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刑法的视角看,环境犯罪所侵害的是一种复合法益,既包含了生态安全的国家利益,也蕴含了公众环境健康的个人利益,传统刑法理论重个人法益保护而轻视国家与社会法益,难以适应环境犯罪的特殊规制需求。本文运用复合法益观,在梳理环境犯罪刑法规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评析了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贯彻复合法益理念、完善环境犯罪构成要件、创新环境犯罪处罚机制等刑法规制路径,以期为我国环境刑法的健全完善提供参考。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law, environmental crimes violate a kind of composite legal interests, which contains the national interests of ecological security and the personal interests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theory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legal interests and neglects the national and social legal interests, which is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special regulatory needs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This paper applies the concept of compound legal interest, in sorting out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on the premise of analyzing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crimes, and on this basis puts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compound legal interest, improve the elements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innov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and other paths of the mechanism of punishment,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soundness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1. 引言
环境犯罪作为最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危害,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刑法手段来应对日益猖獗的环境犯罪。传统刑法学理论重个人法益保护而忽视国家、社会法益,难以适应环境犯罪的整体性、关联性特点。运用复合法益观,在厘清环境犯罪侵害法益的复合属性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刑法规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促进生态文明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2. 复合法益现在环境犯罪刑法规制中的理论基础
复合法益观是指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个人的切身利益,如环境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等,更兼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如生态安全、环境公平等,其理论基础是生态整体论,在生态学视角下,人与自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生命共同体,人类生存发展与生态系统和谐稳定休戚相关。人类从自然界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又产生重大影响[1]。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安全关乎全人类的根本利益,环境犯罪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协调平衡,其侵害客体不仅是具体的环境要素,更是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生态整体利益代表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显著的公共性[2]。环境人权理论,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享有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而要求适宜环境的基本权利,既包括生存权、健康权等传统人权,更包括源于人与环境关系的新型环境人权,如环境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环境犯罪直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了公民的环境健康权,危及其生命安全,损害其环境人格尊严,个人的环境权益虽非刑法保护的唯一价值追求,却具有首要地位,将个人法益上升到国家、社会层面予以刑法保护,能够凸显环境人权的重要性,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代际公平正义,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这就要求权衡人与自然、当代与后代的利益,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环境犯罪往往以牟利为目的,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违法排污、破坏生态,其背后反映的是发展与保护的失衡。
3. 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评析
(一) 立法模式:抽象危险犯为主、具体危险犯为辅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罪”为名设置了11个环境犯罪罪名,其中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多数罪名属于抽象危险犯,也有少数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被设置为结果加重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取消了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3]。在其他犯罪中也有涉及环境问题的条文,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等,总的看,我国环境刑法以抽象危险犯为主,兼有少量的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着眼于行为的一般危险性,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有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补充性,减少司法中的认定难题,但其也存在可罚性与罪责相悖、可能违背罪刑法定等问题。具体危险犯以危害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突出了法益侵害的现实性,但可能放纵危害未遂行为,我国环境刑法偏重抽象危险犯反映了兼顾预防与惩治的理念,符合环境犯罪的潜在性、长期性特点,但部分条文存在可罚范围模糊、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环境违法,如非法排污、破坏生态的,仍需进一步细化具体危险犯的规制[4]。
(二) 保护法益: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并重
我国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专设一节,彰显了对生态环境的独立保护。这一节的罪名设置涵盖了破坏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自然资源以及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生态环境作为一项独立的复合法益受到刑法的全面保护,同时这些犯罪行为对公众健康、国家管理秩序、公共利益也存在多重侵害。如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等重在保护环境安全与生态平衡,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侧重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重在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进出口贸易秩序,环境刑法既重视环境自身的生态价值,又关注环境与经济、民生的关联性影响。从罪名设置上可以看出,环境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合性,既包括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具有宏观属性的国家利益,也涉及环境健康、生命安全等微观个人利益,既涉及具体的国土、森林、渔业资源等自然环境要素,也涉及抽象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资源永续利用能力等,环境要素与社会要素相互交织,构成了环境法益的复合性特征,但从现有规定看,对具体环境要素的规制仍嫌单薄,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健康权益的保护仍显不足。
(三) 犯罪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性与危害结果相结合
从犯罪构成要件看,我国环境犯罪以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污行为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危害结果为主要特征,在主观方面,多数情况下以故意为构成要件,个别条文兼顾过失[5]。在客观方面行为违法性,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危害结果,包括具体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后果,也包括抽象的足以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重大人身伤亡危险等后果。我国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突出了行为的违法属性与社会危害性,但就犯罪客体的界定、行为方式的规定、危害结果的认定等仍存在不清晰、不统一的问题。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擅自处置”缺乏明确界定等,对于新型环境犯罪的规制,如固体废物污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核与辐射污染、生物入侵等尚存立法盲区[6]。
(四) 处罚原则:法定刑结合罚金刑
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在惩治环境违法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环境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有期徒刑为主要刑种,辅以罚金、没收等财产刑。现行法定刑设置较为宽泛,重特大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仍显不足,鉴于环境犯罪的高智能化、隐蔽化特点,其社会危害性、犯罪主观恶性往往超出量刑情节所能涵盖,单纯依靠提高自由刑的幅度已难以适应环境刑事司法的需求。多数西方国家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重罪处以长期自由刑的同时,更注重罚金刑在剥夺犯罪所得、补偿环境损害等方面的独特功能。相比之下,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力度还不尽如人意,现行刑法虽对多数环境犯罪规定了罚金,但大多语焉不详,缺乏具体的裁量标准。应当在现有规定基础上,适当加重环境犯罪的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数额幅度,应当建立罚金数额与犯罪情节、违法所得、环境损害相挂钩的精准适用机制。除按日、按月计罚、累罚等外,还可结合我国的实际,采取倍数罚金、定额罚金等灵活多样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切实提高罚金刑的威慑力。
4. 基于复合法益观的环境犯罪刑法规制路径
(一) 复合法益保护理念的确立
针对环境法益的复合性特点,环境刑法应树立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重的法益保护理念,在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同时,重视对公众健康权益的保护,实现国家、社会、个人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在法益类型上,环境刑法应将生态环境作为独立的、复合的法益类型,强化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永续利用能力的整体保护,在个人法益层面,突出生命健康权、环境人格权等具有环境属性的法益保护,在国家法益层面,强化生态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环境公平正义的刑法呵护,在社会法益层面,兼顾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和谐等多元利益,通过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相统一,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1。在具体条文设置上,应当在现有环境犯罪的基础上,增设危害生态系统、破坏生物多样性、危害自然遗产、危害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的犯罪类型,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刑法保护力度,完善危害公众健康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犯罪条文,将危害公众健康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强化对环境健康权的刑法保障[7]。
(二) 危险犯与危害犯立法模式的完善
针对环境犯罪预防性与危害性并存的特点,应继续坚持以危险犯为主、危害犯为辅的立法模式,兼顾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在危险犯方面,要进一步扩大抽象危险犯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范围,将具有较大环境危险的违法行为入罪化,如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未批先建、未验先产等,在犯罪构成中删除“严重污染环境”等危害结果要件,将环境法上已经禁止的高风险、高污染行为直接入罪,如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8]。针对新型环境污染,增设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核与辐射污染等抽象危险犯罪类型,弥补危险犯罪的空白。在危害犯方面,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设置具体危险犯或结果加重犯,在现有污染环境罪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危害后果的种类和数量特征,如污染环境罪可根据造成公私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设置加重处罚情形,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食物链、物种多样性的,应当成立危害后果加重的生态破坏罪2。通过抽象危险犯严格规制高风险污染行为,通过具体危险犯严厉惩治重大危害后果,可在预防和惩治中实现平衡,在危险和危害中彰显刑法的双重价值。
(三) 犯罪构成要件的细化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细化有利于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精准打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在犯罪客体方面,对于污染环境犯罪,应当尽可能明确界定污染物的种类,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并结合污染物的危险性对犯罪客体作类型化处理,对于破坏生态犯罪,应细化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重点保护物种等犯罪客体的范围,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客观方面,应进一步细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方式,如污染环境行为可细化为违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破坏生态行为可细化为非法捕捞、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自然保护地等,对危害结果作出明确规定,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足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明确界定重大环境污染、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在主观方面,除个别过失犯罪如污染环境罪外,原则上应当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在处罚较重的污染环境犯罪中,可以直接故意为限,排除间接故意,在较轻的污染环境犯罪中,间接故意也可成立,过失犯罪主要适用于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如因污染环境导致群死群伤等。
(四) 多元化处罚机制的建立
坚持惩罚刑与非刑罚处置相结合,建立刑民交叉、多元配套的环境犯罪处罚机制,这是由环境犯罪的复合法益特征所决定的,既要惩治犯罪,又要补偿受害者,还要修复环境,单一的自由刑难以实现环境刑法的综合目标[9]。在刑罚适用上,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从宽处理,对情节严重、危害后果特别重大的从严惩处,考虑到环境犯罪入罪门槛较低的现实,可将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污等行为设置入罪条件,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等[10]。在罚金刑方面,考虑到罚金在剥夺犯罪所得、补偿环境损害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可适当加重环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扩大罚金的幅度,完善日罚、定额罚金等罚金刑适用方式,建立罚金数额与犯罪情节、违法所得、环境损害相挂钩的适用机制,切实发挥罚金的惩罚、预防功能。在民事赔偿方面,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之外,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惩罚性赔偿等形式,加大对污染受害者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赔偿力度,对于恶意污染环境、屡教不改的,可在全面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基础上,附加惩罚性赔偿。
5. 结论
本文基于复合法益观对环境犯罪刑法规制进行了系统探讨,研究发现,环境犯罪具有侵害国家生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复合法益特性,因此刑法的规制不仅要惩罚具体违法行为,更应注重对生态整体安全的保护。在立法模式上,当前环境刑法以抽象危险犯为主,但其适用范围有限,难以有效预防部分新型环境威胁。结合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平衡预防与惩治的双重需求,从而提升法律的实效性。
现行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仍有不明确之处,如污染物类别及危害结果的标准模糊,导致法律适用存在操作困难。因此,细化犯罪构成要件显得尤为重要,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更精准的打击。同时,环境犯罪的多层次危害属性决定了单一刑罚不足以应对,建议在自由刑基础上加强罚金刑、惩罚性赔偿及修复性司法等非刑罚措施,以增强法律威慑效果,并有效补偿受害者。
NOTES
1《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答记者问》,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2022-05/20/content_569141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1月6日。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8190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