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着双重影响,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加了一定的约束,另一方面,这一制度通过设置规范和标准,为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提供了依据和参考,给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保障。在某些复杂或特殊的案件中,严格依赖案例指导可能会造成对个案的“一刀切”,忽视案件的独特性,过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又会导致权利滥用和司法不公。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在遵循指导原则和考虑案件特殊性之间找到平衡,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和合理。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调整两者的关系,找到公平正义与法律适用的最佳平衡,实现案例指导制度与自由裁量权的良性互动,为法官提供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更好地实现公正、合理的审判。
Abstract: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has a dual impact on judges’ discretionary power. On the one hand,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imposes certain constraints on judges’ discretionary power in judicial practice. On the other hand, this system provides judges with guidelines and standards, providing them with reference and support for exercising discretion. It also provides judges with protection for their discretionary power. In some complex or special cases, strict adherence to case guidance may result in a “one-size-fits-all” approach, ignoring the uniqueness of the case, while excessiv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may lead to abuse of rights and judicial injustice. Judges need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following guidelines and considering the uniqueness of the case to ensure fair and reasonable judgments. In practice, it is necessary to continuously explore and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find the optimal balance between fairness and legal application, and achieve a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and discretionary power, providing judges with moderate discretionary space, thereby better achieving fair and reasonable trials.
1. 引言
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标志着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式启动。此后,指导案例的发布和使用逐渐成为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指导制度在理论上受到颇多关注和讨论,实践起来还具有很大的探索性。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并不同于国外判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司法实践机制,通过对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和发布,指导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和判决思路。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案例的示范作用,促进法官在裁判中的一致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原因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1]。
法官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和裁量判决时,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判决结果具有进行自主判断和选择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职权的重要基础,能够使司法判断更具灵活性和个性化,避免过于机械司法。能否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和裁决,有赖于法官个人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或者受到外界干扰影响其判决,法官在审理案件这一过程中,需要运用其自由裁量权,理解“类似案件”,“应当参照”,不同的效力类型暗含着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指导性案例的运用效果[2]。案例指导制度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使法官在裁量时能够参照相似案例,从而降低裁量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促进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在正当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融入其司法经验,实现公平正义。虽然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但当案例指导制度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或标准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需要遵循这些指导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以与司法公平和公正相符合。
2. 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中的适用现状
我国指导案例制度在此已经过十四年的实践与发展,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中的适用现状呈现出一些积极的发展趋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中,指导性案例与应用的数据分析,该数据可能显示截至2024年10月26日,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12215例,法官在审理裁判时引用指导性案例应当进行说理,一般分为明示援引、隐性援引和评析援引,其中法官明示援引共有4913例,占比43.5%,隐性援引共有6322例,占比56%。从近几年对比来看,应用案例的增长趋势逐渐放缓,法官隐性援引的增长趋势也略微降低,也能明显看出隐性援引仍然占比超过明示援引,是法官参照使用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方式。指导性案例自身的特质决定其只能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被适用。这种以实用目的为导向的案例适用活动在本质上是工具主义的,不仅有违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同时也与形式公正和法治背道而驰[3]。对指导性案例仅仅隐性援引判决结果与指导性案例一致,但是未进行明确的裁判说理,减少了公众对判决依据和法律适用过程的理解,从而影响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法官倾向于回避说理,以模糊的语言进行评价,只追求结果的一致性,在某些情况下,过于依赖指导性案例可能导致法官忽视案件的独特性,影响到对个案的个性化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产生“一刀切”的风险,严格依据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可能导致对特定情形的忽视,无法妥善处理复杂或特殊案件,由于过于依赖指导案例,而未能有效灵活地运用其自由裁量权。
某些指导案例在出台时可能体现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政策导向,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动态与法律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指导性案例与现实情况脱节。指导性案例可能随着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而变得过时,但更新机制不健全,导致法官依赖不再适用的案例,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案件事实的多样性,具体案件的事实背景和法律适用存在复杂性,简单依赖指导案例可能无法充分反映案件的实质。法官在适用指导案例时可能受到案例内容的自我约束,未能全面考虑案件中所有因素,对“类似案件”和“应当参照”未能准确理解。
3. 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指导性案例通常被视为法律适用的参考标准,法官在裁判时需要优先考虑这些案例。这一强制遵循的要求限制了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使得法官的判决更依赖于预设的标准。指导性案例在遴选的过程中具有严格的标准,要求符合(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1,各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推荐,经过人民法院设立的案例指导办公室遴选,具备权威的地位,要求法院在遇到“类案”时,“应当参照”,法官也更倾向于适用权威的指导,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向全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减少不同法官或不同法院之间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差异,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为协调一致。这种一致性不仅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也保护了当事人在类似案件中获得相似对待的权利。司法在程序上具有被动性,当事人提出参照相似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对于这种裁判结果社会似乎已经形成共识,法官应当予以回应并审查,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缩。
法官可能会因习惯于使用指导性案例而产生依赖心理,导致其思维模式变得惯性化。这种常规思维的影响会使得法官在裁量时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降低了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到案例指导的限制,可能会倾向于遵循已有的判决模式,进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缺乏创新。当面临新类型案件或者复杂纠纷时,法官可能因为对指导性案例的依赖而难以做出独特和创新的裁判。导致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变得更加依赖已有的案例,而非充分考虑案件的独特性。过于强调与指导案例的一致性,影响对案件个性化处理的能力,这瘫痪了法官对不同法律情境的敏锐判断,使得具体案件的特殊需要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忽视案件中存在的重要事实或情境,影响了法官以情理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导致法官的判决过程变得更加程序化,以便于符合法律适用的标准。随着指导性案例被广泛引用,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审判模式固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受到的限制更加明显,导致裁判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受到削弱。
4. 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
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加了一定的约束,同时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这一制度通过设置规范和标准,为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有助于实现公正和合理的裁判。
4.1. 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一般适用三段论这种演绎推理的方式,对大小前提的采用给了法官更大的空间去自由心证,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些案例通常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并具有法律权威性的,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文,让法官在指导性案例的框架中确保其自由裁量的合法性。
4.2. 提高裁判透明度与公信力
即使是同一指导案例,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在理解和运用上的差异,可能导致相似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建立一致的判决标准,有助于提高司法判断的一致性,提高裁判效率,形成合理的司法预期,减少因为法官的主观判断造成的裁判差异。借助指导性案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更好地解释和说明判决理由,构建合理的裁判预期,减少裁判的随意性。
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公众和当事人能够了解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原则,增强了对司法过程的透明度。这种透明性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减少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法官的裁判结果,从而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预见到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这种预期可以增强当事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信任,同时也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提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4.3. 维护司法独立性
《立法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外界影响和支配,在现实生活中,除去法官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外界客观环境也有不少干预司法裁判的现象,上下级之间的介入使得冤假错案频发,重大影响案件也引起社会公众众说纷纭。基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指导性案例给予了法官一定的参考,使其不受外界单位、社会、个人看法的干扰,指导性案例通常基于丰富的司法实践和深厚的法理分析,法官在借鉴和参考这些案例时,有助于提高其判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这样的保障可以加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信心,从而增强司法裁决的质量。虽然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的裁量权施加了一定的指导,但它并不妨碍法官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独立判断。法官可以在指导性案例的框架下,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这实际上维护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案例指导制度在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提高裁判的透明度、构建合理的司法预期等方式,增强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合理性。这不仅有助于防止裁判的随意性,也促进了法律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合理应用案例指导制度,是实现公正和高效司法的重要手段。案例指导制度鼓励法官在适用案例时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通过结合具体案件的特点,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在遵循案例的基础上,法官可以创新性地适用和解释法律条文,促进法律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5. 案例指导制度与自由裁量权良性互动的实现途径
5.1. 明确案例指导的范围和适用
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案例的选取上各级法院应当更多的关注疑难案件,对案件的争议点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给法官在解决疑难案件时提供新的裁判思路,通过分析和借鉴指导案例,使法官能够更好地评估案件情况和作出适当的裁决,从而提升判决的质量和专业水平。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范围和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建立明确的案例分类体系,界定哪些类型的案件适用指导案例,为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提供框架性指导。定期对案例库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指导案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可靠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也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5.2. 强化法官的案例应用能力
法官不能盲目遵从指导性案例,也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案例若想真正发挥指导性作用,关键在于被法官在类似案件中援引适用,指导性案例能够在审判过程中被参照,那么就需要具有得以参照的要素,这样后案法官才有区分选择和参照适用的余地,这种要素不仅仅指裁判要点,还应当包括释法说理的内容,如果指导性案例的说理部分不完善,即使其裁判要点具有可供参照的正当性,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也会大大减损[4]。只在裁判结果中隐性援引的做法并没有完整展示法官判决和说理的过程,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需要法官的说理去弥补法律的漏洞。法官以裁判文书说理的方式回应指导性案例,实际上也是一种借用司法这一公共平台对指导性案例意义的再生产。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理的过程是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直接体现,更能反映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对案件的理解。增加裁判文书中案例引用的透明度,详尽说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理由,运用法官自身专业素养和经验,采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多种论证方式,增强裁判的可理解性和可预见性,增强其对案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5.3. 建立司法审查与监督机制
法官判案的结果关乎着当事人的利益,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慎重,以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强化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查,确保法官的裁量决定符合指导案例,防止随意裁量和不当裁量的发生,应当建立案例应用的反馈机制,鼓励法官在裁判中记录和总结自由裁量的理由和结果,以便后续的案例指导不断完善。对案例指导与自由裁量运用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及时反馈问题,优化裁判标准。通过数据统计与分析,评估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效果,为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改进依据。
“说理”的对象,不仅是法庭之内、案件审理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法庭之外的社会大众[5]。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公众可以清晰了解到某些类型案件的判决依据和理由,增强了司法透明度与社会公信力,对法院判决的理解和信任。这也促进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加谨慎,减少因主观因素导致的不公正判决。因此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对司法案例的关注与讨论,提高法律透明度与公众信任,促进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考虑社会价值与公众期望。通过媒体和公众平台,宣传典型案例及其所反映的裁判思路,引导社会舆论和法律意识。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程度,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裁判依据,增强法治信任。
在某些复杂或特殊的案件中,严格依赖案例指导可能会造成对个案的“一刀切”,忽视案件的独特性,过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又会导致权利滥用和司法不公。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在遵循指导原则和考虑案件特殊性之间找到平衡,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和合理。案例指导制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复杂的,二者运行紧密相连,各有优势与局限。合理的案例指导制度能够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有益的引导和规范,同时又需维护法官对个案的灵活处理能力,以适应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和个别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调整两者的关系,以实现公平正义与法律适用的最佳平衡。更有效地实现案例指导制度与自由裁量权的良性互动,从而提升司法的规范性、透明性与公正性。
NOTES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