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黑产链条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形成背景
在互联网发展深入到各个层面的当今社会,网络通信基础设施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然而在享受这些技术革新带来的红利时,网络安全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黑客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及个人敏感信息、制造并销售用于不法用途的黑产工具、以及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些依托网络技术与平台,服务帮助于非法活动如黑客、赌博、诈骗和虚假宣传,并从中获利的犯罪产业体系被称为网络黑产,即网络黑色产业链[1]。经过长时间的技术积累和变化,基于各环节分工合作的多元化、专业化、集团化的网络黑色产业链逐步形成。调研统计发现,2023年互联网黑灰产从业人数持续上升,从业人员数量达到587.1万,较2022年上升141% [2],数字触目惊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黑色产业链呈现的复杂严峻态势已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稳定。
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生活,传统犯罪加速向网络空间蔓延。在网络黑色产业链中,有别于传统犯罪的单独犯罪为主,网络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形态。这是因为网络环境下实施犯罪,需要搭建网络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为前提,也离不开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其他帮助行为,正犯行为与帮助行为形成了一条犯罪链条。例如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一部分。区别传统面对面诈骗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存在多层次多环节,一部分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犯罪分子利用多变的新型电信网络技术和互联网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利用网络搭建非法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以专业的软件开发和服务器托管维持运作;广告推广帮助行为则借助多种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引流,将他人引入诈骗的陷阱;诈骗行为实施后便捷的支付结算系统则成为洗钱的渠道,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的犯罪分子帮助隐匿犯罪痕迹,最终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而这些各类网络黑产帮助行为不断为电信诈骗犯罪“输血供粮”,在复杂的利益链条的驱动下,各环节犯罪人以“零意思联络”自发形成诈骗团伙上游和下游的帮助行为呈现出“不是核心行为胜似核心行为”的效果[3]。
2. 网络黑产链条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治理的必要性
针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立法机关通过总结司法经验,将帮助犯正犯化的思路运用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三个新型网络犯罪之一。帮信罪是对于无法构成共同犯罪,或者按照共同犯罪处罚较轻的情况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帮信行为规定为犯罪,并配置专门刑罚规定,直接规制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将网络犯罪利益链条中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并进一步规范刑事法律责任,加大刑事打击力度[4],以达到有效斩断网络黑色产业链利益链条、坚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目的。虽然在立法之初,展开了帮信罪罪名性质的争议,聚讼于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量刑规则说、刘宪权教授为代表的正犯化说和共犯正犯化说,以及部分学者共犯最小从属性说等理论,但随着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和适用规则的逐步完善,帮信罪的适用场景基本清晰。由立法看出,帮信罪不是对刑法总则共犯处罚规定的补充,而是为共犯帮助行为独立入罪新增的罪名,是帮助犯在立法上的正犯化。
在争论逐渐尘埃落定的同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也随着适用规则的发展被彻底激活。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中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351人,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影响,帮信罪、掩隐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等关联犯罪也呈现上升态势。其中,起诉帮信罪146,579人。2023年,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电诈网赌,积极参与打击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深挖严打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14.7万人、网络赌博犯罪1.9万人。帮信罪起诉人数是电信诈骗罪的近3倍,人数之多,已然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
在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中,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人在整个网络犯罪链条中的获利最大[5],作为整个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覆盖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各个环节。因此对网络黑产链条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治理是必要的。但网络时代刑法参与治理是有限的,纵容法律扩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罪名可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其威慑犯罪的功能,但鉴于网络治理的多元结构,刑法规范仅是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网络空间的秩序也不是指望刑法来引领的[6]。因此,要在刑法铺垫的基础上,应当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进行社会综合治理,这是溯源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以及斩断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条的重要途径,对于依法治网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7]。
3. 网络黑产链条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治理难题
开展对网络黑产下的帮信行为的治理,存在一些亟需关注、解决的问题和困难,需要深入剖析问题的根本,找准病因对症施治,为问题的解决奠定基础。
3.1. 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网络黑产链条复杂广泛,查证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犯罪手法的日益狡猾,已经演变成一个复杂的产业链。电信诈骗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在台湾地区出现,在最初出现时便呈现了团伙运作模式,拥有自身的决策执行层。随着网络、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应用,犯罪分子搭载互联网的顺风车实施更为精准的诈骗行为。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不断升级,既有的诈骗产业链不断延伸,而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离不开更专业的信息技术的支持,这就导致为其提供技术、工具、软件、平台等支持或帮助的网络黑产犯罪的激增。二者相互助推,在网络黑产的强力支持下,电信网络诈骗已经蜕变为一项高度复杂且精细化的犯罪集合,它不再是单一的诈骗行为,而是由多个环节紧密交织形成的完整产业链。
虽然在这一链条中诈骗实施环节占据核心地位,然而任何一环网络黑产犯罪支持的缺失都将使得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难以为继,而网络黑产犯罪也加大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打击力度。网络黑产犯罪整体来看主要包括人员招募、信息窃取、技术支持以及资金洗钱四大分工产业板块,其中,人员板块主要是指通过非法渠道组织他人偷渡或采用其他方式出国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信息板块主要涉及非法收集个人敏感信息,以便定制高效的诈骗手段进行精确欺诈;技术板块则为犯罪分子提供各类平台、软件以及工具等技术支援,进而降低犯罪成本,提升诈骗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资金板块则为诈骗所得资金提供“洗白”服务,从而逃避金融监管部门的追踪与打击[8]。不同板块之间协同运作,构建起了完整且紧密的网络黑产犯罪链。在网络黑产这种模块式的产业结构中,每个层级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这些层级之间通过合作交易,又形成了一个逐渐独立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法产业链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各个层级的参与者可能并不清楚整个产业链的全貌,而网络环境降低了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互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也就变得相对松散,他们通常只了解彼此的虚拟身份,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相识,对彼此的真实身份一无所知。在这种模式下,每个行为人根据自己的分工,处于不同的产业链条或环节,他们只专注于自己的服务部分,而对其他环节并不了解。
这种复杂的组织结构给侦查和打击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成本,同时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跨地域性以及电子证据易破坏难保存,在打击网络黑产的过程中,警方首先捕获的通常是那些零散的犯罪分子,甚至包括大量参与众包活动的普通民众。这些人处于整个犯罪链的底层,对自己的行为与黑产之间的联系缺乏认识。如“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帮信罪数量大幅上升,在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快速发展趋势下,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方面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与这些犯罪密切相关的帮信罪案件数量增多,这体现了国家对网络诈骗帮助链打击的决心与成效。但目前本罪打击对象主要是处于网络犯罪链条低端的“卡农”,打击对象与实践需求存在背离。在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卡农”通常扮演着较为边缘的角色,他们往往因贪图小利而参与,犯罪程度相对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们通常是初犯或偶犯,在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链条中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即便他们被抓获,上游犯罪分子也能迅速找到新的“卡农”来替代,这使得整个犯罪链条难以被彻底摧毁,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而过度打击底层的“卡农”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反而客观上加巨帮信罪数量的激增。
3.2. 犯罪门槛降低,大量“三低”人员被引诱实施犯罪,危害大
“三低”人员是指低龄、低收入、低学历。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数据显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80、90后被告人占比近九成,18周岁至28周岁占比最大,为55.09%;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帮信、掩隐三类犯罪人员中,25岁以下人员占到31%;高中及以下学历(含职高、技校、中专等)占85%;无业人员占53%。
根据犯罪学的理论,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由多种强致罪因素构成的复杂的综合性的系统,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同时犯罪的直接原因必须要与犯罪条件有机结合、共同作用,才会导致某种犯罪行为的发生[9]。一方面,在时代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一些人被低投入高收益的思维裹挟,存有赚快钱的想法。而“两卡”租卖几乎是“躺着赚钱”,这对普通百姓尤其是学生、老年人、无业人员等吸引力很大,他们经济上的心理需求,也使其成为犯罪分子扩展势力的重点笼络对象。在犯罪分子的蛊惑下,这些人因贪图蝇头小利、抱着侥幸心理又或因法治意识薄弱、对法律不知不懂,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另一方面,黑产技术门槛也进一步降低。随着最新技术和产业的智能发展,网络黑产的犯罪工具与软件不再是复杂的形态。与之前原本分散零乱的应用模板、技术资源、代码片段以及繁杂的操作指南相比,现已是经过重新组织和优化被整合、封装并分发为一套即插即用的产品软件,以新型“GOIP设备”(一种虚拟拨号设备)为例,只需两部手机、一根音频线即可完成互联组网,实现远程控制向受害人拨电话发讯息的功能[10],相比传统GOIP设备体积较大和复杂的调试过程,新型设备更加简单好上手,技术门槛明显降低。这种易学易用易开发的特点,也吸引了更广泛的人群特别是年轻人参与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此外,其简单易学的特性使得犯罪仅需借助计算机或移动终端便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操作。为了规避监管、降低犯罪成本,分散犯罪风险,网络黑产领域进一步演化出了真人众包模式,不明真相的公众只是在手机上进行了一些操作就被诱导成为了“工具人”,不自觉地卷入网络黑色产业链的各个生产环节。最突出的是在黑产下游提供洗钱等帮助的跑分集团,以“小额多笔”方式利用低收入人群向其转移涉诈资金,使资金去往途径更为复杂交错、更难以追溯。
4. 网络黑产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治理对策
目前,帮信罪主要作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清洗的下游帮助犯罪”的罪名被适用。因为犯罪门槛降低,吸引大量的贪利性的“三低”涉罪“卡农”。然而,由于其处于犯罪链条的底层和低端位置,这些“卡农”极易被替代。诈骗集团与网络黑产帮助集团之间可以说是共生或寄生的关系[11]。仅针对底层人员进行打击,即便原有的犯罪链条遭到破坏,残余的犯罪个体和集团往往又借助网络黑产的多元层级特性迅速调整其策略,通过寻找新的寄生或共生者建立新的联系填补被摧毁的环节,这无疑加大了犯罪打击难度,对治理无益。因此,要缓解目前帮信罪的高发态势,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要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思路,秉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观念,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又打击网络黑色产业链条,铲除网络黑产中关联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的可能。
4.1. 构建大数据驱动犯罪治理模式
首先,对于牵头的公安机关,要推进大数据技术建设和应用。抛开技术谈治理,不仅治理流于表面,效能低下,治标不治本,且极大浪费人力物力[12]。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手段为网络犯罪治理赋能是适应变幻莫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网络黑产犯罪的最佳途径。通过运用数字化大数据分析构建大数据驱动犯罪治理模式[13],主要包括以下环节:第一,在数据采集上,将公安机关拥有的体量巨大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平台分析判断,把握重点易受骗人群,深耕重点诈骗区域,实现重点靶向的精准劝防。第二,在犯罪数据处理上,基于网络黑产上中下游犯罪行为分类和板块的行为属性,确定其基本的分析业务框架,再按照犯罪问题分析三角所确定的犯罪构成要素抽取数据,经过严格的预处理过程,包括数据清洗以剔除无关或错误信息,数据编码以统一各类型数据格式,以及数据装载,有效整合数据进分析平台,以便构建数据量表,揭示网络黑产犯罪结构和过程的内在机制,把握犯罪链条间的逻辑走向,预测犯罪行为未来发展趋势,做到对网络诈骗犯罪链事前及时发现、事中有效阻断。此外,大数据赋能对于网络犯罪取证也有帮助。通过数字赋能刑事取证,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对存储于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共享、清洗、比对和挖掘,将不同时空的犯罪信息数据转换为海量结构化数据,以对案件信息的相关性分析,可清晰勾勒出网络犯罪的事实脉络[14]。
4.2. 构建共享平台,加强行业间数据交流与联动
在基于上述数据分析后,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通信、互联网等其他主体之间的协作,完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强化不同行业间的数据共享与联动机制,互通了解相关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涉诈高风险网站和APP、搭建转账洗钱通道、异常办卡行为等黑灰交易记录、账户内容等犯罪信息。对于那些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比如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实名制漏洞、搜索引擎排名作弊以及第三方服务涉及黑产问题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函;相关企业也应做好自我监管,落实必要的风控策略和安全保障措施,内部自查风险,及时发现并修复管理上的漏洞。值得一提的是,存在部分企业机构因涉及经营成本与利益或责任意识不强[15]而怠于监管,因此还有必要探索并完善第三方企业合规激励机制,以激励其强化内部监管,有效消除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
4.3. 多机关协作治理
应对网络黑产犯罪的诸多司法适用问题,公检法三机关需协同作战,强化沟通协作,对案件信息与打击治理经验交流与共享,定期召开联合会议研讨查处问题,明确案件管辖权、法律适用、证据采集及涉案资产处置等争议点,共同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程,形成标准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法律分歧,确保法律公正。此外,在协同治理上深化警企合作。面对复杂网络安全问题,具有一定专业性,侦查人员很难深入了解该技术的原理,从而影响侦查效率。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开展专业化培训,不仅有助于侦查人员掌握网络黑产犯罪的最新趋势、使用的工具和技术手段,以及如何追踪取证等实战技能,也促进了科技公司对公共安全需求的了解,共同构建更为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这种双向互动的合作机制将使公安机关能够更迅速、更精准地打击网络黑产犯罪,保护国家和民众的利益。
5. 结语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和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应运而生。其中第四条就说明了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的协同治理理念。从目前的协同治理结构来看,是立足在公安机关主导下的打击治理结构。现代国家治理讲求专业和分工,要发挥协同治理的本意,就要形成共同行动、相互依存的全社会面动员的局面,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