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迅速广泛地流行传播于人民群众之中。短视频并无确定统一的概念,一般意义上指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从几秒、几分钟到十几分钟不等的较短的视频,抖音、微博、哔哩哔哩、今日头条等平台均是拥有较大流量的短视频传播平台。据《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9.34亿,较2020年12月增长6080万。虽与2020年同期增长1亿余人次相比,增长速度放缓,但在总体上仍呈上升趋势。预计到2025年,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5974亿元[1]。随着短视频用户的增加,在流量驱使下,深受欢迎的短视频往往成为侵权纠纷的争议焦点。
然而,在这庞大市场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就短视频市场背后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而言,存在着用户数量庞大、从业者众多、法治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滞后、侵权界限不明确、维权难等问题。以影视作品二次创作为例,近年来有很多影视方面的红人博主,通过视频剪辑的方式制作集锦或再创作等,这种方式与当代人碎片化获取信息的习惯高度吻合,相关博主由此收获了大批粉丝。在获取大量的受众后,博主就可以将其流量中潜在的商业价值变现,通过收取打赏、植入广告等方式获利。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情形下,各个从事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公共账户运营者将何去何从,短视频侵权问题如何界定、处理及应对,都是有待司法实务进一步适用及解决的问题。
2.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概念、特点及著作权侵权现状
2.1.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概念
弗里曼·提尔顿曾提出:“解说是一项旨在使用最原始的实物,通过亲身体验感知及相关解说媒介来揭示实物存在价值与相互关系的教育活动,而不是简单的信息传递”[2]。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是一种以解说者的个人观点和解读为核心,对影视作品进行诠释和点评的短视频内容形式。它本质上是一种影视评论,用户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对市面上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挑选、组合,并配以旁白,对影视作品进行介绍、评论、解说或深度剖析。在这类短视频中,影视作品本身作为辅助工具,而旁白或解说则贯穿于整个视频,成为视频的核心。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核心要义在于“短”与“解说”,时长通常在3到5分钟,一般不超过10分钟,解说内容可以是介绍、评论或滑稽模仿。这种形式的短视频兼具娱乐性和教育性,为观众提供了更深入的观影体验和理解。
2.2.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特点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容丰富。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内容丰富多样。二是形式多样。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形式多样,包括解说、评论、吐槽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观众的观看需求。三是互动性强。观众可以通过弹幕、评论等方式与解说者进行互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四是传播速度快。借助互联网平台,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可以迅速传播,吸引大量观众关注和讨论。
根据制作主体的不同,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可以分为UGC (普通用户生成的视频)、PGC (专业团队制作的视频内容)和PUGC (由某一领域的专家或网络红人制作的视频)三种类型[3]。
2.3. 著作权侵权现状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影视作品的片段。然而,当前该领域存在多种著作权侵权现象:一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片段。许多创作者在制作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时,未经版权方授权,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片段进行解说和评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演绎权。更有甚者,对原作品进行篡改和歪曲,损害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性。二是未标明出处或未支付报酬。制作者在使用影视作品片段时,虽然进行了剪辑和拼接,但并未在短视频中标明片段的出处,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三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一些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制作者不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片段,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通过植入广告、收取打赏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版权保护体系。
在判断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独创性的认定、合理使用的判定以及三步检验法的应用。独创性只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之一,并非判定侵权的唯一标准。合理使用的判定需要考虑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和数量以及对被使用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而三步检验法则从是否使用原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以及是否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不良影响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比较著名的案例是小说“胭脂扣”与剧本“胭脂盒”的改编作品之争议,尽管从《胭脂盒》中隐约可以看到《胭脂扣》的影子,但这种印象更多地体现为借鉴而不是改编[4]。如果制作者的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且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其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3.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探讨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对策和建议之前,首先需要深入理解当前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反映了现行法律与监管的局限性,也揭示了平台责任、公众意识和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不足。
3.1. 法律法规滞后与界定模糊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作出相关修订,以适应新媒体环境下视听作品保护的需求,但针对短视频尤其是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侵权界定仍显模糊。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法律责任难以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此外,版权法中对于“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在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中尤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
3.2. 行政监管难以全面覆盖
行政监管部门在面对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海量内容时,监管资源和技术手段均显不足。监管的局限性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而监管标准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均衡性则加剧了这一问题。此外,平台数据的封闭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使得侵权行为得以在监管盲区中滋生。
3.3. 短视频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2019年1月~2020年10月期间,12426版权监测中心针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的1000多万件短视频样本进行了网络版权监测,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其中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动漫等类型4894件作品中,共监测到短视频疑似侵权链接1406.82万条[5]。虽然短视频平台在内容审核和技术手段上具备一定的能力,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审核机制的缺陷、技术手段的限制以及追求流量和商业利益的驱动,平台往往未能充分履行其版权保护责任。内容审核的粗放、版权意识的淡薄以及侵权处理的不及时,都是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具体表现。
3.4. 公众版权意识薄弱
公众对于版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仍然较低,尤其是对于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创作者而言,他们往往缺乏版权意识,未能认识到擅自使用他人影视作品片段进行解说和评论可能构成侵权。这种意识的薄弱不仅加剧了侵权行为的普遍性,也增加了法律执行的难度。
3.5. 技术手段存在局限性
虽然视频领域的相关技术措施已经相对成熟,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局限性。例如,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标识等技术手段可能因技术更新或破解而被绕过;加密技术虽然能有效保护内容,但也可能影响用户体验和内容的传播效率。此外,版权监测和追踪机制在面对海量数据时,也可能出现误报或漏报的情况。
综上所述,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行政监管、平台责任、公众意识和技术手段等多个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平台、创作者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
4.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对策和建议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并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一修改顺应了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加强了对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关于短视频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尚不明确,争议较大。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二次创作者在引用作品时,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是出于正当目的,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一种合法行为,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6]。因此,针对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这有助于加强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2. 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侵权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查处机制。相关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影视作品制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提高侵权成本,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版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4.3. 明确短视频平台责任
短视频平台中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已经成为侵权视频的“重灾区”,平台完全可以对这一特定板块的内容进行全面过滤[7]。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尽可能完整全面的视频资源库,以供人工智能将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内容与视频资源库中的视频内容进行对比,用以检测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内容对原视频是否构成侵权[5]。对于存在侵权行为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平台应及时下架并删除相关内容。同时,平台应建立侵权举报机制,为版权方和公众提供便捷的举报渠道。版权方和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机制向平台举报侵权行为,平台应及时处理并回复举报。此外,平台可以通过开展版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创作者和公众的版权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帮助创作者了解版权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
4.4. 提高公众版权意识
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是预防和减少短视频侵权行为的重要途径。创作者应增强版权意识,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制作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时,应尊重版权方的权益,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片段进行解说和评论。创作者可以通过与版权方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合法授权。通过获得版权方的授权,创作者可以合法地使用影视作品片段进行解说和评论,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鼓励和支持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政府部门、学校、媒体等应加强对版权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的认识和尊重。平台可以建立版权规范守则,在用户上传作品时进行相关提醒,让创作者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及侵权后果。同时通过“告知书”和视频引导等方式对用户进行潜移默化的引导[8]。
4.5. 采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
视频领域的相关技术措施在现阶段已经相对成熟,短视频平台和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例如,可以通过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标识、加密等技术手段对影视作品进行保护,防止制作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片段。同时,为有效遏制短视频侵权现象发生,平台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AI,审核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内容和质量。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完整的视频库资源,以便人工智能AI通过视频片段抽查的方式,比对视频库中的视频内容和音轨,检测二次剪辑短视频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的侵权[5]。通过采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可以有效地降低侵权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
5. 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短视频迅速普及并形成庞大市场。然而,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成为行业发展的瓶颈。研究发现,未经授权使用影视作品片段、未标明出处或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传播等侵权行为频发,侵犯了著作权人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版权保护体系。同时,法律法规滞后、行政监管不足、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公众版权意识薄弱及技术手段局限等问题,制约了保护机制的有效性。针对这些问题,本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监管、明确平台责任、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及采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等,旨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尽管本研究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但仍存在不足。未来研究需进一步涵盖所有侵权类型及判定标准,观察验证对策实施效果,并深入探讨如何在创作者、平台、版权方和公众等利益相关方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实现共赢。期待更多研究者关注这一领域,共同推动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