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在1794年出版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系统地阐述了其“知识学”理论,并以这一理论作为其思想体系的基石。在费希特看来,康德哲学中的主体能动性与作为知性界限的“自在之物”之间存在矛盾。作为康德的继承者与发展者,费希特希望通过发扬康德哲学中的主体性思想来消解自在之物,克服康德哲学中的现象界与自在之物、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二分,建立一门以“绝对自我”为立足点、能够说明科学可能性条件的学说,费希特称之为“知识学”(Wissenschaftslehre)。知识学将先验研究转变成辩证的范畴理论,标志着德国古典哲学的重要转向,这一理论展现出了人的理论与实践能力的深刻统一。此后费希特所有的实践哲学均建立于知识学之上,其基本思想与思维方法对谢林、黑格尔乃至胡塞尔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知识学的方法论来源——费希特对赖因霍尔德“基础哲学”的扬弃
2.1. “基础哲学”的提出及其困境
赖因霍尔德(Karl Leonhard Reinhold)是费希特在耶拿的前辈,自1786年起,赖因霍尔德出版了一部《关于康德哲学的简书》[1]来阐释康德哲学,这部著作使其成为当时最具知名度的康德学者,同时赖因霍尔德在书中也宣称康德哲学迫切需要改革。在赖因霍尔德看来,康德哲学具有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康德预设了“表象”的概念:“种是一般而言的表象。在它之下是有意识的表象。仅仅与主体相互作为主体状态之变态的感知是感觉,一种客观的感知就是知识。知识要么是直观,要么是概念”[2]。但康德却并未对这一“表象”概念的内涵进行说明,由此构成的认识理论将无法摆脱模糊性;其次,康德的“科学理念”必须以批判的方式从可靠的先天原则出发严格证明,并按照最严格的要求系统化地阐述,但康德仅从各种判断中抽离出概念形式并归纳取得范畴形式,因此《纯粹理性批判》难以保有系统性。只有通过系统性重构康德的观点,才能识别并校正这种缺陷。
赖因霍尔德试图创立一种“基础哲学”(Elementarphilosophie)来找到自明的“第一原理”作为康德批判哲学体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赖因霍尔德而言,这一“第一原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 它是其它命题的基础、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一切命题皆能由此原理直接或间接推论取得;2) 它能以自明的术语表述,如若不然则为了说明它我们将需要引入其他术语,如此将陷入无限后退。并且,它作为哲学起点不能受其他条件限制;3) 它需要具有“最高的一般性”;它表述着最高的普遍性概念,一切其他概念都从属于这个概念之下;4) 它是直接自明的原理,而不需要透过其它方式证成[3]。
赖因霍尔德认为,鉴于意识是直接自明的事实,表述它的原理也必是如此;并且“表象”是最高的一般性概念,一切可能命题都以其为前提。据此赖因霍尔德将“基础哲学”的体系起点定调为“表象能力”所依循的“意识原理”,“在意识中,表象通过主体区别于主体和客体,并与二者相关”[4]。依循这条原理,赖因霍尔德旨在主张,任何一个意识状态都将体现为表象、主体与客体三个关系项构成的关系结构。
赖因霍尔德将“意识原理”作为第一原理的主张很快受到了多方质疑,其中最有说服性的就是笔名埃奈西德穆(Aenesidemus)的舒尔茨(G. E. Schulze)。在舒尔茨看来,首先,“意识原理”不是无前提的最高原理,因为“意识原理”作为一个命题和判断,它就服从于一切判断的最高规则—矛盾原理。即“意识原理”本身已受逻辑法则的规定,以逻辑法则为前提;其次,如果“意识原理”如赖因霍尔德所言必须依赖意识事实得到把握,那么这个原理就必然是后天综合命题,而不会是先天分析命题。因此,我们不能宣称“意识原理”具有必然性与普遍性。舒尔茨认为,从表象事实到表象能力的推理无异于从结果推理出原因,赖因霍尔德假定了休谟所质疑过的因果有效性。
2.2. “基础哲学”对费希特的方法论启示
费希特原本作为赖因霍尔德基础哲学的支持者,曾多次在《文学总汇报》上发表文章反驳舒尔茨对基础哲学的批评,但自1793年起,舒尔茨的批评也促使了费希特反思对于基础哲学的信念,并最终抛弃了赖因霍尔德的表象主义。费希特认为,作为存在于实际表象活动之先的关系项的绝对主体与客体是先于经验的“意识原理”的基础。费希特引入了“本原行动”这项概念说明先验主体性与实际意识间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并将其作为“知识学”的第一原理。
费希特受赖因霍尔德的直接影响来自于两个侧面:一方面是“基础哲学”的问题意识与方法论,赖因霍尔德认为康德哲学需要重构并将哲学关注彻底转向对意识奠基的探询,主张以“第一原理”为基础演绎出系统的哲学体系,这点被费希特所继承;另一方面则是“基础哲学”的失败,新怀疑主义者舒尔茨揭示“基础哲学”无力实现其自身的任务。费希特虽然肯定“基础哲学”的目的与策略,但同时接受了新怀疑主义的批评,承认赖因霍尔德没有成功实现目标,正是此两股力量作用下,费希特写就了《评<埃奈西德穆>》一书来阐释其知识学的核心概念。
3. 费希特“知识学”的建构
费希特在1794年2月出版的《评<埃奈西德穆>》一书标示着前知识学时期的终点和早期知识学的开始。同年5月,费希特又出版了知识学的纲要性著作《哲学概念》,对知识学的任务和方法论提出了说明。《哲学概念》的论述聚焦于讨论哲学与科学之间的关联,针对哲学如何能够成为一门科学,费希特认为有必要提出一门关于一般科学(知识体系)的学说,亦即一门说明科学可能性条件的学说。对费希特而言,“科学”必须是统一且完整的,并且个别命题仅有通过系统形式的整合才构成科学体系。但是,费希特同时也强调“系统性”并非是科学的唯一条件,甚至不是主要条件。在费希特看来,作为体现科学体系内在确定性的“系统性”仅具备了偶然的特征,并不是使体系成为科学的原因。反之,使科学成为科学的条件在于命题的确定性,命题的确定性的根据才是使“科学”成为统一整体的必要条件。
依据费希特的主张,构成任何科学的知识的确定性首先都应可追溯至共同的“第一原理”。作为一切确定性的根源的“第一原理”因而必须是自明的,不可仰赖其它命题作为其确定性来源。“知识学的这一原理……绝不能获得证明,即是说,绝不能归结为任何一个更高级的原理……但是,知识学的这个原理必须给一切确实性以基础;因此它必须是确实的,而且在它自身、为了它自身、并通过它自身都必须是确实的……其他一切原理将只具有间接的、由它推导出来的确实性,而它却必须是直接确实的”[5]。其次,由于其它原理的确定性都只能透过与第一原理的关联中获得,因此“第一原理”必须是能证成一般科学的起源命题。“在这方面知识学也许必须做两件事……其次,它必须具体地论证一切可能的科学的原理,而这种原理在这些科学本身是不能得到证明的”[5]。同时,由于“第一原理”作为一切确定性命题的前提,它伴随在任何具有确定性的命题之内,我们从任一个这类命题出发都能把握到它。
由此可见,费希特为“第一原理”所设立的条件不外乎是:无前提、自明、且作为一切命题的基础,这些条件看似与赖因霍尔德对“第一原理”有着相似的要求,但是不同于赖因霍尔德“基础哲学”以表象能力依循的原理作为“第一原理”,费希特“知识学”所理解的“第一原理”是使表象能力得以构成意识的根据。费希特“早期知识学”确实延续了《评<埃奈西德穆>》中提出的构想,试图将哲学建立在崭新的“第一原理”之上,同时这个“第一原理”将作为赖因霍尔德“意识原理”的奠基。
费希特建构其“早期知识学”所使用的方法延续了康德与批判哲学的“先验论证”。在1797年出版的《知识学新方法》中,费希特主张作为观念论的“知识学”方法在于,观念论的进程是从有条件的事物到它的条件的不间断地前进的过程,“直至那首先揭示的东西的条件被完全穷尽,这个东西按其可能性而言也被完全理解为止。”也就是说,从第一原理开始的推论方法在于追问并厘清使得一项既定命题得以可能的必要条件。
但同时我们可以察觉到,“先验论证”并非费希特建构知识学的唯一方法。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一书中,费希特将推论所得的“第三原理”视为是相互矛盾的“第一原理”与“第二原理”两者同时成立的必要条件;对于此处费希特以相互矛盾的正题与反题推论出统一两者的合题的策略,有学者也认为“辩证法”是构成费希特知识学的又一核心方法。
4. 知识学的拱顶石——“绝对自我”
4.1. 对“绝对自我”的体认
费希特认为,作为一个彻底的先验唯心主义者、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康德主义者,最重要的是汲取康德哲学的精神,即康德哲学通过“哥白尼式革命”所标示的回归主体的人本主义精神。而至于康德对于“自在之物”的预设则是没有根据的,费希特更为注重的是康德哲学中对于人的“自我意识”的深邃思考。所以费希特将一种绝对自发的、自我指涉的“绝对自我”作为构成整个知识学体系的第一原理。
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就已经区分了“经验自我”和“先验自我”(先验统觉)。当我们的意识从对象性中抽离出来,开始将自我作为思考对象的时候,就进入了纯粹的、原发性的、前反思的“绝对自我”。费希特把这种指向自我意识活动的意识称为“哲学意识”,因为这个绝对自我只有在哲学反思中才能被把握到,正常情况下它是作为无意识发挥着作用。费希特哲学基本原理的第一个工作就是对“绝对自我”进行探究。
哲学反思对于绝对自我的体认,既不能来自感性直观,也不能来自逻辑推演,费希特把这种自我对自身的不诉诸于概念、不掺杂感性内容的体认称为“理智直观”。理智直观为感性直观奠基,一切感性直观都必定掺杂着理智直观。“理智直观对所有哲学来说都是唯一的、牢靠的观点,从这个观点出发,就能解释意识中发生的一切”[6]。
4.2. “绝对自我”的“本原行动”
绝对自我是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得以可能的根据,是无意识性先验自我的纯粹活动,它具有动态性,体现了无限自我意识在构造“意识事实”(Tat)方面的行动(Handlung),这个行动被费希特称为“本原行动”(Tathandlung)。费希特希望通过“本原行动”一词来表达自我直截了当地、绝对无条件地确知自身的存在。对于同时具有能动性和受动性的自我来说,意味着自我既是设定者又是被设定者。“它同时既是行动者,又是行动的产物;既是活动着的东西,又是由活动制造出来的东西;行动与事实,两者是同一个东西,而且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因此‘自我存在’乃是对一种本原行动的表述,但也是对整个知识学里必定出现的那唯一可能的本原行动的表述”[6]。自我既是由它自身所设定起来的那个东西,又是将自己设定成为那个东西的东西。自我的这种主客同体、同时是行动与行动结果的本质,费希特称作意识的同一性原理。如亨利希所言,费希特使用“本原行动”一词的目的或在暗示“一种从事实到行动的顺畅转换”[7]。
总体而言,“本原行动”表述了“行动”与“行为”两个事项之间互为表里的关系:主体通过“行动”将自身设定为相应的存在事态的“行为”,同时这个“行为”又是这个设定的“行动”本身的显现。费希特以此指涉先验主体能动性。“本原行动”(先验主体能动性)的这两种特性,使费希特得以避免赖因霍尔德“意识原理”所受到的批判。作为“行为”与“行动”的同一,“本原行动”并不涉及意识与意识成因间的分离,意识是“行动”与“行为”两者同一性的体现。并且,既然“本原行动”是自我指涉的,亦即自己规定自己的,“本原行动”也不会受到它自身以外的其它条件所限制。透过将“自我设定自我”的先验主体能动性作为哲学的“第一原理”,费希特得以避免舒尔茨对赖因霍尔德“意识原理”带来的困难。
5. 由“绝对自我”推演出的“三大原理”
经由“本原行动”的发现,费希特确立了先验主体能动性是“自我设定自我”。如果“本原行动”仅是自我绝对的自律行动,不提供与自我相对的反题。那么,“本原行动”似乎仍然无法说明实际意识的可能性。但是在其实现自我存在的行动历程中必须蕴含着可供综合的对立结构,费希特取得“本原行动”后的工作即是开展关于此对立结构的厘清,用以说明构成意识的综合活动的根据。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一书中,费希特以“知识学”的“三大原理”表述先验主体性的对立结构。下文将概述费希特对“本原行动”的把握与三大原理的演绎。
费希特把逻辑命题视为是既存的“事实”。通过反思同一律命题“A = A”,费希特认为,作为同一律得以可能的前提,思维主体之内势必具有绝对同一的事项,此即“本原行动”所表述的“第一原理”:“自我原初就直接了当地设定它自己的存在”[5]。
同样地,经由反思矛盾律的事实命题“A ≠ −A”,费希特主张此命题依赖于在先的命题“−A = −A”。在他看来,人能够思维“A = A”与“−A = −A”两项对立命题,意味了思维主体不仅能够设定某物A,亦能设定与A对立的−A。这一设定体现出人类心灵活动的另一面向:人类的心灵活动不仅是“设定”(Setzen)的行动,也是“对设”(Gegensetzen)的行动。在费希特看来,自我不仅施行自我指涉的设定行动,这个设定行动同时也是自我的对设行动。“对设”只有与“设定”行动相对立才成为可能,鉴于“设定”行动的产物是自我对设起来的东西,那么它只能是与之对立的“非我”。因此“本原行动”不仅确立了自我存在,也确立了与之对立的非我存在。处于“自我”对立面得到设定的“非我”,在质料的方面是受到“自我”制约的;只有在确立“自我之所是”后,“非我之所是”才能够被确立:“非我”只能是“自我”不是的东西。对费希特而言,用以表述这项“对设”行动的命题作为“知识学”的“第二原理”:“相对于自我,直接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5]。
依循“第一原理”与“第二原理”,自我设定了自我的存在,与此同时与自我对立的非我也被自我对设起来。自我的自我“设定”与“对设”两个行动都是同一个自我的“自我指涉”的行动。在费希特看来,自我的“设定”与“对设”是质性范畴的根源。自我将自我设定为存在,标示着实在性的概念根据。相对地,自我设定非我标示着否定性的概念根据[8]。对立的自我与非我体现为实在性与否定性。费希特认为,两者在自我中共存体现为限制性概念。对立事项(自我与非我)由自我的设定行动放置在相互限制性的关系中。对立的自我与非我互相取消对方,但仅是部分地地取消彼此;这体现为“量性”概念。由此一来,“本原行动”中体现的“自我指涉”的设定行动在于,尽管最初与最终自我都无条件地是自我自身,但是在设定行动的历程中自我却是受到限制的。透过引入“相互限制”概念,费希特得以展开“本原行动”概念的两个面向:一方面自我是绝对且原初的行动主体,它只能“自我指涉”地设定自身;另一方面自我是可分割的且在非我的限制下被设定的自我。这个将自我与非我设定为“相互限制”的面向,费希特以“第三原理”表述为:“自我在自我中将一个可分割的自我与一个可分割的非我对设起来”[5]。
至此,“三大原理”提供了实在性与否定性的根据,并且自我与非我的实在性在相互限制中得到设定。通过演绎“三大原理”,费希特得以开展“本原行动”的另一面向:先验主体性不仅是“自我指涉”的自我同一性,也是自我与非我的相互限制性。在自我以“自我指涉”达到自我同一的行动历程中,对立于自我的非我得到设定,与此同时自我与非我被自我设定为相互限制。先验主体性的对立结构,即是费希特所找寻的意识普遍结构的根据。由此一来,意识的构成条件得到保障。
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知识学的任务已经达成,对费希特而言,“本原行动”的起点与终点已经确立了,但是这个行动还远未得到充分阐述。介于“三大原理”间的分离尚未弥合。有限自我与有限非我间的对立,尽管透过原初设定行动统一于自我之中,并因此表述着最高的综合活动,但是由此表述的命题却仍然蕴涵着需要说明的对立事项,譬如非我由自我设定,而非我对自我的限制必须被理解为自我对自我的限制,这就导致了一种矛盾即“自我既是被动且受限制的,但又是主动且施行限制的。”最高综合活动的发生历程,对于我们而言仍是未知的。在费希特看来,反思有限自我与绝对自我同一性的可能性条件,就是对“实践科学的基础”的阐述。
6. 结论
费希特知识学的三大原理因其高度的抽象性初看之下使人难以理解,但是如若仔细厘清后康德时期古典哲学的发展脉络,则不难发现其逻辑思路是清晰明确的。知识学继承自康德的批判哲学,但费希特不满足于康德哲学二元对立的哲学特性,在康德试图为科学的形而上学划界的时候,费希特大胆地拒绝承认任何经验,以一种先验唯心主义的方式为认识论找到确定的基础,以使其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费希特的知识学旨在为人的自由提供一种证明,知识学以其所揭示的绝对自发、自我圆足的自在之“自我”,将康德哲学倚重主体的原则推向了极致,也因此彻底消解了康德哲学中残余的客观主义色彩与不可知论的“自在之物”。通过绝对自我的“本原行动”这一第一原理,演绎出“自我”与“非我”之间设定与对设的辩证过程,不断发展前进,构成了费希特知识学严密统一的逻辑体系。知识学体系确实标记着德国古典哲学的重要转向,费希特把先验研究转换成一种辩证的范畴理论体系,展现出人的理论与实践能力的深刻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