书职责,同时负有核对代书人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与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相一致的职责。在空间的同一性上,要注意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这三类人要同时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代书人或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另行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代书遗嘱即无效的遗嘱。即一个标准的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参与的过程。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为书写的过程应该是基本上同步的。” [2] 最高院关于代书遗嘱的理解完美阐释了《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明确了对代书遗嘱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立法取向。遗嘱法定主义要求订立遗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形式上的欠缺将导致遗嘱的无效,时空一致性原则便是遗嘱法定主义的贯彻结果。

《民法典》对代书遗嘱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增加时空一致性形式要求,其规范意志在于充分保障遗嘱的真实,以维护遗嘱自由原则。代书遗嘱由他人书写,立遗嘱人虽有签名,但其意思表示要通过他人的代书来表达,其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度会有所降低,如果没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易受到他人的胁迫和诱导。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且由见证人代书遗嘱是确保遗嘱真实反映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必要条件。正如梅迪库斯所言:“遗嘱形式强制的功能和使命不仅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还保证其确为遗嘱人的真意表达并提醒遗嘱人谨慎行事,确保其作出决定的严肃性。” [3]

遗嘱行为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往往在确认遗嘱效力时,权利主体已经死亡,无法直接向遗嘱人求证其真实意思表示,只能通过遗嘱的形式结合其他证据认定遗嘱的有效性。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可操作性,还可以通过形式的完整性来确定遗嘱人意思表示的严肃性和真实性。遗嘱形式要件若缺少,将会使得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受到质疑。因此,最高院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认为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见证人应在订立遗嘱的现场,自始至终地见证整个遗嘱的订立过程,包括遗嘱人的意思表达过程、遗嘱的书写过程、签字确认过程等,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

3. 时空一致性原则的缓和适用探讨

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增强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但过分强调形式要式性可能会妨害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之实现,毕竟确保遗嘱人真意才是遗嘱要式性之根本。因此,制定法需要在形式要件与实质内容之间寻求平衡,实现形式严格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纵观世界各国,比较法上的遗嘱立法以及我国司法裁判理念也呈现由遗嘱形式要式主义逐渐向遗嘱形式缓和主义过渡的特点,体现为更关注遗嘱人的立遗嘱时真实意思表示。如德国规定如果遗嘱出现形式上的瑕疵,可以肯定地认为遗嘱包含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4] 。又如日本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过于严格的遗嘱形式可能会导致许多不利的后果:如难以建立遗嘱,大量轻微瑕疵遗嘱无效、遗嘱自由无法实现。因此日本学者 [5] 对遗嘱形式要式进行了深入检讨,认为应对遗嘱形式进行适度缓和。遗嘱形式缓和主义指遗嘱在法定要件上存在瑕疵,但内容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以确认其效力。遗嘱形式缓和主义主张应注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非过分追求形式的要式性。如在“郭某与郭某2遗嘱纠纷案中”2,虽然涉案遗嘱系由陈华芳儿子代为打印,当时被继承人孙天英和其他见证人未在场,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的代书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并非是同时发生的,在时空一致性上有形式瑕疵,然而法院结合订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以及被继承人当时的精神状态等证据,认为遗嘱内容是由根据被继承人的口述意见所形成的,属于代书遗嘱。其次就遗嘱的打印时间而言,前后距离被继承人口述意见及最终签署间隔较短,见证人亦均确认口述内容与遗嘱内容一致,且见证人在被继承人签署遗嘱之前向其进行了宣读的事实,弥补了代书人单独打印遗嘱的瑕疵。综上,本院认定涉案遗嘱真实有效,是被继承人孙天英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见,时空一致性的适用可以合理缓和。在实践中,案涉遗嘱的法定要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部分瑕疵可以通过其他非法定要件的证据进行补足,将非法定要件的其他证据(如律师见证书、录音录像等)充分纳入时空一致性的考虑,其目的是考察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将能够反映遗嘱人内心真意但存在瑕疵的打印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实质内容更比形式更重要。

在认定时空一致性标准时,遗嘱形式缓和主义具体缓和到哪种程度,这关系到遗嘱效力认定的边界线,这也是理论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对于遗嘱形式缓和主义的缓和程度这,有学者提出,认为应当摒弃严格的遗嘱形式要式主义,采取缓和主义 [6] 。理念上应从注重遗嘱形式完整性转向注重意思表示真实性。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遗嘱人意志为原则,对于遗嘱在法定形式上的瑕疵应允许通过其他证据来弥补 [7] 。针对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在能够认定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形式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依其瑕疵是否能影响判定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定。主张遗嘱形式缓和主义适用是必要的,但应注意遗嘱形式缓和合理的程度 [8] 。具体而言,遗嘱满足法定要件可以增强对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确信。但更应注意对遗嘱满足法定要件这一要求不能反过来制约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存在法定要件瑕疵的遗嘱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可以证明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的要件瑕疵因此得到补正,其法律效果是遗嘱成为有效遗嘱。

4. 结语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才能使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按照他的意愿进行分配。然而遗嘱又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当遗嘱的真实性和内容产生争议时,因遗嘱人已经死亡而无法探知其真实意思。因此,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指导当事人正确审慎地设立遗嘱,尽量减少因遗嘱产生的继承纠纷,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这也是时空一致性原则背后的深厚法理。尤其是在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等非自书遗嘱中,为了防止记录人在记录过程中扭曲或篡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时空一致性原则对遗嘱订立过程起着严格规范作用,对充分保障遗嘱真实和增强遗嘱的证明效力有着重要意义 [9] 。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增强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但过分强调形式要式性,将使得遗嘱最后的法律效力与遗嘱人真实意愿去之甚远。因此,制定法需要在形式要件与实质内容之间寻求平衡点,实现形式严格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毕竟确保遗嘱人真意才是遗嘱要式性之根本。因此,在实践中,当案涉遗嘱的法定要件存在部分瑕疵时,建议将非法定要件的其他证据(如律师见证书、录音录像等)充分纳入时空一致性的考虑,实现对遗嘱人内心真意的合理考查。

NOTES

1参见上海市二中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10065号。

2参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1)沪0117民初18937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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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M]. 邵建东,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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