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世界的不断变化与演进,法学历史长河中涌现出越来越多具有各自特色的法学流派。这些学派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运用着不同的哲学思维和社会实践方法,共同探寻法律科学之真谛。这些流派的兴起揭示了困惑人类已久的根本性问题:法律到底是什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律?同时,这些流派也不断地适应着各地域社会面貌的变化,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特色。而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产生和正式形成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探究其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原因,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且深入地了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理论观点。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change and evolution of the world, more and more schools of law with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have emerged in the long history of law. These schools stand on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use different philosophical thinking and social practice methods to jointly explore the true meaning of legal science. The rise of these schools reveals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that puzzles human beings for a long time: What is law? What is the real law? At the same time, these schools are constantly adapting to the changes in the social landscape of various regions, showing more and more characteristics. Behind the emergence and formal formation of the three major schools of law in the West, there are profound historical reasons. Exploring the historical reasons for its emergenc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will help us to understand the theoretical viewpoints of the three major schools of law in the West more comprehensively and deeply.
1.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历史原因
在十六世纪的末期,盛行在欧洲大陆上的那场浩浩荡荡的思想文化运动进入到了尾声,这场精神上的运动给当时当地的许多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社会普通群众开始思考除宗教和神学以外,特别是有关上帝以外的其他事情,比如,思考人类本身作为人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特征,将思考问题的方向以及着眼的目光都指向和聚焦于我们真实存在的人类社会,开始将所有的精力都投身于可触摸到的现实社会生活当中。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以及长时间的持续,一定会引起或者导致现实社会当中一系列次生问题的发生,也即,当时的国家和社会开始出现了大量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因素,由此,地区性的改革、革命以及政变则成为历史的必然。历史的脚步从十六世纪跨越到了十七世纪,这是个伟大的世纪,在这个世纪当中,闪耀着无数伟大思想者的光芒,他们破除封建愚昧的教会神学旧思想,摒弃神本主义,开始宣扬充满着人性光辉的人本主义新思想,强调作为人类本身的理性思想。从十六世纪末再到整个十七世纪,社会出现了变革和动荡,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不仅仅在于社会经济以及物质生活条件的进步和发展,还在于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思想层面的启蒙和解放。伴随着这种理性思潮的流行,现实社会当中开始出现了有关法律方面的变革和创新,随着时间的逐步积累和沉淀,进一步的出现了具有相当规模的由法律人才所组成的法律研究组织,也可称为派别或者流派。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出现和发展以及兴盛的过程,都必须是一个要符合和顺应社会发展以及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过程,也就是说,万事万物应该要顺势而为,并且要满足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从发展的客观需要这一点上看,我们就不难看出,十七世纪所出现和产生的有关法律以及法学的流派,都无一例外是为了革命而生,都是为了满足那充满变革和动荡时期革命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就是说,他们的产生和出现,不仅仅是为了纯粹的法律和法学研究,更加重要的原因是为了让革命能够进行深入的发展,以此达到自身的利益目标,并且为这一利益成果寻求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和依据,并为之盖上正义的印章。由此则出现了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影响力特别巨大,法律人才众多的自然法学派。这一学派当中涌现出了非常之多的著名法学家,他们有关于法律的思想论述,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发展的模式都有着重要而深刻的影响,甚至到现代,许多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方面的论述都无法绕开这些先贤们的精神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建立在假想基础上的,这种学说假定除人定法以外还存在另一种高于人定法的理想法,便是自然法,最早明确界定自然法内涵的是斯多葛学派[1]。
自然法学派中的所有先贤,在他们理解和表述关于什么是法的问题上,都共同指向了两个字——“理性”。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理性、人的个性、以及作为人的各项权利,还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等新的法律原则[2]。这一学派中的所有人,都认为,在这世间当中,有一种事物,有时将它称为原则,有时也将其称为精神,是永恒存在于天地万物之中的,不会因为时间和地点等任何客观因素而改变。而现实社会中的人类,则必须无时无刻遵循这一精神或原则,具体到社会或者国家地区的法律,则要求我们的社会和国家所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必须符合这一精神原则的要求,如不满足此条件,那么所制定出来的那些所谓的“法”就没有资格称之为法,现实中的人们也就无此义务去服从或是遵守它,相反,作为世间万物之主体的人们,还能据此借助正义之名义将其推翻。我们因此不难发现,这一学派将永恒不变的理性和精神等能够反映出人类思想本质的精神事物作为上位法,且永远处于最高地位,将人类现实生活中所制定出来的实际存在的行为规范作为下位法,因此形成了一套具有效力层次高低特点的法律体系,换一种表达来说,又可表述为“法外有法”、“法上有法”或者“法上之法”。自然法中的自然二字,可以将其理解为“本质”,也就是在自然之中能够体现出自然之本质或称之为万物之尺度的某种事物,也即本质之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自然派中的先贤们,相互之间都非常默契地将目光投射在了道德之上,他们认为道德就和理性一样,需要得到人们的服从和遵守,法律既是理性的产生之物或称理性的映射和反映,也应该是与道德之间存在着某种密不可分的关联,也就是说,行为规范的制定必须是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的要求,如不满足或不符合道德的有关要求,那么此种规则也没有资格步入法的阵营之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法非法”。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并且总结出一些规律。我们不难感觉到,这一历史悠久的学派关于到底什么是法的理解和表述,充满了朦胧和模糊感以及天然具有的那种不确定性。不管是所谓的“神意”、“理性”还是“道德”,他们所详细论述的观点,多多少少都有点说不清道不明的意味,当被问及最深层次的有关法的本质问题的时候,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向极其抽象的事物寻求帮助,以此希望用一种看不见又摸不着的但是听上去却充满“正义”的精神来使人们确信。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他们作出这种论述背后的原因,就能彻底理解这一学派在那一时代所坚持的理论观点的内在核心本质。回溯到十六、十七世纪那个时代,新思想已经萌芽,人们开始对当时占据领导地位的统治阶级的那套说辞产生不满和厌恶的情绪,现实社会中慢慢积累和沉淀了越来越多不稳定性因素,主流的封建愚昧思想遭到了越来越深刻的批判,整个旧社会亟待变革。在此背景之下,自然派的诞生就显得非常顺其自然,其包含的变革性和革命性的观点和思想就显得尤为必然。这种看似极其模糊且抽象的思想,其内在却天然的蕴含了巨大的革命性的冲动力量,非常完美地契合了社会变革的思想理论需要,在那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动荡年代,“天赋人权”这个乍一听非常令人热血沸腾的法律思想口号,其本身从本质上来说,完全就是一句带有煽动性的革命标语。什么是“神意”,什么是“理性”,什么是“道德”,它们所具有的极强模糊性和抽象性,带来的就是解释上的多样性或者可以将其称为不确定性,而最终所导致的,就是深藏在每个人心中的正义观念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差别,但不管他们的正义观念之间的差别有多大,其共同的矛头都朝着同一个对象所指去,那就是与他们处于同一时代的并且长期以来剥削和压迫他们的封建统治阶级,政权的更替和变换,就是在这样的悄无声息中慢慢积累,最终以强有力的形式而爆发出来。
2. 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历史原因
社会的长期混沌与动荡,人们也长期沉浸在这种风雨飘摇的现实生活中,民不聊生且苦不堪言,社会和国家不可能一直处于一种激烈的革命状态当中,人们积极地进行斗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加完满的生活,而此种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稳定,也即安居乐业。当旧社会步入历史的尘埃,并且永久性的被关在了历史的垃圾堆中时,新社会便紧随其后的登上了现实的舞台,这也就意味着革命取得了成功,进行斗争的人们也取得了他们梦寐以求的胜利果实,获得了专属于他们的革命成果。我们知道,通过这种流血牺牲的斗争革命所获取的利益和地位都是非常来之不易的,能够打得下江山已经是难如登天,要想进一步守得住江山更是难上加难。人们所向往的和谐安宁终于进入到了和平的十九世纪,在这个世纪中,没有出现过国与国之间的那种大规模的战争,和平成为了这个世纪的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种和平的大背景之下,人们为了维护和谐安稳的状态能够长期持续,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对自然派的那套思想理论不再热衷,这一时代的人们转而开始渴望寻求到一套能够维持国家和社会稳定的理论体系,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自然派的那套思想理论因其本身内在所具有的那种极强的抽象性而天然的携带了强大的革命要素,所以人们对这套当时给他们带来过巨大利益成果的思想理论开始心存芥蒂以及怀疑和后怕,他们的担心不无理由,动荡和战争的周期性循环往复是他们最不乐意看到的。在十九世纪这一总体上呈现出和平景象的时代,分析法学派便由此应运而生。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3]。这一学派当中也是大家如云,他们的思想和理论对这一时代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分析派的出现和发展,开始对自然派的思想理论体系进行激烈的反对以及深刻而强烈的批判,分析派的先贤们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世间上真正的法,根本就不是自然派所表述的理性或道德意志,他们进一步地揭示出自然派的理论漏洞,认为这些所谓的法之本质的理性在最深层次的认识上完全是不可知的,只能是雾里看花,到底何为真正的法,每当自然派触及到有关法的最深层次的问题时,他们的解释通常都让人摸不着头脑。在此前提和铺垫之下,分析派则简单明了并且毫无保留地表达出了他们的思想理论观点,他们认为,法依其本身并究其本质来说,就应该是我们社会现实生活当中所实际存在的法,从其表现方式上来看,就应该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法,那些所谓的上天之意志或者社会之道德以及人类之理性,都不能被称作为法,而只能归属于法以外的其他事物。法律不必寄身于某个特定的道德标准或自然正义,而应当具有自身独立的评价标准和运行方式[4]。分析派的先贤们都以此为基础,不约而同地把目光都聚焦到了实在法、实定法或称制定法之上,他们认为,只有那些被一个国家或社会之中的居于最高地位的领导或统治阶级的人所实际制定出来的规定才能称之为法,也就是说,我们能够实际上看得见摸得着的以白纸黑字为表现形式的就是法。他们进一步认为,法外无法,法只能局限在白纸黑字的规定之中,而法学家们的中心任务,也可以将之认为是他们唯一的使命或任务,就是去深入研究和理解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实在法或制定法,具体来说,就是去分析整个所制定出来的规制体系,详细分析各个规则之中所蕴含的语义和含义以及逻辑思维,并且以这种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方式方法,通过分析规则体系的局部或部分,也可以理解为对于单个规则的分析,以此来促进对于整体的理解,反之分析规则体系的整体系统组织,以此来深入和强化对于单个规则的理解,此学派之所以被称之为分析法学派的原因就在于此。面对自然派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论述,分析派也给出了与之不相为谋的观点,以此来强烈反对以及深刻批判自然派的这一理论观点。分析派认为,法就是法,就是实际存在于人们生活之中的规则,他们所讨论和研究的法,是且必须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法,道德、善良、正义等价值因素并不在他们的考量范围之内,而这些模糊不清的价值因素也必须排除在法的研究之外,否则法之本质将最终无法探寻。由此,他们所得出的理论观点是法和道德、善良、正义等价值因素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天然的内在必然联系,也即,他们所常用的标语之一——“恶法亦法”。
同样,我们可以理解分析派为何会持有并坚持推崇此种思想理论,依旧是从整个时代的大背景出发,来分析这一派别产生出此种观点的深层次原因和目的。我们所知道,在一个社会和国家当中,占据着领导地位的统治阶级首先最希望的就是自己所取得的利益成果能够持久稳固的被保护和维持,不管是基于统治者自身的利益要求,还是基于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其集体利益的要求,或者是基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社会和国家的安全以及稳定发展,都会给以上要求的满足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人们也可以因此将主要精力投放在自己的日常生活当中,发展自己感兴趣的事业,从日夜担心温饱的物质生活逐渐过渡到深入体会思想境界的精神生活中。此时,分析派便顺应了这一要求从而发展壮大自身的思想理论,他们所认为的只有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的并实际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规定才能被称为法,这一理论观点与这一时代所需要的稳定以白纸黑字的表现形式巧妙地契合在了一起,因为制定出来的规则,最初级的目的就是想要维护制定者所想要维护的社会关系,而维护这种社会关系所带来的一个直接的好处就是社会秩序得到了满足,基本的社会秩序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所维持,那么其他方面的发展才能成为真正现实的可能。所以分析法学派才会如此激进地认为那些不符合正义价值以及社会道德观念的规则也是法律,其目的就是想要最大程度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5]。
3. 社会法学派产生的历史原因
社会法学派是在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产生的,相对于其他学派,例如自然法学派等,它出现得较晚。社会法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法学界出现的一种借助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的思潮[6]。当时,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中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了社会利益,导致资本家日益富裕,但一般民众却面临着诸如失业、住房等问题的生存危机,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因此,在20世纪,各个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出现医疗卫生、失业救济、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性的社会立法,形成了“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在这股潮流的推动下,法学家们也开始思考法律的作用,不再仅仅强调个人的作用,而是注重法律对社会的作用,思考如何使法律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法学派这一新的法学流派开始形成。从十九世纪末一直到整个二十世纪,社会和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期,社会和国家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当属于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的扩大。为了尽可能抑制这种趋势向不受控制的局面发展,社会法学派应运而生,提出了有关这一问题以及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社会派认为,作为法学的研究人员,应该着眼于现实中实际有效的法,也就是说,这一派别特别注重对于规则所产生出来的社会实际效果的研究,重视那些在日常生活中真正被人们所实际遵守和服从的规则,也即,实际上对人们真正产生约束力或拘束力的规则[7]。社会派的视野相比于前两个派别来说是非常广阔的,不同于前两者的目光都是聚焦在单个的人身上,或者最多就是将目光投射在一个阶级之上,而社会派则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所着重和优先考虑的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就是以社会本位为自身的思想理论基础,从而去规划一整套能够让国家和社会良性发展的规则体系,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繁荣和昌盛。
4. 结语
自然法学派强调道德和自然法则,认为法律应当以普遍的道德准则为基础,主张法律应当具有普遍的道德价值;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对现实法律的描述和解释,认为法律应当以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主张法律应当符合事实,而不是超越事实;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当以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为目标,同时也应当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考虑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发展相协调,以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在本文中,我们通过对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形成历史进行分析,揭示了其与西方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密切关系。这些法学流派的形成不仅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制度,也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法学流派的形成并非是孤立的,而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形成历史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过程。不同的法学流派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制度,也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法学流派在实践中各有优劣,但都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做出了贡献。通过对这些法学流派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演变,也为我们在学习和应用西方法律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