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Research on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igital Platform Employment
DOI: 10.12677/ojls.2024.1212970, PDF, HTML, XML,   
作者: 金 乐: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数字平台劳动权益平台用工Digital Platform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Platform Employment
摘要: 数字经济下,平台用工的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就业方式不仅能够给予劳动者较大的自主性,满足劳动者的现实需要,也极大地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的认定陷入困境,导致了其劳动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从数字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出发,结合我国发展现状,提出了完善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对策,以期能够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Abstract: Under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scale of platform employment continues to expand, and this employment method can not only give workers greater autonomy, meet the practical needs of workers, but also greatly alleviate the employment pressure in our country. However, in the real society, due to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of platform practitioners, it is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ir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labor relations, but also profoundly affect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refore,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status quo of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igital platforms,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igital platform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labor relations.
文章引用:金乐. 数字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 法学, 2024, 12(12): 6835-683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2970

1.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推动人类社会发生了全方位变革,不仅打破了人际沟通交往的时空界限,提高了工作和生产效率,还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网络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此人类社会进入了高度数字化时代。

在数字时代,劳动也呈现出数字化的新范式。数字劳动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人在劳动过程中的主体性,劳动者似乎能够通过数字劳动来满足自身。但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在资本追求价值增殖的统治逻辑下,数字劳动仍无法摆脱被异化和剥削的命运,其本质被娱乐、消费形式所掩盖,异化和剥削的方式更为隐蔽。数字资本通过各类数字平台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现代人陷入互联网的漩涡。劳动者在网络空间中开展的聊天、游戏、购物等一切活动都作为数据资本被数字资本家无偿占用,并被纳入到数字生产体系中用以生产价值。数字平台对所采集的全部用户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平台用户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进行着生产与再生产活动,难以感知到自身所遭受的不公。

新兴的科技革命正在不断地改变着人类历史进程,数字技术为现代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但它也使人们难以挣脱数字劳动异化的桎梏。在数字时代,劳动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支配与剥削,其主体地位被削弱,劳动者的创造性被压制,这就要求我们对现代人的劳动和生存状况进行批判反思。当前,随着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短视频博主等新兴职业群体的迅速崛起,我国的就业结构得到了有效的优化与升级。这些新兴职业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也极大地丰富了社会的职业形态和产业结构。然而,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平台劳动者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不确定、集体权利保护缺失、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较弱等困境,因此,劳动权益保障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2. 数字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2.1. 平台用工的基本劳动权益

2.1.1. 劳动报酬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将劳动报酬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更好地落实《宪法》中关于劳动报酬权的规定,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在其中的第53条中进行了详细阐释,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类型,这些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多种形式。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会根据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的方式来计算劳动者的报酬。计时工资制,适用于那些工作任务难以量化或需要持续投入时间的工作场景,按照劳动者实际完成工作任务所投入的时间来计算其应得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制,适用于工作任务可以明确量化且任务的价值能够清晰界定的场景,根据劳动者完成的以单件价格标明的工作量来计算其应得的劳动报酬,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1]

数字平台普遍采用计件工资制作为计算平台用工薪酬的主要方式,旨在激励劳动者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平台之间的不良竞争,导致劳动者的整体收入水平不断下滑。以某外卖平台为例,平台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激发骑手的工作积极性,设计了一套复杂的评价体系,根据骑手的准时率、好评率、订单量、工作时间等,通过算法将骑手划分为不同等级,等级越高,收入就越高,高收入的背后往往是高强度的劳动,劳动收入和工作强度并不对等。尽管骑手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他们的劳动收入和工作强度并不对等。

2.1.2. 职业安全权

我国《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而言,职业安全卫生权旨在确保雇员不会受到工作场所中各类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侵害,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它涵盖了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多项权益。它不仅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还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卫生保护,在危害发生时,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救助[2]。然而,对于平台用工来说,他们职业安全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算法,精准地计算出每一笔订单完成的预计时间,这在无形中加剧了平台用工的工作强度与时间压力,他们不得不争分夺秒地完成订单,导致其面临的劳动风险高于传统工作场所中的劳动者,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身体劳损、心理压力等安全隐患。

2.1.3. 休息休假权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劳动权益。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为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划定了清晰的界限: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40小时。这一规定旨在帮助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与休息之间找到平衡点,避免过度劳累,保障其合法权益。表面上,数字平台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无刚性要求,劳动者可以自由地安排工作时间,但实际上,这种自由背后隐藏着另一重压力——平台用工的劳动报酬却与接单量、在线时间等直接挂钩,在这种机制下,为了获取更多的收入,维持生计或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平台工人不得不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甚至牺牲休息与睡眠时间,以满足平台对于高效、快速响应的要求。

2.2. 平台用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困境

2.2.1. 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

当前主要以2005年劳社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劳动关系认定的主要依据,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3],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劳动者须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第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第三,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进行控制和管理[4]。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数字平台的兴起,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平台用工关系因其灵活性、远程性等特点,往往难以适用于上述三个条件进行判定。例如,平台劳动者可能同时服务于多个平台,并不完全受单一平台控制;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不一定遵循传统的月薪或年薪制度,更加灵活多样。因此,迫切需要探寻一种新的合理有效的方式来确认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

2.2.2. 集体权利保护缺失

集体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包含着集体谈判权、团结权以及争议权[5],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我国,工会是代表劳动者行使这项权利的主要机构,在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持和保障。在数字经济时代,尽管在2018年全国总工会推进了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等群体的入会工作,但由于平台用工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等原因,工会组织规模不足,在与平台企业进行协商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进行有效的集体协商。

2.2.3. 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较弱

平台用工往往由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的人员构成。在复杂多变的劳动环境中,当他们遇到劳动争议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往往感到茫然无措,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然而,聘请律师则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这对于收入不稳定的平台劳动而言,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因此,高昂的维权成本成为了他们选择放弃维权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此同时,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新的平台企业不断涌现,这些新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和占有市场份额,往往会对用户进行高额补贴,因此,平台用工更倾向于在不同的平台之间灵活切换,以获取更多的收益,但也会使得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 完善数字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对策

3.1. 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数字时代,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在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智能时代背景下平台用工的特性进行认定。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理解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的规律性支付以及雇主对雇员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与控制等要素,更要适应依托于数字平台的劳动过程、灵活多变的工作模式以及劳动者与平台间新型合作关系等新现象。2021年颁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正式引入了一类新的劳动者群体——“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劳动者[6],此举为应对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认定复杂性的挑战开辟了新的路径,这一变化预示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正逐步从传统的“劳动二分法”向更加细化的“劳动三分法”模式过渡。

我们可以将平台用工分为三类: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三项标准的为标准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占主体的,为非标准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属性的,被定义为劳务关系。因此,在判断平台雇佣双方的用工性质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随意地否定劳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3.2. 扩大劳动权益保障范围

首先,要构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当前,平台用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给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状,不断审视并完善针对平台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以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安全保障。具体而言,对于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高风险职业从业者,我们更应给予特别的关注。他们不仅面临着交通意外、恶劣天气等外部环境的风险,还可能因为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而引发身体健康问题。因此,应当将这类高风险职业从业者强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中,确保他们在遇到事故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次,合理控制平台用工的工作时长。针对普遍存在的高强度劳动问题,应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工时管理制度,例如,对平台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长进行界定、限制工作时长等,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最后,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平台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号召,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依法组建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让劳动者参与到企业管理中,促进平等协商机制的建立,为工人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与权益保障[7]

3.3. 提升平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首先,建立健全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宣传机制,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劳动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充分利用抖音、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使平台劳动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关信息,增强自身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其次,要加强对平台用工的技能培训,将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融入到职业技能提升课程中去,使他们在提升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能够了解劳动权益知识,能够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结语

平台经济的迅速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升级,还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工作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平台从业者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然而,与此同时,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也愈发激烈,表现为无序扩张、价格战、资源掠夺等多种形式,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加剧了行业内部的不稳定性,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收入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增加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离不开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社会安全网作为坚实的基础与前提[8],这就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劳动者的共同参与,推动平台经济朝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确保每一位平台劳动者都能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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